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

时间:2023-08-06 09:46:45 合同 我要投稿

关于劳动合同集锦[15篇]

  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合同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签订合同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那么合同要怎么拟定?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关于劳动合同,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关于劳动合同集锦[15篇]

关于劳动合同1

  乙方(职工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籍贯:_________省_________市_________(县)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招(聘)用乙方为本单位职工。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本合同期限为_________,即自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其中:试用期限为______月。试用期内如发现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乙方接受甲方安排的以下生产(工作)任务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甲方根据国家和本省劳动工资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工资、奖金、津贴制度,确定乙方劳动报酬形式,按时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经协商拟支付乙方:_________。并根据乙方完成生产(工作)任务情况,以及本单位经济效益状况和物价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乙方劳动报酬,改善乙方的生活。

  四、:任何一方违反本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产生后果和责任大小,予以经济赔偿。甲方擅自解除本合同的应赔偿乙方人民币_________元;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的应赔偿甲方人民币_________元。

  五、双方认为需要订明的其他事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甲乙双方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拥有以下基本权利:

  1.根据本单位生产(工作)需要安排和适当调整乙方生产(工作)任务;

  2.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乙方行为规范,并监督其实施;

  3.对违反本单位规章的乙方依法给予处罚;

  4.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乙方拥有以下基本权利:

  1.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学习政治文化和业务技术,参加甲方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

  2.在国家规定的安全和卫生标准条件下从事劳动,用人单位恶劣,严重违反国家规定的标准的,乙方可以拒绝履行本合同;

  3.按照个人的能力以及劳动的数量、质量领取劳动报酬;

  4.参加本单位民主管理和参加党、团、工会组织以及参军等;

  5.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甲方应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安全生产等教育和技术业务培训;

  2.根据法律、法规以及集体劳动合同规定,为乙方提供符合法定安全卫生标准的生产(工3.按时足额支付乙方劳动报酬和保障乙方享有规定的社会保险;

  4.对乙方以礼相待,不得采取有损其人格尊严的行为;

  5.应将本单位所制定的各种劳动行为规范,于乙方上岗前以书面形式发给;

  6.支持本单位工会组织的正常活动;

  7.在、解除时,应提供给乙方一份证明书。

  (四)乙方应承担以下义务:

  1.按照本合同规定,自觉地进行工作,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2.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遵守和保守本单位生产(工作)或业务秘密;

  3.严格按照生产规程和安全规程进行生产(工作);

  4.爱护设备和工具,并对所使用的设备和工具进行必要的维护与保养。

  七、甲方在合同期间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甲乙双方应按国家规定缴纳(包括养老、工伤、医疗、疾病、生育、失业等)。

  八、乙方享有国家规定的公休假、婚丧假、探亲假和女工孕期、产假、哺乳期等,以及疾病、伤亡等有关保险。

  九、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按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执行。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国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定不能解除合同的,双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甲方因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由于甲乙双方情况的变化,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乙方被劳教或判刑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十、在履行本合同中若发生劳动争议,应通过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协商调解,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应当从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服仲裁裁决的,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关于劳动合同2

  如何解除劳动合同并进行合法补偿?

  因劳动合同的解除及补偿而发生的劳动争议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法院为数最多,因此,完整地了解劳动合同解除及补偿制度,合法的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予员工补偿,以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对用人单位来说非常重要。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将面临双倍的赔偿。

  劳动合同的解除总体来说分成三种情况,分别是双方合意(协商)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应注意的是,劳动合同到期未再续签,不认为是劳动合同的解除,而是劳动合同的终止。

  (一)、双方合意解除及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应强调的是,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仍应按每工作一年,发给一个月工资的标准给付经济补偿金,而不可自行协商成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如劳动者确同意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可采用劳动者提出书面辞职书,用人单位予以同意的方式。

  (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1、过失性辞退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

  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就过失性辞退的规定比《劳动法》更为完善,逐项比较的话,可注意到《劳动合同法》去除了“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仅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情形,这可理解为《劳动合同法》更为强调规章制度的重要性,因为劳动纪律可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另外《劳动合同法》还增加了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以及劳动者使用欺诈等方式和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用人单位依照上述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注意如下事项:

  (1)、用人单位认为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应首先证明对该员工的录用条件,其次应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最后应在试用期内提出,不可在试用期满后再以试用期内不符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首先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具体请参见本指南第四部分),规章制度中最好明确何为“严重违反”,其次应保留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的证据。

