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管合同模板集锦七篇
在人们越来越相信法律的社会中,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签订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为。相信大家又在为写合同犯愁了吧,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保管合同7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保管合同 篇1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
保管人: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
寄存人: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
第一条 保管物
保管物名称
性质
数量
价值
瑕疵
保管费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
第二条 保管场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保管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保管物(是/否)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特殊保管措施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保管物中(是/否)有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具体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保管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第七条 寄存人交付保管物时,保管人应当验收,并给付保管凭证。
第八条 寄存人(是/否)允许保管人将保管物转交他人保管。
第九条 寄存人(是/否)允许保管人使用或者(是/否)允许保管人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
第十条 保管费的'支付方式与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 寄存人未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的,保管人(是/否)可以留置保管物。
第十二条 保管期限届满,保管人应当将保管物及孳息归还寄存人。
第十三条 保管人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
寄存人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一种)
(一)提交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本合同自保管物(交付/_________________)时成立。
第十六条 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 管 人
保管人(章): 住所:
营业执照号码: 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税号: 邮政编码:
寄 存 人
寄存人(章): 住所:
营业执照号码: 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税号: 邮政编码:
保管合同 篇2
保管箱承租人:__________________
保管箱出租人: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人向出租人租用位于(地址) _______之_______型_______组第_______号保管组_______个,双方约定遵守下列各条款:
第一条 合同的性质
本保管箱的利用关系为租赁。
第二条 对价缴付方式
承租人同意就下列方式之一择一打“√”,租用保管箱:
1、口租金及保证金。
2、口押租金(免再缴付租金及保证金)。
3、口其他(_______)。
第三条 租用期限
保管箱租用期限(以下简称租期)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算,以_______为二期。
承租人于期满时依第四条第二款或第五条方式缴足租金及保证金或押租金,本租约展延一期。
原采缴付对价方式如有变更者,均自变更日起重新算租期。
第四条 对价之缴付、补缴及退还
租金应于起租日及续约日,保证金或押金应于起租日,由承租人依当时出租人公告的租金费率标准或者当事人特别约定的租金费率缴付。保证金于续约时如有调整,其差额应由承租人补足或由出租人退还。
以押租金方式承租的,承租人于租期届满愿意续租,而出租人费率标准变动时,出租人应于租约到期前,以书面列明调整后的费率及应补缴或退还押、租金的差额及补缴的期限(至少三十日以上),通知承租人自下一租期起适用新费率。—在书面通知补缴押租金差额期间尚未届满前,或出租人未为书面通知时,视为依本租约条件续约。
前项情形于下一租期届至前,费率有调降的,仍应适用新费率。
第五条 转账授权条款
本租约每期应缴的租金以及应补缴或退还的保证金及押租金差额,承租人委托出租人于到期时:
1、口不通知承租人;
2、口通知承租人后;
3、口通知承租人后,承租人未于七日内通知出租人有关差额的退补方式;
同意就承租人开立于出租人_______银行、_______分行_______存款第_______号账户存款,自动转账代缴或将退款径行存人,并以本租约为授权证明。
本租约存续期间,有第三条第三款情形者,其差额应由承租人补足或由出租人退还。
第六条 保证金或押租金的抵扣
承租人因违反本租约约定致对出租人负有损害赔偿责任者,于损害赔偿金额确定时,同意出租人得径就所缴保证金或押租金抵扣,抵扣不足的,仍由承租人负责补缴。
第七条 承租人开箱手续
承租人开启保管箱应凭钥匙、原留签名或其他约定的辨视方法(注尸),填写开箱纪录卡经出租人核验后会同开箱,至开箱后除另有特别约定外,出租人不得继续会同办理,其或存或取,由承租人自理。但入库人数众多时,出租人有权合理限定同时进库开箱的人数。
第三人持有保管箱钥匙及承租人原约定之辨识方法,申请开启保管箱除另有特别约定外,双方同意视同承租人本人申请开箱,出租人不得拒绝。
第八条 置放物的范围与限制
保管箱由承租人自行置放有价证券、权利证书、贵重物品、纪念品及其他物品文件等,但不得置放危险物品、违禁品、易爆易燃品、有碍公共安全或卫生物品及潮湿有异味,容易腐败变质的物品。
承租人违反前款规定,致损坏保管箱或库房其他设备或使第三人放置的物品受到损害时,均由承租人负赔偿责任。
