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诉答辩状

时间:2022-03-19 14:30:03 答辩状 我要投稿

反诉答辩状

  答辩状有利于人民大院充分了解案情,判断是非,从而做出正确的判决。在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的今天,很多事情都通过法庭来解决,开庭前一般都会预先准备好答辩状,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反诉答辩状,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反诉答辩状

反诉答辩状1

  答辩人(本诉原告、反诉被告):某某,男,汉族,19年3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现住,惠州市

  被答辩人(本诉被告、反诉原告):某某,女,汉族,1年12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现住惠州市。

  答辩人因培训费用纠纷将被答辩人起诉至贵院的()xx法民一初字第多少号案件,被答辩人提起反诉。答辩人现就被答辩人的反诉,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被答辩人要求支付违约金6000元人民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在20xx年7月31日签订了《承包协议书》,协议书签订后,答辩人依《承包协议书》完全正确履行了协议书的第二项约定,详见答辩人提交的证据1、学员名单,2、约考回执,3、学员的证人证言,4、收据,5,教学日志。被答辩人在签订《承包协议书》时,已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有法律效力,更知道善用自己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车辆使用费、折扣费等共10000元,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承包协议书》第二条约定的非常明确,答辩人自负盈亏(只是包括油费、修理费、交通事故产生的维修费用及赔偿);况且依据合同约定,答辩人即是自负盈亏,同时也是被答辩人的教练,负责培训被答辩人的学员,顺利拿到这人驾驶证。

  三、被答辩人要求支付所欠4名学员学费,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因为该四名学生,未到韶关考试,因此并不存在交学费事实。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单方面违约,且想不支付答辩人的'培训费及保证金是事实,被答辩人提出的反诉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因此法院应当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反诉请求,依法保护答辩人的本诉,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此致

  惠州市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月日

反诉答辩状2

  答辩状兼反诉状

  答辩兼反诉人:段修强,男,199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都昌县人。住:都昌县中馆镇银宝村委会。

  法定代理人:段海洋(被告之父),男,38岁左右,汉族,都昌县人,农民,住址同上

  答辩状兼反诉人因原告张允华诉我交通事故责任一案,特提出答辩与提起反诉如下:

  一、答辩部分:

  1、原告垫付医疗费没有74000元,只有69000元,具体金额应以交款票据为准。

  2、本案交通事故责任应由原告负全部责任。

  ⑴、20xx年9月13日,都昌县公安局下达本案交通事责任认定书的第二天答辩人就以向九江市公安局提起了复核申请,原告的起诉本来就是明知复核不利,而恶意为之。

  ⑵、本案事故的发生,纯属原告会车之时未依规定在150米外改用近光灯,致使答辩人当时被原告车辆的强光灯刺眼而无法避让而造成。

  ⑶、都昌县交警大队都公交认字(20xx)第00107号事故责任认书中所谓答辩人“占道行驶”,属于事故发生后仅凭答辩护人的摩托车,被原告驾驶的赣AV9881号小型客车撞后摔出翻倒之位置的推定明显就不科学、不严谨,也与事实不符。

  3、本案交通事故的'损失医疗费虽然只有69000元,但是后续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残疾器具费、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手机、摩托车财产损失费等计人民币尚有8万余元,共计达15万元之多。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及《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先由原告在交强责任限12.2元内承担责任,便可知原告要求判令答辩人返还原告垫付医疗费用超过原告应承担的责任部分计人民30000币元的诉讼请求根本就不能成立。

  4、因原告属恶意诉讼,本案诉讼费用答辩人依法不予承担。

  二、反诉部分:

  1、20xx年9月4日19时50分,原告驾驶赣AV9881号小型客车在中馆商品街口,与反诉人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致反诉人伤残九级。为此造成反诉人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后期治疗费、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手机、摩托车等损失计人民币: 8. 万元。故此原告(反诉被告)依我国《侵权责任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必须予以全额赔偿。

  2、反诉人提起反诉的诉讼费用应由原告(反诉被告)承担。

  此致

  都昌县人民法院

   答辩兼反诉人:段海洋

   20xx年12月28日

  附:损害赔偿清单

反诉答辩状3

  答辩状

  答辩状是被告(人)、被反诉人、被上诉人、被申请(诉)人针对起诉状、反诉状、上诉状、再审申请(诉)书的内容,在法定期限内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回答和辩驳的文书,是诉状中使用频率最高的文种之一。答辩状是法律赋予处于被告地位的案件当事人的一种权利,其有处置答辩权的自由,可以答辩,也可以沉默。但由于答辩状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答辩状有利于保护被告(人)的正当合法权益;有利于人民法院在全面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判明是非,做出正确的判决,因此应该对答辩权给予足够重视,积极以答辩状的形式提出答辩。

  目的

  写作答辩状的目的是回答、反驳对方诉状的诉讼请求,以减免答辩人的责任。答辩状的写作目的与起诉状、反诉状、上诉状、再审申请(诉)书的写作目的是针锋相对的。写作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这也是应用写作的重要研究内容之一。

  特点

  民事答辩状在两种情况下提出:一是原告向第一审人民法院起诉后,被告就诉状(起诉状)提出答辩状。二是案件经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后,一方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就上诉状提出答辩状。