  (3)、认为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根据《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重大损害”应由企业内部规章来规定,因为企业类型各有不同,对重大损害的界定也千差万别,故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注意明确何为“重大损害”。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则应注意对未造成严重影响的员工应及时提出。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主要指劳动者使用虚假的学历证明、工作证明等欺诈手段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因此解除劳动关系。

  (6)、至于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具体指:A、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B、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刑罚包括: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权利、没收财产)的;C、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32条免予刑事处分的。用人单位依上述理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给劳动者并要求劳动者签收。

  用人单位依上述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2、非过失性辞退及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依照上述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注意如下事项: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可参见《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的年限和本企业工作年限长短,享受3-24个月的医疗期。对于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2)、根据《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种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

  (3)、根据《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客观情况”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者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得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但不包含企业濒临破产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等情况。

  在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给劳动者并要求劳动者签收,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3、经济性裁员及补偿

  《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情形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裁减人员时应严格遵照实行。根据《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可以根据地方政府规定的困难企业标准来界定;“报告”仅指说明情况,无批准的含义。“优先录用”指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另外,因经济性原因裁员的,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在经济性裁员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给劳动者并要求劳动者签收,用人单位均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4、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特别指出的是,职工在医疗期内或女职工在三期内,即使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将顺延到医疗期或三期结束。 南京律师

关于劳动合同3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依法保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劳动合同备案。

  第二条 劳动合同备案管理是劳动行政部门对依法审查劳动合同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项措施。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变更、续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备案。

  第三条 用人单位新招用人员后,应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劳动合同备案手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变更或续订劳动合同的,可直接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劳动合同备案手续。其中,驻淄中央、省属用人单位和市属用人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到市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其他经济类型的用人单位到所辖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办理,驻外区县(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管辖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备案,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委托区县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劳动合同备案。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订立、变更、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劳动合同备案手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应自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劳动合同备案手续。

  第五条 用人单位办理劳动合同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应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有效证件,并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其中,是法人单位依法成立并取得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的,应同时提供其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授权委托书;

  (二)招用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备案登记表、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及劳动合同文本;

  (三)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被新用人单位接收的,应持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或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备案花名册;

  (四)企业合并、分立、兼并、合资、合作及改制等过程中职工集体转移工作单位的,应持相关文件或证明,合同范本《劳动合同备案》。

  (五)变更劳动合同的,应持原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变更)劳动合同花名册、劳动合同变更协议及合同文本;

  (六)续订劳动合同的,应持原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续订)劳动合同花名册及合同文本;

  (七)《企业社会保险费登记证》复印件。

  第六条 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劳动合同备案时,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双方当事人是否具备订立劳动合同的资格;

  (二)劳动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三)劳动条款是否完备,双方责任、权得、义务是否明确

  (四)中外文劳动合同文本是否一致。

关于劳动合同4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义务的规定。精彩内容 劳动合同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结束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结束,但是原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仍应履行有关法定义务。在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有的意见反映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有的用人单位刁难劳动者,不开具有关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扣押劳动者档案,对社会保险问题含糊其辞等。有的意见提出,实践中有的劳动者不辞而别,有的则不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导致用人单位有关工作陷于混乱,影响正常的生产活动。有的意见认为,在很多劳动争议案件中,由于劳动合同文本的缺失,导致了劳动关系难以确认,劳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很难证明,案件难以处理,建议作出相应规定。本条的规定主要是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而规定的。

  一、用人单位有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义务

  在根据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都必须履行用人单位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义务,这包括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终止劳动合同、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依法责令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等情形。用人单位出具证明的时间是:在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同时。规定用人单位有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义务,主要是考虑便于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

  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是进行失业登记的必备条件,因此劳动合同法不仅将失业保险条例中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的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而且还规定了法律责任。在第八十八条中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用人单位有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的义务

  在实践中,用人单位扣留劳动者档案,不明确告知劳动者社会保险缴纳情况比较普遍,因此劳动合同法作了专门规定。首先是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履行。其次为有关手续办理规定了时间限制,必须在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十五内办理完毕。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由劳动

  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着本人,按每一名劳动者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劳动者有按照双方约定,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办理工作交接的义务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不能一走了之,还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即按照双方约定,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办理工作交接的义务。之所以规定劳动者有办理工作交接的义务,主要是考虑到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为了保持用人单位相关工作的有序、顺利进行,不至于因为劳动者换人后有关工作前后衔接不上,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工作交接主要包括公司财产物品的返还、资料的交接等。

