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识标牌合同七篇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建立,关于合同的利益纠纷越来越多,签订合同是为了保障双方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争端。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合同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标识标牌合同7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标识标牌合同 篇1
甲方: 乙方:
甲方因工程施工的需要,将 工程委托乙方施工,为明确双方的相关权利和义务,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双方经自愿协商,本着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签定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名称及内容
工程名称:工程 工程内容、范围:详见下表
合同总价:(大写) 元整(¥: 元) 第二条 施工场地的提供 无。
第三条 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
3.1本工程合同价款总额:(大写)元整(¥: 元)3.2乙方将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制作、安装施工完毕后两日内验收,验收合格后五个工作日内付清工程款给乙方人民币(大写)
第四条 制作安装施工期限 第五条 工程验收
6.1凭甲方认可的施工图及报价单作为验收依据。
6.2乙方制作,安装施工完毕后,由双方组织人员共同验收。 第六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7.1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的质量、设计方案的规格、数量完成工作,否则应承担返工责任。
第七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8.1中途变更设计方案、规格、质量、数量等,因此而造成的工程量按实计算,工期经甲方批准后顺延;
8.2中途解除合同,造成乙方损失的`,应按乙方损失的全额赔偿; 8.3逾期支付合同价款,每逾期一天,按合同价款的0.5%偿付乙方违约金;若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完工,每逾期一天,按合同价款的0.5%偿付甲方违约金。
第九条 其他事项
乙方制作、安装、施工的工作成果质量保证期为壹年,质保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非人为原因损坏)由乙方进行免费维修,保证甲方正常使用。
第十条 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签定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补充条款
第十二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委托代表人(签字):
开户行: 账号: 联系电话:
委托代表人(签字): 开户行:账号:联系电话:合同签定时间: 年
月日
标识标牌合同 篇2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之规定,现就甲方委托乙方承揽中国石油联合生产指挥中心基地停车场车库及户外导视系统标牌制作安装事宜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制作内容及要求
1.1甲方委托乙方依据本合同规定,制作安装符合甲方要求的标识、标牌;
1.2具体规格、数量与边框材质详见附件一《停车场车库及户外导视系统标牌制作内容及报价单》所确定内容;
1.3乙方在制作安装的标识标牌必须保证质量,保修期为三年(因人为因素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产品的损坏,外物影响损坏、则不在保修范围内)。乙方在接到通知后72小时内处理完毕;
1.4安装地点为:新疆乌鲁木齐市;
二、项目费用及支付方式
2.1本项目制作、安装及维护总费用计人民币:壹拾陆万叁仟玖佰叁拾捌元整(¥0元 );
2.2合同签订后乙方提供本合同的全额发票,甲方须在收到发票五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项目总额的50 %预付款,即人民币:捌万壹仟玖佰陆拾玖元整(¥ 元);
2.3乙方制作完成甲方验收成品合格后,甲方支付乙方项目总额的40%项目余款,即人民币:陆万伍仟伍佰柒拾伍元贰角整(¥ 元);
2.4安装完成并由甲方验收通过后,甲方支付乙方项目总额的 10 %项目余款,
即人民币:壹万陆仟叁佰玖拾叁元捌角整(¥ 元)。
2.5甲方以转账或电汇形式向乙方付款。
三、项目制作安装期限
3.1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二十五天内完成合同所定项,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如雨、雪、四级以上大风)工期顺延;
3.2因甲方反复提出修改意见导致乙方工作不能按时完成时,可由双方协商确定延期时间;
四、双方权利义务
4.1甲方的权利义务
4.1.1办理标识标牌设置、安装所必须的报批手续及相关费用;
4.1.2有权对乙方的制作、安装提出建议和修改意见。有义务提供有关单位资料或其他有关资料供乙方参考;
4.1.3向乙方提供标识标牌位置并确保此位置无管道线路、可以施工;
4.1.4按本合同规定结算标识标牌的制作、安装费用;
4.1.5甲方协调好乙方在安装过程中的现场一切事宜,不得造成乙方产生窝工和停工的'损失。如情节严重,乙方有权利向乙方索要误工费;
4.1.6乙方在制作、安装及维护过程中,如发生工作人员受伤、伤病等任何安全问题时,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4.2乙方的权利义务
