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合同

时间:2023-06-02 18:16:25 合同 我要投稿

处理合同模板集合十篇

  现今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合同对我们的约束力越来越不可忽视,签订合同也是避免争端的最好方式之一。那么合同要怎么拟定?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处理合同10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处理合同模板集合十篇

处理合同 篇1

  xxxx制造材料有限公司

  电厂25MW电站

  反渗透系统水处理技术要求

  甲方:沧州中铁电厂25MW电站

  乙方:

  一、目的及必要性

  25MW电站水处理车间因原水水质含盐量、氯离子、浊度以及金属离子含量较高,在水处理设备运行过程中,容易导致过滤器等预处理设备造成污堵,从而影响到出水水质,造成反渗透、混床等设备出水水质超标,混床树脂造成污染。为了保障设备的安全运行,降低生产成本,同时满足生产的需要,甲方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择与乙方合作,为甲方生产提供良好的水处理服务。

  乙方作为一家专业的水处理服务公司,以提供反渗透处理药剂承包的模式对甲方的反渗透系统进行水处理技术承包工作,在承包期间,乙方负责提供反渗透系统的絮凝剂、阻垢剂、杀菌剂及反渗透清洗药剂等;要求乙方对我放反渗透使用药剂情况进行技术服务,药剂到货数量以公司过磅为依据,我方核实后签字,乙方负责反渗透清洗工作、定期提交服务小节,及时提供相关的水处理技术咨询服务,并定期对反渗透设备进行拆检,确认反渗透运行正常。若乙方药剂质量存在问题,我方可以随时报请公司,更换厂家。

  二、甲、乙双方权利及义务

  根据甲方提供的现有设计参数,甲、乙双方按以下条款履行各自职责。

  甲方权利

  1)乙方必须提前对甲方水质进行取样化验,提供一份全分析报告然后针对甲方的工业水水质情况及反渗透进水要求进行加药。

  2)乙方的水质化学处理方案的选择和调整必须由甲方进行确认。

  3)对乙方的水质化学处理效果做出评价和考核,并以甲方的检测数据作为评价和考核的依据。如果检测数据双方有异议,则请第三方复检(GB/T12145-1999),资费由乙方负责。

  4)水质化学处理存在问题时,乙方应在2日内协助甲方清除乙方原因,甲方对乙方不合实际的水处理方案,有权停止使用,知道问题解决。

  5)乙方对本公司最新的水处理技术有义务下甲方提供。

  6)甲方对乙方提供的不合格药剂有权拒收,并要求退货或换货。有吃在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甲方义务

  1、 提供繁盛头系统药剂处理的详细技术资料。

  2、 协调好乙方和甲方个生产职能部门的关系。

  3、水系统出现非正常情况应及时向乙方通报。

  4、 系统新增用水电应及时向乙方说明,并提供相应的.水质要求。

  乙方权利

  1、 乙方在保证水质的前提下,可以对处理方案做出修改及调整。但必须提前告知甲方,双方一致同意后方可实施。

  2、 配合甲方由于生产工艺变化,从而进行反渗透水处理方案和部分指标的调整。

  3、 可以参加甲方对乙方的水质指标考核和现场检测试验工作,并共同确认最终结果。

  4、 对检测数据存在异议时,乙方可以参与分析,并由区级以上相应机构做最终确认。

  乙方义务

  1、 保证生产的安全运行。

  2、 预见反渗透水处理系统可能出现的问题并采取有效地预防措施,并及时告知甲方。

  3、 按现场技术服务要求按时定期提供工业水、反渗透进水及出水的水质报告和各类技术服务报告。

  4、 保证药剂按时按量供应,保证水处理药剂质量,因药品质量和技术方案处理不当,使膜元件受到坡缓及污染中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损失。

  5、 提供加入药品的主要成分说明,质量标准,加药方式等,提供现场指导,提供进口优质药剂及有关检验方法,及时推荐新技术。

  6、 根据水质分析和性能分析结果,及时调整优化处理配方。

  7、 乙方负责化验、监督。发现水质异常,乙方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在24小时内解决。

