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15篇【必备】
为了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人可以用答辩状进行答辩。在学习、工作生活中,法庭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开庭前一般都会提前做好答辩状,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答辩状,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答辩状1
答辩人:XX市*局
法定代表人:* 职务:局长
地址:XX市*路*大厦
被答辩人:XX市XX区*房产开发公司
住所地:XX市XX区南路室
法定代表人:*
关于被答辩人请求撤销答辩人和市*局作出的《关于置换调整XX县*房产开发公司位于XX工业区用地的决定》(下称《调地决定》)和注销原告国用(1998)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决定(下称注销决定)一案,现答辩如下:
根据《XX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七条之规定,答辩人是本市*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工作,答辩人的派出机构在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辖区内的*工作。
一、涉案宗地的用地功能不符合XX工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规划要求,答辩人对涉案宗地进行了调整,作出的《调地决定》和注销决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XX工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于编制完成,*月15日经XX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涉案宗地国用(1998)字第*地块正位于XX工业区内,原用地功能为商住用地,而《XX工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对涉案宗地的规划是工业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七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XX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三条“本市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服从市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依法做出的.置换、收回等调整用地决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涉案宗地用地功能与XX工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不符,答辩人作为市*行政主管部门,市*局作为市*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要求,依照法定职权作出《调地决定》对涉案宗地进行了调整,并注销了被答辩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二、答辩人作出调地、注销被答辩人国有土地使用证决定的程序合法。
6月16日,XX市*局XX分局、XX市*局XX分局在《XX报》刊登公告,告知答辩人调地答辩人前来办理调地手续,已经履行告知义务,但答辩人一直未能前来办理手续。答辩人作出调整用地的决定并未直接涉及被答辩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无须进行听证。
三、置换用地也是被答辩人主动提出的,调地决定已经充分保障了被答辩人的合法权益,不存在显失公平的问题。
9月13日,被答辩人主动向XX工业区管理委员会提出为避免扩大损失,恳请及时置换土地给被答辩人。调地决定已经充分考虑了被答辩人的合法权益,虽然面积有所减少,但明确了调整前后的用地功能不变,可建设的规模不变,对被答辩人的合法权益并没有实质影响,不存在显失公平的问题。
综上所述,答辩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被答辩人起诉理由缺乏依据,依法不能成立。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请求法院依法维持答辩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XX市*局
*年*月二十七日
答辩状2
答辩人:_________,男,汉族,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农民。住址: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
被答辩人:_________,女,汉族,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农民。住址: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
答辩人因原告_________起诉离婚诉讼与彩礼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答辩人与原告于______年________月经人介绍相识并订立婚约,当时原告在家务农,答辩人在部队服役。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答辩人与原告自愿于东阿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但由于两人一直相距太远,不能经常见面,感情基础薄弱。后经一系列矛盾,答辩人自认双方隔阂太深,无和好希望,同意与原告离婚。但原告应退还我彩礼款19000元,钻戒一枚和借款3000元。理由如下:
一、关于答辩人与原告双方离婚问题
答辩人与原告经人介绍相识并订立婚约,但因距离问题联系不多,后虽两人自愿登记结婚,但在定娶过程中因细微小事产生矛盾,且互不妥协让步,终至矛盾升级、事态扩大,继而造成信任危机,对婚姻的存续失去信心,夫妻感情破裂,无和好之希望,因此同意与原告离婚。
二、关于答辩人与原告双方共同生活问题
答辩人仅在退役后曾在原告家_________同生活二天,在服役期间没有与原告共同居住。对于原告诉称“原告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月______日、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月______日先后去答辩人所在部队并与答辩人共同生活”等答辩人不予认可。答辩人在______年_____月自部队退役,期间一直在部队服役,答辩人所在部队有着严格的管理模式,故答辩人与原告如何能在答辩人服役期间共同居住三个月之久。上面所述答辩人战友可证明。故答辩人、原告只共同生活二日,虽存在夫妻关系,但双方并没有夫妻感情,也并未履行夫妻双方的合法义务。
三、关于退还彩礼的问题