4.2.1自甲方通知可以现场施工起,按甲方提供的安装地点在规定的时间内制作施工并安装完毕;
4.2.2严格按照甲方确认的施工方案图纸进行制作、安装。如现场条件与施工图纸方案不符,应及时沟通,并与甲方协商修改方案;
4.2.3乙方在制作安装过程中,不仅要保证制作质量,应确保向甲方提供的制作物符合规定的品质,接受甲方的意见和建议;
4.2.4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和甲方的要求及时完成有关工作;
4.2.5由于乙方制作安装错误产生的问题,乙方有责任在设计制作上进行修改,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违约责任:
5.1甲方未能按本合同付款方式执行时,每逾期一日,应以合同总金额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计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将合同工期顺延;
5.2乙方如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本合同规定按时制作、安装标识标牌,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五作为违约金;
5.3乙方应保证工程质量、结构牢固性、抗风力等指标达到国家标准。如未达标乙方应承担返工及返工的相应损失,并承担由于制作及安装质量问题所致的一切后果;
5.4如属甲方原因,造成中途停工,停建,拆除等,均由甲方负责。乙方有权就实际施工情况要求甲方支付已完部分或全部的制作费;
5.5如属乙方原因,未能履行合同所定项,乙方须根据实际情况赔付甲方损失费用;
5.6乙方全部制作安装完工后向甲方书面申请验收,甲方收到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必须组织正式验收。甲方在完工后五个工作日内不组织验收,乙方可视同甲方验收工程质量合格;
六、合同生效与终止
6.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加盖单位法人公章,并有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6.2甲乙双方因故需变更或终止本合同时应提前通知对方,对本合同中的遗留问题取得一致意见,在补充条款中进行说明或签订补充协议。未达成协议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七、其他条款
7.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并形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执行;
7.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纠纷,双方通过协商解决,如有争议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7.3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二份,乙方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代理人(签章):
电话:
20 年 月 日
乙方: 代理人(签章): 电话: 年 月 日
标识标牌合同 篇3
甲方:醴陵泰安医院
乙
方:
甲乙双方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之规定,现就乙方承揽醴陵泰安医院标识标牌的制作安装事宜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标识标牌制作
1、规格、数量:见标识标牌甲方技术要求。
2、材质与投标时所提供小样材质相同。
3、标识标牌的.颜色、规格、款式选择必须按甲方的要求完成。
二:标识标牌安装
安装地点:医院综合大楼
三:工程造价及支付方式
1、标识标牌合同总价款:捌万柒仟玖佰肆拾元整。
2、支付方式:
安装全部完工验收合格后二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95%,余5%为质保金,质保期为一年,质保期满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部余款。
3、规格、数量增减按照乙方预算单价表及合同扣率执行。
四: 工程期限:
1、合同工期20天,签订合同后第二天开始计算。
2、因甲方反复提出修改意见导致乙方工作不能按时完成时,可由双方协商确定延期时间。
五、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权力、义务:
1、有权对乙方的设计提出建议和修改意见。
2、向乙方提供标识标牌位置并确保此位置无管道线路、可以施工。
3、按本合同规定结算标识标牌的制作、安装费用。
(2)乙方权力、义务:
1、 自甲方通知可以现场施工起,按甲方提供的安装地点在规定的时间内制作施工并安装完毕。
2、 严格按照甲方确认的施工方案图纸进行制作、安装。如现场条件与施工图纸方案不符,应及时报书面通知甲方,请甲方协商修改确定。
3、在标识标牌安装期间,乙方要严把质量关,保证标识标牌的安装安全、牢固,不存在安全隐患。
4、安装标识标牌期间出现的一切安全问题,由乙方负责。
5、在安装标识标牌过程中不得损坏主体工程墙面及屋顶,如有损坏乙方负责恢复。
六:关于验收
1、乙方全部制作安装完工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必须组织
正式验收,甲方在完工后3个工作日内不组织验收,乙方可视同甲方验收工程质量合格。
七:售后服务
1、楼顶不锈钢3年内不生锈,不褪色, 3年内免费维修和更换,3年以后出现问题只收取成本费用和工时费;
2、标识标牌上的颜色在6年内不褪色、不变形,若出现褪色、变形乙方负责免费更换。
八、违约责任:
1、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时间付款,每逾期一日,支付违约金1000元,工期顺延。
2、乙方未按合同第四条规定时间完工,每逾期一日,支付违约金1000元。
3、乙方应保证工程质量、结构牢固性、抗风力等指标达到国家标准。如未达标乙方应承担返工及相应损失.
