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合同

时间:2023-05-03 18:05:32 合同 我要投稿

【实用】处理合同3篇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建立,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签订合同是为了保障双方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争端。合同有不同的类型,当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处理合同3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实用】处理合同3篇

处理合同 篇1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xx-02-1)第16.2.4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 28 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1)合同解除后,按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 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 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 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

  (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 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 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 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详见施工合同范本)

  2、剩余工程规模如果超过了200万元,即达到了国家规定的单项施

  工合同200万元以上,则必须进行公开招投标。

  (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20xx年)第七条规定

  (2)《湖北省招投标管理办法》(20xx第309号令)第十三条规定

  3、如果剩余工程规模在20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上,也应该进行招投标。

  (1)《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xx湖北省第229号令)

  第二条规定。

  从以上法律法规都有具体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

  20xx年实行的招投标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建议招标人在解除合同之后,重新进行公开招标。

处理合同 篇2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厂区内生活垃圾管理及符合环保要求,给员工营造一个洁净、舒适的生产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就甲方清运厂区内生活垃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清运地点、频次和时间

  1、清运地点:甲方委托乙方清运生活垃圾的地址为: 江阴鑫辉太阳能有限公司厂区内所有生活垃圾(不含建筑垃圾),共计5个生活垃圾房;

  2、清运频次:乙方必须做到生活垃圾每天清运一至两次;

  3、清运时间:上午9:00前完成或下午16:00前完成;

  二、协议时间

  本协议有效期为 1年,从20xx年 9月1日至20xx年9月2日止。

  三、费用及付款方式

  1、费用:本协议下的生活垃圾清运费为人民币45元/车 (大写:肆拾伍元/车)(吨位: 2吨)。

  2、结算方式:每天出入厂区的车辆由保安负责登记记录,费用按月度结算,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出具税务发票,收到发票后10日内,甲方以现金方式向乙方结算。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协议期间,在乙方无违约的前提下,甲方确保本协议下的生活垃圾由乙方清运。

  2、甲方有权监督检查乙方的生活垃圾清运质量。有权对乙方现场清运过程中出现的“满桶、漏桶、落渣、漏渣”等不符合生活垃圾清运质量的现象要求立即整改。

  3、甲方的生活垃圾一律投放到垃圾房内,并保证送给畅通。

  4、甲方如遇检查等特殊情况,可提前书面或电话通知乙方,临时履行清运义务,收到通知后乙方须配合甲方增加垃圾清运次数。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须按本协议要求,保质保量完成甲方委托的生活垃圾清运工作,应做到垃圾日产日清。委托清运的垃圾必须运送到垃圾场,按照符合环保要求的标准处理,不得未经处理随意倾倒,违规倾倒一车甲方有权给予乙方1000元罚款。因倾倒行为导致甲方被有关单位处罚、追偿的,则罚款和赔偿金由乙方承担。

  2、乙方每次清运后不得有“满箱和漏箱”现象,清运完毕后需将垃圾箱归位至指定位置。若乙方没有按时清运生活垃圾的,甲方通知乙方后,乙方应及时派人到现场检查、督促清运到位。

  3、乙方在清运过程中应采取有效安全措施防止车上垃圾在厂区抛、冒、滴、漏,如发生 “落渣、漏渣” 等现象时,须及时将现场清理干净。

  4、乙方在清运过程中有损坏垃圾箱及其他公用设施的,乙方负责照价赔偿。

  5、乙方如遇垃圾场变阻等特殊原因,应及时通知甲方主管人员,告知延迟清运,但最多不得延迟一天。

  6、协议期间,乙方须无条件的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和整改要求。

  7、乙方应指派专人检查、督促甲方现场的生活垃圾清运情况,及时收集甲方的反馈意见。

  8、乙方在垃圾清运工作时应做到安全、有序,自觉遵守甲方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安全行车,严禁夹带甲方财务出厂,乙方人员在垃圾清运工作时,发生伤亡等安全事故,应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违约责任

  1、乙方如没有履行日常垃圾清运工作,或日常垃圾清运工作不能按甲方要求保质保量完成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协议,并相应扣除乙方垃圾清运费。如乙方提出终止协议,需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方可终止协议。

  2、乙方每天清运生活垃圾没有达到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扣除当天的生活垃圾清运费用(特殊情况除外,但乙方必须事先通知甲方)。

  七、协议的续签

  本协议到期日前一个月,双方可协商续签事宜,协商一致可续签。

  八、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

  同意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九、附则

  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生效。

  2、本协议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甲方: 负责人签字:

  联系电话:

  乙方: 负责人签字: 联系电话: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20xx年 9月1日

处理合同 篇3

  合同纠纷处理方式

  1、 和解。

  和解是指当事人因合同发生纠纷时可以再行协商,在尊重双方利益的基础上,就争议的事项达成一致,从而解决纠纷的方式。和解是当事人自由选择的在自愿原则下解决台同纠纷的方式,而不是合同纠纷解决的必经程序。当事人也可以不经协商和解而直接选择其他解决纠纷的途径。

  2、调解。

  凋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下,通过运用说服教育等方法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纠纷。调解有两种方式一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当事人发生合同纠纷,可以向纠纷当事人所在地或者纠纷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二是行政调解。主要特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居中对合同当事人的纠纷进行调解。申请行政调解的.纠纷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申请人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的调解请求和事实根据;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但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或者已经向仲裁机构申请裁的。从及一方要求调解另一方不同意调解的,调解申请不于受理。 双方当事人接受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即应当按照调解协议书履行各自的义务。由于调解协议书不具有法律强制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不能就此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可以采用其他方式来解决争议。

  3、仲裁。

  仲裁是指发生合同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仲裁机关进行裁决并解决纠纷的方式。仲裁具有“准司法”性质,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4、诉讼。

  诉讼是指合同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如果没有仲裁协议,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合同纠纷依法予以处理。这是解决合同纠纷的最常见方式。合同纠纷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调解书必须履行,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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