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与雇用关系答辩状

时间:2024-08-30 07:33:32 答辩状 我要投稿

承揽与雇用关系答辩状

  答辩状一般针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仲裁申请书、上诉状等上的诉讼请求以及事实与理由部分答辩。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人们懂得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我们开庭前一般都会提前做好答辩状,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承揽与雇用关系答辩状,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承揽与雇用关系答辩状

  答辩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被答辩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答辩事项:

  答辩人要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不合理且不合法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一、答辩人与原告、被告均不存在雇佣关系。

  1、答辩人与原告并无雇佣关系。原告实际上是被告公司的雇员,报酬由被告公司支付,这清楚地表明原告受雇于被告公司而非答辩人。因此,答辩人与原告之间不存在任何雇佣关系。

  2、答辩人与被告______签订了一份承揽合同,而非雇佣关系。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关系。在本案中,答辩人委托被告______完成搬运工地提升架的任务,并一次性支付了承揽报酬;同时,被告何___为完成承揽任务,雇佣了原告提供劳务。因此,可以确定答辩人与被告之间确立的是承揽合同关系。

  二、原告主张,答辩人作为发包人,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然而,答辩人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支持此主张。

  1、答辩人认为,作为搬运工地提升架的承揽人并不需要有相关资质,故原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向答辩人主张赔偿无事实依据。

  2、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中所述“发包人”应限于仅指《_____》中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或与建设工程合同类似的合同关系中的“发包人”。

  因建设工程事务中,若施工承包方无相关资质则劳动者遭受意外伤害的风险将剧增,故司法解释以保护劳动者权益为考量而有此规定。但若对“发包人”的定义进行任意扩张解释,将大多数普通、简单的承揽合同关系中的“定做人”都归类为“发包人”,则会不当的对“定做人”苛以重责,不符合社会经济生活实践,亦有违民法公平之原则。

  故答辩人认为本案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

  1、鉴于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即使答辩人存在轻微过失,亦不应负连带赔偿责任。主要的赔偿责任应由作为雇主的被告______和直接侵权人被告许美丽承担,答辩人仅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2、关于赔偿数额,答辩人认为:

  1、误工费计算不符合实际情况,误工时间为___天,以农林牧渔业职工平均工资Y元/年计算为基准,误工费应为___元。

  2、护理费用与实际情况不符,护理期为______天,按照农林牧渔业职工的平均工资标准为______元/年计算,因此护理费应为______元。

  3、原告声称遭受交通费的损失,然而其提供的部分证据真实性存疑,且与治疗之间的关联性不明确。因此,被告对此不予认可。

  4、住院伙食补助费应为______元/天,计算______天共______元。

  5、营养费数额偏高,应为______元。

  6、残疾赔偿金数额过高,考虑到原告为农村居民,因此以农村居民人均年收入______元为基准进行计算。根据伤残等级为九级或十级的情况,残疾赔偿金应为______元。

  7、精神损失抚慰金数额过高,可由法院依法裁决。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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