  8、 乙方提供与反渗透膜元件相匹配的絮凝剂、阻垢剂、杀菌剂及反渗透清洗剂等,如出现水质异常现象,免费对系统进行处理。

  9、 因甲方生产工艺和其他人为原因和不可抗力在成的水质恶化状况,乙方及时提供应急处理方案并负责实施。

  10、 乙方提供的药剂必须具有兼容性,针对性。不得有破坏膜元件的现象及操作存在。

  11、 及时提供加药方案。对不利于加药的设施进行整改。

  12、 负责人对甲方人员进行操作规程培训。 提供完整的现场水处理方案和控制方法,加药方法。

  13、 能够对甲方的系统改造提出建议及方法,帮助甲方有效地调整运行方式及清洗方式。

  14、 更具运行情况及时进行反渗透膜的清洗,清洗由乙方进行,清洗方法及清洗时间必须有甲方同意方可进行。

  三、水质分析项目及检查标准

  1、 乙方水质分析项目,分析频度如下:

  项目 频度 项目 频度

  电导率 1次/工作日 总碱度 1次/工作日

  PH 1次/工作日 总铁 1次/工作日

  总硬度 1次/工作日 浊度 1次/工作日

  氯离子 1次/工作日 药剂浓度 1次/工作日

  总铜 1次/工作日 SDI 1次/工作日

  2、水质管理及分析标准

  项目 标准

  反渗透进水余氯<0.1ppm

  反渗透进水SDI<4

  最大进水浊度<1.0NTU

  3、 技术要求

  采用阻垢剂可以提高水中的难容物质的饱和度,要具有以下功能:1.抑制析出的作用2.分散作用3.晶格扭曲作用4.络合作用

  不仅要具有抑制水中CaCO3,CaSO4,BaSO4和SrSO4等无机檐沟和铁,铝胶体在膜上的沉积,同时也能有效抑制氧化硅的沉积,降低过滤器出口余氯含量,保证反渗透系统能够长期安全运行。如果反渗透经过长期使用后,出现膜表面结垢污染的情况,要根据RO膜元件被污染的类型及造成污染的原因,做到对症下药,在进行清洗,以恢复膜的原有特性,清洗后要对造成膜元件的原因进行分析,做出相应的预处理防护措施。

  本厂使用的反渗透装置为2台60t/h,膜元件为韩国世韩生产,系统回收率≥75%,系统脱盐率≥99%,在加入药剂合理的情况下,每年反渗透清洗的次数不大于3次。

  1)产水回收率达到75%.

  2) 每年至少对RO膜抽检一次

  3)RO新膜使用周期不小于5年

  3、因药品到货不及时,以及药品质量问题和技术方案处理不当等原因,导致反渗透出水水质不合格、设备受损,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需由有关部门协调处理,请公司财务执行。

处理合同 篇2

  卖方:

  买方:

  第一条 标的物(名称、规格和材质、单价、数量、金额(本合同币种为人民币))

  第二条 质量条款 由于卖方所售废旧等物资是报废物资,没有材质单、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等相关资料文件,卖方对所售废旧等物资不给予任何质量方面的担保或保证;买方在使用、销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过程中,产生的质量、安全等问题,卖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由此产生一切的责任及后果由买方承担。

  第三条 结算

  买方处理成交后 个工作日内将全部废旧物资成交价款(或全部废旧物资成交预估款)人民币

  元存入卖方指定帐户,经卖方财务部门确认到帐后方可提货,待全部物资提清出库后,按实际计量数量进行货款结算,多退少补。

  第四条 提货方式及时间

  1、提货方式:买方应按卖方的安排,持《成交确认书》和财务部门开据的`货款到帐证明,自带车辆和装卸人员由卖方工作人员带领到仓库提货,提货费用买方自理,并要负责清理好现场。

  2、提货时间:买方应在货款到帐个工作日内将所有物资提清。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买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卖方的规章制度,按本合同条款规定履行义务 ,否则需承担违约责任,其竞买保证金不予以退还。

  2、买方未能在本合同第四条第2款约定的提货期限内提清全部物资的,每逾期一天向卖方支付 元的保管费用;买方逾期日未提清所有物资,卖方有权对卖方未提清物资另行处置,买方依据本合同第三条向卖方支付的款项,卖方不予返还。

  3、买方未能按第三条约定的付款期限向卖方支付款,每逾期一日,应按应付款项的 1

  向卖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卖方造成的损失。

  4、如买方逾期付款超过 日,卖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买方应按照本条第3款规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至本合同解除之日止),并赔偿卖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5、如卖方根据本条第4款规定解除本合同而另行处置本合同标的物,如另行处置价款低于本合同约定价款的,买方应赔偿卖方另行处置价款与本合同约定价款之间的差额。

