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穴奇案读后感

时间:2024-07-07 13:22:26 读后感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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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穴奇案读后感

  当细细品完一本名著后,相信大家都增长了不少见闻,是时候写一篇读后感好好记录一下了。那么读后感到底应该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洞穴奇案读后感,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洞穴奇案读后感

洞穴奇案读后感1

  洞穴奇案是1949年美国著名法学家富勒所提出的一个著名的虚拟案例,在当时引起了法学界的极大争议,而洞穴奇案这本书是1998年由萨伯再次提出并补充新的观点后所撰写的。

  洞穴奇案的提出者富勒做出了一个假设:在公元4300年,发生了一起案件。这起案件讲述了五名探险队员因为山体崩塌被困在了一个洞穴之中。因为与组织者失去了联系,组织者立刻请求救援,但因为探险队员被困于深山之中,救援设备无法进入,救援的进度十分缓慢。探险队员仅仅带了勉强维持生命的食物。在被困后第二十天,探险队员与营救人员取得联系,并从救援人员处得知了至少十天之后他们才有可能获救。但是当时探险队员们所带的食物已经消耗殆尽,而洞穴中也不存在任何可以维持生命的食物,在咨询医疗专家后得知,他们不可能在没有食物的情况下,坚持到营救队的到来。又过了八小时后,其中一名探险队员代表所有的五位被困人员询问营救队员,如果吃掉其中一人,是否可以再活十天,营救队长虽然不愿回答,但最后还是给出了肯定回答。于是被困者中一名名叫威特莫尔的'队员提议抓阄决定吃谁,但在临抽签时反悔,但其他四人仍然要求继续抽签,由一名同伴替他抽签,而威特莫尔也未对此举表示反对。

  最后在事发第二十三天,洞中的石头被营救队员凿开,映入营救队员眼中的是四名奄奄一息的幸存者以及一名体无完肤的尸体,而这具尸体正是威特莫尔,他不幸被抽中,成为了其他四人的食物。于是一起案件被送至法院,一审法院以谋杀罪判处四人绞刑,四位被告不服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而这本书就是在写法院中十四位大法官的不同判决意见。

  这些法官所提出意见每一个都蕴含着十分浓厚的法理气息以及实证主义的理论。十四位大法官代表着十四种对于案件的情况以及不同法学思维的认知。读后感·其中富勒笔下的五名大法官,两名认为应当维持原判支持有罪判决,两名反对,一名法官选择弃权;萨伯笔下的九名大法官,四名支持有罪判决,四名支持无罪判决,而另一人请求回避。

  每一种想法细读下来都可以说是一环扣一环,十分流畅且有理有据,他们的观点之间有些却是互相对立的,而这本书最有意思的也就是这种思维之间的相互碰撞,细细品读其中观点,可以很好的增强自己的逻辑思维能力,拓展自己对其他事情的认识方面,可以说是一本值得一读的佳作。

洞穴奇案读后感2

  《洞穴奇案》一读,我大概只看懂了书里的百分之十吧。可能都没有。基本上每一句话都得反复几遍,才能看懂一些发言者想表达的意思(更别说将之连贯起来,形成完整的框架了)。

  千万别把这本书当法学的入门书。没有一定的基础知识和概念,就没办法理解书里法律和道德的思辨,也没办法看透涵盖了各种法学范畴的判决。

  但是全文的论述真的是非常精彩——像我这种思辨能力弱又没啥法学基础知识的小白不停的被说服,被推倒,再被另一种说服...

