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合同

时间:2024-09-17 10:44:03 合同 我要投稿

处理合同8篇

  随着广大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人们运用到合同的场合不断增多,合同是企业发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知道吗,写合同可是有方法的哦,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处理合同8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处理合同8篇

处理合同 篇1

  一、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明确:

  ①解除劳动合同是否为合法有效,适用劳动法规是否得当,认定事实是否有偏差,是否有根据。

  ②将劳动合同的解除与行政处分区分开来,有些行政处分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有些行政处分则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③过失违纪一般不应解除劳动合同;违纪事实未查清的不能适用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初次轻微违纪未进行教育的,不适用解除劳动合同规定。

  ④把握违约与解除劳动合同的界限,解除劳动合同是因为用人单位或劳动者违约在先引起的,违约在先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当事人一方违约在先,另一方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如果一方故意制造违约条件,并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则是非法的。

  二、解除劳动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

  1、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和解。这里的用人单位包括用人单位设立的工会或者用人单位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2、由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所在街道或者政府部门指定的调解机构,例如街道下属的司法所或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调解。

  3、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劳动者在申请劳动仲裁时,应当明确几个问题:首先,案件由哪个仲裁机构或者哪级仲裁机构负责处理,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管辖问题。以南京市为例,一般来说,用人单位是在区级工商部门设立登记的',劳动者与该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当由单位所在地的区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如若用人单位是在市级或省级工商部门设立登记或者是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劳动者与该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当由市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目前,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仅负责受理部分部署企业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其次,申请劳动仲裁需要书写《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写明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相关自然信息(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民族、住址和联系电话,被申请人的全名、法定代表人姓名、办公地址及联系电话),仲裁请求以及事实与理由并提供相关可以支持自己请求的证据。上述材料需要提供副本二份,其中仲裁机构一份,被申请人一份。

  4、依法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和投诉。因目前南京市将劳动者可以主张的劳动权益依据职责划分分别交由两个部门(仲裁和监察)处理,导致劳动者为了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必须同时向两个部门寻求解决和处理。因此,当劳动者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以及补缴社会保险时,应当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举报和投诉。由哪个或哪级劳动监察部门处理与上述劳动仲裁机构的管辖原则相同,在此不再赘述。劳动监察部门应当自受理举报或投诉之日起60日内处理完毕。

处理合同 篇2

  现代资本市场为企业提供了多种方式的套期保值工具,从而使企业规避包括汇率风险在内的各种财务风险成为可能。随着企业涉外业务的增加、规避外汇风险需求的增长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各种外汇套期业务的数量将迅速增长。研究新的经济业务对会计理论和实务的影响成为会计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探讨了远期外汇合同的会计处理问题。由于远期外汇合同是一种较为简单、最为常用的套期工具,而且远期外汇合同的会计处理又涉及套期会计的一些核心问题,因此这一研究具有一定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远期外汇合同及套期保值概念

  远期合同(forwardcontract)是一个在确定的将来时刻按确定的价格购买或出售某项资产的协议。远期外汇合同是远期合同的一个子类别,是在将来某一特定时刻按事先确定的价格购买或出售特定种类外币的协议。从会计学角度来看远期外汇合同具有以下特殊的性质:首先,它是一种外币业务。

  目前会计理论中关于外币的定义有传统法和“功能货币”法两种。

  传统观念认为外币是公司总部或集团母公司的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功能货币”指的是某一级别的企业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主要环境中的货币。本文并不试图讨论采用何种外币概念的会计方法能更好的实现会计目标,而是假设在给定外币概念的条件下研究远期外汇合同的会计问题。远期外汇合同的会计处理经常涉及不同货币之间的即期、远期汇率问题。