答辩人在订婚、定娶过程_________给付原告彩礼款19000元(包括满水钱,认家钱3000元),钻戒一枚,借款3000元。按照乡俗,在定亲时说媒人或男女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婚前给付女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首饰等较为贵重的物品是以结婚为目的前提的,属于实际意义上的彩礼。故原告应退还答辩人彩礼款19000元,钻戒一枚和借款3000元。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答辩人与原告虽因婚姻关系破裂但未履行共同居住的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答辩人同意与原告离婚,但原告应退还答辩人彩礼款19000元,钻戒一枚和借款3000元。请求法院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答辩状3
答辩人:______
地址: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
被答辩人: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日前答辩人已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贵会已予以立案受理。现被答辩人向贵会提出对仲裁协议效力及仲裁管辖异议,对此,答辩人特作如下答辩:
一、在双方签署的《定作物合同》第十六条中约定:“如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可向上海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虽然该约定上海市仲裁委员会与上海仲裁委员会有一字之差,但是能够确定就是指上海仲裁委员会。
二、尽管上海市的区域内有二家仲裁机构,但是属于上海市的仲裁机构仅此一家,另一仲裁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顾名思义不属上海市,他只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派出机构,不属上海市。
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解释第三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因此,虽然双方约定是上海市仲裁委员会,名称不够准确,但无可争议就是上海仲裁委员会,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该仲裁协议有效,上海仲裁委员会具有管辖权。
综上所述,答辩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会申请仲裁,贵会受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被答辩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于法相悖,恳请贵委依法作出决定予以驳回。
此致
上海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
特别授权代理人:
答辩状4
(1)论辩性
起诉状或上诉状提出原告人或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要陈述事实讲明理由,并且会涉及双方的切身利益。运用答辩状批驳对方,申诉自己的理由来证明对方请求的荒谬性就需要辩论,这样鲜明的论辩色彩在答辩状中尤其突出。
(2)针对性
针对性是行政答辩状的重要特点。它是针对原告提出的起诉状或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状而写的,是对起诉状或上诉状中的事实和理由阐发自己意见的文书。
(3)合理性
答辩人应在客观的事实和充分的'法律知识的基础上答辩,目的非常清楚,就是要表明自己的观点,解决相关的问题。因此,强调答辩的合理性来突出答辩的准确性、正确性在答辩状中十分明显。(4)完整性行政答辩状要把自己的所有请求全部确切地提出来,而不能含糊其辞、模棱两可。它本身应该通篇连贯、逻辑严密、内容完整、结构清晰。
行政答辩状的类型
(1)按审级分,有一审程序中的答辩状、二审程序中的答辩状。
(2)按对象分,有行政部门答辩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答辩状等。
(3)按内容分,有财产纠纷答辩状、商业纠纷答辩状等。
答辩状5
答辩人:荆某,男,xxxx年xx月xxx生,系xxxxxxxxxx公司;
答辩人因xxxxxxxx公司包头分公司诉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答辩人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致伤。
自xxxx年xx月起,答辩人就一直在xxxxxx作,20xx年1月29日,答辩人上白班。
15时35分左右,在巡视过程中,发现墙上有一破洞,因前几天有商户丢失物品,因此答辩人进入破洞查看,当时其班长冯某通过对讲机例行检查询问,答辩人边走边说话,不慎坠入负三层东南角的电梯竖井内,造成多处骨折。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答辩人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致伤,因此属于工伤。
二、答辩人受到伤害,被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认定依据及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维持。
大量证据证实,答辩人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致伤,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依法应认定为工伤。
同时包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依法认定工伤后,将工伤认定书进行了送达,送达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原告在行政复议被依法维持的情况下,又提起行政诉讼,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应判决维持。
三、行政诉状所述工伤事故是答辩人自伤自残行为所致与事实不符。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本案中,原告认为答辩人坠入电梯竖井内系由于答辩人个人问题引发的“自残”行为,并列举了一些的无端猜测,证明答辩人是由于为躲避外债甚至索要赔偿而“跳楼”。
然而,这些猜测缺乏其他证据相印证,对这些无端猜测应当有事实依据加以证明。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该案中,答辩人已就其申请所依据的事实主张提出了初步的证据加以证明,完成了其举证责任,而原告显然没有完成其应承担的举证责任。
综上所述,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具体行政行为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维持判决。
答辩人:
xxxx年xxx月xx0日
答辩状6
答辩人:曾,女,汉族,x年8月15日出生,现住在XX市XX区路号家园6B.
被答辩人:民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上诉答辩人等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原审法院判决被答辩人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合理合法。
1、被答辩人作为被告人冯所驾驶车辆的保险人,有权依法承担被保险车辆所造成的人身损害。
