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合同

时间:2023-04-29 19:03:51 合同 我要投稿

【精选】单位合同四篇

  在当今社会,人们对合同愈发重视,我们用到合同的地方越来越多,它也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单位合同4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精选】单位合同四篇

单位合同 篇1

  企业之间借款的详细解读及相关规定:

  一、有关借款的金融法律法规

  1.《商业银行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2.《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3.《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1998年7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五条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4.《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6月28日)第二十一条

  “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5.《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6月28日)第六十一条

  “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6.1990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个问题第2条规定:

  “名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定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处以相当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罚款。”

  7.1996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裁决问题的解答》规定:

  “对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的出借方或者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出资方尚未取得的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依法向借款方收缴。”

  8.1996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

  “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对于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方逾期不归还本金,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发[1990]27号《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4条第(2)项的有关规定判决外,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的,则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借款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9.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如何确定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3号)规定:

  “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法民发[1991]21号)规定: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二、结论

  根据上面所引述的法律法规,可以很清楚的看到,企业之间的借款是不合法的,是不受到法律保护的。但公民(自然人)之间,公民(自然人)与法人之间,公民(自然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即民间借贷是合法的,受到法律的保护。

  三、企业之间借款的法律后果

  企业之间到底借款被确认为无效,即不受到法律的保护,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59条又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由此,从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看,对借款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应依据以下原则处理:

  1.维护金融秩序原则:对于企业之间借贷关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金融信贷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来认定其效力,对这类纠纷的处理,应当有利于维护金融信贷专营的秩序,有利于国家对资金市场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有利于引导企业正确使用资金。

  2.过错责任原则:主要是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作为借贷标的物的资金被占用期间的损失,应当按过错责任来承担。

  3.公平原则:是指在案件审理期间,应当公平地保护双方企业的合法权益,既要在明确责任的基础上,使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损失的一方得到合理弥补,又不应使任何一方从无效借贷中获得不应当得到的利益。

  根据以上原则,企业之间借贷关系被确认无效后,对涉及的借贷本金、利息及损失主要作如下处理:

  (一)对借贷本金的处理: 借贷本金作为无效借贷合同的标的物,必须全额返还给出借方,而不适用损害赔偿予以替代。

  (二)对借款利息和损失的处理: 在借贷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对合同中约定的利息和利润一般不予保护。

  在实践中,对无效借款合同项下的利息的处理一直都是沿用最高人民法院《联营纠纷解答》的规定,即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处以相当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罚款。

  其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对于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方逾期不归还本金,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发1990」27号《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4条第(2)项的有关规定判决外,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的,则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借款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四、企业之间借款的税务处理

  尽管在我国金融法律法规中,对企业之间的借款不作为合法行为,但根据现行相关文件规定,企业之间的借款及由此收取的利息或者资金占用费,视同金融业的贷款行为,应予以征收营业税,而不论该等借贷行为是否与现行金融法规相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条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资金增值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xx]1007)中,又再次强调: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xx]84号)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所以,企业之间发生的借款行为所产生的利息,贷款人是需要缴纳营业税。对于借款人而言,支付的利息可以在不超过规定限额的范围内从所得税前扣除。

单位合同 篇2

  业主与施工单位对某工程建设项目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中规定,在施工过程中,如因业主原因造成窝工,则人工窝工费和机械停工费可按工日费和台班费的50%结算支付。业主还与监理单位签订了施工阶段的监理合同,合同中规定监理工程师可直接签证、批准5天以内的工期延期和5000元人民币以内的单项费用索赔。工程按下列网络计划(如图5 -4)进行。其关键线路为A-E-H-I-J.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了下列一些情况,影响一些工作暂时停工(同一工作由不同原因引起的停工时间都不在同一时间)。

  (1)因业主不能及时供应材料,使E延误3天,G延误2天,H延误3天。

  (2)因机械发生故障检修,使E延误2天,G延误2天。

  (3)因业主要求设计变更,使F延误3天。

  (4)因公网停电,使F延误1天,I延误1天。

  施工单位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了一份索赔申请报告,并附有有关资料、证据和下列要求。