  四、用人单位有在办理交接手续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

  在劳动者办理交接手续的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支付经济补偿。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二条规定,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如果用人单位不及时发给经济补偿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了法律责任: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五、用人单位有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保存二年以上备查的义务

  实践中,发生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后的一些劳动争议,往往因为时过境迁,劳动合同文本灭失,导致劳动合同的约定内容无从查证,法院难以判明事实,有时对劳动者极其不利。考虑到劳动合同文本是记载劳动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基本文件,用人单位有保留相关档案的义务,因此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有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文本保存二年以上备查的义务。

关于劳动合同5

  我从20xx年7月份来现在的单位工作,试用期3个月,合同从20xx年10月1日开始算,合同期1年,是否到20xx年10月1日合同就到期?我是否可以离开??

  最佳答案 你的合同是违反法律的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试用期的规定如下:

  劳动合同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满一年但是不满两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超过三年,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你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你可以要求补足你后两个试用工资和正式工资之间的差额,劳动合同日期。

  另外,你的合同从20xx年10月1日,期限为一年,应当是20xx年9月30日。

  同时可以要求对方支付一个月的平均工资作为补偿你好,我是一名在校大学生。出来勤工俭学,我们和学校签的合同时间是20xx年7月到12月,现在12月了我们要回去不给回去说要到12.30号这合法么?

  问题补充 20xx-12-18 19:15

  学校代替大学生勤工俭学合法吗?问题补充 20xx-12-18 19:30

  学校代替大学生签合同(勤工俭学)合法吗?『☆』圐 回答:6 人气:6 解决时间:20xx-12-31 17:27

  满意答案好评率:0% 合同时间中应约定起止时间,这个时间应详细到日期,只写7月到12月的不对的,所以原合同就违规,可以劳动仲裁。

  回答人的补充 20xx-12-18 19:53

  劳动合同应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本人在自愿的情况下签订,代签或胁迫签订属于违规。

关于劳动合同6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工作需要,聘用乙方为业务员(司机),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

  一、本合同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期限届满本合同自行终止,经双方同意,可以另签劳动合同。

  二、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要告知乙方,乙方要予以遵守并服从甲方的管理。

  三、乙方应遵守甲方公司所有规定,尽忠职守,维护公司利益。

  四、乙方聘用期间须服从公司安排工作,不得有任何理由拒绝及拖延之情形,如有违反,公司依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罚款或开除处理。

  五、乙方有按甲方要求收回货款的义务,如收到假币、少收货款等均由乙方负责。

  六、乙方与甲方签订用工合同,合同期满至年底,则奖励1000。中途离职者,取消1000元奖金。

  七、所有以上以签合同为准,不签者无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甲方代表人: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关于劳动合同7

  主持人:“直通民生,为民解忧”。各位网友大家好!您现在收看的是由中国网——法治中国频道特别推出的《法律在线》栏目,我是冯洋。从7月5号起,未来两周每周五下午两点《法律在线》将为您推出毕业季特辑,我们将邀请知名律师一起来聊一聊关于大学毕业生找工作、租房子以及毕业旅游等问题,那么,今天是毕业季的第一期,我们邀请到了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的刘璐律师来聊一聊关于毕业生找工作时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刘律师,您好!

  刘律师:您好!

  主持人:那么我们大学毕业生啊,可能是第一次找工作,然后生活阅历也比较少。那么我们在签订这个就业的劳动合同的时候应该注意些什么,应该看哪些条款呢?

  刘律师:大学生刚迈向社会呢,第一项任务呢,就是找工作。找工作,接下来就面临着签订劳动合同。可能这也是他这个人生正式签订的第一份合同。

  主持人:对。

  刘律师:所以说呢,我们作为法律工作者呢,要求大学生,首先要重视这个合同。

  主持人:他应该注意些什么呢?

  刘律师:首先呢,我们就是说一定要跟这个用人单位呢,签订书面这个劳动合同。在这个基础上呢,然后对这个劳动合同的内容,要进行全面把握,特别是一些必备的条款。

  主持人:比如说呢,哪些比较重要的?