  第六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引起的任何纠纷,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双方确定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向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2、向燕山石化公司申请调解。(合同双方均为燕山石化公司下属单位时适用)

  3、向中国石化内部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调处。(合同双方均为中国石化下属单位时适用)

  第七条 其他约定

  1、买方所购买的报废物资,不得以任何形式再回到燕化公司各生产系统, 一旦发现卖方保留追求其责任的权利。买方在处理以上废旧物资时,以不危害、破坏环境为前提,必须遵守国家关于环保、安全、环境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2、本合同签订于北京市房山区燕山。

  3、本合同自起生效。

  4、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卖方: 买方: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时间:年 月 日 时间:年 月 日

  电 话: 电 话:

  开户行: 开户行:

  账 号: 账 号:

  税 号: 税 号:

处理合同 篇3

  1、原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的,是否应续签劳动合同及其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显然,劳动合同法的立意十分明确,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必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所以,原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双方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用人单位就应当及时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

  那么未及时续签劳动合同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呢?《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系义务性法律规则,违反法定义务所需要承担的责任需要适用责任性法律规则。对此,《劳动合同法》第七章法律责任中的第八十二条明确“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原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应当在合理期限内续签书面劳动合同。这样,既符合劳动合同的立法本意,也未影响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续签劳动合同的权利。

  2、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是否适用劳动报酬的特殊时效?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为一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用人单位因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属于用人单位违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此二倍工资中除正常工资外的第二倍工资仅以正常的一倍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其实质不属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劳动报酬。因此,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不适用劳动报酬的特殊时效规定,应适用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一般时效规定。

  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xx]14号)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20xx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xx]12号)第三条明确“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原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未续签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的解除、终止应该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是:一个月以内的,用人单位未明确表示原劳动合同期满后,愿意继续使用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可以行使原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权,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此外,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者不愿意签订新的书面劳动合同或者比照《劳动合同法》的法定解除终止情形实施劳动关系的解除终止。

  二是:满一个月不满一年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者不愿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比照《劳动合同法》的法定解除终止情形实施劳动关系的解除终止。

  三是:满一年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解除终止情形实施劳动关系的解除终止。

处理合同 篇4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xx-02-1)第16.2.4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 28 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1)合同解除后,按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 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 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 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

  (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 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 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 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详见施工合同范本)

  2、剩余工程规模如果超过了200万元,即达到了国家规定的单项施

  工合同200万元以上,则必须进行公开招投标。

  (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20xx年)第七条规定

  (2)《湖北省招投标管理办法》(20xx第309号令)第十三条规定

  3、如果剩余工程规模在20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上,也应该进行招投标。

  (1)《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xx湖北省第229号令)

  第二条规定。

  从以上法律法规都有具体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

  20xx年实行的招投标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建议招标人在解除合同之后,重新进行公开招标。

处理合同 篇5

  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给付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给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接受方。根据定金合同纠纷经常遇到的有关问题,发生定金合同纠纷应按以下处理规则解决。

  (一)定金罚则的适用规则。

  我国合同法第115条对定金是这样规定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二)实际交付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处理规则。

  定金合同签订后,如果应当交付定金的一方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9条规定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担保法规定,定金合同自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既然定金合同尚未生效,所以当然不能强制支付。但定金合同作为买卖合同的从合同,交付定金又是主合同项下的义务。笔者认为对未支付定金的,可以催告履行,仍不履行可以解除合同。

  (三)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处理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0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实践中如果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延迟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四)合同部分履行时的处理规则。

  定金是担保的形式之一,作用是指担保主合同债务的履行,那么,其担保的范围应当是全部债务。全部不履行的,当然适用定金罚则,部分不履行,其不履行的部分仍在担保范围之内,定金的效力对其仍具约束力,依照公平原则,部分不履行部分,应当适用定金罚则。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债务,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与占整个合同的比例,计算未履行部分的定金额,适用定金罚则。所以,笔者认为那种认为合同部分履行不适用定金罚则的观点是错误的。

  (五)未按合同交付定金的处理规则。

  双方当事人确定了定金条款和数额后,定金合同并不立即生效,以当事人实际交付金为准,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一方未支付定金,该合同不可强制执行,那么拒绝交付定金的当事人是否应该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呢?笔者认为当事人不因定金合同的不生效而产生缔约过失责任。同时也不能认定当事人违约,更不能裁判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另一方当事人也未主张定金,由于定金合同不生效,则视为双方均放弃定金约定的条款和数额担保的权利。