  人民法院在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和上诉人的上诉状以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间内将副本送达被告或被上诉人,被告或被上诉人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答辩状。

  作用

  被告和被诉人通过答辩状,可以针对原告或上诉人提出起诉或上诉的事实、理由和根据以及请求事项,进行有的放矢的答辩,阐明自己的理由和要求,并提出事实和证据证实自己的观点。这样,人民法院可以全面了解诉讼双方当事人的意见、要求,对如xx合理合法及时处理好案件。

  范文

  答辩人:xx市xxxx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代表xxxx,公关部经理。

  案由:上诉人xxx因房屋拆迁一案,不服xx市xx区[19xx]民字第19号的判决,提出上诉。现答辩如下:

  答辩理由:为了适应本市商业发展的需要,我公司于19xx年12月向市城建规划局提出申请报告,要求拓宽新建丝绸百货大楼前面场地150平方米。市城建局 于12月25日以市城建字[19xx]71号批文同意该项工程。同年在拓宽场地过程中,需要拆迁租住户xxx一户约18平方米的住房,但xxx提出的要求 过于苛刻。几经协商,不能解决。答辩人不得已于19xx年1月xx日投诉于xx市xx区人民法院。xx市xx区人民法院于19xx年2月以[19xx]民 字第19号判决书判处xxx必须于19xx年3月底前搬迁该屋,并由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提供不少于原居住面积的房屋租给xxx居住,但xxx仍无理取闹。 据此,答辩人认为xxx的上诉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一、xxx说我们拓宽新建丝绸百货大楼前面的场地是未经批准的.。这是没有根据的。一审法庭曾审查过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要求拓宽新建丝绸百货大楼前面场地的报 告和市城建局城建字[19xx]71号的批文,并当庭概述了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的报告内容,还全文宣读了市城建局的批文。这些均有案可查。xxx不能因为要 求查阅市城建局的批文,未获准许,而否认拓宽工程的合法性。

  二、xxx说我们未征得她本人同意,与房主xxx订立房屋拆迁协议是非法的。这更无道理。xxx租住此屋,只有租住权,并无房屋所有权。所有权理当归属房 主xxx。我们拓宽场地,拆毁有碍交通和营业的房屋,理当找产权人处理,xxx无权干涉和过问。

  应当指出,对于xxx搬迁房屋一事,我们已作了很大的让步和照顾。我们答应她在搬迁房屋时提供离现居住房屋500米的xx新建宿舍大楼底层朝南房间一间, 计20平方米,租给她居住。而xxx还纠缠不清,漫天要价。扬言不达目的,决不搬迁。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xx市xx区人民法院的原判决是正确的,合法而又合情合理,应予维持。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xx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

  代表 xxxx

  一九xx年四月二十五日

  反诉状

  反诉状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民事案件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以抵销或吞并对方诉讼请求为目的,向同一人民法院提出与本诉有关的新的诉讼请求时使用的文书。

  说明:

  1、反诉请求:写明请求抵销或吞并本诉标的的具体数额和方法。

  2、事实与理由:是整个反诉状的`核心。在这一部分里,要从事实和法律角度充分阐述反诉主x的正确性和抵销、吞并对方诉讼请求的合法性。

  3、反诉人在证据部分,可以申请证据保全,也就是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申请证据保全。申请时,应说明什么证据需要保全,证据种类,还应说明证据由什么人持有及其具体理由。

  范文

  反诉人(本诉被告):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

  反诉请求:

  事实与理由:

  ……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此 致

  人民法院

  附:本反诉状副本 份

  反诉人:

  年 月 日

反诉答辩状4

  答辩人(反诉人):

  住所:

  电话:

  被答辩人(被反诉人):

  住所地:

  电话:

  反诉被告反诉与原告签订商铺转让协议的纠纷一案,作答辩如下:

  答辩事项: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商铺转让协议书》。

  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告返还被告支付的转让费______元

  3、反诉的诉讼费由反诉原告自行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双方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签订了一份《商铺转让协议书》,该协议原告以本人的名义将商铺的.权利义务转让给被告,被告按约定当即支付______万元转让费给被告,剩余转让费按月支付。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发现(从转让商铺所有权人北理工学校了解到)原告没有相应的转让代理权,被告权益得不到相应的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8条第1款“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的规定,该合同对被告不发生效力,并由原告承担责任,所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铺转让协议书》为无效协议。反诉被告就多次找反诉原告协商,要求撤销协议,返还转让费,但反诉原告不同意,必须强买强卖,被告本需需求法律程序解决,但被原告抢先一步,为维护被告合法权益,现被告反诉原告返还被告支付的转让费______元。

  综上所述,原被告签订的《商铺转让协议书》,是无效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理应解除协议,返还原告转让费。因此,请求人民依法裁判,支持反诉被告人的意见为谢。

  此致

  ______市______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__份;

  证据材料______份。

反诉答辩状5

  反诉人:李XX,男,白族,现年56岁,云南省大理市人,现住云南省大理市XX路45号,联系电话138872XXXXX.诉讼代理人:马培杰,云南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5xx7249xx.被反诉人(原告):杨XX,男,白族,1960年9月6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现住大理市,身份证号码:5329xxXXXX232,联系电话1398855XXXX.反诉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反诉人对反诉人在承租房屋上总价71317.5元的添进行折价补偿。