若有事实足令出租人怀疑承租人违反第一款约定,出租人得通知承租人于指定期限内处理,但为避免危害公共安全,或因司法、警察机关调查犯罪之需要,出租人得不通知承租人径行会同司法或警察机关依法搜索或扣押置放物;置放物被扣押的,出租人应将该情形通知承租人。
第九条 保管箱钥匙的持用、留存与保管
保管箱钥匙备有两把,一把交承租人持用,一把由承租人与出租人共同加封后留存出租人,承租期满退租时,承租人领用的钥匙应归还出租人。
出租人于租约终止前,不得使用上述封存的钥匙。但有第八条第三款但书、第十七条及第二十条情形的,不在此限。
承租人不得自行依样配制钥匙,一经发现即由出租人无条件没收销毁复制钥匙;因此发生纠纷与损害的,应由承租人负赔偿责任,
承租人遗失钥匙应付赔偿金_______元,因而致出租人或第三人受有损害的,应由承租人负赔偿责任。
第十条 出租人的注意义务
出租人对于保管箱及设置保管箱场所的安全、防护及修缮、开箱手续,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出租人提供保管箱及设置保管箱的场所,若未达到主管机关所订定的基本安全标准,或出租人对于进出开启保管箱的作业手续未完全依照其所订作业规章和本合同约定的程序操作者,推定出租人未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上述基本安全标准,附录于本合同之后,而为本合同的一部分,于该标准提高时,依新标准适用。
第十一条 损害赔偿责任
因保管箱的设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使承租人的置放物发生被窃、灭失、毁损或变质损害的,除另有特别约定外,双方同意依下列方式办理:
1、承租人于损害发生后申报其置放物品内容及损失金额,在未超过人民币_______元之范围内,由出租人依据承租人申报损失的金额径予赔偿。
2、承租入主张其损害逾前款金额者,在承租人举证证明其置放物品的内容及价值后,由出租人按承租人的实际损害负金钱赔偿责任,但最高赔偿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元。
前款第二项的情形,承租人能证明出租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不受最高赔偿金额的限制。
第十二条 (承租人或其继承人的通知义务)
承租人或其继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以书面或出租人语音服务系统或专线电话通知或其他约定方式通知出租人:
1、遗失钥匙或变更密码。
2、更换或遗失印鉴。
3、变更姓名。
4、承租人为法入团体,变更组织或代表人姓名。
5、因继承开始或其他重大情形暂停保管箱的使用。
出租人于前款第一、二、五项通知到达后至承租人办妥各项作业前,应停止本保管箱的开启作业。对因未停止而导致承租人或其继承人的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承租人或其继承人未依第一款规定通知出租人时,因此所受的损失,出租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租期届满未续租
租期届满,承租人应到出租人处办理续租或退租手续。
租期届满,于承租人办妥退租或续租手续并补缴租金或缴交逾期损害赔偿金和违约金前,出租人应停止会同开启保管箱。
逾期办理退租的,自原到期日起,至办理退租手续之日或破封开箱之日止,计收逾期损害赔偿金及违约金。
上述逾期损害赔偿金之标准,以办理退租手续当日租金费率为准,依同额之月租金,按月计收,未满一个月的,按日计收。违约金依逾期损害赔偿金加百分之_______计算。
第十四条 未依约定缴足保证金或押租金的处置
未依约缴足保证金或押租金时,承租人自逾期日起至缴纳日止依补缴______________利息,加计迟延利息。
第十五条 租约终止的程序与租金的返还
承租人可随时终止租约,但应亲自或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到出租人处办理。
承租人终止租约时应按月计付租金,不足一个月的,按日计收,自承租人已缴租金、保证金或押租金中扣抵后,由承租人补缴不足的差额或由出租人退还溢付的租金、保证金或押租金。
第十六条 出租人终止租约的事由及租金的返还
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书面于_______日前通知承租人终止本租约:
1、出租人因修缮、迁移保管箱或结束保管箱业务时。
2、出租人依第四条第一款约定,催告承租人补缴押租金差额,逾_______个月后,承租人仍未补缴的。
3、承租人对出租人积欠因租用保管箱费用,届期未清偿,经出租人订_______日催告清偿,仍未清偿的。
4、承租人因使用保管箱或进出保管箱设置场所对出租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害的。
5、有事实足令出租人怀疑承租人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第一款置放物的范围与限制的`约定,经出租人通知于指定期限内到出租人处处理,承租人逾期未办的。
6、承租人违反本租约其他约定。
出租人因前款第一项事由终止租约时,应按实际出租日计收租
金,并依法定科率加计利息后,退还已预收而未到期的租金,若出租人系依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事由终止租约时,应无息按日返还承租人已缴的租金。保证金、押租金,在办妥退租手续时无息退还。
上述应退还的租金、保证金及押租金可依法抵销。
第十七条 破封开箱事由及方式的约定
承租人在租期届满经出租人通知后,逾_______个月未办理续租,或本租约经终止,而承租人未在出租人通知期限内,配合办理停止使用保管箱事宜的,出租人可依法请求_______,会同办理破封开箱手续。
第十八条 破封开箱后对置放物的处置
破封开箱后,对箱内置放物依下列方式处理:
1、由出租人会同前条____________人清点置放物及编制清单后,暂行包裹签章封存,并立即通知承租人,限期_______个月内领回(注四)。
2、如承租人不于上述期限内领回,而所缴保证金或押租金不足抵偿逾期租金、破封开箱费用及其他损害赔偿时,出租人可以依法自行拍卖径行处分抵偿,有剩余时,另行存储候领,不足时,应由承租人负责补足。
3、承租人不于上述期限内领回,而置放物显无变卖价值时,承租人同意抛弃置放物所有权,任由出租人处置。
前款第二项及第三项情形,出租人应将其处理情形通知承租人。
第十九条 分租与转租的禁止
承租人不得将所租保管箱分租或转租第三人或将保管箱租赁权作为质权标的。
第二十条 第三人的强制执行
第三人向法院申请对承租人的置放物实施强制执行时,出租人应依法院之命令开启保管箱,移交置放物品于法院;置放物经移交予法院后,出租人应立即将其情形通知承租人。
第二十一条 文书的送达
承租人同意以本租约所载的住所为相关文书的送达处所,若承租人或其联络人的住所变更,承租人应立即以书面或其他约定方式通知出租人,并同意改依变更后的住所为送达处所;如承租人未以书面或依约定方式通知变更住所时,出租人仍以本租约所载的住所或最后通知出租人的住所,为送达处所,于通知发出后,经通常的邮递期间即推定为已送达。