  (1)工期顺延E停工5天,F停工4天,G停工4天,H停工3天,I停工1天,总计要求工期顺延17天。

  (2)经济损失索赔。

  ①机械设备窝工费:E工序吊车,(3 +2)台班× 240元/台班=1200元;F工序搅拌机,(3+

  1)台班×70元/台班=280元;G工序小型机械,(2+2)台班×55元/台班=220元;H工序搅拌机,3台班×70元/台班=210元;合计机械设备窝工费1910元。

  ②人工窝工费:E工序,5天×30人×28元/工日= 4200元;F工序,4天×35人×28元/工日= 3920元;G工序,4天×15人× 28元/工日=1680元;H工序,3天×35人×28元/工日= 2940元;

  I工序,1天×20人×28元/工日= 560元;合计人工窝工费13300元。

  ③间接费增加:(1910+13300)× 16%=2433.6元。

  ④利润损失:(1910+13300+2433.6)×5%=882. 18元。

  总计经济索赔额:1910+13300+2433.6+882. 18=18525.78元。

  问题1.施工单位索赔申请书提出的工序顺延时间、停工日数、机械台班数和单价的数据等,经审查后均真实。监理工程师对所附各项工期顺延、经济索赔要求,如何确定认可?为什么?

  答案:关于工期顺延(工期顺延后的工程网络计划图,如图5 -5所示)和经济索赔。

  (1)工期顺延由于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应给予补偿(2分)。

  ①因业主原因:E工作补偿3天,H工作补偿3天,G工作补偿2天(1分)。

  ②因业主要求变更设计:F工作补偿3天(1分)。

  ③因公网停电:F工作补偿1天,I工作补偿1天(1分)。

  应补偿的工期:131-124=7天(1分)。

  监理工程师认可顺延工期7天(1分)。

  (2)经济索赔。

  ①机械闲置费:

  (3×240 +4×70 +2×55 +3×70)×50% =660元(1分)。

  ②人工窝工费:

  (3×30+4×35+2×15+3×35+1×20)×50%=5390元(1分)。

  ③因属暂时停工,间接费损失不予补偿(1分)。

  ④因属暂时停工,利润损失不予补偿(1分)。

  经济补偿合计:660+5390=6050元(1分)。

  2.监理工程师对认可的工期顺延和经济索赔金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案:关于认可的工期顺延和经济索赔处理因经济补偿金额超过监理工程师5000元的批准权限,以及工期顺延天数超过了监理工程师5天的批准权限,故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证经济索赔金额及工期顺延证书均应报业主审查批准(4分)。

  某建设单位(甲方)与某施工单位(乙方)订立了某工程项目的施工合同。合同规定:采用单价合同,每一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增减风险系数为10%,合同工期25天,工期每提前1天奖励3000元每拖后1天罚款5000元。乙方在开工前及时提交了施工网络进度计划如图6-11所示,并得到甲方代表的批准。

  工程施工中发生如下几项事件:

  事件1:因甲方提供的电源出故障造成施工现场停电,使工作A和工作B的工效降低,作业时间分别拖延2天和1天;多用人工8个和10个工日;租赁的工作A的需用电的施工机械每天租赁费为560元,工作B的需用电的自有机械每天折旧费280元。

  事件2:为保证施工质量,乙方在施工中将工作C原设计尺寸扩大,增加工程量16,该工作综合单价为87元/m3,作业时间增加2天。

  事件3:因设计变更,工作E工程量由300m3增至360 m3,该工作原综合单价为65元/m3,经协商调整单价为58 元/m3.

  事件4:鉴于该工作工期较紧,经甲方代表同意乙方在工作G和工作I作业过程中采取了加快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使这两项工作作业时间均缩短了2天,该两项加快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费分别为20xx元、2500元。

  其余各项工作实际作业时间和费用均与原计划相符。

  问题

  1.上述哪些事件乙方可以提出工期和费用补偿要求?哪些事件不能提出工期和费用补偿要求?说明其原因。

  答案:事件1:可以提出工期和费用补偿要求(0.5分),因为提供可靠电源是甲方的责任(I分)。事件2:不可以提出工期和费用补偿要求(0.5分),因为保证工程质量是乙方的责任,其措施费由乙方自行承担(1分)。

  事件3:可以提出工期和费用补偿要求(0.5分),因为设计变更是甲方的责任,且工作E的工程量增加了60 m3,超过了工程量风险系数10%的约定(1分)。

  事件4:不可以提出工期和费用补偿要求(0.5分),因为加快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费应由乙方承担,因加快施工而工期提前应按工期奖励处理(1分)。

  2.每项事件的工期补偿是多少?总工期补偿多少天?