  2、本案本诉与反诉的诉讼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

  事实及理由:

  反诉人李XX与被反诉人杨XX此前就争议房屋有九年的租赁合同关系,三年一签。

  反诉人与被反诉人于20xx年12月15日经平等协商一致,签订了《房屋出租合同》合同约定:被反诉人将其所有的'位于XXXX大门南侧的房屋一院出租给反诉人使用,合同期限为三年,至20xx年12月15日止。

  合同履行期间,反诉人觉得双方的租赁关系一直进行得很顺利,双方合作关系良好,肯定会和以前一样续签租赁合同。

  为了改善经营环境,遂分别于20xx年3-4和20xx年9-xx月两次对所承租的房屋进行零星改造和装修,共花费人民币71317.5元。

  (20xx年3-4月:55317.50元;

  20xx年9-xx月:16000.00元)。

  施工期间,被反诉人对反诉人的施工行为表示同意,未表示任何异议,也未进行任何善意提醒。

  20xx年12月15日双方租赁合同到期当天,被反诉人杨XX突然通知反诉人,告知其要收回房屋自用。

  反诉人李XX认为,在双方租赁合同履行期间和即将届满之时,被反诉人杨XX允许反诉人对所承租的房屋进行零星改造和装修,此装修和改造已经构成我国民法规定的添附。

  双方对此添附的归属无约定,应当适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6条之规定处理:“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

  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

  20xx年1月,被反诉人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反诉人返还出租房屋。

  现反诉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反诉,主张法院判令被反诉人对反诉人在承租房屋上总价71317.5元的添进行折价补偿。

  望贵院判如诉请,作出合法公正判决。

  此呈XXX人民法院反诉人:李XX

  20xx年4月 2 日

  附:1、本反诉状副本一份;

  2、主要证据复印件一份。

反诉答辩状6

  答辩人:赵XX,男,白族,1xxx月14日生,云南省大理州剑川县人,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身份证号53293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

  被答辩人:李XX,男,白族,49岁,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34号,系死者李XX之父。

  被答辩人:刘XX,男,36岁,农民,白族,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27号。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李XX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

  1、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答辩人赵XX不应该对李XX的死亡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所支付的6000.00元为补偿款而非赔偿款。

  1、被答辩人李XX以“事发当天答辩人邀约死者到街上吃饭”为由,要求答辩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答辩人邀约死者到街上吃饭和李XX的死亡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吃饭并不会必然导致李XX的死亡。

  2、xxx1年04月05日晚上,李XX驾驶摩托车自己摔倒致伤后因抢救无效死亡,其死亡原因完全是因为自己酒后擅自驾驶摩托车,加之车速过快导致的,和答辩人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3、本案原被告三方就李XX的死亡达成的'协议性质属于补偿协议,而不是赔偿协议。

  xx年04月05日晚上,李XX驾驶摩托车自己摔倒致伤后,赵XX、刘XX从朋友角度出发,积极打电话通知其家人,并积极参与了李XX从镇卫生所、县医院、州医院的系列抢救工作。李XX死亡后,在溪南村委会工作人员的主持下,赵XX和刘XX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于xxx1年04月08日与被答辩人李XX就李XX死亡问题签订了“协议书”。根据该协议书第1条约定:“赵XX、刘XX二人自愿一次性弥补李XX家属壹万贰仟元(1xxx0.00元),每人承担6000.00元”,该协议书明确地载明该1xxx0.00元是“弥补”款,即补偿款,而不是赔偿款。说明在签署该协议时,各方当事人认可这是一份补偿协议,而不是赔偿协议。

  二、答辩人李XX不顾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经履行的协议约定,再次将此事诉至人民法院,是一种出尔反尔、背信弃义的行为。

  根据三方xxx1年04月08日签订的协议书第2条约定:“李XX家属无异议,付清弥补资金后,当事三方和睦相处、互相关照,三方签字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纠缠此事”;据此约定,赵XX和刘XX进行一次性补偿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纠缠此事。赵XX和刘XX已经按照协议履行了补偿款支付义务,意味着三方因李XX死亡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

  三、原被告三方签订的补偿“协议书”使原有的法律关系变成了合同关系。

  原被告三方于xxx1年04月08日达成的补偿协议书,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赔偿金额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当事人三方自愿达成补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该补偿协议并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照补偿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责任。当事人三方就赵劲成死亡自行达成补偿协议,应视为三方以协议排除了法律规定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三方因自愿协商而达成协议这样一个法律事实,使原有的赔偿法律关系变成了合同关系。因此,本案中三方签订的一次性补偿协议,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三方基于合同关系形成的合同之债,不是侵权之债,应由合同法予以调整。

  四、当事人赵XX和刘XX已经全面、完整地履行了该协议书,意味着原被告三方因李XX死亡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