  贴一段看到很喜欢的`话吧:“我希望在审判我的过程中,唯一的审判者是闪耀着人类伟大理性光辉的真正的法律,有一群充满智慧的人能不为政治所左右地运用它,他们理解并且始终追求,没有什么比捍卫公民个体的意志和权利更能实现社会的法治与公正。”

  而这样看来,这本书的每一个论述,每一种观点,其实都是人类向着这个方向前进的努力尝试。期望终有一天,这些伟大的人心中念想的理想,可以达成吧。

洞穴奇案读后感3

  为了督促学生养成好的读书习惯,我院展开了为期两周的晨读活动。在此次晨读活动中,我们共同诵读研究了十本名著,并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和深思。在其中,有三本书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促使我对法学有了更为清晰的认知和理解,第一本书是《洞穴奇案》,作为一个假想的极端个别案例,我们看见的是其中渗透的法哲学思想。读此书之前,我一直认为法律象征着至高无上的权威,是不容亵渎和侵犯的。法律本身是一个客观复杂的体系,而法律赋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使得法官们并不是机械地使用法律条文,运用法律推理本身的弹性做出判决。正是这样,对于这个案例,在道德和法律的下,不同的大法官运用不同的论述角度给出不同的判决,引起法哲学讨论。一本书,一个案件,两个选择,两个世纪,不同的角度,不同的论述,永恒的追问。哲学思考的加入是问题变得简单而复杂,刨根于本质问题又延伸出深层思想,我想这就是这本书的魅力之处。即使一个非法学专业的人,读了这本书也会有所启发,法学学者对于伦理法律困境的追问和探索,在任何一个领域,这种精神都是崇高的。人们总是不断面对困难,总是不断发问,总是不断想要找到更好的解决方法,正因为如此,人们的执著探索拓宽了我们认知的边界。

  第二本书是《罪与罚》,我们看到的是从一个杀人犯的视角,详细的记录了他从作案前,作案中到作案后的一系列心理活动过程。随着情节的发展,你会为这个罪人捏一把汗,为他的痛苦而痛苦,甚至到最后为他找到救赎而释然。书中写道:始终往好的方面想,而不是做坏的打算,虽然她们预感到坏的一面,但是事先无论如何对自己不说真话,片面的想法常常弄得他们苦恼不堪;他们拒不接受真理,等他们所装扮的人愚弄了他们,这才恍然大悟。

  最为深刻的还是《西窗法雨》这本书,它给人一种很不一样的感觉。既没有像《社会契约论》这般枯燥无味,也没有像《最好的辩护》那般笔触直白。他好似一只灵动自如的毛笔,描绘天地山水间,勾画了了,几笔几触,恰到好处,一目了然。作者刘星教授运用一个个常年所积累的法学故事,辅以幽默而又不失风趣的语言,将他对西方法学的看法观点,—一勾勒出来。这其中所映射出的中国法治问题,则皆在于勾勒的天地山水之中的,一笔一墨了。

  本书以各种各样的小故事,诉说着西方法律的种种,指引着读者去思考中国法治的现状。给其中有一篇谈到某时段美国纽约市长宣布承认男女同性恋之间的长期承诺和爱护关系这一事件引申开来,讲到了西方人的眼中,少数人的权利只要在所作所为不影响他人的自由的情况下,同样是一种应予承认的权利。有不少的人认为,同性恋完全是一种心理上的一种变态反应。由于大多数人的偏见,世界上每年有百分之五的同性恋者因为被歧视患上抑郁症,有百分之二的同性恋被歧视患上抑郁症后自杀身亡。作者通过同性恋者的.这个例子,是为了引出西方的法律文化中,少数人的权利不可忽视。但我看到这篇之后的感触,是认为我们应该换位思考,以尊重对待与我们有不同的人。我们应该以一种换位思考的方式,以尊重的心态去对待所有的不同,而且换过来说,以这样的方式或许在无形之中会拯救许多与你一样生活在这浩瀚中的人,你平和地给予一份尊重,换来的可能是点亮他们对自己人生希望的火焰。我想,西方法律文化界这种尊重少数人权利的思想,也或多或少有从换位思考的理念这一角度切入,毕竟,法律不仅要关心大多数人,而且要尊重少数人,因为法律是与所有人相关的。

  它同样讲了一个关于男女平等的内容,其认为其实并没有所谓的男性的形象就一定是勇猛、刚毅、理性,女性的形象就一定是软弱、依赖、感性,大谈男女性的本质如何,本身就是男权主义形而上学的偏见,有些女性自认为女性本质如此,也完全是男权意识形态占统治地位造成的。其实,每一个男性或是女性,都可以是,千姿百态、千差万别的。我想,西方法律文化界这种尊重少数人权利的思想,也或多或少有从换位思考的理念这一角度切入,毕竟,法律不仅要关心大多数人,而且要尊重少数人,因为法律是与所有人相关的。