  其次,远期外汇合同是一种金融衍生业务。金融衍生合同的一个重要特点是该类合同不需要初始投资或者初始净投资,与那些预期对市场条件具有类似反映的其他合同相比要少。企业在签订远期外汇合同时并不发生现金的流入或流出,但是这一合同却代表了符合资产或负债的权利或义务,应在财务报告中予以反映。公允价值是金融工具最相关而且是惟一相关的计量属性。公允价值指的是建立在合理可靠假设和推测上最佳估计的未来现金净流量的折现值。远期外汇合同的公允价值应该由合同规定的到期日的远期汇率决定。

  最后,签订外汇远期合同的一个重要目的(尽管不是惟一目的),是对外汇业务进行套期保值。所谓套期保值指的是通过购销套期工具使其公允价值或未来现金流的变动方向与被套期项目相反,从而有效地抵消特定风险导致的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可能带来的损失。套期会计的目的是要通过合理的方法和程序客观公允地反映企业通过对衍生工具的使用规避包括外汇风险在内的.各种财务风险的效果以及准确公正地评价管理当局运用这些工具进行避险活动的策略及其业绩。

  二。远期外汇合同的划分及其会计处理

  (一)投机与套期合同可以将远期外汇合同划分为两类:一类远期外汇合同的目的是投机于外汇价格走势,另一类对基础合同(被套期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做出这种划分的目的是对两类性质不同的远期外汇合同进行符合各自经济实质的会计处理。如果远期外汇合同用于投机,持有期间发生的利得或损失应当在各期加以确认,如果远期外汇合同被用作套期目的,则应当采用一些特殊的会计程序和方法以反映套期业务的经济实质。

  划分一项远期外汇合同是用于投机还是套期的标准是评估衍生工具预期能否有效抵消被套期项目在套期期间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风险。当且仅当远期外汇合同的签署有效降低了报告主体范围内的外汇风险,该合同才适合套期会计。合同类型的划分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企业管理当局的意图。这为管理当局提供了进行盈余管理的机会和途径。

  因此有必要要求管理当局制定一份详细的包括套期工具的辨别、套期项目和被套期风险的性质以及如何评估套期工具在抵消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有效性等方面的正式文档。这种备案性质的文档不仅可以防止管理当局通过任意选择远期外汇合同的会计处理方法而实现期望的会计结果,还有助于外部审计人员的对远期外汇合同处理的公允性进行职业判断。同时管理当局还应当在财务报告中披露有关远期外汇合同的信息,文章第三部分将专门讨论披露方面的问题。

  (二)FASB133号公告关于远期外汇合同的套期会计处理规定根据FASB133号《衍生工具和套期活动的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可以将用于套期的远期外汇合同进一步划分为四类,即对外币受险净资产或净负债套期保值、对可辨认承诺套期保值、对预期交易(现金流量)套期保值和对国外实体净投资套期保值。所谓对净资产或净负债套期保值,就是签订远期外汇合同以对冲某项已被确认的资产或负债的外汇风险。通常的情况是通过签订远期外汇合同,进口商套期保值其以外币标价的应付账款,或者是出口商套期以外币标价的应收账款。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应当同时确认因汇率变动而产生的基本合同与衍生合同的汇兑损失并相互冲减。其中远期合同以远期汇率记录,而基本的资产或负债以即期汇率记录。套期期间,即期汇率与远期汇率间差异产生的汇兑损益被认为是套期的成本计入当期净损益。

  远期外汇合同不仅可以是基于已确认的受险净资产或净负债,还可能基于一项可辨认的外币承诺。所谓外币承诺指的是一项将在远期成交的按外币结算的合同。可辨认承诺与受险净资产和净负债不同,该承诺并不符合资产和负债的人账条件,但与其相关的外汇风险仍然可以通过签订远期外汇合同而得以套期保值。FASB目前的规定是尽管基本承诺不作为资产和负债入账,但汇率变动对外币承诺以及远期外汇合同产生的影响均应作为损失或利得加以确认(均基于远期汇率),并相互抵消。