  刘律师:比方说,关于这个劳动工作地点啦、工作内容,或者是关于一些试用期的规定。

  主持人:对,要写明确了,这试用期应该是多长。

  刘律师:对,还有一些关于公司内部的纪律上的要求和一些薪酬上的一些规定,福利上的一些规定,这些都要认真掌握,才能够使自己的将来在职场中,能够适应这个工作环境。

  主持人:那这个试用期一般要多长呢?

  刘律师:这个试用期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如果是在工作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情况下呢,他的试用期是不能超过一个月。如果他的工作,劳动合同期限是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情况下呢,他的试用期不超过两个月。如果他是三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呢,这个试用期是不超过六个月。

  主持人:也就是说如果是短期的合同,一年以内的试用期最长就是一个月,是吗?现在有很多地方都是两个月或者是三个月,但它并没说我之后会跟你签几年的.合同,那这样其实是不合理的。

  刘律师:对。这个在《劳动合同法》里也是有相应的规定,就是仅规定这个劳动合同试用期这样的仅规定试用期这样的劳动合同,它本身这个试用期是无效的。规定的试用期期间本身它就是一个劳动合同的期限,视为劳动合同期限。比方说,签订了一个三个月试用期合同,那就等于这个劳动合同期限就是三个月,没有试用期,等于签订一个三个月期间的劳动合同。

  主持人:那如果这个单位说试用期是三个月,那么三个月之后转正的话,是不是说一定要是工作在满三年以上或者两年以上这样的呢?

  刘律师:首先,我刚才说如果是只签订这个试用期这样的合同呢,这个试用期是无效的。那刚才,我想问一下您现在说的这个试用期,它是放在整个劳动合同期间呢,就是整个劳动合同里面规定的试用期呢,还是跟劳动合同和试用期分开的这个合同呢?

  主持人:他有的会直接先说我先试用你两个月或者三个月,然后之后再说,这种情况呢,这种情况应该是不算这种合同的,是吧?

  刘律师:对。如果他只是说的话,只是口头说的话,又涉及到另外一个问题,就是他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问题。

  主持人:这样的话,这个试用期的合同是无效的,是吗?

  刘律师:试用期本身无效,这个合同是有效的。因为他给他提供劳动过程中呢,他要领工资的,形成了事实的劳动关系,但他并没有签订这个书面的劳动合同。这样的话,按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条例》的规定呢,他这个用人单位呢,应该双倍支付这个就业大学生的工资。因为没有签订这个书面劳动合同,这个也是对用人单位的一个惩罚吧。

  主持人:那我们总结一下就是,如果这个工作时长在一年以内,那么这个试用期是一个月以内,是这样吧?

  刘律师:对。

  主持人:然后如果是一年到三年的工作时长的话,就是两个月以内,是这样吗?

  刘律师:不超过两个月。

  主持人:不超过两个月,如果是三年以上的话,就是不超过六个月,这个试用期。

  刘律师:对。

  主持人:如果一旦这个试用期延长了,还没有去转正的话,怎么办呢?

  刘律师:首先,试用期延长这个,纠正一下,就是试用期不存在延长这个问题。因为一个劳动者呢在一个用人单位只能有一次这个试用期。所以说,原来约定的试用期期满之后呢,如果他符合这个录用条件呢,这个用人单位呢,就应该转正。

  主持人:如果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话,就辞退。

  刘律师:可以辞退。

  主持人:就不存在这个延长试用期和第二次试用期,这是不合法的。

  刘律师:不存在第二次试用期的问题。

  主持人:好,还有一个就是用人单位会替这个员工上缴保险,这个保险一般来讲是五险一金是吧?

  刘律师:对,对。

  主持人:分别是这个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还有一些什么保险?

  刘律师:还有这个失业保险、生育保险。

  主持人: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然后一金是公积金。

  刘律师:对,首先,公积金这块,不应该算在社保系统,社保的话就是五险,公积金是另外一个情形。

  主持人:那应该是上缴最基本的要上缴五险,是吗?

  刘律师:对,就从社会保险这个角度来说,我们现在是有五险,就是刚才我们谈到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和这个工伤保险。

  主持人:这五险都应该交的,但是现在有一些小单位啊,它可能只会给你交三险或者是,甚至有的地方不交保险。这种情况合理吗?

  刘律师:这明显是违反《社会保险法》的,因为按照《中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企业有义务有责任去为这个职工来上社会保险。

  主持人:按照法律规定单位是必须得给交的,是吗?