  毋庸置疑地说,价值判断本身就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苏格拉底在许多人都认为该法律不合理,不值得遵守的情况下,仍然为了法律的威严和社会的安定,没有越狱,坦然面对法律的审判。这一行为在有些人看来是迂腐,在有些人看来是伟大,但无论看法如何,我们需要的是反省。法律本身就存在缺陷,而且是固有的、无法消除的。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选择法治,不是因为人治不可靠,法治可靠,而是因为觉得法治比人治要更加可靠些,毕竟人的自觉自律是不恒定的。人治是需要的,灵活的人治可以缓解过于条条框框的法治所造成的一些棘手的局面。但是,无论人治或是法治,都应该存在界限。这个界限的划定是全人类发展所要不断摸索的问题。

  于是乎,在此次晨读活动里,我更加坚定了要多读书、读好书这一习惯,通过读书拓宽视野,在法律学习过程里努力做到辩是非、守原则,为法治建设添砖加瓦。同时,晨读活动极大的提高了学习自律性,提升了学习素养,收获良多,与君共勉之。

洞穴奇案读后感4

  美国20世纪法理学大家富勒1949年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了一则假想公案:五名洞穴探险人受困山洞,水尽粮绝无法在短期内获救。为了维生以待救援,大家约定抽签吃掉其中一人,牺牲他以救活其余四人。威特摩尔是这一方案的最初提议人,但在抽签前又收回了意见。其他四人仍执意抽签,并恰好选中了威特摩尔做牺牲者。获救后,这四人以杀人罪被起诉并被初审法庭判处绞刑。富勒还进一步虚构了最高法院上诉法庭五位大法官对此案的判决书。1998年法学家萨伯延续了富勒的假想案,假设五十年后这个案子有机会翻案,另外九位大法官又针对这个案子各自发表了判决意见。

  《洞穴奇案》中这些判决书共同反映了20世纪不同流派的法哲学思想,读者可以从中领会到极强的思辨色彩,能帮助提高读者的法学素质。本书被列为法哲学专业领域寓言式的经典文献和大学跨学科通识教育的理想读本。富勒的这一假想公案被誉为“史上最伟大的法律虚构案”,在法律深度、思辨灵敏度上,没有其他案例可与之相比。它被视作“法理学经典”,一个“非凡的智力成就”。《洞穴奇案》是一本有思想的书,在阅读过程中,我们跟随十四位法官严谨而专业的陈词,体会其中的思辨性,启发对于法理学的深入思考。

  阅读《洞穴奇案》这本书带给我很大一方面的意义就是学会从不同方向思考问题,全面而又辩证地看待事件。

  富勒在拟写的判决书中体现了多元化的不同观点:一、要尊重法律条文,任何情况下任何人都不能对法律条文做别样的解读,杀人有罪,所以毫无疑问这四个人应被判处有罪,但是考虑到实际情况,可以在判处有罪后申请国王特赦,特赦很有可能会被通过。二、要探究立法精神。一个人可以违反法律表面规定而不违反法律本身,任何实定法的规定,应根据它的目的来合理解释。法律存在的理由停止时,法律也随之停止,案发时他们不在联邦法律管辖下,这种特殊情况下不适用文明状态中的法律,因此这四个人无罪。三、这是一个法律和道德的两难问题,法律是神圣的,但是饥饿不能成为盗窃食物的正当理由,当然也不能成为吃人的理由。判定这四人有罪又显然是荒谬的,所以这位法官选择弃权。四、维持法治传统,要履行作为法官这职责,立法至上,而不能考虑个人感情,所以应判断有罪。五、要从常识出发。法律为人服务才有意义,不要被法律条文限制住,用常识思考,这些人如果不做出当时那样的选择,最可能的结果就是五个人全部遇难,所以应该判处无罪。“洞穴困境”下,到底何为正义是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