  协议签订后,如果义务人不履行义务则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义务人已将补偿协议履行完毕,那么合同之债权债务关系就随之消灭。本案三方签订的补偿协议对原被告三方均具有约束力,被告既然已经依协议支付相应补偿款,就无需再承担任何责任。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本答辩人对李XX的死亡没有任何过错和责任,不应该对李XX的死亡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本答辩人在李XX死亡后,考虑朋友关系,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与其他两方当事人就李XX的死亡补偿问题达成了补偿协议书,该协议书各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赔偿金额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答辩人已经全面、完整地履行了协议约定的补偿义务,当事人三方因李XX的死亡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但被答辩人出尔反尔、背信弃义,在达成补偿协议并获得履行后诉至法院,其诉讼请求违反了我国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也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起诉显系滥用诉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此呈

  XX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赵XX

  xxx1年09月20日

反诉答辩状7

  答辩人:王____,男,196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____区____路____小区____幢____号。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王____起诉我离婚一案,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同意离婚。

  答辩人同意离婚,不是因为答辩人有婚外情,而是自20xx年原告去广州工作、定居后,双方感情越来越疏远,加之双方工作环境及经济条件发生了巨大转变,差距也越来越大,导致双方夫妻无法交流,感情淡薄,所以答辩人同意离婚。

  二、婚生子王____由答辩人抚养。

  原被告于19xx年生育一子王____,为了儿子的健康成长,答辩人要求抚养儿子。

  具体理由有三点:

  第一,作为男孩,随父亲生活对他日后的成长,无论从生理上还是从心理上,都更有利、更方便;

  第二,原经商,根本无暇照顾儿子,原来就是依靠她的父母抚养,现在她父母已经年迈,身体也不是太好,而儿子又渐渐长大,尤其在心理上更需要家长的关怀,答辩人可以给予孩子所需要的关爱和理解。

  第三、原告虽然现在经济条件好,但做生意赚和赔只在朝夕,经济并不稳定,也更容易出事情,而答辩人工作和收入均稳定,不会大起大落,可以给孩子稳定的、和普通孩子一样的、正常的生活空间,对孩子的健康成长都有帮助;

  早几年,为了给孩子更好的'外部经济条件,把他送到广州,每年只见几次面,每次见面,孩子都舍不得答辩人离开。

  如今,孩子长大了,更需要完整的亲情,这些都是他年迈的外祖父母和忙碌的母亲无法给予的,不能为了外部经济条件,忽略孩子内心的健康成长。

  结合以上三点理由,答辩人要求抚养孩子王____。

  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答辩人在举证期间提供了一些关于共同财产的证据。

  同时原告现在广州经商,但由于她的故意隐瞒,答辩人无法查清她的财产状况,请求人民法院在查清财产的情况下,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此致

  ____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反诉答辩状8

  答辩人:

  地址:

  被答辩人:

  地址:

  被答辩人(本诉被告)反诉答辩人(本诉原告)__________林地合同纠纷一案。答辩人(本诉原告)针对反诉所称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结合我国法律规定依法做出如下答辩:

  一、请求事项:驳回被答辩人的诉求,支持答辩人(本诉原告)的本诉请求。

  二、事实与理由:

  1、答辩人(本诉原告)签订《补偿协议》后正常使用林地,在被答辩人(本诉被告)同意的情况下搭建临时使用房,该临时使用房随时可以拆除恢复__________林地,答辩人(本诉原告)只是为了有效使用__________林地,并没有改变林地的用途。

  2、答辩人(本诉原告)是否受过行政处罚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更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答辩人(本诉原告)在被答辩人(本诉被告)同意的情况下搭建临时使用房,已经接受了行政处罚后最终拆除了临时使用房,已经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3、被答辩人(本诉被告)诉称事实有误,故意歪曲事实,意图违反合同不诚信履行。本案的'真正事实为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本诉原被告签订《补偿协议》,双方约定对方对__________林地有偿使用,使用期限至__________年,并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内容受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本诉被告与龚飞签订的《____________________林地有偿有期使用合同书》约束。但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被告不遵守双方的约定通知原告解除合同并擅自拆除原告的地上建筑物,原告问其缘由,被告称该地被告要用来堆放渣土。

  综上论证,答辩人(本诉原告)认为:被答辩人(本诉被告)诉称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理应驳回。支持答辩人(本诉原告)的本诉请求。

  此致

  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__份;证据材料______份。

反诉答辩状9

  答辩人(被告):xxxx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xx 职务:董事长

  住所地:xx市海淀区知春路6号锦秋国际大厦B座4层

  被答辩人(原告):xx正大兴业科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xx 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xx市大兴区北臧村镇大臧村大华路西十条3号

  因被答辩人xx正大兴业科贸有限责任公司诉答辩人xxxx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所谓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答辩人于xxx6年11月3日收到贵院送达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以及开庭传票。答辩人认为,本案事实复杂、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争议巨大,诉讼标的金额也高达270余万元,且案涉《xx支付密码产品代理协议书》有伪造签字、涉嫌合同欺诈的重大嫌疑,答辩人已申请贵院依职权调查取证和对该协议有关人员的签字进行笔迹鉴定并拟提起反诉请求撤销该协议,故请求贵院依法裁定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或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此前答辩人已向贵院提交了《关于请求适用普通程序并延期开庭审理的申请书》,请求请贵院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并延期开庭审理;为进一步澄清事实,分清是非,答辩人现依法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因案涉《xx支付密码产品代理协议书》被答辩人方代表人签字有伪造仿冒的重大嫌疑,涉嫌合同欺诈,当事人双方所谓居间服务关系实际并不存在,答辩人保留提起反诉请求撤销前述《代理协议书》的权利。