  答案:事件1:工期补偿1天(0.5分),因为工作B在关键线路上其作业时间拖延的1天影响了工期(1分);但工作A不在关键线路上其作业时间拖延的2天,没有超过其总时差,不影响工期(1分)。事件2:工期补偿为0天(0. 5分)。

  事件3:工期补偿为0天(0. 5分),因工作E不是关键工作,增加工程量后作业时间增加(360-300)m3/(300m3/5天)=1天,不影响工期(1分)。

  事件4:工期补偿0天(0.5分)。采取加快施工措施后使工期提前按工期提前奖励处理(1分)。该工程工期提前3天。因工作G是关键工作,采取加快施工后工期提前2天,工作I亦为关键工作,采取加快施工后虽然该工作作业时间缩短2天,但受工作H时差的约束,工期仅提前1天(1分)。

  总计工期补偿:1天+0天+0天+0天=1天(1分)。

  3.假设人工工日单价为25元/工日,应由甲方补偿的人工窝工和降效费12元/工日,管理费、利润等不予补偿。试计算甲方应给予乙方的费用总额为多少。

  答案: 事件1;人工费补偿:(8+10)工日×12元/工日=216元(1分)

  机械费补偿:2台班× 560元/台班+1台班× 280元/台班=1400元(1分)

  事件2:按原单位结算的工程量:300m3 ×(1+10%)=330m3(0.5分)

  按新单价结算的工程量:360m3-330m3=30m3(0.5分)

  结算价:330m3× 65元/m3+30m3×58 元/m3=23190元(1分)

  事件3:工期提前奖励:3天× 3000元/天=9000元(1分)

  合计费用总额为:216元+1400元+23190元+9000元=33806元(1分)。

  某6层住宅楼工程项目时标网络计划如图6 -7所示,在工作日第5天下班后检查施工进度完成情况,发现A工作已完成,D工作尚未开始,C工作进行2天,B工作进行3天。

  问题

  1.绘制实际进度前锋线记录进度执行情况。

  答案:绘制实际进度前锋线(如图6-8中虚线所示)(10分)。

  2.对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对比分析,填写网络计划检查结果分析表。

  答案:网络计划检查结果分析见表6-8(10分)。

  某快速干道工程,工程开、竣工时间分别为当年4月1日和9月30日。业主根据该工程的特点及项目构成情况,将工程分为3个标段。其中第III标段造价为4150万元,第III标段中的预制构件由甲方提供(直接委托构件厂生产)。

  A监理公司承担了第III标段的监理任务,委托监理合同中约定监理期限为190天,监理酬金为60万元。但实际上,由于非监理方原因导致监理时间延长了25天。经协商,业主同意支付由于时间延长而发生的附加工作报酬。

  问题

  1.请计算此附加工作报酬值(保留小数后2位)。

  答案

  第III标段监理合同报酬为60万元

单位合同 篇3

  委托方(甲方):

  承接方(乙方):

  工程项目:

  甲、乙双方经友好洽谈和协商,甲方决定委托乙方进行居室装潢。为保证工程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特签订本合同(包括本合同附件和所有补充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居室规格:房型______层(式)______室______厅______厨______卫

  1、______室,计______平方米;

  2、______厅,计______平方米;

  3、______厨房,计______平方米;

  4、______卫生间,计______平方米;

  5、______阳台,计______平方米;

  6、________过道,计______平方米;

  7、其他(注明部位)____________,计________平方米。

  总计:装修面积____________平方米。

  3.装修内容:详见本合同附件(一)《家庭装潢装修内容单》和装修图。

  4.委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工程开工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6.工程竣工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工程总天数:________天