  如果远期外汇合同是基于一项预期的而不是承诺的交易,此时称作对预期的现金流量套期。

  由于没有像承诺交易中对交易进行价值调整的基础,所以在会计处理时仅考虑衍生合同的价值变化。具体的做法是将远期外汇合同在套期期间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并作为股东权益的独立项目累计下来。当预期交易实现后,套期工具的利得或损失再从综合收益中转出,并调整相关资产或负债的取得成本。

  另外在海外设有分支机构的公司还可能签订远期合同以抵消外币变动对净投资额的影响,此时称作对实体净投资的套期。在会计处理上对实体净投资进行套期而签订的远期外汇合同发生的汇兑损益不作为净损益而是直接调整净投资额,因为该种套期产生的损失或利得类似于股权权益的折算调整。

处理合同 篇3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11月13日起施行。

  局长 周伯华

  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违法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利用合同,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行为。

  第三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合同违法行为。

  第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监督处理合同违法行为,实行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推行行政指导,督促、引导当事人依法订立、履行合同,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 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欺诈行为:

  (一)伪造合同;

  (二)虚构合同主体资格或者盗用、冒用他人名义订立合同;

  (三)虚构合同标的或者虚构货源、销售渠道诱人订立、履行合同;

  (四)发布或者利用虚假信息,诱人订立合同;

  (五)隐瞒重要事实,诱骗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订立合同,或者诱骗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

  (六)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

  (七)恶意设置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条款,造成对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

  (八)编造虚假理由中止(终止)合同,骗取财物;

  (九)提供虚假担保;

  (十)采用其他欺诈手段订立、履行合同。

  第七条 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危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一)以贿赂、胁迫等手段订立、履行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二)以恶意串通手段订立、履行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三)非法买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买卖的财物;

  (四)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国家指令性合同义务;

  (五)其他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违法行为。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况下,为他人实施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提供证明、执照、印章、账户及其他便利条件。

  第九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

  (一)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

  (四)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五)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第十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

  (一)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

  (二)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

  (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

  (一)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二)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

  (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五)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

  (六)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当事人合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经督促、引导,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合同违法行为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嫌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xx年11月13日起施行。

处理合同 篇4

  一、引言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AS13)规定,亏损合同,是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企业对亏损合同的会计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如果与亏损合同相关的义务不需支付补偿即可撤销,那么企业一般就不存在现时义务,不应确认预计负债;反之,如果亏损合同的相关义务不可撤销,那么企业存在现实义务,同时若满足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并且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的应确认预计负债。

  2.待定合同变为亏损合同时,合同若存在标的资产,应当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按照规定计提减值损失,如果预计亏损超过了该减值损失,应将超过部分确认为预计负债;当合同不存在标的资产时,亏损合同相关义务若满足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则应确认为预计负债。

  (AS13应用指南关于亏损合同的会计处理规定比较笼统,实务中的处理仍有值得探讨之处,主要为对无标的资产的亏损的会计处理。本文通过案例对其进行讨论。

  二、案例分析

  例: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xx年8月签订不可撤销合同,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50件产品,合同价格每件100万元(不含税)。合同约定该批产品在20xx年2月10口交货。至20xx年末甲公司已经生产该产品40件,山于材料价格上涨,每件产品单位成本达到102万元,本合同已经成为亏损合同。预计其余未生产的10件产品的单位成本与已生产产品的单位成本相同。

  第一,假设未生产的10件产品不履行合同,需要支付违约金30万元。

  第二,假设未生产的10件产品不履行合同,需要支付违约金巧万元。对于第一种情况,按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编写的《中级会计实务》(20xx),甲公司20xx年末对该合同的会计处理如下:

  (1)有标的资产部分,确认资产减值损失:借:资产减值损失80;贷:存货跌价准备800

  (2)无标的资产部分,确认预计负债,计入营业外支出。履行合同发生的损失=10x (102-100) =20(万元),不履行合同发生的损失=30万元)。假设企业是理性的,决策时选择履行合同与支付违约金两者中损失较低者,本案例中选择继续生产产品交付给乙公司,故确认损失20万元:借:营业外支出20;贷:预计负债200