  (六) 合同中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违约金的处理规则。

  《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从本条规定可以看出,合同当事人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的情况下,如果一方违约,对方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即对方享有选择权,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也可以选择适用定金条款,但二者不能并用。现实中,有些当事人在合同中既约定违约金,也约定定金,在一方违约时,对方要求违约金与定金条款并用。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或定金条款,就可以达到弥补因违约受到损失的目的;违约金相当于一方由于对方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一般说来,守约方根据违约金条款,就可以补偿自己因对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当然,在定金条款对守约方有利时,守约方也可以适用定金条款,按照定金罚则弥补自己的损失。

  (七) 订约定金的处理规则。

  主合同成立与否,定金合同均有效。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对订约定金问题做出了详细、明确的规定。该解释第1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的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条是对立约定金作的解释,立约定金也被称为订约定金,实践中如果当事人违反立约定金的应当按照担保法第89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八) 解约定金的处理规则。

  关于解约定金的.适用,实践中存在疑问。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笔者认为实践中一些当事人以承担定金为代价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准许。如果另一方当事人起诉到法院要求实际履行合同,人民法院应当驳回,此时,对主合同不能强制履行。而适用定金处罚后,并不排除有损失的一方要求对方损害赔偿,在守约方当事人损失大于定金收益的情况下,承担了定金的当事人仍然应承担赔偿责任,可以根据合同法第97条规定确定合同解除后的赔偿责任。

  (九) 不适用定金罚则情形。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本法所说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根据上述法律条文体现的原则,如果合同完全因不可归责双方当事人之事由的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定金应当返还。既然双方皆无过错,均应免责,互不赔偿亦不需惩罚,故定金应予返还。如果是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部分影响合同的履行时,应对其作部分免责,其余则按一方过错未履行合同的规则处理。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的,不能免除责任。

  (十) 第三人的过错导致合同不能履行适用定金罚则。

  凡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给付定金的,在实际交付定金后,如一方不履行合同除有关法定免责的情况外,即应对其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除该合同另有约定外,仍应对违约方适用定金罚则,合同当事人一方在接受定金处罚后,可依法向第三人追偿。总之,只有准确认识和全面掌握法律及司法解释关于定金合同的规定有关规定,并在实际交易中依法签订、履行定金合同,才能避免定金合同漏洞,预防定金合同纠纷发生,这对促进资金流通和商品流通,保证债权实现和交易安全,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处理合同 篇6

  委托方:

  受托方:

  为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经当事双方协商后就危险废物代处置事宜达成如下约定:

  一、委托方将产生的危险废物委托给受托方进行代处置,本合同约定的标的物为: 废包装桶90004149、废抹布90004149、废油渣90025212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委托期限: 壹 年,有 20xx 年 1月 4日至 20xx 年1 月 3 日止

  三、处置费用: 桶装及半固态4000元/吨、固态3000元/吨(不含运费)。

  四、处置费的支付方式:委托方应根据危险废物的数量先行支付处置费。对分批支付处置费的,委托方应提前 / 天通知受托方需处置的危险废物数量并支付处置费,受托方应当在收到处置费后 / 天内对委托方的危险废物进行处置;对一次性支付处置费的受托方在收到处置费后,按委托方的通知,受托方在一周之内完成处置。

  五、先行支付的处置费与需处置的危险废物数量不一致的,应以过磅的废物数量为准支付处置费。危险废物的数量即为危险废物的重量,包括装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危险废物的包装物重量。

  六、委托方对产生的危险废物应按废物的不同性质进行分类贮存,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污染和损失。

  七、委托方应如实告知受托方危险废物的性质,并对应装入容器的.危险废物置于容器中,否则受托方有权拒绝处置,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害后果由委托方承担。

  八、危险废物的风险转移:危险废物交付给受托方之前的风险由委托方承担,如实告知给受托方后的风险由受托方承担。但委托方对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和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在处置过程中给受托方造成损失的,由受托方承担赔偿责任。

  九、委托方、受托方共同承担危险废物转移联系的填报手续。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十一、本合同壹式两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委托方和受托方各执一份。

  十二、备注:受托方(危险废物专用车辆)运送。

  委托方(代表): 受托方(代表):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

处理合同 篇7

  生活污水处理合同

  委托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承接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甲、乙双方就乙方为甲方处理 生活污水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一、甲方委托乙方服务内容