  刘律师:对,而且这个社会保险是指这个五险的,所以只上三险是不合理的。

  主持人:好,那么如果这个公司要辞退这个员工,公司主动的去辞退员工,这个时候公司会不会给员工一些补偿?

  刘律师:公司主动辞退员工,这个应该有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这个员工他严重违反这个公司内部规章制度,或者是受到刑事处分,或者是有渎职的行为。

  主持人:就原因在个人。

  刘律师:对,给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或者他这个因为有隐瞒行为造成了这个劳动合同本身是失效。这种情况下呢,公司有权辞退员工,在这种情况下呢,公司,不限于公司了,用人单位它,没有义务去给这个员工经济补偿金。

  主持人:但如果是公司的原因呢?单位的原因,比如说单位倒闭了?

  刘律师:除了刚才我说的那几种情形之外呢,法律上有明确规定之外的情形呢。包括这个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呢,公司也

  主持人:应该给予补偿的。

  刘律师:不支付这个经济补偿金。但是除了这几种情况之外呢。一般情况下,公司都应该给这个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按照他这个每工作一年呢,支付一个月这么一个标准。也就是说,举例说,就是比方说这个员工不称职,给他变了工作岗位后呢,还不能适应这个新的工作岗位。这种情况下呢,公司提前一个月通知这个员工解除这个劳动关系。这种情况下呢,公司或者用人单位应该给予这个员工经济补偿金。还有刚才像您说的,这个破产了,公司解散了,这种情况下,或者是因为客观情况,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另外有些比方说,这个生产线原来是有的,后来这个市场突然发生变化了,这个产品停了,相关技术人员呢,用不上这个技术了,那公司又不能再继续给他开工资了,这种情况下呢,就是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了,公司不得不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呢,应该给予这个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

关于劳动合同8

  甲 方: 地 址:

  乙 方: 地 址:

  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书》,现就双方在执行劳务派遣过程中相关事宜达成以下补充协议:

  一、劳务派遣的工种、用工数量及用工期限

  甲方使用派遣人员的工种及用工数量:工种为 等,共人。

  二、劳务派遣过程中双方的`职责及权限(详见附表)

  (一)甲方职责及权限

  1、负责对具体用工标准及条件提出要求,对上岗人员任职条件进行审核,对派遣人员有推荐权、最终使用权和分配建议权。

  2、负责对派遣人员进行工作分配、统计、日常管理、考勤与考核,并对工作质量进行评定。

  3、负责指导派遣人员按劳动安全规章进行工作。

  4、负责乙方委托甲方的其它事宜。

  5、负责向派遣人员发放劳保用品。

  6、对乙方向派遣人员发放工资、建立养老、工伤保险关系、劳动关系等情况有监督权。

  (二)乙方职责及权限

  1、负责按甲方的需要派遣劳务人员,并与派遣人员建立劳动关系,进行劳资、人事和社会保险管理。

  2、配合甲方对派遣人员实施组织管理、岗位调动以及业绩考核,并协助执行考勤考核结果,落实对派遣人员的收入分配。

  3、负责劳动纠纷、工伤事故的协调处理。

  4、配合甲方回收和管理劳保用品和各项资质证书。

  派遣代理双方责任明细表

  责任方

  项目

  甲 方

  乙 方

  员工招聘

  协助招聘

  发布信息、用工手续申报、组织招聘

  录用、调配和辞退

  决定录用、辞退人员

  办理录用、辞退手续

  劳动合同

  签订

  岗位合同

  签订

  档案

  托管

  日常管理

  生活和事务管理、协助执行考勤考核结果

  奖惩

  落实奖惩

  协助

  福利待遇

  负责标准制定及发放

  协助

  代发

  个人所得税

  协助

  劳动纪律

  实施检查并负责执行

  协助

  劳动保护

  负责落实

  协助、监督执行

  用工年鉴

  负责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事务

  协助

  负责处理

  培训

  岗位技能培训

  公共职业道德培训

  职业技能考试

  协助

  联系、报名、组织

  暂住证等

  协助

  负责办理

  协助

  宣传教育、证件审核

  证明材料(结婚、生育、升学等)

  协助

  出具证明材料

  工伤事故

  协助

  向劳动部门申报、负责处理

  三、派遣人员派遣费结算(按综合计算工作时制计算)

  1、派遣人员劳务费构成:基本工资+加(夜)班工资+奖金+其它

  2、派遣人员缺勤时,甲方按派遣人员缺勤时的当日拟发工资标准计算扣减工资。

  四、社会保险

  乙方为派遣至甲方的派遣人员从派遣之日起办理个体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工伤保险 。养劳保险缴费档次为上年全省社会平均工资的60%;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为0.7%。