被答辩人根据保险合同,有义务对投保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我国司法实践,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必要共同诉讼人,商业险的保险公司可以依据原告的申请列为共同被告,所以被答辩人作为原审被告出庭并判决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我国司法实践,也符合保险公司存在的社会责任。
至于被答辩人在上诉中提出的“合同相对性”、“另有约定”云云,既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也与《广东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精神相冲突,明显是保险公司无理拒赔的一种借口。至于其提出所谓广州、东莞、深圳的案例,一方面这些案件是否如被答辩人所言遵循“具体约定”原则来裁判真实性尚未可知,另一方面这些案件并非发生在因此没有任何司法实践意义,更何况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所以被答辩人的意见完全是一家之言。
2、驾驶人冯是否离开案发现场,不影响被答辩人的赔偿责任。
作为被告人冯所驾驶车辆的保险人,答辩人有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在交强险的范围内优先赔偿答辩人的精神损害和物质损害,不足部分由被答辩人在第三者责任险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至于被答辩人与投保人之间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只适用于被答辩人和投保人之间的纠纷,不得对抗第三人,被答辩人完全可以另行起诉争取法律支持。
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依法维持原判。
1、原审参照的《广东省x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依法有效。
根据《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本案是在x年11月26日开庭审理,适用的是x年5月15日颁布的赔偿标准,当然合法有效。至于被答辩人提出应当按照x年度的标准执行,是被答辩人的错误理解。
2、原审判决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是对法律的正确理解。
答辩人的医疗费按照《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答辩人提供了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足以认定答辩人实际支付了相应的医疗费用。至于被答辩人提出所谓“高血压”、“糖尿病”的费用与交通事故无关,但是被答辩人却没有提供任何否定的证据来证明前者与交通事故完全无关,因此该意见应当被驳回。
答辩人的护理费用,是由于被告人冯侵权行为导致答辩人支付了护工支出费用,当然要以答辩人的实际付费为基准。至于所谓参照当地护工劳务报酬标准,只是在答辩人无法举证的情况下才适用。
答辩人的`伤残赔偿金,鉴定虽然是答辩人单方面委托,但是法律并没有规定单方面委托就必然无效。被答辩人没有证据足以反驳鉴定结论,只是单方面的臆想,毫无疑问是拖延时间的一种拒绝理赔行为,是对生命的蔑视和对保险公司社会责任的逃避。
答辩人的交通费用,一方面答辩人有私家车,加油票据当然属于有效凭据,不能设想一旦受害人发生交通事故就必须借助公共交通;另一方面答辩人实际支付的交通费用不可能全部都有票据留存,所以原审法院酌情支持20xx元合情合理。
答辩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属于法定的赔偿内容,一方面交强险并没有否认支付精神损害赔偿义务,被答辩人完全可以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另一方面被答辩人的所谓公司条款只是公司内部规定,不具有普遍社会约束力,不能对抗第三人,更不能超越法律规定。所谓“意思自治”原则,只适用于被答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保险纠纷,需要另案处理,与本案无关。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相对于答辩人的精神损害而言,远远不能弥补,何况被答辩人完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该数额畸高。
关于司法鉴定费,是答辩人实际支付的费用,由于被告人冯侵权行为而导致,属于答辩人的实际损失,作为保险公司的被答辩人理所当然应该予以赔偿,以弥补答辩人的损失。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被答辩人的上诉固然是其一项法定权力,其实质是被答辩人滥用上诉权企图拖延判决,从而对答辩人构成“二次伤害”。“迟到的正义就是非正义”,请求二审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上诉,及时依法判决,维护受害人的正当权益,避免本案的过分拖延。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曾
20xx年三月八日
答辩状7
答辩人:王_______________,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出生,汉族,住________。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王_______________起诉我离婚一案,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同意离婚。
答辩人同意离婚,不是因为答辩人有婚外情,而是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原告去广州工作、定居后,双方感情越来越疏远,加之双方工作环境及经济条件发生了巨大转变,差距也越来越大,导致双方夫妻无法交流,感情淡薄,所以答辩人同意离婚。
二、婚生子王_______________由答辩人抚养。
原被告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生育一子王_______________,为了儿子的健康成长,答辩人要求抚养儿子。具体理由有三点:
第一,作为男孩,随父亲生活对他日后的成长,无论从生理上还是从心理上,都更有利、更方便;
第二,原告根本无暇照顾儿子,原来就是依靠她的父母抚养,现在她父母已经年迈,身体也不是太好,而儿子又渐渐长大,尤其在心理上更需要家长的关怀,答辩人可以给予孩子所需要的关爱和理解。
第三、原告虽然现在经济条件好,但做生意赚和赔只在朝夕,经济并不稳定,也更容易出事情,而答辩人工作和收入均稳定,不会大起大落,可以给孩子稳定的、和普通孩子一样的、正常的生活空间,对孩子的健康成长都有帮助;早几年,为了给孩子更好的外部经济条件,把他送到广州,每年只见几次面,每次见面,孩子都舍不得答辩人离开。如今,孩子长大了,更需要完整的亲情,这些都是他年迈的外祖父母和忙碌的母亲无法给予的,不能为了外部经济条件,忽略孩子内心的健康成长。
结合以上三点理由,答辩人要求抚养孩子王_______________。
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答辩人在举证期间提供了一些关于共同财产的`证据。同时原告现在广州经商,但由于她的故意隐瞒,答辩人无法查清她的财产状况,请求人民法院在查清财产的情况下,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
答辩状8
尊敬的各位老师,亲爱的各位同学:
大家下午好!