  1、废水量:全年平均每天9 吨;

  2、废水接入方式,甲方通过管道将废水送至乙方。

  二、乙方服务形式

  1、按时按量按质接收甲方生活污水;

  2、处理受纳的污水,并确保达到国家标准与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

  3、按政府主管部门指定的位置和方式排放处理达标后的废水及安全处置废水处理污泥。

  三、双方责任

  1、乙方对甲方按时按量按质接纳的污水的'环保达标和排放负完全的责任;

  2、甲方按本合同及双方达成的其它补充协议按时足额支付给乙方废水处理费用;

  四、服务费用

  1、甲方按 元/吨水逐月支付废水处理运行费。每月5号前乙方应将废水量及综合服务费总额核算清楚并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10号前将运行费用足额划到乙方帐户。

  2、合约期内物价指数有较大变动(如水、电、其它商品等价格上涨),经双方协商后可调整废水处理运行费。

  五、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另行签订更改或补充合同,解决。

  六、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效力。

  七、合同经双方法人签字与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代表人:代表人:

  年月日 年月日

处理合同 篇8

  乙方:

  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甲方为提高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质量,现甲方将该小区的生活垃圾委托给乙方负责清运处理,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共同友好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执行:

  一、清运范围:甲方物业服务范围内的小区为,该小区内的生活垃圾交由乙方清运。

  二、工作要求:由乙方对上述范围的生活垃圾进行清运,每天二次,下午19:00之前清理完毕,并保证不存垃圾。乙方将小区内的生活垃圾从小区内设置的垃圾箱运出,送往垃圾转运站。乙方不得随意倾倒及污染环境,乙方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处理垃圾的由国家行政机关处理,其责任由乙方自负(如罚款及其他行政处罚)与甲方无关。

  三、合同期限: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期满双方愿意再合作则商议续签事宜。

  四、清运费用及付款办法: 甲方每月付给乙方垃圾清算费用人民币元。甲方于本协议生效后的第二个月与乙方结算第一个月的垃圾清运费,第三个月与乙方结算第二个月的垃圾清运费,以此类推。

  五、乙方每次清运垃圾应保证小区内垃圾箱周围干净,在小区内不得遗撒,对于遗撒、飘落的垃圾应立即清理干净,保证小区内环境卫生。乙方在清理垃圾的过程中给小区垃圾箱造成损坏的由乙方负责为甲方更新同等质量的垃圾箱;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一切事故与甲方没有任何经济关系。

  六、甲方与乙方不存在雇佣劳动关系。

  七、如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清运垃圾,则每天每个小区一次扣人民币元。

  八、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友好合作"的原则进行协商解决,其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处理合同 篇9

  逾期终止劳动合同引争议怎么办

  逾期终止劳动合同分三种类型,一为依法应当逾期终止的;二为约定可以逾期终止的;三为法定不允许逾期终止的。法定可以逾期终止的,包括:1.劳动合同制工人因工负伤还在治疗期间,劳动合同可以逾期终止,劳动合同期限应予延长到医疗终结时止。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合同期满的,应当逾期到 “三期”满再终止合同。3.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法定医疗期未满而合同期满的,应当逾期至医疗期满再终止劳动合同。

  约定可以逾期终止的,主要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法定终止合同时间已到,在何种条件下可以逾期终止合同的情形,须要注意的是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

  法定不逾期终止的情况有以下几种:1.合同期满或合同中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当事人一方要求终止合同,而另一方则坚持延续合同,致使出现逾期履行合同的状况;2.合同期满或合同终止的约定条件出现,合同应当终止,而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及办理终止手续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3.特殊工种可能影响职工身体健康国家限制工作年限(如放射性、高温、井下等有保护时间限制的),合同期满双方均同意延续合同的情形。

  什么情况下才认定为效力待定合同

  合同并不是双方当事人一签字就能生效的。合同的效力分为三种,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以及有效合同。其中的效力待定合同,是需要权利人追认之后才会产生效力。究竟什么情况下才认定为效力待定合同呢?