第二十二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向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特约事项
承租人与出租人特别约定事项如下:
1、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四条 未尽事宜
本租约如有未尽事宜,由承租人与出租人另行约定。
第二十五条 本租约一式______份,由______方各执______份,以资信守。
承租人: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出租人: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
保管合同 篇3
甲方(保管人):
联系方式:
乙方(寄存人):
联系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保管物
保管物名称:
性质:
数量:
价值:
第二条、保管期限
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三条、保管费
1、保管费标准:____元/日;
保管费合计:____元。
2、支付时间:双方确认为下列第种: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全部保管费;
领取保管物之时支付全部保管费;
其它:
3、如乙方到期仍未领回保管物的,则期满后的保管费按本合同约定的保管费标准的%计算。逾期保管费于领取保管物之时支付。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4、甲方指定收款账号:
开户行:
户名:
5、发票:甲方应为乙方开具正规发票。
第四条、保管措施
1、保管场所:
2、保管措施说明:
第五条、交付
乙方交付保管物时,甲方应当验收,并给付保管凭证。
甲方签署的保管凭证作为甲方收到保管物的凭证;本协议的签署不视为甲方收到保管物。
第六条、转委托
双方确认为下列第种方式:
1、甲方不能将保管物转交他人保管。
2、甲方可以将保管物交由他人保管;同时不影响甲方作为保管人的义务与责任。
3、甲方可将保管物交由保管;同时不影响甲方作为保管人的义务与责任。
第七条、领取保管物方式
1、双方确认,保管方式为下列第____种:
1、任何人持保管凭证可领回保管物;
2、乙方本人或本单位盖章的授权领回保管物。
2、如甲方有要求,领回保管物时应进行签收。
3、如领回的保管物受损,乙方应在下列第种方式约定的期限内通知甲方:
领回保管物当时;
领回保管物天内。
超过上述期限的,视为保管物未受损害。
第八条、提前领取
如乙方提前领取保管物的,则保管费按如下第种方式结算:
按实际保管期限,根据本协议约定的保管费标准,据实结算。
即使乙方提前领回,乙方仍应按本协议的约定支付全额的保管费。
按实际保管期限,根据本协议约定的保管费标准,据实结算;同时,乙方应按剩余未履行部分期限对应的保管费用的%向甲方赔偿损失。
第九条、逾期未领处理
如乙方到期后超过天仍未领回保管物的,则甲方有权按如下第种方式处置:
通知乙方,如乙方在通知后天内仍未前来领回保管物的,则视为乙方放弃保管物所有权,甲方有权自行处置、转让、抛弃保管物;
此时视为乙方放弃保管物所有权,甲方有权自行处置、转让、抛弃保管物;
甲方按本条约定处理后,乙方无权向甲方要求赔偿损失或归还保管物,且仍应按本协议约定的标准向甲方支付保管费,至本协议约定的保管期限到期之日为止。双方另有协议的,按另外的协议处理。
第十条、留置
乙方未向甲方支付保管费或本协议约定的其它款项时,甲方(可以/不能)留置保管物。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时支付保管费及约定的其它费用的,每逾期一天,应按未付金额的0。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仍应支付保管费及约定的其它费用。
2、甲方未能及时归还保管物的,每逾期一天,应按保管物价值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仍应归还保管物。
3、根据本协议约定,双方互负已经到期的付款义务的',可以要求相应抵扣。
4、甲方再本合同履行期间,不得也不许可他人使用保管物,否则引起的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十二条、保管物灭失赔偿
保管物毁损/灭失时,甲方应按如下第种方式赔偿:
双方同意,甲方支付的赔偿金额不超过元(但甲方故意造成损失时除外),于确定毁损/丢失或不能归还之日内支付;
双方同意,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的保管价值的%向乙方支付赔偿金,于确定毁损/丢失或不能归还之日起五日内支付。
如果甲方在乙方要求领回或合同到期后十天内仍不能归还,则视为已经“确定毁损/丢失或不能归还”;保管物的主要功能无法正常使用时,视为“确定毁损”。
甲方按本款约定赔偿的,无需再向乙方支付其它违约金;但是甲方逾期支付赔偿的,每逾期一天,应按未付金额的0。1%向乙方另行支付违约金。
第十三条、争议解决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向市区(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其它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时成立。
2、补充约定:
本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收取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保管合同 篇4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
存货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管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双方本着合法原则、平等互利等价有偿原则、契约自由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经过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保管物
编号
包装
货物名称
品种规格
数量
质量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二、保管场所
1._________。
2.保管场所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的,依保管物的种类、价格,有偿还是无偿等情况确定适当的保管场所。
三、保管方法
1._________。