  (3)在产品完成生产后,将预计负债冲减库存商品:借:预计负债20;贷:库存商品200

  笔者认为,按上述方法进行会计处理有以下两方面不妥:

  第一,对无标的资产计提的预计负债增加了营业外支出不合理。依据会计准则,“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的是与企业口常生产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本案例中企业发生的无标的资产的损失是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中有可能产生的,而非与企业口常生产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所以把该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并不妥当。山于企业没能根据市场上对原材料供需情况的变化制定合理的产品销售价格区间,而是约定了固定的`销售价格,这样做不能有效应对材料价格的突然增长所造成的损失,因此产生了亏损合同。这可以归结为企业管理层对合同内容的管理不当,属于管理层的责任,所以将对无标的资产计提的预计负债增加管理费用更合理。

  第二,无标的资产部分的产品产出后冲减“库存商品”不合理。这样处理虽能冲减已生产产品的成本,但不能反映实际生产的产品数量,造成产品实际的减值损失无法确认,产品的真实价值不能如实反映,使得企业对该亏损合同的损失不能准确计量,最终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笔者认为,当待执行合同变为亏损合同时,将无标的资产的未生产的10件产品确认为预计负债,当该部分产品在生产完成后进行资产减值损失的确认,这样处理如实反映了完工产品的实际价值,也符合资产减值会计处理的实质,从而保证了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上述案例应做如下会计处理:

  (1)有标的资产部分,确认资产减值损失。借:资产减值损失80;贷:存货跌价准备800

  (2)无标的资产部分,确认预计负债。借:管理费用20;贷:预计负债200

  (3)在产品完成生产后,将预计负债转入存货跌价准备。借:库存商品1 020;贷:生产成本1020。借:预计负债20;贷:存货跌价准备200

  2.对于第二种情况: (1)有标的资产部分,确认资产减值损失。借:资产减值损失80;贷:存货跌价准备800

  (2)无标的资产部分,确认预计负债。履行合同发生的损失=10x (102-100) =20(万元),不履行合同发生的损失=巧(万元)。

  假设企业是理性的,决策时会选择支付违约金,故确认损失巧万元。由于这巧万元的损失是合同违约损失,属于与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支出,故应将其计入营业外支出。借:营业外支出巧;贷:预计负债15。如果企业基于双方贸易、合作伙伴等关系考虑,决定继续执行合同,则应确认损失20万元。这20万元损失属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中产生的,故应计入管理费用。借:管理费用20;贷:预计负债20。当产品完成生产后,将预计负债转入存货跌价准备。借:库存商品1 020;贷:生产成本1 020。借:预计负债20;贷:存货跌价准备200。

  三、结论

  综上所述,对于亏损合同无标的资产部分的损失记入“营业外支出”或“管理费用”科目,应区别具体情况:如果继续履行合同而造成的损失,属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中产生的,应计入管理费用,待产品完成生产后再计提减值损失;如果选择违约支付违约金,属于与企业口常生产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符合“营业外支出”的定义,应将该损失计入营、I}外支出。

处理合同 篇5

  一、处理方式:

  遇到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时该怎么办?

  1、提出要求,要求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2、若单位不签订的,可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

  二、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不管在什么情况下,单位不跟劳动者签劳动合同,最后都是要想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的。

  公司不签劳动合同时,如何赔偿劳动者

  一、 未签劳动合同需赔双倍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企业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应支付双倍工资。若未支付,职工可申请劳动仲裁。

  二、 若签了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辞职需提前30日通知企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辞职可能会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未签合劳动合同,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关系,不用承担赔偿责任。这样一来企业对劳动者的约束力就变弱了。

  三、 未签劳动合同能引起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成立。《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对企业是不利的。

  四、 单位不能以试用不合格为由辞退职工。《劳动法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签了合同约定了试用期,企业就能在试用期内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随时辞退职工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未签劳动合同就不存在试用期的问题,辞退职工就必须给付经济补偿金。

  五、 未签劳动合同依然不能免除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保费的义务。法律规定只要劳动关系存在,企业就应履行劳动法规定的各项义务。若不履行,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处理合同 篇6

  本案中,因涉案土地原为国有划拨土地,B公司与A公司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没有经过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故涉案租赁协议及补充协议均为无效。对此,各方当事人亦无异议。本案的关键在于,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的处理问题。关于合同无效的处理,《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到无效租赁合同,应如何适用上述.