九、此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醴陵泰安医院乙方: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电话:电话:
xx年10月26日
标识标牌合同 篇4
甲方:
乙方:
一.导言
甲乙双方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安装工程管理条例》的前提下,依据政府对广告装饰行业管理的有关条例、政策、法规之规定,在甲方认可乙方《公安路建行招牌发光字及灯箱报价单》的基础上,为保护双方利益,经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二.工程信息
1. 工程地址:甲方愿意将位于 市标识标牌工程交给乙
方 ,具体信息如下:
2. 工程类别
三.工程承包形式
本工程采取:合同价款内所施工项目以乙方提交的预算为准进行包工包料的承包形式,包干结算。乙方提交的《公安路建行招牌发光字及灯箱报价单》及预算中所涉及到的主要材料样本(板)甲方审核后甲乙双方签字认可无争议。
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工程变更项目及材料不在包干范围内工程项目,结帐方式同第六条。在施工过程中涉及到乙方预算书中没有的项目,甲方不得在没有下达相应变更的情况下,要求乙方施工。结帐方式与总合同付款同步。
四.工程价款
根据《建行招牌发光字及灯箱报价单》,经甲乙双方进行友好洽谈,确定本工程的合同价款为人民币:不含税造价 元无争议。
如果工程中发生预算包干外签证,施工工程结束后一星期内根据甲方代表签署的《甲方指令装饰工程变更单》和乙方提交的《变更申请单》等凭据结算包干外的变更费用。
乙方提交的变更方案甲方不同意的,乙方不得变更;甲方发出的变更指令,在满足工期、工程造价、已经采购的材料损失的条件后,乙方必须进行变更。施工中如有增减项目,甲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增、减项目,甲、乙双方协商议定.没有《甲方指令装饰工程变更单》和乙方提交的《变更申请单》,施工方将不予变更。
五.工期
本工程从 年月日到年月日结束。如果施工期间发生项目增减和材料变更时工期顺延,停电累计4小时按照一天计算,甲方没有按时付款乙方可以停工,停工工期顺延。以及甲方与相关配套工程影响乙方施工的,工期顺延。
六.工程款的支付
工程款采取三期付款方式。
第一期:合同签订之日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总价30% 即人民币元;
第二期:工程完工,使用单位验收合格后付工程总价65%即人民币 元; 第三期:一年保修期满后,甲方付工程总价 5%质保金即人民币 元;
七.工地负责人
甲方工地负责人: 甲方财务负责人:
乙方项目负责人: 乙方财务负责人:
八.工程的保修服务
8.1 本公司的用户,享有在保修期间内,因材料,施工工艺等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在付清全部工程款的前提下,公司提供48小时快速响应服务;人为原因造成的损害不予保修,如需维修,公司收取适当的工本费;
8.2 由甲方提供的材料,乙方只承担施工部分保修责任。
九.甲方权利及义务
9.1 甲方应为乙方提供水电设施和良好的施工环境,施工及生活用水电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9.2 甲方负责协调与其他施工单位的关系,并缴纳管理部门收取的各种管理费用;
9.3 甲方应派驻一名全权代表负责协调工作,甲方派驻的全权代表所签署的一切文件甲方均予以承认;
9.4 根据工程需要,甲方应派驻一名代表监督指导乙方工作,乙方必须接受甲方派驻代表的`工程质量和进度的管理。甲方派驻代表的所签署的一切文件甲方将予以承认;
9.5 甲方派驻的全权代表有义务协助乙方保障工地施工顺利进行。所有需要变更的材料和施工项目,必须由甲方全权代表提出,下达《甲方指令变更通知书》,乙方签字认可后才能变更,否则乙方不予变更。由乙方提出变更的,乙方向甲方发出《变更申请单》,甲方派驻的全权代表有义务对乙方的变更进行审核并签字确认。
十.乙方权利及义务
10.1 乙方施工人员在施工现场,应切实维护甲方利益,保护、看管好甲方的财物。不得损坏甲方的房屋设备器材;
10.2 乙方不得在现场使用非施工用途的大功率电器(生活用电除外);
10.3 乙方必须执行甲方所在地的有关管理规定,爱护环境,讲究卫生,维护公司形象;
10.4 注意保护成品、半成品、原材料,防止碰伤、划伤;
10
.5 确保施工作业扎实、规范,质量过硬。如因质量原因造成的返工,返工费由乙方承担。
十一.合同变更及终止
11.1 本合同包括合同附件、材料样板的变更,均需要取得甲、乙双方同意,并办理有关变更手续,不得随意变更合同及附件。
11.2 在施工中,如需对装饰项目进行变更,应提前一星期通知对方,并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如发生费用的增减,施工工期也应提前或顺延。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签《变更申请单》、或者不发《甲方指令变更通知书》,乙方有权中止施工并工期顺延。
11.3 在施工中,若因工程需要和其它原因更换合同中选定的材料,需经双方同意认可,并由要求更换方承担所发生的费用(运输费、搬运费、退料损失费)并签字认可。
11.4 合同签订后,一方如要终止合同,则按合同价格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若在施工过程要求终止合同,需对已完成的半成品和成品工程进行决算后,按上述约定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11.5 本合同执行完毕、保修期满、保修金结算完后合同失效。
十二.其它事项
12.1 《公安路建行招牌发光字及灯箱报价单》及乙方提交的材料样本等将作为合同附件,甲乙双方共同签署后均具有与合同正本同等法律效力。
12.2甲方发出的《甲方指令变更通知单》、乙方提交的《变更申请单》、《工程竣工验收单》、需要甲方确认的,甲乙双方共同签署后均具有与合同正本同等法律效力。
12.3 工程完工后壹周内,甲方应组织验收,逾期不予验收的,则视工程合格;甲方应按约定方式支付工程尾款,逾期不能支付的,则所有权归乙方所有,甲方另将承担该工程总价的2%作为每天的违约金支付给乙方。
12.4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
12.5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
