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合同

时间:2023-06-09 09:22:05 合同 我要投稿

商品房合同模板锦集5篇

  随着法律观念的深入人心,人们运用到合同的场合不断增多,签订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为。那么问题来了,到底应如何拟定合同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商品房合同5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商品房合同模板锦集5篇

商品房合同 篇1

  1、商品房团购协议书

  (xx“住宅小区”)

  出卖人:兰州xx房地产有限公司

  xx公司

  (兰州xx房地产有限公司)

  购买人:甘肃省林业调查规划院职工团购房代表

  出卖人:兰州xx房地产有限公司

  xx总公司(兰州xx房地产有限公司)

  购买人:甘肃省林业调查规划院职工团购房代表

  第一条合同原则

  为充分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出卖人和购买人的合同义务,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购买人购买出卖人商品房一事达成本合同。

  第二条出卖人承诺

  1、出卖人xx工业城实业总公司(兰州xx房地产有限公司)已依法取得“雁滩家园”商品房开发项目的土地使用权,项目所占用的所有土地符合商品房住宅建设用地要求,出卖人具有商品房开发资质;

  2、根据出卖人兰州xx房地产有限公司与xx工业城实业总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兰州xx房地产有限公司有权对“雁滩家园”商品房开发项目进行整体开发建设,并承诺出卖人双方在合作过程中产生的任何纠纷均不影响本商品房团购协议的履行;

  3、出卖人保证建设的“住宅小区”所有土地未设置抵押或担保,并且出卖人已为所开发的土地支付了一切应付款项,该块土地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争议;

  4、出卖人保证将开发的“住宅小区”相关手续办理完毕;

  5、出卖人保证所委托的“住宅小区”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都具备合格资质;

  6、出卖人保证所售的商品房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纠纷。

  第三条购买人承诺

  购买人保证已接受本单位所有购房职工的委托,作为团购商品房的代表,有权处理购买

  “住宅小区”商品房过程中所有与之相关的事项。

  第四条:“住宅小区”整体概况

  出卖人所建“雁滩家园”位于城关区雁滩T604#路以东、T605#路以南、S603#路以北、606#路以西,鸿运润园对面,其小区总体规划占地约7.7亩。“住宅小区”位于“雁滩家园”之中,四至:

  东至出让范围东端(保留13米消防通道)

  西兰州市国税小区

  南至B637#规划路

  北至兰州市供电局宋家滩110变电所

  东西长45.96米;南北长111.67米,占地面积约5132.35平方米。

  “住宅小区”在24个月工期完成时,确保“雁滩家园”整体环境符合规划设计,实现绿化、美化要求。

  第五条:购买人所购商品房状况

  1.“住宅小区”住宅楼共2幢,设计为144套住房为东西走向南北朝向住宅楼。

  2.“住宅小区”分以下二种户型:

  A:两室两厅一卫建筑面积:94.21平方米(仅含本层公摊)

  B:三室两厅两卫建筑面积:129.57平方米(仅含本层公摊)

  (1)最终产权证建筑面积(包括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建筑面积)按有关规定的计算办法计算,以国家认可的权力机构核定的面积为准;(2)公摊建筑面积小于20%,公摊包括楼梯间、电梯间、配电室、消控室、消防水池、水箱间、水泵房、热交换室、大楼外半墙、值班室。

  (3)窗台突出部分不计入建筑面积。

  3.“住宅小区”一层全部为商铺,层高为4.8米-5.1米,商铺出入口朝南,“住宅小区”内不设出入口,二层以上(含二层)顶层以下层高为2.9米,顶层层高3米,楼顶为上人屋面。

  “住宅小区”二层住户另赠不小于25平方米的平台,设统一分户围栏,阳台设置出入平台的出入口。

  第六条:“住宅小区”环境及设施

   1、“国税小区”所在的“雁滩家园”小区建筑覆盖率小于30%,绿化率大于40%,容积率约3。小区内南北相对的两楼之间的距离为20米至50米外南北相对的两楼(含国税小区楼)之间的距离为37米至41米(小区北排楼朝北与相对朝南的'南排楼之间有不小于7

  米至9米的绿化隔离带)。

  2、小区地面以上不设停车场,地下设有小汽车停车位,停车位使用面积为20平方米(不含公摊面积),有产权的车位出售价格每个为6万元,无产权证(仅有使用权)的车位出售价格每个为5万元。车位统一设置车位锁,个人不能设置围栏。设有地下自行车停放点。