  一、基本情况

  某A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某B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1995年10月1日签订了《协议书》。协议书内容如下:甲方(A公司)将河西第二苗圃的土地,租赁给乙方(B公司)三亩计2,000平方米供乙方使用,年租金为24,000元;土地租赁期限为六年;乙方在租赁土地上经甲方同意批准,可自筹资金自建生产用厂房628平方米及部分临时厂房、围墙及生产设施,供乙方生产使用,产权归乙方;如遇拆迁或征用,对方所付拆迁费归乙方;如甲方征用或转租该租赁土地场所须经乙方同意并赔偿乙方的一切损失。协议签订后,B公司即投入资金建设厂房,平整建设了宽6.6米、长83米的道路,购置变压器。20xx年10月1日及20xx年10月1日,A公司与B公司又续签了《协议书》,除租期(一年)外,其余条款与1995年10月1日《协议书》一致。1999年6月2日,以A公司为土地出租方(甲方)、B公司为土地承租方(乙方),又签订了《协议书》,约定:乙方筹集资金,在甲方的2,667平方米土地上修建围墙及房屋设施,建房屋约500平方米;新建设施以租赁方式由乙方先期使用,乙方每年交纳租金36000元;乙方先期使用期限为六年,自1999年10月1日起至20xx年9月30日止,到期后如乙方需继续使用,甲方应充分考虑到乙方所做的先期投入,而优先租用给乙方继续使用;如遇拆迁或征用,征用或拆迁费中与土地有关部分归甲方所有,与房屋有关部分归乙方所有;如甲方征用或转租乙方租赁的土地场所,须经乙方同意并赔偿乙方的一切损失。该协议签订后,B公司又投入资金建设厂房和其他房屋及围墙。B公司为履行1995年10月1日《协议书》和1999年6月2日《协议书》,投资建设厂房、道路、围墙以及变压器等生产设施。协议书约定由乙方投资建造的建筑物的产权到期后归A公司,涉案房屋仅有期限2年的临时建设手续,没有办理其它建设或产权手续。20xx年12月8日,A公司致函B公司,要求提前解除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涉案土地为国有划拨地,该土地于20xx年8月变更为某集团公司所有,土地性质为出让地。20xx年3月23日,某集团公司向B公司发出通知搬迁,限令B公司于3月31日前搬迁出租赁土地。B公司不同上述解除或搬迁的通知,并函告A公司与某集团公司。至二审判决作出时,B公司一直占用上述土地。

  20xx年5月,B公司诉至一审法院,请求确认B公司与A公司于1995年10月1日、20xx年10月1日、20xx年10月1日以及1999年6月2日签订的协议无效;请求判令A公司与集团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330万元人民币。B公司为证实其损失主张,提供了其厂房、围墙、道路及管道等设施明细及土地征用补偿计算标准,总计3279677.3元。两被告均不予认可。

  二、一审审理情况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关法律规定,国有划拨土地需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才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本案B公司与A公司所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涉案土地原为国有划拨土地,没有经过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及补充协议为无效。B公司所主张的330万元的经济损失,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B公司与A公司于1995年10月1日、20xx年10月1日、20xx年10月1日以及1999年6月2日签订的协议无效;驳回B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二审审理情况