  一、无行为能力人所订立之合同。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可以订立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合同外,对其他的合同,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订立。一般来说,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除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以外的合同,必须经过其法定代理人事先允许或事后承认才能生效。

  二、限制行为能力人缔结的合同。

  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也必须要求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合同从主体资格上讲,是有瑕疵的,因为当事人缺乏完全的缔约能力、代签合同的资格和处分能力。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合同受有关法律效果上的利益时,无论是丧失权利或负担义务,纵使其在经济上获得巨大利益,亦不属于能获得法律上的利益。

  三、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缔结的合同。

  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与他人签订的合同是一种效力待定的合同。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尽管缺乏代理权,存在着主体的瑕疵,但是这种缺陷是可以通过本人的追认加以补正的。

  中国《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中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四、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

  无权处分是指无处分权人以自己名义擅自处分他人财产。依新合同法的规定,无权处分行为是否发生效力,取决于权利人追认或处分人是否取得处分权。

  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效力待定合同中,法律赋予有关民事主体以追认权、拒绝权,赋予相对人以催告权、撤销权。

  从上文中可以得知,效力待定合同并不是绝对的说是无效或者有效。因为效力待定合同是需要权利人追认的,如果权利人追认了,则效力待定合同就是有效的;如果不追认或者拒绝追认,则效力待定合同就是无效的。

  企业能否以内部调整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那么企业能否以内部调整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请阅读下文进行详细了解。

  【案情回放】

  某科技公司发现其公司部门设置凌乱,人员冗杂,欲。次日新整合。A部门被撤销并入B部门,程某对其职位变动很不满意,公司与其沟通多次,无果。次日,公司向程某发出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为:公司部门调整,与程某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请问:公司可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吗?

  【法律解析】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此举按照法律规定应向程某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4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共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法所指“客观情况”具有法定要求: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者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而本案中的情况不足以导致劳动同无法履行,因为公司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工伤解除劳动合同会有哪些风险呢

  工伤期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工伤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会得到哪些赔偿呢?赔偿标准是怎样的呢?

  工伤解除劳动合同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所以,在职工解除劳动合同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后,即无权要求原用人单位再行报销工伤复发的相关医疗费用。 从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职工可能会在以下“四个方面”存在损失:

  一是失去申请重新鉴定伤残等级的权利。《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而如果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而获取工伤待遇补偿后,即失去了伤情加重可申请重新鉴定劳动能力的权利。 重新鉴定伤情加重等级变化后待遇有何不同?没有明确规定。

  二是失去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的权利。《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需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即复发后可以继续依法享受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的报销以及停工留薪期待遇等。但此规定的前提是职工与用人单位仍履行劳动合同,保留工伤保险关系。如《江苏省劳动仲裁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苏劳仲委【20xx】6号)指出,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已终止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关系,工伤职工也已一次性领取了相关工伤待遇,由工伤职工旧伤复发需要继续治疗而引发的争议,仲裁委应不予受理。现实生活中,随着物价上涨,医疗费用愈来愈高,极有可能出现这样一种情形:职工在解除后工伤复发甚至伤情加剧,而后续的治疗费数额远远超过了解除时所获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导致生活陷入困境。 其它损失还有:

  三是失去了享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权利。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在用人单位无过错的前提下,由职工自己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四是失去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权利。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在未就业期间,依法不能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 就工伤职工主动解除劳动利益得失一事,用人单位要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引导,并进行针对性的解读。工伤职工应清楚地了解工伤待遇政策,以便做出理性选择。

  在什么情况下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呢

  劳动合同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呢?

  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在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时,用人单位享有单方解除权,无须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主要包括过错性辞退、非过错性辞退、经济性裁员三种情形。

  1、过错性辞退

  (1) 概要

  即在劳动者有过错性情形时,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在程序上没有严格限制。

  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若规定了符合法律规定的违约金条款的,劳动者须支付违约金。

  (2)适用情形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因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非过错性辞退

  (1)概要

  即劳动者本人无过错,但由于主客观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后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非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在程序上具有严格的限制。

  具体是指: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1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2)适用类型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注意以上每个条件之间的先后顺序关系)

  3、经济性裁员

  (1)概要

  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为降低劳动成本,改善经营管理,因经济或技术等原因一次裁减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以上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劳动者。

  经济性裁员具有严格的条件和程序限制,用人单位裁员时必须遵守规定。

  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2)适用情形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3)裁员时应优先留用的人员

  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4)裁员后重新招录的限制

  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时,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5)经济性裁员的例外

  即用人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依据第40条非过错性辞退和第41条经济性裁员的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除劳动合同争议的处理方法

  解除劳动合同争议的处理方法有哪些?如何处理劳动合同纠纷?