  五、减少派遣人员一次性违约金费用结算标准

  在派遣合同期内,因甲方原因减少使用乙方派遣的派遣人员,甲方应在减少派遣人员的当月向乙方支付一次性违约金费用,违约金费用标准按派遣人员在甲方连续提供劳务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费用,提供劳务的年限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

  六、在次月25日前,由甲方将当月应向乙方支付的费用总额(服务费、社会保险费及一次性违约金费用等)转帐至乙方指定帐户,乙方同时将发票及收据交付甲方。

  七、本补充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八、本补充协议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并与《劳务派遣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于劳动合同9

  劳动者随意走人,给企业造成损失怎么办?工作了一年,还是临时用工合同怎么办……昨天,在文昌广场上举行的关于《劳动合同法》和《就业促进法》咨询会上,许多企业代表和员工提出了自己的困惑、疑虑。记者采访了解到,之所以产生各种纠纷,归根结蒂源于新法实施前,劳资双方还存在着三大认识误区。

  镜头一:企业怒斥职工突然辞职拿着厚厚的一摞材料,扬州某琴行人力资源科负责人怒气冲冲地赶到咨询现场。原来该琴行的一位教师上午打了个招呼要走人,下午就不上班了,不但安排好的钢琴课没人教,而且这个老师还带走了一批学生。记者看到,该负责人带来了离职老师劳动合同、养老保险手册等所有材料,该负责人质疑说,都说《劳动合同法》劳动者不用付违约金,那么像这样的情况已给公司造成损失了,能不能追偿呢?

  镜头二:工作一年仍签试用合同在咨询台前,老马和同事徘徊了很久,总是话到嘴边就咽下去了。记者上前一打听,得知他们是某小区的保安,这两天公司要和他们签合同,还特地召开了大会。但给他们的合同书不是《劳动法》的版本,也不是《劳动合同法》的版本,而是企业自己做的。为了拿出证据,老马偷偷复印了一份出来。记者看到,文本抬头写的是《试用期工合同》,由于是试用,里面的社保、工资约定等款项一个也没有。

  最令老马气愤的是,当他们提出异议的时候,公司竟扬言合同只有这一种,不签就走人。

  镜头三: 月薪两千而补偿金才一百“没有人会嫌钱多!”小张是市区某外贸公司的职员,前两天在单位跟领导顶了几句嘴,老板就把他给踢走了,并大方地支付给他700元经济补偿金。小张找他理论,老板声称经济补偿金都是按工资计算,小张的工资就是700元,奖金不算。小张说,她在公司属于骨干,月薪至少2000元 ,现在却要按最低工资拿补偿,明显不合理。

  没有工资卡,小张就把自己的工资存折带到了现场。记者看到的工资记录,每月都在2000元以上。那么离职时,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到底是基本工资还是所有收入?

  详解三大误区误区一:认为只要签合同就行用人单位将试用期合同与劳动合同分离并对立了起来,认为签了试用期合同不仅可以使其处于“主动”地位,还可以将双方关系就此固定了。同时还企图利用试用期,逃避责任。企业认为,试用期内双方的劳动关系尚未最终确定,无需为试用期内的员工缴纳社保费。

  专家解读:单签“试用”合同,无效。

  《劳动合同法》规定:自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应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合同。按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根据这一规定,所谓的试用期合同,实际上名不副实,劳动部门一直视为劳动合同,这让原本可以试用职工的企业失去了试用的权利。而一旦合同无效,都视为正式用工,用人单位反而事与愿违。此外,试用期内双方的劳动关系虽未最终确定,但用工事实业已形成,法律明确规定企业应为试用期内的员工缴纳社保费。

  误区二:补偿金按最低工资算明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中,详细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各种情形,如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劳动者解除合同、劳动合同终止等等。而从记者现场了解的情况看,在支付经济补偿金时,以基本工资为基数支付和以工资总收入为基数支付相比,会存在较大的差异。目前用人单位对于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做法大相径庭。有的只算工资,有的统一按照最低工资,而大方一点的把奖金也算入其中。

  专家解读:补偿金标准有规定。

  按照规定,职工的奖金属于工资的构成部分,如劳动者一年中,用人单位每月一直是按2000元标准支付工资的,因此在计算其工资时,应将该笔款项计算在内,用人单位不将奖金计算在内,不符合国家关于工资的构成规定。