  1.诉辩意见

  B公司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B公司的上诉理由主要有两点:(1)原审法院查清四个事实,一是B公司与A公司签订了两份主合同,到期日最迟的是20xx年9月30日。因此合同期限应为20xx年9月30日。二是A公司用B公司所建工厂得到了补偿并据为己有的事实。三是原审判决虽确认了土地租赁合同无效,但回避了A公司对于无效合同应承担主要过错这一要害。四是B公司为履行无效合同而造成的损失,原审法院没有查清。B公司基于对土地租赁合同的有效性、合法性的信赖,投入160万元的资金建设了仓库、厂房、道路等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B公司的建筑投入损失,与协议书无效有着直接因果关系。(2)两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征地补偿协议,两被上诉人拒绝提供,依据证据规则应作出对两上诉人不利的认定。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

  A公司提出三点答辩意见:(1)土地租赁协议书约定的土地使用期限已经届满,B公司的合同目的已经完全实现,协议书的效力对B公司并未产生任何影响,B公司没有产生任何损失。(2)B公司的建房行为是投资而非损失,在租赁期限届满的情况下,B公司的所有投资行为均已通过其经营行为获得满足,没有任何损失可言。(3)根据协议书约定,土地租赁期满,B公司应当返还土地,涉案房屋产权归A公司。至于涉案土地是否被征用及有无补偿,均与B公司无关,B公司对此不享有任何权利。请求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集团公司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B公司与A公司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因无效产生的法律责任应由B公司承担。B公司建造的建筑物为违法建筑,不应得到任何补偿。B公司已经实现建造房屋的价值,合同到期后,B公司拒不搬出的行为违反合同约定,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虽然A公司于20xx年12月8日致函B公司要求提前解除租赁协议,集团公司于20xx年3月23日向B公司发出通知,要求其搬迁出租赁土地,但上述两公司并未采取任何强制措施。依据B公司与A公司的协议,20xx年9月30日已到租赁届满期限,且B公司没有任何证据证明A公司承诺将土地继续租赁给其使用,B公司至今仍在租赁土地上正常经营。因此,B公司上诉称生产设施的损失不能成立。B公司主张的330万元的损失不能成立。综上,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律师视点

  本案中,因涉案土地原为国有划拨土地,B公司与A公司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没有经过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故涉案租赁协议及补充协议均为无效。对此,各方当事人亦无异议。本案的关键在于,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的处理问题。

  关于合同无效的处理,《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到无效租赁合同,应如何适用上述处理原则呢?

  1、租赁合同的无效不适用返还原则

  租赁合同属于继续合同,在租期内,承租人使用出租人的财产而支付租金,系连续性给付。租赁合同的连续性给付特征,决定了其已经履行的部分具有不可消灭的性质。如果已经全部或部分履行的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则由于承租人不可能向出租人返还其对租赁物已行使的“使用权”,从而必然排除了合同无效的溯及力的适用。否则,将导致承租人无代价地获得对租赁物使用的不公平结果。因此,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合同所已经产生的效果应作为一种事实状态予以保留。即出租人仍应保留其已获得的租金,承租人应返还租赁物而无权就租金请求返还。本案中,因B公司并未提出返还租金主张,根据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原则,不在本案所涉范围之内。

  2、租赁合同无效的损害赔偿原则及赔偿范围

  租赁合同无效的赔偿采用过错责任原则,承担过错损害赔偿需满足主观上有过错、因过错造成合同无效、损害事实、导致合同无效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条件。如果合同被确认无效,违约方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在缔约过失责任中,赔偿范围除积极损失外,仅限于信赖利益,且仅以履行利益为限。即当事人因信赖合同有效而履约,当合同被确认无效或撤销后,为订立和履行合同所支出的各种费用和代价即为当事人的损失。鉴于前述租赁合同的持续性特征,司法实践中对租赁合同无效的赔偿一般采取只对将来发生效力的理念,已经履行完毕的合同内容不受合同效力的影响。