  3、小区内的人行道宽度不小于4米。

  4、商品房交付时,小区内保证已有小学、卫生院、幼儿园、商场、银行及绿化广场等场所和设施。

  第七条:房屋价款及支付方式

  “住宅小区”购房者按选定的房屋套型建筑面积付款,每平方米均价为2600元,分四次付款:

  (1)20xx年5月底之前首付房款总额的35%。

  (2)“住宅小区”形象进度至正负零,出卖人取得《预售房屋许可证》后30日内,由出卖人和购房者个人签定《商品房预售合同书》,确认双方权利和义务,《商品房预售合同书》的内容应与《商品房团购协议书》一致,然后由购买人向出卖人支付房款总额的15%。

  (3)“住宅小区”住宅楼主体全部封顶砌体完成后再付房款总额的45%;

  (4)购房者个人在领取产权证时,按产权证上的证载建筑面积结清剩余房款。

  

商品房合同 篇2

  借款抵押人: ,以下简称甲方;

  借款抵押权人: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企业营运的需要,向乙方以自有土地、房地产设定抵押借款作为营运周转资金。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在甲方以其所有沈阳的土地【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以下简称甲方抵押物),作为借款抵押物抵押给乙方的条件下,由乙方借款人民币 万元给甲方。在借款期限内,甲方拥有抵押物的使用权。为此,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借款内容

  1、借款总金额:人民币 万元(或同等金额的外币)整。

  2、借款用途:本借款用于营运周转的需要,不得使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3、借款期限:二年期。

  借款利率及付息:按照中国银行的放款利率 ,每月付息 。

  4、借款的支取:在上述借款总金额下,依甲方实际资金需求乙方给予配合逐笔拨付,并以现金或汇款入账户方式支付。

  5、借款的偿还: 甲方保证在借款期限内按期主动还本付息。甲方归还本贷款的资金来源为本公司生产、经营及其它收入。

  6、本合同在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延期还款的情况下继续有效。

  第二条 抵押物事项

  1、土地:【国有土地使用证: 】

  2、房产:【 地证字第 】

  3、抵押期限:两年(或为:自本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还清乙方与本合同有关的全部借款本息为止)

  4、抵押权包含前欠未还、现借款、转让债权及利息违约金。

  第三条 甲、乙双方的义务

  一、 乙方的义务:

  1、对甲方交来抵押物契据证件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损毁。

  2、在甲方到期还清贷款后,将抵押物的全部契据、证件完整交给甲方。

  二、 甲方的'义务:

  1、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时间主动还本付息。

  1、保证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不受甲方破产、资产分割、转让的影响。如乙方发现甲方抵押物有违反本条款的情节,乙方通知甲方当即改正或可终止本合同借款,并追偿已借出的全部借款本息。

  2、甲方应合理使用作为抵押物的土地与房产,并负责抵押物的经营、维修、保养及有关税赋等费用。

  3、甲方因故意或过失造成抵押物毁损,应在15天内向乙方提供新的抵押物,若甲方无法提供新的抵押物或担保时,乙方有权相应减少借款额度,或解除本合同,追偿已借出的贷款本息。

  4、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抵押物出租、出售、转让、再抵押或以其它方式处分。

  5、抵押物由甲方向保险公司___分公司投保,以乙方为保险受益人,并将保险单交乙方保管,保险费由甲方承担。投保的抵押物由于不可抗力遭受损失,乙方有权从保险公司的赔偿金中收回抵押人应当偿还的借款本息。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乙方如因本身责任不按合同规定支付借款,给甲方造成经济上的损失,乙方应负责违约责任。

  2、甲方如未按借款合同规定使用借款,一经发现,乙方有权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借款,并对挪用借款部分在原借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10%的罚息。

  3、甲方如不按期付息还本,或有其它违约行为,乙方有权停止借款,并要求甲方提前归还已借的本息。并从过期之日起,对逾期借款部分按借款利率加收10%的利息。

  4、甲方如不按期付息还本,乙方亦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拍卖抵押物,用于抵偿借款本息,若有不足抵偿部分,乙方仍有权向甲方追偿。直至甲方还清乙方全部借款本息为止。

  第五条 其它规定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停止支付借款并立即或即期收回已经支付的借款。

  1、甲方向乙方提供情况和各项资料不真实。

  2、甲方与第三者发生诉讼,经法院裁决败诉,偿付赔偿金后,无力向乙方偿付借款本息。

  3、甲方的资产总额不足抵偿其负债总额。

  4、甲方的保证人违反或失去合同书中规定的条件。

  1、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或本合同中的某一项条款,须在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双方达成协议前,本合同中的各项条款仍然有效。