2.当事人约定的保管方法,保管人不得擅自变动。如果遇到了紧急情况,并且可以推定存货人如果知道此种危机发生也同意改变其约定的保管方法时,保管人可改变保管方法。
3.保管方法有特殊约定的,应以特殊约定的方法进行保管。
四、保管期限
1.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2.当事人之间对保管费用的付款期限没有约定或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进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如果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就依有关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五、保管费用及付款办法、期限
1.在保管物交付保管时,存货人应先行交付保管费用的_________%;
2.在保管期满,存货人提取保管物时,应交付其余保管费用;
3.保管费总额为_________;
4.保管费用一律以_________(方式)支付。
5.保管费用的金额依当事人的约定给付,当事人未约定的,应按价目表给付,没有价目表的,按习惯给付,没有习惯的按公平原则决定给付金额。在存货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可适当减少保管费用。
6.当事人对保管费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保管人和存货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则应根据保管习惯,认为该保管合同为无偿保管合同。
7.费用包括为维持保管物原状所支出的费用,如修缮费、治疗费,还包括设置仓库,雇佣看管人,准备适宜的场所,预防火灾危险的费用,以及相关的保险费用、税款等。
8.计费项目应按仓储保管部门的标准执行,但也可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双方还应就结算方式作出规定,存货人应按月支付保管费用。如果涉及银行支付的话,还应就银行账号、支付行的名称作出规定。在分期支付保管费用的情况下,保管费用应于每期届满时给付。
9.当事人之间对保管费用的付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进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如果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就依有关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如果还不能确定的,应当在领取保管物时,由存货人支付保管费用。
10.存货人未在约定的期限支付必要费用的,保管人可以就保管物行使留置权。如果保管物已返还,保管人则可以诉讼方式请求存货人支付保管费用。
六、保管物的交付及入库
1.保管物在交付保管时,保管人应当验收,确认有无损坏,并当面记录。存货人在提取保管物品时,应该当面检查,是否符合原样。
2.货物入库由保管人负责到供货单位、车站、码头等处提运货物或由存货人或运输部门、供货单位运货到库。
七、货物的验收及出库
1.验收由保管人负责进行,包括验收的内容、验收的标准、验收的方法和验收的时间。
2.验收的内容和标准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
(1)从外观可辨认的验收项目,如货物的数量和外包装状况;
(2)包装内的货物品名、数量、规格以外包装或货物上的标记为准,外包装或货物上无标记的,以供货方提供的验收资料为准;
(3)散装的货物按照合同规定或国家的有关规定验收。
3.验收的方法有全部验收和按比例抽取验收两种。
4.验收的时间自货物和验收资料全部送达到保管方开始,日期均以运输或邮电部门的戳记或直接送到的日期为准。但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5.货物出库应当验收并当面交接清楚,分清责任。
出库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出库地点:_________
出库运输方式:_________
6.货物进出库的具体手续,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当事人双方约定。货物的出入库计划一般应按年或月规定,按年或月规定有困难的,可以按季度规定。
7.货物出库是由保管人负责向运输部门申报运输计划、办理托运、发运手续等代为运输。
八、存货人(是/否)允许保管人将保管物转交他人保管。
九、存货人权利义务
1.存货人应当自己负担保管物灭失、毁损的风险。
2.存货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其他贵重物品而未作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一般物品予以赔偿,除非保管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3.存货人对于有瑕疵的保管物或按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保管物负有告知义务,在其违背其告知义务时,应承担风险负担义务。
十、保管人权利义务
1.存货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证,但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2.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
4.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存货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
5.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6.存货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存货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7.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存货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存货人。保管人返还的物品应为原物及原物在保管期限内所生的孳息。
8.保管人保管货币的,可以返还相同种类、数量的货币。保管其他可替代物的,可以按照约定返还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品。