十三.会签
甲方:乙方: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标识标牌合同 篇5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就甲方门诊大楼、住院大楼室内外标牌制作及安装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 项目及范围 门诊大楼、住院大楼室内外标牌的制作及安装。
二、 合同价格
合同总价暂定为:¥********(人民币大写:*******元整)。最终结算金额以合同附件《产品清单》单价合计数量总价结算。
三、 材质、工艺要求、数量级价格明细
(见《产品清单》及乙方所提供的《方案确认版》和《详图》);标识、标牌制作所采用的颜色、规格、团及字体必须按甲方签字确认的`图纸进行制作。
四、 付款方式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在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30%的预付货款;货到现场甲方在3个工作日内,项乙方至合同总价的70%;安装验收合格后(因甲方原因部分不能安装除外),甲方须在收到乙方提供的正规全额发票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至合同金额的95%;余下5%作为质保金,在验收合格后的三个月内,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五、 制作、安装及验收
1、 合同签订后,乙方按照合同的具体要求进行生产。甲方负责提供生产所需的<方案样式图>和文字等内容,并对乙方所提供的方案确认版、详图进行审核、签字确认。
2、 甲方负责安装位臵的确认、安装现场的指导协调工作。乙方负责组织专业的安装队伍,配备必要的安装工具和安装材料,按照甲方指定的位臵保质保量完成安装工作。
3、 安装完毕后,及法医双方共同到现场进行验收并签字确认。
六、 工期
在所有产品图纸确认后25天内完成全部制作及安装。为了确保工期要求,甲方需对乙方所提交的《方案确认版》、《详图》文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同步确认,因甲方不能及时确认,乙方的制作及施工工期将顺延。如因乙方原因,,致工期延期,逾期一天,将按5‰进行罚款。
七、 维修及售后服务
所有产品因质量问题免费维修一年,在维修期内如发现质量问题,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到达现场,免费进行维修、更换工作、如因甲方使用不当、人为损坏及不可抗拒因素发生的问题除外,乙方应积极破诶和维修并收取适当费用。保修期满后,乙方继续提供优质服务,定期回访,提供终身配件及维护。
八、 本合同附属的《产品清单》、《方案确认版》、《详图》等文件图纸经双方签字确认,作为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进行友好协商解决。
十、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自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备注:如新增其他项目以补充产品清单协议制作及结算。
甲方:(盖章)
负责人: 乙方:(盖章) 负责人:
20xx年8月8日 日期:
标识标牌合同 篇6
甲方:南京 民医院 合同编号:
乙方:南京 有限公司 签订地点:南京大厂街道
甲乙双方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规之规定,现就乙方承揽:南京江北人民医院标识标牌 的制作、安装事宜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广告制作、安装
1、规格 、数量:见标识标牌制作报价附图
2、材质:所有材质见附图标明
3、要求:所有制作、安装的标识标牌保修3年(人为因素损坏则不在保修范围内)另KT板写真和胶水板写真不在质保范围内。
4、安装地点:南京江北人民医院内(甲方指定)
二、质量标准
产品质量符合国标BS EN ISO 7823-3-20xx
三、工程造价及支付方式
1、标识标牌制作费(含安装):本合同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形式详见附件
2、支付方式:
制作安装完成,经甲方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合格后,在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价的95%,余款5%作为质量保证金在验收合格日起一年后14日内付清。
四、工程期限
1、合同签订日起15个工作日内(或以甲方通知为准)。
2、因甲方反复提出修改意见导致乙方工作不能按时完成时,可由双方协商确定延期时间。
五、双方权利、义务
甲方:
1、办理标识标牌设置、安装所必须的报批手续及相关费用。
2、有权对乙方的设计提出建议和修改意见。
3、向乙方提供标识标牌位置并确保此位置无管道线路、可以施工。
4、有义务提供有关单位资料或其他有关资料供乙方设计参考。
5、按本合同规定结算标识标牌的制作、安装费用。
乙方:
1、 自甲方通知可以现场施工起,按甲方提供的安装地点在7日内制作施工并安装完毕。
2、 严格按照甲方确认的施工方案图纸进行制作、安装。如现场条件与施工图纸方案不符,应及时报请甲方协商修改确定。
3、乙方对设计的作品享有著作权。
六、关于验收
乙方全部制作安装完工后,甲方接到乙方验收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必须组织正式验收,若甲方在7个工作日内不组织验收,乙方可视同甲方验收工程质量合格。
七、违约责任:
1、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时间付款,每逾期一日,应以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五计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将合同工期顺延。
2、乙方如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按时制作、安装完成标识标牌,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五作为违约金。