  2、甲方开立的借款凭证及与合同有关的其它书面材料,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 有关本合同的费用承担

  有关抵押物的估价、登记、证明及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诉讼、律师等一切费用均由甲方负责。

  第七条 本合同生效条件

  1、本合同系经虎门镇公证处公证并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甲、乙双方如任何一方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自公证书签发之日起生效,公证费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___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本合同正本壹式三份,自甲、乙双方各自代表签字,且经由虎门镇公证处公证后生效,并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公证处留存一份。

  甲方:

  代表人:

  地址:

  乙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订立时间:二○ 年 月 日

  订立地点

商品房合同 篇3

  甲方有一套位于__________________的商品房,现委托乙方对该商品房进行室内装修。该工程实行包工包料形式。乙方按甲方的要求对该商品房的装修进行设计(附相关图纸及工程项目预算一份)。

  一、工程名称:室内装修及水电工程。

  二、施工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工程内容及工程量:本工程属包工包料形式。施工项目以预算表项目为准,施工中如有漏报项目或增加项目,则按实际结算项目数量结算工程款。

  四、工程总造价:按图纸及工程项目预算表甲乙双方暂定工程总造价合计人民币约:______________元; 大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正(工程款不含税金;装修工程款以最终结算数量计算。)

  五、付款方式:甲方应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先付给乙方(工程定金)总工程款的30% ___________元; 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水电基础工程验收合格后)支付总工程款的20%______________元 ; ________

  年_____月_____日(泥水工程验收合格后)支付总工程款的20%_______________元) ; 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木工工程验收合格)支付总工程款的.20%_______________元); _______年______月____(批灰工程验收合格)支付总工程款的10%______________元)。

  六、施工期限:从甲方缴交工程定金并水电开通之日起________天内完成。如因甲方改变设计方案、工程款不到位、甲方材料供应不及时或遇台风、暴雨、火灾等不可抗力的因素,工期顺延。

  七、保修期:保修为 年,保修期内属工程质量损坏,乙方需无偿保修。工程完工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签定“工程移交报告和质量保修协议”(如属人为损坏或天然灾害问题,不在保修范围之内)。

  八、责任:

  (1)、因甲方修改图纸或变更施工方案而造成的工期未能按期完成及材料、人工损失等费用由甲方负责。若乙方在未经甲方同意下改变施工方案,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施工方案的变更以双方签定的变更项目为准。

  (2)、甲方应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现场以及水、电源接口(水电费用由甲方负责,施工用设备由乙方自行负责),清除影响乙方施工的障碍物。并负责办理施工所涉及的各种申请、批件等手续(费用由甲方负责)。

  (3)、乙方需指定施工负责人,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能频繁撤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并保证施工安全、及防火安全,若由乙方原因造成的事故损失由乙方负责。

  (4)、如由于甲方所选购的材料导致施工质量出现问题的,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5)、工程未经双方验收确认,甲方不能入住,否则示为甲方验收合格,乙方只对甲方履行保修责任。

  (6)、附工程的验收标准(水电、泥水、木工、批灰部份)

  九、本合同范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双方签字后生效,全部工程结算后自行终止。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商品房合同 篇4

  出让方(下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受让方(下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中介方(下称丙方):

  甲乙双方就购买位于 房产,面积 平方(实际面积以售楼部为准),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已实地察看了该房屋并明白甲方目前中拥有《诚意金预约单》 ,合同上标明认购单价为¥ 元/平方。

  2、乙方自愿购买上述房产并在签订本协议时,乙方下定金人民币贰万元整于丙方监管。乙方承诺于办理甲方名下的《诚意金预约单》变更手续前将剩余定金人民币壹拾万元整补齐至丙方处监管。在乙方取得开发商开具的《诚意金预约单》后的当天,丙方将乙方所下的定金转入甲方帐户。

  3、甲乙双方约定于日至年月 陪同下到开发商售楼部办理甲方名下的《诚意金预约单》变更手续,逾期属于违约行为。

  4、若不能办理,本协议解除,甲乙丙三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中介方退件退款。

  5、甲方支付中介方佣金(含服务费)人民币元。

  6、乙方支付中介方佣金(含服务费)人民币。

  7、乙方于办理甲方名下的'《诚意金预约单》变更手续前将人民币元整[即合同的转让费(差价款)]打入丙方帐户。在乙方取得开发商开具的预收款发票(收据)后的当天,丙方将此款项转入甲方帐户,甲方同意。

  8、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丙三方各执壹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9、在乙方取得开发商开具的预收款发票(收据)后,本协议自动失效。