  这个虚构案例的最后,是四名幸存者被控犯有谋杀罪。在长达三个月的法庭调查和辩论后,四名被告一审谋杀罪成立,被判处绞刑。其实有着相当深刻和清晰的隐喻,那就是即使深处洞穴困境,也仍应遵守法律。或许我们每个人的.人生都会遭遇形形色色的“洞穴困境”,但法律警示我们忍受不正义也好过实施不正义的行为。

  作者萨伯也在导中说:“这个案例告诉我们的,是应该通过案例思考什么,不是不假思索地从中得到什么。”法律不可能做到绝对完善,它或许会临许多所谓的“绝境”,这是类社会的缺陷,却也是其价值所在。本书中不同法律思维的碰撞很有深度,可以帮助我们提升自身的逻辑思维能力,并让我们在情、理、法三者冲突之下,对法律与道德、情理与正义产生新的认识。

洞穴奇案读后感5

  这个假期我阅读了法律著作《洞穴奇案》,引发了我对于法律问题的深思。

  “五名洞穴探险者受困山洞,水尽粮绝,无法在短期内获救。为了维生以待救援,大家决定抽签吃掉一人,牺牲他以救活其余四人。威特莫尔是这一方案的最初提议人,但在抽签前又收回了意见;其他四人仍执意抽签,恰好选中了威特莫尔做牺牲者。获救后,这四人以杀人罪被起诉并被判处绞刑。”这就是我所读的,北京三联书店出版社20xx年4月版《洞穴奇案》,书封上写的著名假想公案——洞穴奇案的简要案情。

  立法至上原则极其重要,从该原则引申出来法官有义务忠实适用法律条文。根据法律的平实含义来解释法律,不能参考个人的意愿或个人的正义观念。我非常怀疑谋杀是犯罪的法律条文是否确实有一种通常意义上的“目的”,最主要的是这样的法律规定反映了人们内心的确信,即谋杀是错误的,应惩罚犯有谋杀罪的人。人民不允许法官们适用自己的道德观点,法官的任务是解释立法机关的语词,这些语词反映了立法机关的道德观点,也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人民的道德观点。不能以正义之名,而置法律于不顾。

  我认为虽然法律的完善可能更重要,但因为法律的局限性,适当的自由裁量权必定是合理的,否则让法律僵化且不具可操作性。我们不可能忽略以“转发”500次为例,此标准体现了可操作性,若无此种标准,则赋予裁决者的自由裁量权范围未免太宽泛。当然人们可以批评此标准是僵化的,正因为如此,制定标准应当做到科学、合理而免受质疑。

  既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必须的`,所以我认为不能限制法官仅使用平义解释。我也不同意最后一句话,因为没有一致的结论说明法官在本案的法律解释中,应当采用何种解释方法才是正确的。假如采用客观目的解释,又何谓客观目的呢?定然是谁也无法说服谁,此时自然会有人会去批判对方加入了自己道德上的观点,同时,绝对的、不抛弃情感的理性是不存在的。同理,我们无法说清楚何谓本案中的“正义“,因此上文所谓的“以正义之名”判无罪,不一定是置法律于不顾。

  不同的人对此有着不同的看法,有些法官坚持法律的条文,认为属于故意杀人,觉得应该按照法律条文,受到该受的惩罚,有些法官认为法律是建立在所有人都承认的道德基础之上的,他们在洞里,所处的环境与法律所适用的环境完全不同,因此,法律对他们是没有约束力的,还有法官认为应该跟随自己的内心,他们杀人也是处于迫不得已,这不同于现在生活中普遍的饥饿,因为在现在这样的生活中,人们可以去选择其他的方式,比如打工等,但是杀人是他们获得食物的唯一选择,但是,接着又有法官提出不同的看法,他们可以等到有人无法承受而死去的时候再吃死掉的人,接着就有另一个法官提出了一个想法,便是最开始提出这个想法的人可能就是觉得自己会最先死掉的那个人,那个人后来的退出,是不想参与这个活动,最后来通过别人对他的同情而获得食物,但是只要一个人退出,每个人被杀掉的概率会增加很多,这对其他人来讲,都是绝对不可能同意的。