3、乙方应保证标示标牌质量、结构牢固。如产品在质保期内损坏,乙方应在3日内修复完毕,逾期未修复,每增加一日按余款的5%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4、如属甲方原因,造成中途停工,停建,拆除等,均由甲方负责。乙方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有权就实际施工情况要求甲方支付已完部分或全部的制作费。
八、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时人协商;协商解决不成的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九、此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一经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
十一、其他约定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南京江 民医院 乙方:南京邦昵 限公司(盖章) (盖章)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日期: 日期:
公司开户行:交通银行大厂支行
公司名称:南京 有限公司
银行帐号:
标识标牌合同 篇7
甲方(加工方):
乙方(承揽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标识、标牌制作、安装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标识制作概况
1.1标识制作名称:标识标牌设计、制作、安装标识制作。
1.2标识制作地点:。
第二条标识制作承包范围
2.1本标识制作承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承揽方负责按照加工方确认的设计图纸制作并安装标识标牌,具体位置由甲乙方现场确定;
(2)一切为正常完成施工所需的杂项和劳务,无论是否明确列示于合同文件之中。
第三条合同工期
3.1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以加工方书面通知的开工日期为准。
3.2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以及经承揽方书面同意的延长期限)。
3.3合同工期:个工作日。
第四条质量标准及材质标准
4.1按照国家及市现行的质量评定标准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执行,达到合格等级。
4.2材质标准:全部材料使用国家标准规范材料。
第五条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
5.1合同总价款:元整(小写:¥元整)。
备注: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固定总价组成详见附件一:标识制作量清单。
5.2付款方式:
(1)验收完成后日内,加工方支付合同结算总价款的%,即¥元整;
(2)标识制作总价款的%作为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质保金”),加工方在质保期(本合同规定为年)满以后的日内,向承揽方一次性付清,质保金不计任何利息。如在质保期内存在质量问题需要维修或更换的,而承揽方未能及时响应的,直接扣除质保金支付,不足以弥补加工方损失的,由承揽方补足。
5.3加工方向承揽方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第六条组成合同的文件
6.1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合同协议书;
(2)标识制作量清单(A4×1P)。
第七条标识制作的实施
7.1承揽方在标识制作实施过程中不得使用非国家标准的材料、设备或使用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材料、设备,如有使用,承揽方应按照加工方的要求立即更换,并且发生的材料和设备的费用由加工方在合同总价款中扣除,不予支付,如因此对标识制作实施造成延期或者其他损失的均由承揽方负责。
7.2承揽方向加工方承诺按照经加工方确认过的设计图纸进行制作和安装施工。按照约定日期竣工,并承担标识制作质量保证责任。且未经加工方同意,承揽方不得擅自将本合同标识制作向任何第三方转包或者全部分包。在标识制作实施、竣工及修补质量缺陷的过程中,承揽方应当遵守所有适用的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制度、标准,遵守安全施工的规定;应当采取必要和适当的措施,保持现场和标识制作的井然有序和安全可靠,以免发生安全事故,并承担因自身安全措施不当所造成事故的责任和费用;设置必要的防护与警示牌,保证邻近地区人员和财物的安全;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措施,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承揽方负责对施工过程中的人员和财物的安全负责,如果在标识制作实施、竣工及修补质量缺陷的过程中,出现安全事故导致的人员损伤、财产损失,由承揽方负责出面解决并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如造成标识制作工期延误的,承揽方并应承担逾期交付标识制作的违约责任。
7.3承揽方应严格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执行安装标识制作,随时接受加工方委派的代表的检查查验,为检查查验提供便利条件。如果检查、检测、检验的结果表明,材料、设计或者工艺有缺陷或不符合本合同的约定,加工方有权拒收此材料、设计或工艺,承揽方应当立即修复上述缺陷并保证其符合合同文件的约定。
7.4承揽方应保证标识制作质量达到国家或专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条件。如实施的标识制作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加工方可随时要求承揽方返工,承揽方应在加工方要求的时间内完成并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7.5承揽方在标识制作实施完毕后,加工方日内安排与承揽方共同进行标识制作验收。如验收不合格的,承揽方应在加工方要求的时限内完成修复工作,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给加工方造成其他损失的`,承揽方并应赔偿。