  被答辩人在其《起诉状》中声称:被答辩人与答辩人于xxx6年2月24日签订《xx支付密码产品代理协议书》(以下简称“《代理协议书》”);在协议书签订后,在被答辩人的努力促成下,答辩人与华夏银行签订了一系列产品销售合同。然而事实上,自xxx3年以来,答辩人就与华夏银行建立了长期良好的业务关系,两单位的主要技术及业务负责人一直就xx支付密码系统的销售进行着频繁的、直接的协商。截至xxx6年2月24日之前,为进一步拓展与华夏银行的业务、为后期的销售奠定基础,应其要求,答辩人向该行赠送了3套价值210余万元的支付密码后台核验系统,并交付了8600台价值500余万元的CI-900支付密码器。上述供货事实甚至在被答辩人自身提供的证据中也得到了证实:落款日期从xxx5年12月12日到xxx6年2月23日的11张《支付密码器签收单》均证明早在xxx6年2月24日前述《代理协议书》签订之前答辩人就已经与华夏银行供货建立了供货合同关系。在此过程中答辩人并未得到任何外力的帮助,被答辩人所称的“在被答辩人的努力下促成下”答辩人与华夏银行签订了一系列产品销售合同显属与事实不符。

  值得强调的是,答辩人完全不需要早在xxx3年就已与华夏银行建立供货关系之后还再与被答辩人签订所谓的“居间服务协议”来达到营销目的,案涉《代理协议书》不过是答辩人的业务经理郑芳为达到个人牟利之目的与他人内外串通、蒙骗公司的结果。种种迹象表明,郑芳为获取私利,虚构了公司需要被答辩人合作才能与华夏银行签订合同的假象,声称被答辩人法定代表人赵xx与中国华远国际金融公司(IFC)的代表杨书琴女士熟悉,可以经由与华夏银行有着良好关系的杨书琴女士为答辩人提供居间服务,甚至提出由杨书琴女士作为被答辩人代表人在前述《代理协议书》上签了字。然而,不久之后答辩人即得知杨书琴女士所在的中国华远国际金融公司(IFC)过去为华夏银行的合作方,xxx5年3月成为华夏银行的股东,杨书琴女士作为中国华远国际金融公司(IFC)新闻负责人是不可能以被答辩人代表人的身份参与其与华夏银行的商业活动并为答辩人与华夏银行的贸易往来提供媒介服务的,更不可能作为被答辩人方代表在前述《代理协议书》上签字。因该笔迹与答辩人业务经理郑芳笔迹极为相似,答辩人高度怀疑该签名实为郑芳仿冒所为。此前答辩人曾找郑芳谈话并指出该协议书的.疑点所在,要求郑芳转告被答辩人的法定代表人赵xx废除该涉嫌伪造的协议,郑芳对此不置可否,并进而离职下落不明,有关责任追究问题目前正在进行当中。答辩人已就此向贵院提交《调查取证申请书》和《笔迹鉴定申请书》,请求贵院依法向杨书琴女士调查取证,以核实被答辩人提交的《代理协议书》中乙方代表签名“杨书琴”三字是否系杨书琴女士所书,以及请求贵院鉴定该“杨书琴”三字是否系答辩人业务人员郑芳仿冒。

  因此,案涉《代理协议书》存在严重的合同欺诈嫌疑,当事人双方所谓居间服务关系事实上并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此,答辩人作为受损害方有权据此主张撤销该协议;被答辩人与答辩人个别业务人员为谋取私利串通虚拟的该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答辩人拟向贵院提起反诉以撤销该协议,被答辩人以此即将丧失效力的合同主张所谓的销售佣金显然是站不住脚的。

  二、基于上述分析,案涉《代理协议书》纯属答辩人个别业务人员为牟取私利而与被答辩人的一份虚假合同,该合同事实上不可能也没有履行;即使抛开该协议的有效性不谈,被答辩人也没有履行约定的合同义务,无权要求获得所谓的销售佣金,恳请法庭查清事实并裁定驳回被答辩人起诉或判决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被答辩人在其《起诉状》中声称:“原告帮助被告xx公司向华夏银行销售产品累计CI-900 23000台,CI-910 270台,CP-100 16台。截至目前,华夏银行已经累计向被告给付货款9720900元。根据原、被告所签订的协议书第六条的规定,被告应当给付原告佣金累计达270万元。” 显而易见,被答辩人所述与事实严重不符。

  首先,如前所述,早在xxx6年2月24日《代理协议书》签订之前答辩人就已经与华夏银行建立了供货合同关系,被答辩人所称的“在原告的努力下促成下”答辩人与华夏银行签订了一系列产品销售合同显属与事实不符。