我是07社工班的学生巩鲜妮,我的毕业论文题目是《社区照顾理论下的城市社区养老服务发展对策研究》。我当初之所以选择这个课题,一是因为目前我国已进入了老龄化社会,关注养老服务是我们的责任,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二是我个人对养老服务的兴趣。我的学年论文就是研究老年社区照顾的,题为《从“我国老年人的恋家情结”视角看老年社区照顾的开展》,而毕业论文就是对学年论文的深入,我希望通过自己的浅薄研究能够为我国养老服务的发展提供建议和参考。
我的毕业论文指导老师是肖云老师。从确定选题、拟定提纲、完成初稿,到最后定稿,我得到了肖老师的精心细致指导,使我很快掌握了论文的写作方法,并在较短的时间里完成了论文的写作。不管今天答辩的结果如何,我都会由衷的感谢指导老师的辛勤劳动,感谢各位评委老师的批评指正。
下面我就把论文选题背景,写作基本思路以及存在不足向各位老师作如下简要陈述: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养老问题已成为我国社会生活中存在的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由于家庭结构的变化,子女数量的减少,传统的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已经不能适应我国目前快速老龄化的现状。在我国城市社区快速蓬勃发展,社区服务功能日益扩展和凸现的背景下,如何以社区为依托和载体,使之承担和发挥其养老服务功能,成为理论和实践上需要研究的问题。
近年来,对城市社区养老服务问题的研究较之初期的研究已逐渐走向深入,研究视角也在不断拓展。从研究城市社区养老服务的文献来看,多数研究集中在社区的境况、老年人的生理特征、心理特征、养老工作存在的`问题等方面,优势视角、增能理论也开始得到了初步应有。以社区照顾理论的视角来研究城市社区养老服务的研究也有不少,但目前运用的深入和全面分析尚不多见。虽然这些相关研究对城市社区养老服务的发展都起着极大的促进作用,但也存在着不足和缺陷。例如:多数研究从社会调查的角度出发,比如对我国老年人身体状况、生活状况的调查等;问题的分析多数也仅仅局限在浅层次的空洞层面,分析还不够深刻细致,让人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对于问题解决,太过注重养老的物质层面,而忽略内心和精神层面;在方案的提出方面,考虑不够全面,大多停留在宏观政策的层面,很多措施抽象而不具体,也难以落实,同时也缺乏可行性。
因此,我在本文的写作过程中,结合当前城市社区养老服务的现状,全面分析其所存在的问题,在社区照顾理论的应用和深入下,重点从文化传统、思想观念、经济实力等方面着手,针对我国的城市社区养老服务发展初步提出建设性对策。希望能够为我国的城市社区养老服务的发展工作提供建议和参考。
全文共分四个部分,分别为:社区照顾理论的分析、我国城市社区养老服务的现状、我国城市社区养老服务所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社区照顾理论下我国城市社区养老服务的发展对策。
第一部分主要阐述了社区照顾理论的来源、相关概念、内涵及特点。旨在增加对该理论的理解。
第二部分主要在大量文献的查阅和实地考察的基础上,概括了我国城市社区养老服务的总体现状。主要有:城市社区养老服务领域不断拓宽;城市社区养老服务方式呈现多样;城市社区养老服务环境日趋优化。
第三部分主要提出了目前我国城市社区养老服务所存在的问题:
(1)对社区养老服务认识不足;
(2)社区提供的服务项目较少;
(3)缺乏专业的养老服务人员,服务质量不高;
(4)社区医疗有待加强;
(5)政策法制不健全;
(6)资金缺乏且来源渠道单一。并对其进行了原因分析。
最后一部分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策略:
1、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提高社区养老的意识;
2、丰富社区养老服务项目;
3、加强对社区工作者的专业化培养,提高服务质量;
4、加强社区医疗水平;
5、完善相关的政策法规;
6、多渠道的筹集资金。
本文采用的研究方法主要有:文献研究法、比较分析与实证分析法,首先本文是在查阅大量相关资料和前人的研究情况下来进行写作的。
其次,本人对重庆市部分社区进行了走访调查,调查对象注意了地域代表性。最后,对大量的资料进行了归纳总结,分析原因,并提出几点可行的建议。
本文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例如由于人力和时间有限,不能对各社区进行大范围的调查,改进与验证。
最后,我的论文是在老师的精心指导下完成的,他严谨治学的态度给了我潜移默化地影响。同时,在撰写的过程中,我学到了许多东西,丰富了自己的知识。
我的陈述完毕,希望各评委老师给予评价和指正。谢谢!