  10、甲方须配合乙方去开发商处办理甲方名下的《诚意金预约单》变更手续。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商品房合同 篇5

  在商品房预售中,即经常出现此种情形:商品房开发商籍自己雄厚资本及专业知识制定一些对购房人不公平的免责条款,如免除延期交房责任条款、免除房屋质量责任条款等,损害购房人的利益。那么如何认识这些条款的效力?在审判实践中如何进行审查?怎样对免责条款进行规制?本文根据合同法对免责条款的规定结合商品房预售的实际情况,对以上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希望能对审判实践有所裨益。

  一、免责条款订入商品房预售合同条件

  当事人意思自治是民法的一项原则,在一般情况下,法律对当事人之间协商议定的条款并不加以过多干涉。但对合同中的免责条款,由于其所具有的特殊意义及对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影响,各国法律一般都规定制定免责条款的一方负有提请对方注意的义务,且提请注意应达到充分、合理的程度,以避免相对一方在不知情或不完全理解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如果制订免责条款的一方未尽到提请注意的义务,则该免责条款视为未订入合同,不得成为合同的一部分,因而不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那么,怎样才是充分、合理的提请注意呢?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文件的外型。“文件外型须予人以该文件载有足以影响当事人权益之约款之印象,否则相对人收到该文件根本不予阅读,使用人之提请注意即不充分。”(见刘荣宗著《定型化契约论文专辑》第8页,三民书局1988年版。)也就是说,订立免责条款的文件应足以使当事人明白其性质,认识到它是合同的一部分。如果文件的外型未作到这一点,则其中的条款不能被视为订入合同。如:销售商在广告中登载"房一售出,概不退换",在房屋图纸上标注"本公司对因施工单位责任造成的质量问题不承担任何责任",在办公地点张贴的写有"对非因本公司原因造成的延期交房,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内容的告示等。由于这些广告、房屋图纸、告示的外型不足以使购房者明了其性质,因此如果双方在书面合同中并没有特别说明其为合同的一部分,则这些广告、房屋图纸、告示中的免责内容不得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二)提请注意的方法。提请注意可以采取个别提请注意和张贴公告的方式。在商品房预售中,应以个别提请注意为原则,除非特别情况,售房方不得采取张贴公告方式制定免责条款,否则,视为未尽到提请注意义务。

  (三)清晰明白的程度。即提请注意所使用的语言文字必须清晰,明白,不得使用含糊不清的语言文字,否则,不得作出对相对一方不利的解释。如果在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所使用的字体过小、打印不清,或位于合同书中不易被注意的位置,也不能认为是清晰明白。

  (四)提请注意的时间。免责条款必须在合同订立之前出示,提请注意也必须于合同订立之前完成,如果是在合同订立之后出示,除非相对人予以认可,否则不能认为订入合同。如商品房销售商在预售合同订立后作出的有关免责事项的规定,即属此类情况,除非购房者予以认可,否则,不能成为合同组成部分。

  (五)提请注意的程度。提请注意应达到一般人能理解的程度。如果免责条款中有常人不知晓的.术语,订立者应作出解释。 在商品房预售中,一般房地产销售商均采用定式合同,或称标准合同,合同内容固定,适用于所有购房者。购房者对合同内容只能表示同意或不同意,没有更多的协商余地。如订立合同,对其中的免责条款也只能接受。在这种情况下销售商负有比在非定式合同中更为严格的提请注意义务。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对其中的免责条款做更为严格的审查。

  二、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免责条款的效力

  免责条款订入合同中并不等于当然有效,对免责条款的效力法律上有种种限制。它除应符合法律关于合同效力的一般规定外,还应符合一些特殊规定。对免责条款的法律限制体现了国家对经济民事活动的干预,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审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时,法院应对合同中的免责条款的效力进行审查。在审查时,应掌握以下几个标准:

  (一)免责条款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

  我国《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这是对免责条款进行限制的法律依据。因此,在预售商品房中,有上述内容的免责条款无效。应注意的是,这里所指的违反法律,是指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范,只有违反强行性规范的免责条款才为无效。

  (二)免责条款不得免除故意和重大过失责任。

  如果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免除故意或重大过失责任的条款,则无异于鼓励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负责任地履行合同,这就与民法通则规定的诚实信用的原则相违背,且不符合合同订立的目的。目前国外的立法对免除故意或重大过失责任的免责条款均持否定态度,如《德国民法典》第276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因故意行为而应负的责任,不得预先免除。”《希腊民法典》第332条规定:“旨在预先免除或限制对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负责任的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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