7.6承揽方负责实施的标识制作通过加工方的验收且加工方同意支付费用的,不免除承揽方对于项目标识制作的质量保证责任。承揽方保证交付的标识制作符合标识制作所要求的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如标识制作出现任何质量问题,承揽方应负责修复并承担全部责任。如因承揽方实施的标识制作质量不合格导致安全事故,对于所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承揽方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如果加工方因承揽方实施的不合格的标识制作而遭受任何损失的,承揽方应向加工方进行赔偿使加工方免遭损失。
7.7如承揽方和加工方对实施的标识制作质量有争议的,双方共同委托一家质量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鉴定结论认定承揽方实施的标识制作存在质量问题或者不能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则鉴定费用由承揽方承担,否则鉴定费用由双方分担。
7.8标识设计元素由加工方提供,如涉及工业产权、知识产权、版权、使用权、肖像权等相关法律问题其责任由加工方承担,承揽方不当使用的除外。在标识制作安装完成之后,承揽方应将加工方提供的资料全部返还加工方,不得留存任何形式的复本,承揽方亦不得将加工方提供的资料内容用于本合同以外的任何用途。承揽方制作完成的标识,其知识产权以及画面载体的所有权归属于加工方所有。
7.9承揽方保证其具备完成本合同项下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标识制作、安装等)的资质和条件。
第八条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定义:指在本协议签署后发生的、本协议签署时不能预见的、其发生与后果是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约的所有事件。上述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国际或国内运输中断、流行病、罢工,以及根据中国法律或一般国际商业惯例认作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一方缺少资金非为不可抗力事件。
不可抗力的后果:
1.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而不视为违约。
2.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并在其后的十五(15)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足够证据。
3.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各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
4.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5.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第九条违约责任
9.1如承揽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标识制作实施,每迟延一天,应向加工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千分之三的违约金。逾期超过15天的,加工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揽方承担合同总价20%违约责任。
9.2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逾期未足额付款的,每逾期一天,应按逾期金额的0.05%向收款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仍应履行付款义务。
逾期超过30天的,收款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付款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方法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凡本合同未尽事宜发生争议时,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加工方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第十一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需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协定。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但不得与本合同内容相抵触。本合同正本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
第十二条其他
标识制作报价清单属商业机密。合同任何一方,如未获得对方书面认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本合同的任何内容及相关的信息,否则守约方有权追究违约方的责任。
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年月日共同签署:
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电话:
传真:
合同执行负责人:
电话:
开户行:
帐号:
签署时间:年月日
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电话:
传真:
合同执行负责人:
电话:
开户行:
帐号:
签署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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