答辩状9
答辩人:
联系电话:
答辩人:
联系电话:
被答辩人:
联系电话:
被答辩人:
联系电话:
风险提示: 一份严谨的民事诉讼答辩状,首先需要分清是否属于法院主管,是否有需要写民事诉讼答辩状;
其次是弄清楚受理法院的管辖;
再有就是检查诉讼主体是否遗漏,是否有误;
此外还应该注意起诉期限和诉讼时效的问题。
在明显存在上述问题时,不要急于答辩,答辩时在答辩中明确提出异议,往往能事半功倍,即可令对方“败诉”。
答辩人_____、_____现针对原告_____、_____诉其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的诉讼请求,作出如下答辩:
原告_____、_____的三项诉讼请求均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风险提示: 制作民事答辩状时,应当围绕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叙述的事实和理由进行。
答辩人有权否认对自己不利的“不能成立的”和“无证据证明的”事实。
进而有取舍地阐述对自己有利的,及对方当事人没有提及的事实,特别在一些双方当事人存在“混合过错”或都有违约行为的案件,答辩人更应当注意如何“承认”、如何“反驳”及如何“确立”自己的观点。
从而达到以自己的“事实和理由”和对方的“事实和理由”相抗衡。
理由如下:
二位原告没有尽到赡养其老父亲的责任。
不享有继承份额。
一、事实依据:
1、原告_____、_____在起诉书中诉称,______系原告的父亲,系被告_____配偶,系被告_____父亲,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与______离婚,后与被告_____结婚,直至______死亡,在______与被告_____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了一套某县竹阳镇的房屋,被继承人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因病去世,这些都是属实的。
但是,在______去世后,被告并没有将被继承人______留下的遗产据为已有,也没有侵犯了原告合法的继承权。
而是合法占有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属于被告的合法财产(房屋)。
相反,被告认为,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提起诉讼,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依法支持。
2、______从______年生病(内风湿等)到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因病去世,______曾经长期生病(包括脚摔断了)多次在某县人民医院和某县骨科医院住院,有医院的病案资料为证。
二位原告不但未去探望,甚至也不知道父亲为何住院,在哪里住院。
更不要说是出钱为父亲治病。
______为了治病和在外面买药(包括网上买药)四处借债。
至今未还。
有医院的'发票和药店的收款收据及证人证言为凭。
两位亲生儿子不孝顺,______多次生病住院治疗二位原告即_____、_____不但没有去看过、关心过、更不说出钱进行治疗的。
即没有尽到赡养老人的义务。
______在过生日、过年或者生活特别困难的时候、而二位原告即_____、_____也没有关心过、从来就没有去看过、更不说买东西孝敬老人的。
即没有尽到赡养老人的义务。
其中有一个原因就是在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的时候,______与_____有一个断绝父子关系的字句。
所以就不赡养老人。
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______因病去世,二位被告通过他人联系二位原告即原告的母亲告知______因病去世的信息。
二位原告置之不理。
连最后一面也不想见______。
二位原告既不对被继承人______进行养老,也不送终。
被告认为,二位原告不享有继承权,当然就不享有继承份额。
二、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二位原告即_____、_____没有尽到赡养老人的义务。
______年______因病去世,二位原告置之不理。
因此被告认为,二位原告不享有继承权,当然就不享有继承份额。
综上所述,请求法庭查明本案事实真相,依法审理并作出驳回二位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公正判决。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风险提示: 在答辩时,答辩人(被告)对自己所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
注意,列书证,要附上原件或复制件,如系摘录或抄件,要如实反映原件本意,切忌断章取义、并应注明材料的出处;
列举物证,要写明什么样的物品,在什么地方由谁保存着;
列举证人,要写明证人的姓名、住址,他能证明什么问题等。
另外,证据和证据来源,虽然法律规定必须提交,但提交时的说明应能简就简,尽可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保留自己的杀手锏,在庭审辩论中占据主动。
附:答辩书副本_____份;
证据材料______份。
答辩状10
答辩人:张**,男,生于19**年**月**日,汉族,住阆中市***。
就原告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中***集团)诉答辩人追偿垫付工伤事故损失款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本案原告中***集团应当承担此次工伤事故的全部赔偿责任,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首先,本案原告中***集团所起诉的案由为追偿垫付工伤事故损失款纠纷一案,对于用人单位是否能够向答辩人行使工伤赔偿追偿权,在法律上是否定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二条第第二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通知》(劳社部发[20xx]12号)第4条,“建设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其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是原告中***集团的法定义务。原告中***集团作为用人单位未为员工办理社保,致使工伤员工无法享受工伤待遇的,由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种侵权损害赔偿完全是原告中***集团不履行法定义务所致的法律后果,故不能转嫁由第三人承担。权利与义务是对立统一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原告中***集团只享有收取管理费、收益工程利润,而不承担法律所赋予其强制义务,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综上可知,原告中***集团作为阆中市七里新区**四区搬迁还房工程三标段的合法承包人与伤亡的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伤亡事故发生在建筑工地,属于工伤保险的范围。因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原告中***集团未依法向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未尽法定职责。造成的工伤损害赔偿损失的理应由原告中***集团自己承担。
二、原告中***集团在本次事故中存在重大安全管理瑕疵责任,与被告杜**所签订的免责协议属于无效协议,且对答辩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工伤保险费用的缴纳义务主体为具有合法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原告中***集团与被告杜**所签订的免责协议,以及免除原告自身应当承担的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强制义务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无效约定。在法律上行使追偿权不外乎两个依据,法律依据与合同依据。法律依据情形主要有:连带责任追偿权、保证人的追偿权等。而依据合同情形行使追偿权的前提条件,也必须建立在当事人双方有效约定的基础之上。原告中***集团对施工项目进行多次违法转让,在管理中存在重大安全管理瑕疵责任,亦未全面履行其应承担的法律义务。故,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原告中***集团与被告杜**所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属于无效协议。假设其协议有效,也是一种在原告中***集团与被告杜**之间相对有效协议,对答辩人张**无法律约束力。