  这本书很小,篇幅不长,但是你在书中可以看到许多的人对这一个事件的众多看法,而且,你可以看到后面的法官对前面法官的一些看法的批判,我个人觉得这是一本很有意义值得去细细品读的一本书。

洞穴奇案读后感6

  今天的读书分享要从一个故事讲起。故事发生在一个石灰岩洞穴之中,五名探险人遭遇山崩,受困山洞,洞中没有食物,没有水源,甚至,没有希望。在被困20天后,他们终于通过无线电与外界取得联系,得知最快也要至少十天才能获救。然而,医疗专家告诉他们在没有食物的情况下再活十天的可能性微乎其微。无奈之下,他们共同决定,抽签选出一名牺牲者作为食物。直到第32天营救终于成功了,人们才知道,其中一位探险者已经被同伴杀掉吃了,其余四人虽然获救,却以谋杀罪被告上法庭。同志们,如果您是法官,会如何判决呢?

  这个将情、理、法的矛盾展现的淋漓尽致的案件就是法理学上著名的“洞穴奇案”,该案例是美国的法理学家富勒在真实案例的基础上改编而成的法律虚构案,因其引发了数十年经久不衰的探讨而被誉为法理学史上永恒的“洞穴”,是西方法学院的必读文本。在《洞穴奇案》这本书中,作者从不同角度,对本案的罪与非罪作出了14种不同回答。目的不仅在于求得结论,更在于将各法理学派无比精妙却又相互对立的观点融入争论之中,在思辨中启迪智慧、碰撞思想,向读者展现出一场华山论剑般的抗辩盛宴。

  就拿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紧急避险来说,我们都知道紧急避险作为一种法律允许的行为,它的客观特征就是,当一种合法权益遇到危险而不可能采取其他措施予以避免时,不得已损害一种较小合法权益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

  从无罪的角度,作者认为在水尽粮绝的洞穴中,在被困20天之久的情况下,杀掉1人的替代选择就是5人全部饿死,这难道不是最强烈意义上的不得已吗?同时,人们总是希望有更多的人从悲剧性事故中存活下来,就如同英国的法学家边沁所言“所谓正义就是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所以牺牲1人来挽救4人当然保护了较大的合法权益。

  读到此处,我相信大多数人都会认为被告的行为足以援引紧急避险的抗辩而被宣告无罪。但是,作者对该问题的思考并没有就此结束,而是从对立的角度寻求突破,进而犀利地指出减轻饥饿并非只有杀人一种选择,比如可以等待第一个饿死的人出现然后吃掉他。此外,把一命看得轻于四命无疑是功利主义,而功利主义正当性的前提是牺牲的利益和保留的利益都是可以计算和衡量的,然而,人的生命是可以计算的吗?如果您的回答是肯定的,那么什么样的对价能够让您交出自己的生命呢?事实上,在法律看来,每一个生命都具有绝对价值,任何牺牲都必须是自愿的,这是文明社会不言而喻的真理。

  听完上述辩驳,原本坚定的无罪判断开始动摇,不禁感慨,作者竟然如此轻易地在三言两语之间就颠覆了我们的想法,我想这就是思辨的`魅力。继续读下去,发现作者又从刑罚目的、法律解释、道德底线、受害人承诺、囚徒困境等角度,以自己头脑中的智慧展开针锋相对的辩论。跟随作者的思路走下去发现自己对罪与非罪的判断一次又一次被颠覆,于是惊叹于作者能够做到不断站在自己的对立面换位思考,在自我辩驳之中,完善观点,逐步接近无懈可击。

  作为公诉人不正是需要这种思辨的素养吗?公诉业务的核心就是出席法庭指控犯罪,而庭审现场是社会公众感受公平正义最直接生动的舞台,是检察机关教育群众、(展示形象的窗口。成为一名公诉人之后,我不断问自己如何才能以最佳效果将正义用看得见的方式展现,做到“说得清、诉得准、辩得明、判得了”呢?本书的作者给了我答案,那就是要培养自己的思辨思维,换位到辩方的角度自我审视,在反复思考中理清观点、夯实依据、做足准备、强化指控。

  这本闪烁着思辨光芒的好书,启发我认识到与公诉结缘就意味着要与思辨同行,唯有在思辨中不断求索,才能在平凡的岗位上履行好守护公平正义的光荣使命!

