丈夫写给妻子的保证书

时间:2023-01-02 18:02:14 保证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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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写给妻子的保证书

  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保证书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保证书是保证者提出保证时使用的专用书信信或文字材料。你所见过的保证书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丈夫写给妻子的保证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丈夫写给妻子的保证书

丈夫写给妻子的保证书1

尊敬的亲爱的老婆:

  在落笔之前,请宽恕我以前的诸多过错。

  由于我自控能力差,脾气又不好,在这次的事情中没有听你的劝告,还失去理智般动手打了你,最后还误解了你。致使你感到伤心,绝望。眼看着家庭就要解体。突然领悟到你对我的重要,你对我们孩子健康、快乐成长的重要,你对这个家庭的重要。我现在深深认识到,保持这个家的完整性对我是多么的'重要。为了给我们孩子一个好的家庭环境健康成长,请你看在我们夫妻多年的情分上,原谅我以往的过错,希望你再给我一次洗心革面,改过自新的机会。在此特向你保证,如下:

  一、我坚决保证做到对老婆好,不做对不起老婆的事,不欺骗老婆,无论如何都不能有对老婆产生非打即骂的心理,不得以暴力相要挟,更不得动手打老婆。不能以恶毒言语中伤老婆。不抛弃,不放弃,一辈子相依为命。

  二、坚决保证做到对老婆不能小肚鸡肠,要放心,宽心,能容忍。以后一定做到争吵不过夜,不记仇,不赌气,心里有不快要及时说出来,不得在心里积压埋伏并伺机发泄,不得寻找任何借口向老婆发泄,惹老婆生气,跟老婆过不去。

  三、坚决保证逐渐减少赌博,不在自己的店里、家里打牌赌博。对老婆的劝告要诚心接受,有过即改。

  四、坚决保证做到比以前更加呵护、体贴老婆。

  五、如若我还犯像这次一样的失去理智般骂老婆和动手打老婆的错误,愿意无条件接受老婆及家人的责罚,并且家中所有财产归老婆所有。

  六、对没有想到和没有保证到的保证同样做到。

  保证人:xx

日期:xx年xx月xx日

丈夫写给妻子的保证书2

  本人谨以赤诚之心在此宣言:

  1、我心里只有老婆一个人,做梦也要梦见老婆;

  2、我不会骂老婆,打老婆,踢老婆,捏老婆,欺负老婆;

  3、老婆打我,我不能还手;

  5、我永远会说老婆最漂亮,最可爱;

  6、我一定要听老婆的话;

  7、老婆开心,我也要开心,老婆伤心,我要哄老婆开心;

  8、我不能做对不起老婆的'事情;

  9、老婆的家人,朋友,就是我自己家人、朋友;

  10、老婆发短消息、打电话给我,我绝不可以不回、不接;

  从即日起,本人保证坚决执行新的家规:

  家规之一:老婆洗澡时要量好水温,抓痒擦背;不得有贪图私欲之行为。

  家规之二:老婆血拼时要勇于付款,多给鼓励;不得有不情不愿之行为。

  家规之三:老婆睡觉时要炎夏扇风,寒冬暖被;不得有打呼抢被之行为。

  家规之四:老婆给钱时要含泪感激,省吃俭用;不得有奢侈浪费之行为。

  家规之五:老婆训诫时要两手贴紧,立正站好;不得有心不在焉之行为。

  家规之六:老婆不在时要朝思暮想,守身如玉;不得有偷鸡摸狗之行为。

  家规之七:老婆失眠时要彻夜陪伴,帮忙数羊;不得有梦见周公之行为。

  家规之八:老婆生气时要跪地求饶,恳求开恩;不得有不理不睬之行为。

  家规之九:老婆打我时要任其蹂躏,谢主隆恩;不得有还手瞪眼之行为。

  最后总结保证:不对老婆耍酷,不让老婆吃醋,吵架先要让步,老婆揍我挺住。

  在此我做出以上保证,老婆有权利追加此保证书的任何条款,此保证书自签字之日时生效,请老婆大人保存。

  保证人:xx

  日期:xx年xx月xx日

丈夫写给妻子的保证书3

  [案情]黄琳(女)与李裘自20xx年5月登记结婚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双方时有矛盾,李裘往往动不动便对黄琳施以拳脚。经亲朋好友多次劝解,李裘虽一再表示痛改前非,但常常事过即忘,黄琳渐渐对李裘失去了信心。

  20xx年7月,李裘再一次对黄琳进行打骂后,见黄琳提出离婚,为挽回婚姻,李裘向黄琳写下了一份保证书:“我保证今后不打黄琳。否则,如导致离婚,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均归黄琳一人所有。”

  20xx年8月,李裘在酒后又将黄琳打得头破血流,黄琳遂愤然向法院起诉离婚。事情至此,李裘对离婚并无异议,但认为保证书是为了挽救婚姻才写的,没有法律效力,而且将20余万元的财产全部给黄琳显失公平。

  [审判]法院审理认为,该保证书是李裘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属的约定,它的产生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具有法律效力,遂判决支持了黄琳“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

  [点评]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本案的关键也正在于,保证书是否属于夫妻对财产归属的约定。

  首先,黄琳与李裘符合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归属的实质要件。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实质要件包括:(1)缔约双方必须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2)缔约双方必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约定必须双方自愿;

  (4)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不得利用约定规避法律。

  很明显,黄琳与李裘系夫妻,彼此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初双方均无异议,也不违法,即完全与之吻合。

  其次,保证书应视为夫妻对财产约定的书面形式。鉴于针对书面形式问题,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或强调怎样的格式、方式,也就表明书面的形式可以不拘一格。既可以是双方的共同签约行为,也可以是单方作出意思表示,为对方所接受。

  同时,黄琳并没有对李裘实施欺诈或胁迫等非法行为,并因此导致李裘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对李裘的单方表示,黄琳愿意接受。

  此外,本案并不存在显失公平。

  在婚姻自由的前提下,基于李裘不断实施暴力,黄琳提出离婚,并非是一种优势。从李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时的情形并不是非得出具保证书不可上看,李裘也不存在缺乏经验、判断力或紧迫、草率问题,更何况系李裘自己出于维持婚姻而写保证书,但黄琳并没有要求李裘必须这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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