三、答辩人张**已向该工程垫付各项工程费用468257万余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责令原告中***集团向答辩人予以退还。
首先,本案原告中***集团与答辩人、徐**之间系挂靠关系,被告杜**在本案中实为借用原告公司名义进行招投标。答辩人张**已向该工程垫付468257万余元,其中包括向被告杜**支付的15万购买标书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该条明确施工方与发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的效力为无效合同。同时,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原告中***集团与被告杜**签订的名为内部承包实为挂靠的合同显然违反法律、法规“禁止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禁止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强制性规定,内部承包合同无疑是无效合同。
其次,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建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售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可见,我国目前法律上对建筑单位实行的是严格行政审批备案制度,并且采用了严格的建筑企业资质管理和技术人员资质管理相结合的建筑管理制度。对建筑企业挂靠经营不但是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而且违法的法律后果在法律上也有明确规定,其后果应由违法转包的建筑单位承担。
综上,原、被告之间的挂靠关应被认定为违法,根据《合同法》规定,挂靠合同无效,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回归到协议签订之前的状态,原告原告中***集团应当退还答辩人所垫付的工程款318257元,被告杜**应退还答辩人支付的购买标书款150000元。
四、阆中市人民保险公司已经依据保险合同向原告支付了杨**、陈**、付**各项赔偿45万元。
事发后,阆中市人民保险公司已经按照工程意外保险合同约定向原告中***集团支付了杨**、陈**、付**各项赔偿45万元,原告中***集团按照原赔偿金额主张其明显不当。
五、原告中***集团在本次事故中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其过错行为理应受到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故请求被告承担行政处罚款15万元,于法无据,应予以驳回。
原告中***集团违法将其建筑资质出借于他人,并将公司中标工程违法交由无资质个人进行挂靠,通过非法手段获得利润,原告本身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其行为理应按照《建筑法》的规定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行政机构对原告中***集团的处罚在法律上不享有追偿权。
六、本案系挂靠法律关系,即使原告中***集团在本案存在合法的损失,首先应当将其工程款利润及收益用于填补。
我们认为,按照施工承包合同,该工程利润约占总工程价款的10%,即利润约为70余万元。故,对于本案的工程利润,原告中***集团及答辩人均对工程利润享有收益权,目前该工程款尚未结算,其损失填补须待工程款结算以后将工程利润用于填补各项损失。如果原告中***集团拒绝承认该工程利润及盈利,答辩人将申请人民法院对该工程利润进行鉴定。
七、请求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中***集团有限公司**公司(以下简称:中***公司)、阆中市**租赁有限公司、石**为本案被告,再按本案各当事人的责任过错大小对责任予以划分。
首先,原告中***集团应首先对事故发生外部责任主体进行依法追偿。中***集团有限公司**公司不具有对阆中市七里新区**四区搬迁还房工程三标段工程招投标资质而借原告中***集团之名进行招投标,后又将该中标工程违法转让于不具有建筑资质的第三人,导致工程施工中施工主体混乱,中***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在本案中也具有一定的过错,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加中***公司为本案的共同被告,由其承担事故15%的责任。阆中市**租赁有限公司作为事故塔吊租赁单位未尽到合同约定安全检修义务,对事故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事故10%的责任。根据《工资支付暂时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作为公司员工违章强行作业,对事故发生具有直接过错,其行为给原告造成损失理应作为本案原告中***集团对外追偿的直接主体之一,由石**承担本次事故20%的责任。
其次,在原告中***集团对外追偿实现以后的不足部分再根据内部各当事人的责任过错大小予以分摊。原告中***集团明知他人没有资质而将企业资质予以出借,且在工程施工发包中存在严重混乱,任人将中标工程违法进行买卖或转让,同时未尽到相应的安全管理、安全监督职责,在事故中的过错较大,应当承担本次事故70%责任。被告杜**是否具有项目经理及项目工程师资质?是本案承担责任大小的一个关键因素,同时,被告杜**明知自己不具有建筑施工资质,且违法对该工程向他人进行高价转让,亦主观上具有过错,故应当承担事故20%责任。被告徐**各承担其余事故5%的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中***集团对答辩人不享有法定的或约定的追偿权,故,答辩人不是本案的适格诉讼主体。为此,要求贵院依法驳回原告中***集团的起诉,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此致
阆中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张**
二0一二年十月九日
四川**律师事务所王*律师
答辩状11
答辩人:张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
身份证号:xxxxxxxxxx。
现答辩人就与被答辩人黄xx、王xx房屋租赁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一、被答辩人所述与事实不符。
1、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在20xx年4月28日签署第一份租赁合同之前,广州国际轻纺城就已经在涉案楼房外加高了地面,使得本案中的一楼房屋实际上成为了“负一楼”。
而根据被答辩人提供的涉案房屋房地产平面图及答辩人提供的第二组证据的证据一显示,涉案房屋沿街一面是一堵墙,并不存在被答辩人所说的大门,因此也就不存在是由答辩人将涉案房屋沿街面改建封死一说,因为该房屋临街一面本身就是低于地面的一堵墙。
2、按照之前所说,由于广州国际轻纺城将涉案楼房外的地面加高,一楼变成了“负一楼”,二楼变成了“一楼”,因此,答辩人依靠涉案楼房的外墙做成了商铺,实际上依附的是二楼的墙面,和被答辩人是没有关系的。
3、所谓门市,指的是工商业者经营零售业务的店面,并没有法律规定门市必须是临街的。
实际上,答辩人做了商铺后,将地上的商铺和涉案的地下房屋连为一体,除了被答辩人所说的“铁栏杆窗户搭梯子”进出外,根据答辩人提供的第二组证据的证据二显示,还有一扇门可以进出。
而在答辩人的日常经营中,这间租赁的房屋并不是作为仓库适用,而是答辩人的货品展示间,是与答辩人的地上商铺合为一体作为答辩人的门市适用。
二、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拆除自建房屋没有法律依据。
1、根据答辩人提交的第一组证据显示,答辩人自建的'房屋目前已经纳入广州国际轻纺城的正式管理范围,且是建在轻纺城的土地之上,与被答辩人没有任何关系,是否拆除答辩人自建的房屋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
2、《广州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执法机关是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如果被答辩人认为答辩人的房屋属于违建,可以向该执法机关投诉,而不应该在本案中处理。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没有法律依据,肯定法庭查明事实,公正审理,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及正常的经济秩序。
答辩状12
答辩人(被上诉人):
住所地:
委托代理人:
被答辩人(上诉人):
住所地:
因被答辩人不服_______区人民法院_____行初字第_____号《行政裁定书》提起上诉一案,答辩人现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答辩如下:
答辩事项: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不合理且不合法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答辩人做出《_______区集体土地被拆迁房屋补偿面积认定会审表》(以下简称《会审表》)没有超越职权。
《_______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下列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一)协助征地补偿登记、调查;(二)督促、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具体事项;(三)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使用、分配、公开等情况;(四)协助处理征地补偿纠纷及遗留问题。
根据该规范性法规文件的规定,_______市_______区_______街道办事处在征地拆迁工作中有“协助征地补偿登记、调查”的职权和职责,而做出《_______区集体土地被拆迁房屋补偿面积认定会审表》即是履行该职责的体现。答辩人做出《会审表》的行为,性质上属于征地补偿登记、调查行为,该行为并没有超越职权,依据即是上述规范性法规文件的明确授权。
二、《会审表》并非是对上诉人“房屋合法性”的认定,而是对其“补偿面积”的认定。
1、上诉人以“答辩人并非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无权对房屋的合法性进行认定”为由,认为答辩人超越了法定职权。对此,答辩人认为,上诉人错误地将“房屋补偿面积认定”等同于“房屋合法性认定”,混淆了概念与事实。
《会审表》并没有认定上诉人的房屋哪些合法,哪些违法,合法面积多少,违法面积多少,《会审表》只是认定在征地拆迁中依法应该给予上诉人征地拆迁补偿的“房屋补偿面积”的多少。
2、答辩人认定上诉人“房屋补偿面积”依据的是《_______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即_______市人民政府_______号令)。《_______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取得市、县(市)房屋产权管理部门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以后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为依据。
《_______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取得市、县(市)房屋产权管理部门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以后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由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认定:(一)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以后兴建的房屋,一律以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依据;(二)市区范围内,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兴建的房屋,属原基改建和占用非耕地建房的,须经乡(镇、场、街道)批准;属占用耕地建房的,须经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按违法建筑处理。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以前兴建的房屋未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合法建筑对待。(三)县(市)辖区内,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以前兴建的房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认定。
答辩人根据上述规定,认定上诉人的房屋补偿面积,合理合法,做出这样的认定,并不越权,亦不违法。
三、《会审表》不具备可诉性。
1、答辩人做出《会审表》是一种准备行为,属于部分性行政行为,是为最终做出权利义务安排进行的程序性、阶段性工作行为。
一个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是一项程序繁杂的系统工程。从建设单位申请用地、批准用地、拟定征地方案、发布征地公告,到最后补偿安置、拆迁腾地,要经过许多环节和程序。这些程序中的很多工作是流程性的,有些属于资料调查登记,有些属于准备工作,这些工作主要是为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所做出的各种准备行为。如果这些行为都是可诉的,无疑会彻底打乱整个征地拆迁工作的连贯性和延续性,大大降低工作效率,提高行政成本和时间成本,浪费很多人力物力,甚至使整个征地拆迁工作无法进行。
以答辩人做出的《会审表》来说,该《会审表》是一种资料调查、登记、确认行为,既未送达上诉人,亦未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复议,未经复议的行政行为,属于尚未成熟的行政行为。《会审表》依附于其后续的决定行为,本身缺乏独立性。《会审表》是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做出的,在《会审表》做出之前,工作人员已经就上诉人房屋补偿面积问题做了大量的调查、核实工作;在《会审表》做出之后,尚有《征地补偿告知书》、《限期腾地决定书》。在这些程序中,如果抽掉《会审表》,对上诉人被拆迁房屋认定的补偿面积是不会发生变化的。故《会审表》不能单独的影响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答辩人只是依据事实,进行确认,没有增加或者减少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不属于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会审表》是无后续行为的.,也就是说,其具有影响上诉人权益的独立性,才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xx]8号)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之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答辩人并未将《会审表》送达上诉人,答辩人做出《会审表》的行为不具备具体行政行为的拘束力和执行力。
具体行政行为一经做出,对管理相对人来说立即产生拘束力。
拘束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一经生效后行政机关和对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守,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成员必须予以尊重的效力。对于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但对方当事人应当接受并履行义务,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也不得随意更改,而且其他国家机关也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受理和处理同一案件,其他社会成员也不得对同一案件进行随意的干扰。
执行力是指使用国家强制力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或者以其他方式实现具体行政行为权利义务安排的效力。
综合言之,行政诉讼法意义上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一种行政主体行使对外管理职权实施的产生“规制”效果的行政行为。所谓“规制”效果,是指该行为能产生规范、处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效果,也就是说该行为实际影响、侵害到了相对人为法律所保护的权益。如果不能产生“规制”的法律效果,就不是行政诉讼法意义上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案中,《面积认定会审表》只是一个房屋面积认定材料,不具备具体行政行为所具有的拘束力与执行力,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效力,并不满足“规制”法律效果的要件。
综合上述事实和理由,答辩人做出《会审表》的行为并没有超越职权,亦不违法,该行为不具备可诉性。_______区人民法院____行初字第____号《行政裁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答辩人据此请求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_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__份;
证据材料______份。