  用人单位在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上,应符合《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十条之规定,即: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金,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误区三:不保护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明年1月1日实施,该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特殊情况除外),劳动者从单位辞职提前30天书面告知即可,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劳动者无需支付违约金。那么劳动者随意走人,给企业造成损失也不负责任,太不公平了。

  专家解读:离职不打招呼须赔偿损失。

  《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两种情况须赔偿用人单位损失:一是接受过单位的培训。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当按约支付违约金;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有保密和竞业限制的协议。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

  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用人单位约定违反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而且,如劳动者违约时,其所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关于劳动合同10

  一、劳动合同法辞职的规定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关于辞职的规定

  第四条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辞职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就明确赋予了职工辞职的权利,而且这种权利是绝对的,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无须任何实质条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即可。原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中也指出:“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

  《劳动法》一方面赋予了职工绝对的辞职权,另一方面又赋予了用人单位一定的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劳动法》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原劳动部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第4条明确规定了赔偿的范围:“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职工主动提出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部分职工在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30日后主动离职,不理会用人单位的赔偿要求,用人单位则可能不给职工办理人事关系和档案的调转手续。职工离职后人事关系和档案长期滞留在原用人单位,会造成职工在新的工作单位不能办理正常的录用手续,拿不到包括档案在内的个人材料,也不能缴纳劳动保险。

  在这里特别要提醒读者的是,当你合同中有服务期限或保护商业秘密约定,因而有违约金的约定的话,虽然你提前30天仍可以辞职,但是必须按合同违约金的规定给予赔偿。

关于劳动合同11

  甲方(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乙方(姓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

  现居住地地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在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工作地点及工种

  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在甲方安排的工作地点从事岗位(工种)的工作。在合同期间内,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确需调整乙方岗位(工种)的,应考虑调整岗位的合理性,原则上乙方应当服从甲方工作安排,具体事宜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合同,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包括试用期个月。

  本合同在用工前签订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开始建立。

  第三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3.1甲方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工时制度。

  3.2乙方依法享有婚假、产假、丧假、带薪年休假等,甲方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期间应安排劳动者休息休假。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应依法支付加班费或安排补休。

  3.3乙方因工伤或患职业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依法享有医疗待遇。

  第四条工资标准及支付方式

  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甲方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年度政府规定的乙方工作地点所属行政区域最低工资标准。乙方的奖金及各项津贴、补贴按甲方依法制定的劳动报酬、分配制度规定执行。

  4.1双方确认,试用期月工资为人民币元;试用期满后的月工资为人民币元。

  双方约定加班加点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加班加点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

  上述劳动报酬确定后,甲方可根据乙方的技术水平、熟练程度的提高、贡献大小以及生产经营的变化适时调整乙方的工资水平。乙方的劳动报酬可随工作地点、岗位(工种)的变化而改变。

  4.2甲方于每月日支付乙方上个月的工资,并应当向乙方提供工资清单。工资将由甲方以银行转账或乙方认为适当的其他方式支付。

  4.3依照法律规定,甲方作为扣缴义务人,将在支付乙方工资前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及其他应缴税款。

  第五条社会保险

  甲、乙双方在合同期内应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六条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甲方应按国家规定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按规定做好女职工、未成年工、危险性较大的特种作业人员的劳动保护。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或甲方制定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对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在合同期内应定期对乙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第七条双方应遵守的规范

  合同期内,双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甲方制定的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规章制度。

  第八条合同的解除

  8.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8.2在合同期内,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8.3在合同期内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五)因甲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经确认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8.4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8.5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除乙方有本条款第六点和第七点第一项、第二项约定的情形外,甲方不得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8.6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乙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经确认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8.8甲方依法可对包括乙方在内的员工进行裁员。

  第九条不得解除合同的情形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照本合同第八条第七点、第八点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乙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乙方为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本合同订明的补充件、附件和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件以及双方订立的《培训合同》、《保密及知识产权保护协议》、《竞业禁止协议》是本合同的组成部份。

  第十二条甲方所制规章管理制度的效力

  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管理制度是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愿意遵守。

  第十三条争议的解决

  因本协议引起的纠纷,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提出权利主张。

  第十四条通知与送达

  14.1双方明确以本协议所列之联系地址、传真号码或电子邮箱为送达地址,若一方上述地址、号码、电子邮箱发生变动,应予3日内书面通知,在通知到达之前均以此前所列地址为准;