  其次,作为《代理协议书》有机组成部分的附件二《甲乙双方应履行的日常义务》明确规定:“乙方应及时向甲方通报其在代理销售区域内的活动、市场情况以及竞争状况”、“除节假日外,乙方须于每周五前见乙方在本周内有关‘产品’的活动以文字形式传真给甲方市场部”,该附件与《代理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是,迄今为止,答辩人从未收到乙方的所谓通报或书面报告;基于前述分析,案涉《代理协议书》纯属答辩人个别业务人员为牟取私利而与被答辩人虚拟的一份合同,该合同事实上不可能也没有履行,乙方也从未履行过所谓通报或书面报告义务,只有履行这些义务才能证明其为答辩人提供了居间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很显然,《代理协议书》并未就上述日常义务与答辩人给付佣金约定履行先后顺序,因此,在被答辩人也没有完全履行义务的情况下,答辩人有权拒绝向其支付所谓的销售佣金,恳请法庭依法裁定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或判决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三、退而言之,即使认定该《代理协议书》能够成立,被答辩人现在起诉也属于过早地主张权利,并且夸大了需要向其支付佣金的销售产品数额和产品结算金额,其《起诉状》中所称的多处内容与事实不符,请求贵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裁定驳回其起诉或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被答辩人在其《起诉状》中声称:“原告帮助被告xx公司向华夏银行销售产品累计CI-900 23000台,CI-910 270台,CP-100 16台。截至目前,华夏银行已经累计向被告给付货款9720900元。根据原、被告所签订的协议书第六条的规定,被告应当给付原告佣金累计达270万元。”答辩人认为,即使认定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的《代理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该协议及其附件,被答辩人可以从答辩人处获取佣金的前提,也必须是促成答辩人与华夏银行签订产品销售合同,支付佣金仅限于华夏银行向答辩人直接“定购”或“发出定单”,而自xxx6年2月24日该协议签订以来,答辩人只与华夏银行签订了5000台支付密码销售的协议,价值 xxx万元,远非原告在其起诉状中声称的23000台,故涉及支付佣金的仅有5000台密码器。其次,《代理协议书》第六条关于佣金的计算方式约定:“佣金=(银行最终结算单价-xx结算单价)×实际发货数量×收款期参数”即佣金的支付以银行最终结算价(即答辩人与华夏银行交易价)不低于xx结算价为前提,但事实上,银行最终结算价400元/台低于《代理协议书》第六条规定的xx结算价435元。因此,即使该《代理协议书》为有效合同,依照双方约定,答辩人需要支付的佣金数额为零 ,被答辩人还是无权向答辩人要求支付佣金,答辩人并未有任何违约行为。

  同时,即使认定该《代理协议书》能够成立,答辩人现在向被答辩人起诉要求支付佣金也是过早的行使了合同权利。查案涉《代理协议书》第七条第二款对双方佣金结算方式有明确约定:“甲方同意在收到客户每次定单所支付之全部结算货款后 10个工作日内依照本协议第六条之规定支付乙方佣金。”也就是说,被答辩人只有在答辩人收到每次定单的全部结算货款之后才能向答辩人主张支付佣金的权利。而在答辩人与华夏银行于xxx6年4月签订的《华夏银行电子支付密码器项目、设备合同》第五条第三款明确规定:“设备安装调试合格后,甲方支付80%货款;设备运行到30日内无故障,支付17%货款;在设备保质期内双方协定根据合同执行情况支付合同的尾款,即3%货款。”又该合同第八条第一款约定:“乙方对所提供产品免费保修3年及终身维护。保修起始日期以安装验收报告日期为准。”也就是说,答辩人对设备的保质期为3年;按该合同中关于付款方式的约定,答辩人要在安装验收后3年才能就该次定单收回全部结算货款,在答辩人收回该次订单的全部结算货款后十天内才应向被答辩人支付该次订单的佣金。而该合同不过刚履行几个月,离3年的保质期限还相距甚远,答辩人也要等待2年多才能收回全部的结算货款。根据《代理协议书》双方关于佣金结算方式的约定,被答辩人无权在答辩 人收回全部结算货款之前主张结算该次定单的佣金。因此,被答辩人提起本次诉讼之举是过早的行使其合同权利,被答辩人有权拒绝履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请求贵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裁定驳回其起诉或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案涉《xx产品代理协议书》因有伪造他人签字、涉嫌合同欺诈的重大嫌疑而成为可撤销的合同,被答辩人依据该协议主张所谓的佣金和违约责任是不能成立的。事实上当事人双方之间所谓的居间服务关系并不存,在该协议不可能也没有实际履行。即使该协议能够成立,现在起诉也属于过早地主张权利,此举与双方达成的《xx产品代理协议书》关于答辩人收回全部结算货款才向被答辩人结算佣金的约定明显不符;且被答辩人随意夸大销售产品的数额和结算货款,并在此基础上索要巨额佣金,是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答辩人保留对其提起反诉的权利。答辩人特具上述意见,请求贵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裁定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或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x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xxx6年11月15日

反诉答辩状10

  答辩人(反诉被告):黑龙江省T委员会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答辩人(反诉原告):黑龙江省Y医药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反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开具发票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双方在签订《租房协议》之初,答辩人已向被答辩人明确告知其享有税收优惠政策,无法提供税务发票的事实。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双方签订的《租房协议》才作出了“甲方收到乙方租金后,及时向乙方出具票据”的约定。这里的票据的含义应当是除税务发票以外的收款凭证。此外,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从税务机关领购发票是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的义务。而答辩人属于社会团体法人,不是营利性单位,无需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因此,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为其开具发票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