9.存货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
十一、违约责任
(一)存货人违约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的品名、时间、数量将货物组织入库或提出退仓要求的,应赔偿保管人因此遭受的损失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违约所涉及的那一部分货物的3个月的保管费或3倍的劳务费。
2.货物验收入库时,未提供验收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齐全、不及时,对新造成的验收差错以及贻误索赔期负责。
3.对于易爆、易燃、有毒、放射等危险保管物以及易腐等特殊保管物应在合同中注明,并向保管人提供必要的保管运输技术资料,否则造成货物毁损或人身伤亡时,承担赔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4.货物包装不符合国家规定或合同规定的,造成货物毁损、变质的,由存货人负责。货物出库时,在保管人代办运输的情况下,存货人未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包装材料或未按规定期限变更货物的运输方式、到站、收货人的,应承担延期的责任和有关增加的费用,存货人调拨凭证上的差错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由自己负责。
5.因保管期满而逾期提货的,存货人应承担逾期提货部分的3倍的保管费用。
6.存货人已通知货物出库或合同期已到,由于存货人的原因不能如期出库,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保管人违约责任
1.保管人中途要求存货人入退仓的或者造成保管物不能按合同规定入库的,应赔偿存货人的运费,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违约所涉及的那部分货物的3个月保管费或3倍的劳务费。
2.货物入库时,不按合同规定的项目、方法和期限验收或验收不准确,由此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由保管人负责。合同规定按比例抽验的,保管人只对抽验的那一批货物的实际经济损失负责。
3.货物在保管过程中所发生的灭失、短缺、变质、污染、损坏是由于保管人不按规定操作或保管造成的,保管人应负责赔偿损失。
4.保管人发现货物有异常或者货物在临近失效期60天前应通知存货人,否则,保管人应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
5.货物在保管过程中,由于保管或操作不当而使包装发生毁损,由保管人负责修复或按价赔偿;造成货物损坏的,由保管人负责。
6.货物出库时,保管人没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交货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的数额为违约所涉及的那部分货物的3个月保管费或3倍的劳务费。
7.由保管人负责发运的货物没有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发货,应赔偿存货人逾期交付的损失,错发到货地点的,除按合同规定无偿运到规定地点外,并赔偿存货人因此而遭受的实际损失。
十二、声明及保证
(一)保管人:
1.保管人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保管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保管人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保管人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保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存货人:
1.存货人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存货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存货人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存货人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存货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十三、保密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____年。
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十四、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_________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
十五、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存货人:_________联系人姓名: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
保管人:_________联系人姓名: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十六、争议的处理
(一)本合同受_________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二)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七、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十八、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九、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_____份,送_________留存一份。
保管人(盖章):____________ 存货人(盖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保管合同 篇5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保管箱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承租人向出租人租用位于的型组第号保管个。
第二条对价缴付方式承租人同意就下列方式择一打“√”,租用保管箱:
1.租金及保证金。
2.押金(免再缴付租金及保证金)。
3.