  第二条:工程价款

  工程价款(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元,详见本合同附件(二)《家庭装潢工程材料预算表》。

  1、材料款__________元; 2、人 工 费__________元;

  3、设计费__________元; 4、装修清运费__________元;

  5、搬卸费__________元; 6、管 理 费__________元;

  7、税金(3.41%)___________元;

  8、其他费用(注明内容)______________元。

  第三条:质量要求

  1.工程使用主要材料的品种、规格、名称,经双方认可。详见本合同附件(三)《家庭装潢工程材料决算清单》。

  2.工程验收标准,双方同意参照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t30-1999《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规定。

  3.装修中,甲方如有特殊装修项目或特殊质量要求,双方应确认,增加的费用,应另签订补充合同。

  4. 质量检查监督部门:上海市室内装饰行业协会家庭装潢专业委员会。

  5. 凡由甲方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产品质量由甲方自负;装修质量由乙方负责。

  6.甲方如自聘工程监理,须在工程开工前通知乙方,以便于工作衔接。

  第四条:材料供应

  1.乙方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价格条例规定,对本合同中所用材料一律实行明码标价。详见本合同附件(二)《家庭装潢工程材料预算表》。甲方所提供的材料均应用于本合同规定的装潢工程,非经甲方同意,不得挪作他用。乙方如挪作他用,应按挪用材料的双倍价款补偿给甲方。

  2. 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如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3.甲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详见本合同附件(四)《甲方提供装潢材料清单》的内容,应该是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并应按时供应到现场。如延期到达,装修期顺延,并按延误工期处罚。按甲方提供的材料合计金额的10%作为管理费支付给乙方。材料经乙方验收后,由乙方负责保管,由于保管不当而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五条:付款方式

  1. 合同一经签订,甲方即应付100%工程材料款和装修工费的50%;当工期进度过半( 年 月 日),甲方即第二次付装修工费的.40%。剩余10%尾款待甲方对工程竣工验收后结算。(注:装修工费包括人工费)

  付款百分比

  按付款方式表进行(略)

  甲方付清工程价款,详见本合同附件(七)《家庭装潢工程工程结算表》,乙方开具统一发票,向甲方办理移交及发放装潢工程保修卡,详见本合同附件(八)《家庭装潢工程工程质量保修卡》。

  甲方在应付款日期不付款是违约行为,乙方有权停止装修。验收合格未结清工程价款时,不得交付使用。

  2.工程装修中如有项目增减或需要变动,详见本合同附件(五)《家庭装潢工程工程项目变更表》,双方应签订补充合同,并由乙方负责开具装修变更令,通知装修工地负责人。增减项目的价款,当场结清。

  3.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期限预付工程价款的,每逾期一天按未付工程价款额的1%支付给乙方。

  4.甲方在居室装潢中,如向银行按揭,须将按揭的凭证及相关文件(复印件)交给乙方。

  第六条:工程工期

  1.如果因乙方原因而延迟完工,每日按工费的1%作为违约金罚款支付给甲方,直至工费扣完为止。如果因甲方原因而延迟完工,每延迟一日,以装潢工程价款中人工费的1%作为误工费支付给乙方 元。

  2.由甲方自行挑选的材料、设备,因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和工期,其返工费由甲方承担,由于乙方装修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变。

  3. 在装修中,因工程质量问题、双方意见不一而造成停工,均不按误工或延迟工期论处,双方应主动要求有关部门调解或仲裁部门协调、处理,尽快解决纠纷,以继续装修。

  4.装修中如果因甲方原因要求重新返工的,或因甲方更改装修内容而延误工期的,均需签证,甲方须承担全部装修费用,如因乙方的原因造成返工,由乙方承担责任,工期不变。

  5.装修中,甲方未经乙方同意,私自通知装修人员擅自更改装修内容所引起的质量问题和延误工期,甲方自负责任。

  第七条:工程验收

  1.工程质量验收,详见本合同附件(六)《家庭装潢工程质量验收表》,除隐蔽工程需分段验收外,待工程全部结束后,乙方组织甲方进行竣工验收。双方办理工程结算和移交手续。