  解除劳动合同争议

  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明确:

  ①解除劳动合同是否为合法有效,适用劳动法规是否得当,认定事实是否有偏差,是否有根据。

  ②将劳动合同的解除与行政处分区分开来,有些行政处分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有些行政处分则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③过失违纪一般不应解除劳动合同;违纪事实未查清的不能适用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初次轻微违纪未进行教育的,不适用解除劳动合同规定。

  ④把握违约与解除劳动合同的界限,解除劳动合同是因为用人单位或劳动者违约在先引起的,违约在先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当事人一方违约在先,另一方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如果一方故意制造违约条件,并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则是非法的。

  处理方式

  1、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和解。这里的用人单位包括用人单位设立的工会或者用人单位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2、由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所在街道或者政府部门指定的调解机构,例如街道下属的司法所或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调解。

  3、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劳动者在申请劳动仲裁时,应当明确几个问题:首先,案件由哪个仲裁机构或者哪级仲裁机构负责处理,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管辖问题。以南京市为例,一般来说,用人单位是在区级工商部门设立登记的,劳动者与该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当由单位所在地的区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如若用人单位是在市级或省级工商部门设立登记或者是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劳动者与该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当由市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目前,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仅负责受理部分部署企业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其次,申请劳动仲裁需要书写《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写明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相关自然信息(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民族、住址和联系电话,被申请人的全名、法定代表人姓名、办公地址及联系电话),仲裁请求以及事实与理由并提供相关可以支持自己请求的证据。上述材料需要提供副本二份,其中仲裁机构一份,被申请人一份。

  4、依法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和投诉。因目前南京市将劳动者可以主张的劳动权益依据职责划分分别交由两个部门(仲裁和监察)处理,导致劳动者为了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必须同时向两个部门寻求解决和处理。因此,当劳动者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以及补缴社会保险时,应当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举报和投诉。由哪个或哪级劳动监察部门处理与上述劳动仲裁机构的管辖原则相同,在此不再赘述。劳动监察部门应当自受理举报或投诉之日起60日内处理完毕。

处理合同 篇10

  甲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一、乙方遵依《_________》规定办理相关废弃物清理作业。

  二、乙方依进厂申请表(含废弃物基本数据表及其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交付甲方清除处理废弃物,并依申请表内容所纪录之废弃物种类、性质与数量交付。

  三、乙方至迟应于清运前提供废弃物性质左证数据与甲方。前述左证资料应为中文或英文。

  四、甲方为乙方清除处理之实际废弃物数量,以网络申报数量为准,未网络申报者,依下列方式之一认定之。

  (一)以固定容量之容器盛装者以下列方式之一认定:(以甲方之磅秤个别量称)

  1.使用甲方所提供之垃圾子车者,经甲方随车之磅秤量秤后当场打印磅单双方签认。如甲方之随车磅秤因故无法作业时,则以乙方前三次所交付同类废弃物之量秤纪录平均值代替之。

  2.使用乙方自备容器者,由甲方载回甲方所属之《_________》(以下简称本中心)后以电子秤过磅并打印或开立磅单左证。

  (二)以槽车、卡车或环保车整车过磅计量者:以本中心设置之地磅实际量秤之重量为准,并打印量测报表佐证。如本中心磅秤因故无法执行量称作业时,则以甲方另行指定之磅秤替代之。

  (三)使用甲方所售之专用垃圾袋盛装一般可燃性事业废弃物(生活垃圾)者,以专用垃圾袋规格及数量计算之。

  五、废弃物清除处理费依甲方公告之《_________》办理,并追溯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生效。废弃物清除处理费用计价依据以本契约第四条之认定数量为准。

  六、甲、乙方为共同维护本中心设备之妥善率,于交付废弃物时,乙方愿配合依甲方订定之《_________》交付废弃物。

  七、甲方为追踪辅导乙方之废弃物清除处理作业符合_________园区环境影响说明书内容,得派员携带证明文件进入乙方进行各项废弃物清除处理流向辅导检核工作,乙方应配合办理并提供相关数据供参;拒绝或借故拖延者依(废弃物收受作业要求》记点。

  八、甲方办理废弃物清除、处理之工具、方法、设备及场所如附件三所示,作为双方清除处理废弃物之依循。废弃物清除作业之频率、清除时间及地点由双方协议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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