第三条租用期限
1.保管箱租用期限(以下简称租期)自年月日起算,以为一期。
2.承租人于期满时依第四条第二款或第五条方式缴足租金及保证金或押金,本租约展延一期。
3.原缴付对价方式如有变更者,均自变更日起重新算租期。
第四条租金
1.租金应在起租日及续约日,保证金或押金应于起租日,由承租人依当时出租人公告的租金费率标准或者当事人特别约定的租金费率缴付。保证金于续约时如有调整,其差额应由承租人补足或由出租人退还。
2.以押金方式承租的,承租人于租期届满愿意续租,而出租人费率标准变动时,出租人应于租约到期前,以书面列明调整后的费率及应补缴或退还押金的差额及补缴的期限(至少三十日以上),通知承租人自下一租期起适用新费率。在书面通知补缴押金差额期间尚未届满前,或出租人未为书面通知时,视为依本租约条件续约。
3.前项情形于下一租期届至前,费率有调降的,仍应适用新费率。
第五条转账授权条款
1.本租约每期应缴的租金以及应补缴或退还的保证金及押金差额,承租人委托出租人于到期时:
(1)不通知承租人;
(2)通知承租人后;
(3)通知承租人后,承租人未于七日内通知出租人有关差额的退补方式。
2.同意就承租人开立于出租人银行、分行存款第号账户存款,自动转账代缴或将退款径行存入,并以本租约为授权证明。
3.本租约存续期间,有第三条第三款情形者,其差额应由承租人补足或由出租人退还。
第六条保证金或押金的抵扣
承租人因违反本租约约定,对出租人负有损害赔偿责任,于损害赔偿金额确定时,同意出租人直接就所缴保证金或押金抵扣,抵扣不足的,仍由承租人负责补缴。
第七条承租人开箱手续
1.承租人开启保管箱应凭钥匙、原留签名或其他约定的方法,填写开箱纪录卡,经出租人核验后会同开箱,至开箱后除另有特别约定外,出租人不得继续会同办理,其或存或取,由承租人自理。但入库人数众多时,出租人有权合理限定同时进库开箱的人数。
2.第三人持有保管箱钥匙及承租人原约定之辨识方法,申请开启保管箱,除另有特别约定外,双方同意视同承租人本人申请开箱,出租人不得拒绝。
第八条置放物的范围与限制
1.保管箱由承租人自行置放有价证券、权利证书、贵重物品、纪念品及其他物品文件等,但不得置放危险物品、违禁品、易爆易燃品、有碍公共安全或卫生物品及潮湿有异味,容易腐坏变质的物品。
2.承租人违反前款规定,致使保管箱或库房其他设备或使第三人放置的.物品受到损害时,均由承租人负赔偿责任。
3.若有事实足令出租人怀疑承租人违反第一款约定,出租人得通知承租人于指定期限内处理,但为避免危害公共安全,或因司法、警察机关调查犯罪之需要,出租人得不通知承租人直接行会同司法或警察机关依法搜索或扣押置放物;置放物被扣押的,出租人应将该情形通知承租人。
第九条保管箱钥匙的持用、留存与保管
1.保管箱钥匙备有两把,一把交承租人持用,一把由承租人与出租人共同加封后留存出租人,承租期满退租时,承租人领用的钥匙应归还出租人。
2.出租人于租约终止前,不得使用上述封存的钥匙。但有第八条第三款但书、第十七条及第二十条情形的,不在此限。
3.承租人不得自行依样配制钥匙,一经发现即由出租人无条件没收销毁复制钥匙;因此发生纠纷与损害的,应由承租人负赔偿责任。
4.承租人遗失钥匙应付赔偿金元(大写:元整),因而致出租人或第三人受有损害的,应由承租人负赔偿责任。
第十条出租人的注意义务
1.出租人对于保管箱及放置保管箱场所的安全、防护及修缮、开箱手续,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2.出租人提供保管箱及放置保管箱的场所,若未达到主管机关所订定的基本安全标准,或出租人对于进出开启保管箱的作业手续未完全依照其所订作业规章和本合同约定的程序操作者,推定出租人未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上述基本安全标准,附录于本合同之后,而为本合同的一部分,于该标准提高时,依新标准适用。
第十一条损害赔偿责任
1.因保管箱的设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使承租人的置放物发生被窃、灭失、毁损或变质损害的,除另有特别约定外,双方同意依下列方式办理:
(1)承租人于损害发生后申报其置放物品内容及损失金额,在未超过人民币元之范围内,由出租人依据承租人申报损失的金额径予赔偿。
(2)承租人主张其损害逾前款金额者,在承租人举证证明其置放物品的内容及价值后,由出租人按承租人的实际损害负金钱赔偿责任,但最高赔偿金额为人民币元(大写:元整)。
2.前款第二项的情形,承租人能证明出租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不受最高赔偿金额的限制。
第十二条承租人或其继承人的通知义务
1.承租人或其继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以书面或出租人语音服务系统或专线电话通知或其他约定方式通知出租人:
(1)遗失钥匙或变更密码。
(2)更换或遗失印鉴。
(3)变更姓名。
(4)承租人为法人团体,变更组织或代表人姓名。
(5)因继承开始或其他重大情形暂停保管箱的使用。
保管合同 篇6
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齐致律师事务所济南分所接受被上诉人北京某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依法出庭参加诉讼活动。现针对本案争议的问题,结合相关规定,提出以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采信证据正确,程序合法,判决结果公平公正,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无理,滥用诉权,企图逃避制裁,推卸责任,公然置事实和法律于不顾,混淆黑白,依法不应支持。为此,请求二审法院明镜高悬,依法驳回上诉人上诉,维持原判,保护北京某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
一、一审判决认定北京某某运输有限公司与上诉人保管合同纠纷案由定性准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采信证据正确,上诉人观点依法不能成立。