  二、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违约金16万元的诉讼请求同样缺

  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也应依法予以驳回

  如前所述,双方已经在签订《租房协议》时,对是否开具发票作了具体的约定。该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法相关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因此,答辩人没有向被答辩人开具发票的行为并未违约。

  关于被答辩人诉称答辩人不为其正常供热的事实,由于被答辩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事实的存在,其要求答辩人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反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应当予以驳回。

  此致

  H市N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黑龙江省T委员会

  XXXX年XX月XX日

反诉答辩状11

  答辩人兼反诉人(被告):惠州市XXX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 (略)

  法定代表人:(略)

  被答辩人兼反诉被告(原告):XXX(惠州)有限公司

  地址:(略)

  法定代表人:略

  答辩人暨反诉人惠州市XXX实业有限公司收到你院转来的本诉,现提出答辩意见与反诉如下:

  一、关于本诉部分之答辩主张

  被答辩人诉讼请求存在缺乏法律与事实依据的部分,望法院查明事实后驳回其不合法的诉讼请求。

  1、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本单位工人工资没有法律依据

  被答辩人与答辩人在《XXX收购合同》,被答辩人委托答辩人收集并清理其指定的废料,该合同显然属于承揽合同;合同中又约定废料作价出售给答辩人,该合同又属于买卖合同。无论是承揽合同还是买卖合同,被答辩人都没有义务向答辩人支付人工费,该人工是直接为被答辩人清理废料所支付,且该员工属于被答辩人单位职工,显然应该由被答辩人支付工资,要求答辩人承担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署的《XXX收购合同》显然上述条款显失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2、被答辩人要求XXXX元没有事实依据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从20xx年1月11日到20xx年4月2日,长期存在收集并清理废料、收购废料的复式合同。20xx年度答辩人支付了被答辩人员工工资XXX元,20xx年至20xx年度支付了被答辩人员工工资XXX元,20x年7月XXX元货款已经付给被答辩人,因此合计XXXX元应当予以扣减,即被答辩人只能要求XXXX元欠款。

  二、关于反诉部分之诉讼请求与事实和理由

  反诉之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反诉人开具20xx年1月11日以来XXXX元的增值税发票,并承担XXXX元的增值税抵扣损失。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

  反诉之事实和理由

  20xx年1月11日起,反诉人开始为被反诉人收集、清理并收购被反诉人指定的废料,双方通过电子邮件、微信文件、传真文件、银行转账等形式确认并结算。从20xx年1月11日到20xx年3月2日,反诉人先后向被反诉人支付XXXX元的废品款,但被反诉人长期拒绝开具增值税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这说明在买卖交易中,开具增值税发票本质上系出卖方必须履行的一项税法义务。《增值税条例》第四条规定“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鉴于被反诉人长期拒绝开具增值税发票,导致反诉人不能依法进行税额扣抵,蒙受了不要必要的损失。显然,被反诉人有义务向反诉人开具该增值税发票,以弥补反诉人XXX元的增值税抵扣损失。

  正因为被反诉人长期拒绝开具增值税发票,反诉人才不得不从20xx年3月2日起拒付废品货款。显然被反诉人过错在先,应当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此致

惠州市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暨反诉人:惠州市XXX实业有限公司

  二Oxx年六月二十日

反诉答辩状12

  【案件情况】20xx年10月,男女双方经共同之亲戚介绍后认识,赶在百年一遇的20xx.11.11登记。婚前缺少了解,且存在女高男低文化水平差异,男方脾气相对暴躁。男方之父好酒,多次规劝无果。在案件中的那次对其父规劝中,女方收到惊吓,回娘家,到本县精神病医院就诊。男方误以为其精神病严重且难以医治,遂提起诉讼。并索要彩礼等财务5000余元。

  【登记时间】20xx年11月11日

  【诉讼时间】20xx年5月

  【诉讼提起】男方

  【诉讼理由】女方无故回娘家,拒不返回夫家

  【诉讼请求】解除婚姻,索要彩礼

  【诉讼成本】男方20xx元律师代理费,女方为0

  【结案方式】案件开庭前,原告方代理律师告知女方:撤诉,并给予女方一定补偿。

  【维权方式】积极应诉外,提出反诉。

  【案件切入点】

  1.疑点问题:处于新婚之喜的女孩,不可能无故回娘家而拒绝回夫家。

  2.显失公平:男方起诉离婚,竟然向女方索要费用,超出一般人的思维。

  3.提出反诉:反诉离婚及返还财产及予以精神赔偿。

  (离婚)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刘**,女,1988年**月**日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住山东省***县**镇***村,联系电话***********。

  答辩人因原告赵**诉答辩人离婚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原告起诉离婚的“事实与理由”与真实存在之事实严重不符。