  2.乙方通知甲方进行工序验收及竣工验收后,甲方应在三天内前来验收,逾期视为甲方自动放弃权利并视为验收合格,如有问题,甲方自负责任。甲方自行搬进入住,视为验收合格。

  3.甲方如不能在乙方指定时限内前来验收,应及时通知乙方,另定日期。但甲方应承认工序或工程的竣工日期,并承担乙方的看管费和相关费用。

  第八条:其他事项

  1. 甲方

  1、必须提供经物业管理部门认可的房屋平面图及水、电、气线路图,或由甲方提供房屋平面图及水、电、气线路图,并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

  2、二次装饰工程,应全部腾空或部分腾空房屋,清除影响装修的障碍物。对只能部分腾空的房屋中所滞留的家具、陈设物等,须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均需与乙方办理手续和承担费用。

  3、如确实需要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应向所在地房管部门办理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装修中如需临时使用公用部位,应向邻里打好招呼。

  2.乙方

  1. 应主动出示企业营业执照、会员证书或装修资质;如是下属分支机构,也须有上级公司出具的证明;经办业务员必需有法人代表的委托证书。

  2.指派(姓名)__________为乙方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并按合同要求组织装修,保质保量地按期完成装修任务。

  3.负责装修现场的安全,严防火灾、佩证上岗、文明装修,并防止因装修造成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电、物品损坏等事故发生而影响他人。万一发生,必需尽快负责修复或赔偿。

  4. 严格履行合同,实行信誉工期,如果因延迟完工,如脱料、窝工或借故诱使甲方垫资,举查后均按违约论处。

  5. 在装潢装修范围内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自工程竣工甲方验收入合格之日算起,为12个月。

  第九条:违约责任

  合同生效后,在合同履行期间,擅自解除合同方,应按合同总金额的5%作为违约金付给对方。因擅自解除合同,使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应进行补偿。

  第十条:争议解决

  1、本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如发生争议,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双方应协商解决。或凭本合同和乙方开具的统一发票向上海市室内装饰行业协会家庭装潢专业委员会投诉,请求解决。

  2、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解决不成时,可以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单位合同 篇4

  甲方(用工单位)名称:XX

  地址:XX

  委托代理人:XX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年 月

  民族:

  文化程度:

  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

  现详细居住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根据甲方施工生产需要,甲方决定聘用乙方到甲方工地从事临时性工作,为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临时性用工劳务合同,双方应当依法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受聘期限

  经双方协商,聘用期限为:自 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

  二、劳动报酬

  1、甲乙双方约定,乙方的劳动报酬按每月元 (大写 )人民币支付。

  2、该工资包括甲方单位为乙方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工伤保险金、个人所得税、各种节假日加班及中夜班补贴、绩效工资、生活费、日常交通费等。

  3、每月三天(含三天)以内的病、事假工资照发,但必须履行请销假手续,三天以上的病、事假亦须履行请销假手续,聘用工资按实际请假天数减发。

  4、甲方为乙方提供受聘期间的住宿。

  5、若乙方提供了正常劳动,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劳动报酬不低于甲方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工作方式:

  甲乙双方约定,乙方在受聘期间采取不定时工作方式。

  四、社会保险:

  鉴于国家省内和省际社会保险统筹及其配套办法尚未健全和完善,甲方又系跨省、区作业的流动施工单位,乙方工作地变动频繁这一实际,经双方协商同意,甲方按XX省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将社会保险中甲方应为乙方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工伤保险金等按月计入在乙方工资清单中一并支付给乙方,由乙方本人自行到其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机构缴纳,若乙方不参加社会保险,其责任自行承担。

  五、乙方服从甲方的管理,受聘期间必须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听从甲方的工作安排和指挥,并应遵纪守法,树立吃苦耐劳的精神。

  六、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保护和职业危害防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工具。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必须注意安全,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制度及其标准。如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发生安全事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铜仁地区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之规定办理。

  七、合同期内,如乙方不能胜任甲方安排的工作或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已达到解除合同条件的,甲方有权解除与乙方的合同,如甲方违反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的,乙方也有权提出解除与甲方的合同,但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前,均应提前七天告知对方。

  八、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经甲方盖章、乙方签字后生效,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甲方代表人签名: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