北京某某运输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和一审被告潘人美在20xx年1月10日签定的保管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都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受我国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第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是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第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上诉人违反了该协议,擅自处分了合同项下的货物,我方收取赔偿款是有充分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的。
二、保管合同可以是无偿的.。
山东恒丰橡塑有限公司按照北京某某运输有限公司的要求,在20xx年12月7日,20xx年1月2日将货物送达到新泰市新兴路中段陈真手中,为了预防纠纷的发生,北京某某运输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和一审被告潘人美在20xx年1月10日签定了保管合同,该保管合同只是将原先的“口头合同”落实到了纸面上。合同法第三十七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百六十六条 :“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
三、该保管合同签定后没有任何变更、解除、终止或撤消,到目前为止仍然是合法有效的。
四、上诉人上诉无理,滥用诉权,企图逃避制裁,推卸责任,上诉人到目前为止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没有提供合伙协议、投资比例、甚至连证人证言也没有。 上诉人根本没有任何证据推翻我方的证据。
五、北京某某运输有限公司业务员孙某收取对方的赔偿款是有充分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的。对方违反了合同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六、一审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是有充分证据的。
我方提供的一系列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体系,完全地、充分地、排他地得出了保管合同这一客观事实的存在。上诉人私自处分轮胎理应赔偿。
综上,代理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采信证据正确,程序合法,判决结果公平公正,依法应予维持。
保管合同 篇7
保管人: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
寄存人: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
第一条 保管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保管场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保管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保管物(是/否)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特殊保管措施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保管物中(是/否)有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具体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保管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第七条 寄存人交付保管物时,保管人应当验收,并给付保管凭证。
第八条 寄存人(是/否)允许保管人将保管物转交他人保管。
第九条 寄存人(是/否)允许保管人使用或者(是/否)允许保管人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
第十条 保管费的支付方式与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 寄存人未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的,保管人(是/否)可以留置保管物。
第十二条 保管期限届满,保管人应当将保管物及孳息归还寄存人。
第十三条 保管人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
寄存人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一种)
(一)提交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本合同自保管物(交付/_________________)时成立。
第十六条 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管人(章): 寄存人(章):
住所: 住所:
营业执照号码: 营业执照号码: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税号: 税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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