  3、本案租赁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承租人B公司没有实际损失。

  本案中,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土地租赁协议书约定的土地使用期限已经届满,B公司的合同目的已经完全实现,合同的效力对B公司并未产生任何影响,B公司并未因此产生任何损失。其次,B公司的建房行为是投资而非损失,A公司对此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因双方在签订协议之时即约定了土地租赁期限,B公司的所有投资行为均是在既定的租赁期限前提下进行的,均是为满足其自身经营需要而为,故在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已经全部履行完毕的情况下,B公司没有任何损失可言。另外,土地补偿是土地使用权人因土地被征用受到损失而得到的经济补偿,B公司在租赁土地期间,该土地因政府统一规划使用权属发生了变化,但该权属变化对B公司依约使用土地并未造成任何影响,且B公司在租赁期限届满后仍在租赁土地上继续经营。此外,B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实A公司与集团公司之间存在土地征用补偿。

  综上所述,法院认定租赁合同无效,但判决驳回B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既合理合法,也符合本案实际。

处理合同 篇7

  【问题】:公司应当如何处理上述案件较为妥当?

  某公司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遇到一个棘手问题,员工甲20xx年1月1日进厂,但公司一直遗忘与员工甲签订劳动合同,员工甲知道公司如果不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需要向其支付双倍的工资,因此一直不动声色,直至 20xx年5月1日,公司对劳动合同进行了一次普查,才发现与员工甲漏签了劳动合同,公司表示要与员工甲补签劳动合同,员工甲同意补签,但是公司要先支付其20xx年1月至4月的另一倍工资,否则员工甲只愿意将补签劳动合同日期订在 20xx年5月1日。

  【案例分析】:

  针对员工甲的问题,介于签订劳动合同的主动权在于用人单位,且是因为用人单位的疏忽导致一直未能与甲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员工要求公司支付未及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是合法的,但是从本案实务操作角度考虑,公司完全可以先不去支付该员双倍工资,将劳动合同的'起始日期签订至20xx年5月1日,因为从员工的心理上并不愿意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以后如果仅为3个月的工资去起诉的可能性也很小,即使员工离职后去起诉,公司最终也仅是支付其3个月的另一倍工资,并没有其他的额外处罚。将劳动合同的起始日期签订至20xx年5月1日后,单位仍应向该员工发出《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让员工签收。如果发现其再次拒签劳动合同,应在20xx年6月1日前立即书面通知终止与其之间的劳动关系。如果已经满一个月的,也要立即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但此时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律师建议】

  (1)建议公司加强对劳动合同的管理,建立签订、保管、存档等规范体系;

  (2)针对员工拒签情形,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A、时间上把握:与其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或合同期满之日起,一个月内;

  B、形式上把握:书面通知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员工拒签合同的,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

  C、证据上把握:注意保留员工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证据。(意向书中设定拒签合同的原因,访谈笔录、证人证言等)

处理合同 篇8

  1、首先考虑协商解决租房纠纷

  当发生租房纠纷时,应该首先考虑以协商的形式解决纠纷。发生纠纷时,租赁双方应该理性的换位思考,不要将纠纷扩大化。

  2、协商不成的,可以请相关的组织调解

  发生租房纠纷时,租赁双方往往不能心平气和的协商问题,这时就需要请求外部的协助。居委会、村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律服务工作者都可以帮助进行调解。

  3、通过申请仲裁解决租房纠纷

  仲裁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时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解决纠纷的一种法定方式。但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应当双方自愿,并事先在合同中约定或事后达成仲裁协议。若事先在合同没有约定,事后双方当事人又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将不予受理。反之,双方当事人事先在合同中已有约定,或者事后已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向法院起诉,法院也将不予受理。仲裁具有司法行为的效力,一旦判决书生效,当事人不得再以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通过民事诉讼解决租房纠纷

  若当事人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诉讼方式解决的或者在纠纷发生后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租赁当事人违反相关规定,致使租赁合同无效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租赁当事人一方未履行相关法律规定的义务,致使租赁合同解除的,未履行规定义务的一方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造成另一方或者第三人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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