洞穴奇案读后感7

  在一次和朋友的谈话中,他跟我说了一本书,就是《洞穴奇案》,用朋友的话说"极具神奇色彩,堪称法学独秀之一",最让我有一种去看的冲动的就是,他告诉我"你对此案例的所有看法都会在法官的看法当中".所以就专门去图书馆找了这本书,读罢此书不由长吁一口气,竟有一种如释重负的感觉,因为书中充满了晦涩难懂的法律专业术语,对于我这个法学初生牛犊来讲确实应接不暇。然而,我就是带着一种"要产生自己独特的法官之外的见解"的非正常思维去读的,一看就不舍得放下:一个虚拟的案例,竟能引发如此多的观点,逻辑般的充满了法律、哲学、正义、人性情感太多的思辨,让我不禁深深陷入其中,领略这法律的无尽魅力和作为法律人的无限风光。

  该书主要讨论的案例是由美国20 世纪法理学大家富勒1949年在《哈佛法学评论》发表了一个假象公案:五名洞穴探险人受困山中,水尽粮绝,而且无法在短期内获救。为了维持生命以待救援,大家约定抽签吃掉其中一人,牺牲他以救活其他四人,维特摩尔使这一方案的最初提议人,但在抽签前又收回了意见。其他四人任执意抽签,而恰好选中了威特摩尔做牺牲者。获救以后,这四人以杀人罪被起诉并被初审法庭判处了绞刑。本书的前一作者围绕这一案例进一步虚构了最高法院上诉法庭五位大法官对此案的判决书。1998年法学家萨伯延续了富勒的游戏,假设五十年后这个案子有机会翻案,另外九位大法官也针对这个案子各自发表了判决意见。本书可以说就是十四位法官判决书的集合。

  自然我们不是每天都面临着洞穴探险者案那离奇的事情,我们置身其中的政治、法律、文化以及生活中的点点滴滴与书中所说或者是大异其趣,但这些都不影响我们从其论述中获得富有现实意义的教义和理性,同时也是对于正义和社会整体道德情感关注和热议,所以我们才会对那些似乎与我们不是有太大关联的李丽云案、许霆案和邓yu娇案的关注。因此我可以说,虽然对于洞穴奇案没有陪审团,没有媒体大众的关注,甚至可以说是几个大法官坐而论道,但其中的严禁法律推理,公开理性论辩以及对于公平正义的`探求确实让人叹为观止。因每个人的经验、判断各不相同,所以就举两个例子,谈谈几个大法官的主要观点和辩论中的精妙技巧。

  首席大法官的主要观点是:法典规定,任何人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必须判处了死刑。根据这一条,我们基本是可以断定其是"不仅公正明理,而且是法律所允许的唯一方案".然而福斯特法官以"探究立法精神"为题,用了两个新观点巧妙的绕过了首席法官的罪刑法定挂点:实定法是建立在人在社会中可以共存的基础之上的,一旦失去了这一基础,实定法就不再适用,而是用自然法则,因此本案不适用于联邦现行法律;其次法律的规定应该通过它显而易见的目的来规定,因此他认为本案应该判无罪。另一论点就是饥饿是否构成紧急避难的问题,认为饥饿不是杀人理由的唐丁法官举了另外一个例子:被告沃尔金由于盗窃一个面包被指控,被告的抗辩理由是自己当时处于饥饿状态,法庭没有接受他的答辩理由。因此唐丁法官认为"如果饥饿不能成为盗窃事物的理由,怎么能成为杀人并以之为食物的正当理由呢?"而另一方赞同积极避难的斯普林汉姆法官却认为沃尔金案与本案有很大的差异性:首先,沃尔金可能不是一直处于饥饿状态或者有生命危险,不知其挨饿程度;其次,除了犯罪,沃尔金还可以有其他的选择,比如找工作甚至乞讨等等,然而本案中的探险者没有这样选择,杀人成为了唯一的途径。这样的精彩辩论怎能不让我拍案叫绝!