  原告在“民事诉状”中,有“被告无故回娘家居住不归”,并“原告及家人多次去被告娘门叫人,被告不回”及“被告拒不回家”的离婚理由。可事实是:原告的父亲于20xx年*月**日在外饮酒至醉回家,原告见状后当即跑到屋里拿出菜刀,情绪极其激动的让其父亲要么当即将原告砍死,要么从此以后不再喝酒,并又返回屋内将**瓶白酒和**瓶啤酒一一的猛摔到地上。在这一过程中,被告曾试图对原告的恶劣行为予以阻拦,可原告竟然将菜刀和酒瓶挥向被告。面对被告的家庭暴力行为,看着地上破碎的'酒瓶和满地流淌着的酒液,被告忽然觉得原告竟然会对辛辛苦苦养育了自己20多年的父亲实施了如此强烈的家庭暴力,可见自己的人身安全更是无从可言。便匆忙独自一人回了娘家。当晚,因受到原告家庭暴力的恐吓,而致使被告患病,后被***县精神病医院诊断为:“由于受到强烈刺激引起的抑郁症”。

  其间,原告及其家人确实到过被告娘家,但并非为劝说被告返回夫家,而是窥探被告的病情。当得知被告到精神病医院看过病后,原告及其父亲等家人担心原告日后会成为“包袱”,而根本没有提出让被告返回夫家的要求,更未给被告提供医病之费用。

  由此可见,被告至今未愈的抑郁症,其原因是受到原告家庭暴力的恐吓而致。原告起诉离婚,是基于对被告日后成为“包袱”的担心和故意抛弃。

  二、原告要求“由被告返还部分彩礼款”于法无据。

  原告被告两人确实是由媒人于20xx年10月认识,次月按照民间习惯举行了订亲仪式,并在20xx年11月11日结婚登记。在这一过程中,原告及其家人为了实现原告和被告“订亲”、“婚姻登记”的目的,曾先后对被告实施了赠与行为。原告及其家人对被告实施的赠与行为已经完成,且其赠与目的已经实现,故其赠与不得撤销。原告的诉求,法院应该予以驳回。

  综上,请贵院在准确认定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切实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刘***

反诉答辩状13

  案号:(20xx)某某法民一初字第xxx号

  答辩人兼反诉人(被告):陆某某,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在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路x栋xxx房,身份证号码(略)。联系电话(略)。

  答辩人暨反诉人201c年xx月xx日收到你院转来的本诉,现提出答辩意见与反诉如下:

  一、关于本诉部分之答辩主张

  原告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与事实依据,望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1、被答辩人诉讼请求不明确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明确规定起诉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被答辩人诉讼请求第一项存在两种选择性要求,显然属于不符合“有具体诉讼请求”的规定,法院应当予以驳回。

  2、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20xx年1月31日签署《房屋租赁合同》,无论该转租是否征得房东同意,该《房屋租赁合同》都合法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从20xx年1月31日答辩人转租到20xx年3月被答辩人起诉,房东从未提出异议,显然属于默认该转租有效。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当然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3、被答辩人无权要求退回租赁押金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房屋租赁合同》既然合法有效,那么起到担保作用的租赁押金当然无需退还。答辩人收取被答辩人租赁押金,属于双方合意,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因此被答辩人无权要求退还租赁押金。

  二、关于反诉部分之诉讼请求与事实和理由

  反诉之请求

  1、请求法院解除反诉人与被反诉人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并支付拖欠的租金93,000元(暂计至20xx年11月1日),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

  反诉之事实和理由

  20xx年1月31日反诉人与被反诉人签署《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反诉人将位于某某县某某镇某某路xx号某某酒店的`一楼、二楼约500平方米的房屋出租给被反诉人从事餐饮经营,租期为15年。20xx年7月1日开始计租金,3年内每月6,000元,20xx年7月1日到20xx年6月30日每月租金6,600元。合同签署后,被反诉人开始装修并开始营业。

  20xx年9月以后,被反诉人一直拖延支付租金,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第四条的约定,反诉人有权在被反诉人逾期15天交付租金时单方面终止租赁合同不作任何补偿。因此,反诉人要求解除与被反诉人《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支付拖欠的租金,并不退还保证金。

  此致

某某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暨反诉人:

  二O一x年十一月十九日

反诉答辩状14

  反诉人(本诉被告):XXX,男,198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 电话:

  反诉人(本诉被告):XXX,男,1985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 ,电话: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XXX,女,1985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XXXXXXXXXXXXXXX,电话:

  反诉被告:XXX、XXX,反诉与原告XXX,签订商铺转让协议的纠纷一案,作答辩如下: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商铺转让协议书》。

  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告返还被告支付的转让费xxxxx元

  3、反诉的诉讼费由反诉原告自行承担。

  具体事实理由如下:

  原被告双方在20xx年6月18日,签订了一份《商铺转让协议书》,该协议原告以本人的名义将商铺的'权利义务转让给被告,被告按约定当即支付7万元转让费给被告,剩余转让费按月支付。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于20xx年XX月XX日发现(从转让商铺所有权人北理工学校了解到)原告没有相应的转让代理权,被告权益得不到相应的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8条第

  1款“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的规定,该合同对被告不发生效力,并由原告承担责任,所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铺转让协议书》为无效协议。反诉被告就多次找反诉原告协商,要求撤销协议,返还转让费,但反诉原告不同意,必须强买强卖,被告本需需求法律程序解决,但被原告抢先一步,为维护被告合法权益,现被告反诉原告返还被告支付的转让费xxxxx元。

  综上所述,原被告签订的《商铺转让协议书》,是无效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理应解除协议,返还原告转让费。因此,请求人民依法裁判,支持反诉被告人的意见为谢。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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