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华】订立合同3篇
随着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人们越发重视合同,合同的用途越来越广泛,合同协调着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那么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下面是小编整理的订立合同3篇,欢迎大家分享。
订立合同 篇1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的订立,同样要采取要约、承诺方式。一份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应符合《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即: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其中第二、三条件侧重于对合同双方对合同内容的规定,第一条件是关于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规定,借款合同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直接关系到借款合同的效力。在贷前对借款人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决定是否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借款人主体可以分为法人(主要为公司)其他组织及自然人。
对法人及其他组织类借款人主体资格审查的重点是其主体资格的存续情况(主要依据是否参加工商年检来判断其继续经营资格和存续状态)偿债能力、商业信誉。
在以自然人为借款人的个人信贷借款合同中,银行应首先通过有效身份证明、印章等核实签约人是否为借款人本人。已满18周岁,精神正常,能够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及其后果的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中国国籍的港澳居民,其借款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障碍。为确定港澳居民的国籍,对港澳居民申请贷款的,应当由当地的律师事务所出具身份公证。
订立合同 篇2
一、合法原则劳动合同内容应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制定一些内容(如:禁止任职期间谈恋爱、禁止结婚、禁止结婚、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等剥夺劳动者权利的规定),即使合同中有约定,也会被认定为无效。
二、公平原则
1、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等应当公平、合情合理。
2、用人单位不能利用本身强势地位,约定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
3、用人单位不能单方面制定一些霸王条款或格式合同强加于劳动者,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不能显失公平。
三、平等自愿原则
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双方法律主体是平等的,也就是人格是平等的。
用人单位不能利用强势主导地位强迫或威胁利诱劳动者违反本人意愿的情况下签字。
四、协商一致原则
1、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体现当事人的合意。
2、用人单位不能趁机利用劳动者的弱势地位或急于找到工作的迫切需要心理,强迫或利诱劳动者签字同意。
3、用人单位一方提供的格式合同或协议,在其单方格式合同或协议中不能约定免除或者减轻用人单位法定责任,排除或限制劳动者相关合法权利,如果违背了协商一致原则,仲裁委员会和(或)法院在审理时会不给予支持,应当认定为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五、诚实信用原则
劳动合同内容应当遵循道德标准、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当今国家正推行“依法治国”理念,国家法律体系也会越来越完善。同时劳动者的法律意识也越来越强, 所以最后奉劝一些别有用心的用人单位不能再像以前一样随意地违反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应该遵守国家法律,以人为本,善待员工、尊重人才,将员工当做公司的宝贵财富,巩固稳定劳动关系,劳资双方最终达到双赢局面。另外,如果说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经劳动者屡次提出仍拒不纠正的,可以及时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或工会进行举报投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订立合同 篇3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这里的“应当”是“必须”的含义,也就是说法律已明确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必须依照《劳动法》的规定,并具有劳动合同的.要件形式,才能建立劳动关系。根据法理,这应该属于强制性条款,意味着我国现行《劳动法》只承认书面劳动合同而排除口头劳动合同。在处理劳动争议时也以是否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主要的受理与不受理的依据,因此,书面劳动合同才是双方当事人建立劳动关系的唯一合法形式。由此可见,我国《劳动法》是不承认口头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的。
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分为书面和口头两种。当事人用口头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灵活、简便,但不便于履行和监督、检查,特别是发生劳动争议时,往往因空口无凭而难以处理。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严肃、慎重、明确,便于履行和监督、检查,一旦发生劳动争议,便于当事人举证,也便于有关部门处理。因此,许多国家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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