  说实话,看这个案例,我都很是揪心:从法律以外的理由的却是可以刀下留人,我们似乎也是期待着法官不要杀他们,这就让我想起一句话"我们对‘法律’和‘司法’经常有两种矛盾的情绪:一方面我们坚持罪刑法定,希望它是客观的,法官不应当有任何价值判断;另一方面,许多人法律司法应该代表正义,不应拘泥于法律条文"正如中国古人云:人之情无穷,而法之意有限;以有限之法而御无穷之意,则法之所以不如人情也。还有一点就是被杀的人最后反悔了,但任没有逃脱被杀的厄运,我不知道这算不算是老师经常说的多数人的"暴政"(把自己的命交给几个人就可以决定了,我想不管处于什么情况下,没有多少人是愿意的,如果这样也可以那不是太没有安全感啦!)我想从一个法律人的思维来讲,我们既然制定了法律就应该接受这个哪怕有些残酷的事实,我们不是要求法律毫无瑕疵,更多在意案件的合法性基础,所以尽管时间的背后有复杂的起因和可原性的事实,但我还是认为至少应该判有罪,至于具体惩罚上,就看当时当地的具体实况吧。

洞穴奇案读后感8

  洞穴奇案是1949年美国著名法学家富勒所提出的一个著名的虚拟案例,在当时引起了法学界的极大争议,而洞穴奇案这本书是1998年由萨伯再次提出并补充新的观点后所撰写的。

  洞穴奇案的提出者富勒做出了一个假设:在公元400年,发生了一起案。这起案讲述了五名探险队员因为体崩塌被困在了一个洞穴之中。因为与组织者失去了联系,组织者立刻请求救援,但因为探险队员被困于深之中,救援设备无法进入,救援的进度十分缓慢。探险队员仅仅带了勉强维持生命的食物。在被困后第二十天,探险队员与营救人员取得联系,并从救援人员处得知了至少十天之后他们才有可能获救。但是当时探险队员们所带的'食物已经消耗殆尽,而洞穴中也不存在任何可以维持生命的食物,在咨询医疗专家后得知,他们不可能在没有食物的情况下,坚持到营救队的到。又过了八小时后,其中一名探险队员代表所有的五位被困人员询问营救队员,如果吃掉其中一人,是否可以再活十天,营救队长虽然不愿回答,但最后还是给出了肯定回答。于是被困者中一名名叫威特莫尔的队员提议抓阄决定吃谁,但在临抽签时反悔,但其他四人仍然要求继续抽签,由一名同伴替他抽签,而威特莫尔也未对此举表示反对。最后在事发第二十三天,洞中的石头被营救队员凿开,映入营救队员眼中的是四名奄奄一息的幸存者以及一名体无完肤的尸体,而这具尸体正是威特莫尔,他不幸被抽中,成为了其他四人的食物。于是一起案被送至法院,一审法院以谋杀罪判处四人绞刑,四位被告不服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而这本书就是在写法院中十四位大法官的不同判决意见。

  这些法官所提出意见每一个都蕴含着十分浓厚的法理气息以及实证主义的理论。十四位大法官代表着十四种对于案的情况以及不同法学思维的认知。其中富勒笔下的五名大法官,两名认为应当维持原判支持有罪判决,两名反对,一名法官选择弃权;萨伯笔下的九名大法官,四名支持有罪判决,四名支持无罪判决,而另一人请求回避。每一种想法细读下都可以说是一环扣一环,十分流畅且有理有据,他们的观点之间有些却是互相对立的,而这本书最有意思的也就是这种思维之间的相互碰撞,细细品读其中观点,可以很好的增强自己的逻辑思维能力,拓展自己对其他事情的认识方面,可以说是一本值得一读的佳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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