答辩状13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汉族,住_______________区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答辩人对上诉人_______________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不服(20__________)章民一初字第_____________
号判决提出的上诉,现针对上诉答辩如下:_________________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据以认定事实的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因此(20__________)章民一初字第_____________号判决合理合法,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理由如下:_________________
1、从20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始开始至起诉不到半年时间,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事实。答辩人从20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至20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一直在租赁上诉人的同一店面,只是20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至20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期间,双方并没有正式签订租赁店面协议,只是以20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收据来约束双方的权利义务,收据上写明,上诉人收取答辩人的'店面押金__________万元整,房租_______________元每月,此押金在归还使用权后退回;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至20__________年上诉人要求房租涨至_____________元每月,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了20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的“承租店面协议书”因还是承租原来的店面,因此按20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收据的约定“此押金在归还使用权后退回”,而合同是20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到期,那么店面的使用权20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已经归还,从归还使用权至诉讼之日不到半年时间,根本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之事实。
2、上诉人认为这__________万元押金应按交易习惯确定为店面转让费,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答辩状14
答辩人(被告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被答辩人(原告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刑事附带民事诉状》,答辩人已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收到,现依法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答辩事项:
答辩人认为,本案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不符合法定条件,其请求赔偿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请法庭依法判决驳回原告人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第一、答辩人不属于刑事侵权人,不应赔偿原告人因被害人______死亡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⒈答辩人与被害人蔡某某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⒉答辩人的行为不构成刑事侵权,原告人提出刑事附带民事也就失去了法律前提。
第二、原告人的经济损失来自于_________的非法行为,与答辩人的的行为之间无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
第三、答辩人对受害人的死亡负有道义上的责任,愿意做出相应的补偿。
第四、原告人提出的______万元赔偿缺乏法律依据。
原告人要求答辩人承担原告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计_______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所以精神抚慰金应当被驳回。此外,原告人没有提出明细的费用清单和相应的数额依据,其具体数额难以确定。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本案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不符合法定条件,其请求赔偿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请法庭依法判决驳回原告人的诉讼请求。但是,本着解决社会矛盾并抚慰原告人的原则出发,答辩人愿意承担一定的道义责任,尽自己的努力作出相应的补偿。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__份;
证据材料______份
答辩状15
答辩人:xx,女,汉族,1xx4年x5月xx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下关镇人民南路号x栋3单元1楼4室。身份证号532,联系电话13x2。
被答辩人:xx,男,汉族,1xx1年x6月1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大理市XX医院医生,联系电话13x3。
答辩人因起诉离婚一案,根据相关事实及法律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同意解除与婚姻关系
我与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正如原告所述,由于双方婚前相处时间较短,缺乏深入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且原告在争吵之后多次打电话到被告单位无理取闹,严重影响了被告的生活及工作。基于双方均同意离婚,原、被告双方已经多次尝试协议离婚,在协商过程中,双方自x年6月起一直分居至今,因此,被告同意解除与婚姻关系。
二、 请求人民法院对双方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共同财产情况:
1、共同财产:位于大理市XX大道2号x幢2单元2层号房产一套,产权证号大理市房权证下关字第号,建筑面积1.26平方米,当时购买价为xx元,现市值大约为xx元左右;
2、共同债务:因购买上述房产向银行按揭贷款25万,目前尚欠银行款项xx元。
三、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上的第二条进行的答辩:
1、原告在婚前买给被告的首饰不能算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这是原告婚前以缔结婚姻为条件进行的.赠与行为,后来双方已经缔结结婚,该赠与物也已经实际交付,赠与合法有效,应该视为被告方的个人财产。而且,退一步讲,该首饰系被告方的时候用品,根据婚姻法规定,在离婚时也应该归被告所有;
2、原告声称其母亲给双方买房钱xx元,与事实不符。该元实际是原告母亲在结婚前xx天左右拿给女方(被告)的彩礼,根据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应该属于被告方所有,并非原告所述的共同债务。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原告的起诉状杜撰事实,混淆视听,其诉讼主张与事实不符,与法律无据,特提出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核实并予以采纳。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xx
xx年2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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