  14.2双方送达文件可通过挂号信函、特快专递、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信函、文件或传真发出之日即视为送达。

  第十五条生效及其他

  15.1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

  15.2其它事项本合同没有约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或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订明的事项,与法律、法规有抵触的,按法律、法规执行。

  15.3本合同自双方签订后生效,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5.4甲乙双方确认签署本合同前,甲方已将本协议的全部条款向乙方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乙方已对本协议做了全面准确的理解,签约双方对本协议各条款含义认识一致。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

  乙方(签字):

  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

关于劳动合同12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或者由法律规定的,一方违约时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量的货币,是合同法中违约责任的一种主要形式,劳动合同的违约金。劳动合同也是合同的一种,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能随意约定违约金条款。

  《劳动合同法》对违约金制度有着明确的规定。

  一、可以设定违约金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设定违约金的.情形进限于两种:(1)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设定违约金。而用人单位设定服务期的情形只限于一种情形,即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配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2)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设定违约金。

  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二、违约金的标准

  《劳动合同法》在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设定违约金的两种情形的同时,还规定了两种情形下违约金支付的具体标准:

  1、《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

  2、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可以设定违约金,具体的违约金数额法律没有做出限制,需要当事人事先明确约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三、对用人单位的提示

  法律只是限制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情形,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情形,法律并不限制。当劳动合同约定了用人单位提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向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情形是,法律并不禁止,用人单位需按约定的数额向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因此,建议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不要约定向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情形。

  附有关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和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关于劳动合同13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主要作用是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这不仅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一种保护,而且也是对用人单位长期利益的一种保护。由于之前很多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短期化,企业的短期化行为造成劳动者的短期化行为,使劳动者对企业没有归属感,缺乏信任,造成企业人才队伍不稳定,有“培养一个,跳槽一个”的现象。

  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能够留住人才,增强企业与员工之间的互信,增强员工的忠诚度,有利于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而且劳动合同法较《劳动法》给了企业更大的解除合同的法定理由。按照《劳动法》用人单位只有在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才可以裁减人员。

  劳动合同法除延续《劳动法》以上规定外,增加了两种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的情形:

  (1)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2)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同时,劳动合同法放宽了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程序要求。《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都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劳动合同法》将《劳动法》以上规定内容调整为,用人单位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才应当按照以上规定的程序执行;裁减人员不足二十人且占企业职工总数不足百分之十的,无须按照以上规定的程序执行。由以上可见,企业完全没有必要的劳动合同法生效前突击裁员,突击裁员也不会减轻企业的负担。

  通过以上与小编一起了解了劳动合同续签年限规定方面的内容,对于这方面的内容我们有一个简单的了解,如果您想了解更多有关劳动合同续签年限规定方面的内容以及法律资料,可以咨询,寻求律师的帮助,律师会在第一时间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实际提供帮助,帮助您解决您有关方面的法律问题,切实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履行的一般原则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虽然不同类型的合同有不同的特点,但该条规定了合同履行的一般原则。

  (一)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原则

  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原则,即全面履行原则,又称之为适当履行原则或正确履行原则,它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在适当的时间,适当的地点,以适当的方式,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数量和质量,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这项原则的意义在于指导和监督当事人保质、保量地、按时全面完成合同的义务,防止违约情况的发生,借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按约全面履行原则是决定合同是否履行和是否违约的法律标准,是衡量合同履行程度和违约责任的尺度。

  一般而言,按约定全面履行原则包括三个方面的具体内容:一是履行主体适当。即当事人一般应当亲自地履行合同,不能由第三人代为履行,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二是标的适当。即当事人交付的标的物、提供的工作成果、提供的劳动符合合同的约定或者交易惯例。三是履行方式和履行地点适当。应按合同所约定的数量、质量、品种等全面履行,不得部分履行,部分不履行,否则,即构成违约。

  (二)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的附随义务

  当事人应当根据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合同约定之外的附随义务。附随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一项合同义务,虽然该义务当事人在合同中可能没有约定,但是,任何合同的当事人在履行时都必须遵守。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等,履行附随于主合同的其他义务。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附随义务包括:(1)通知义务,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应当将有关重要的事项、情况告诉对方,例如,一方因客观情况必须变更合同或者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都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2)协助义务,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要互相合作,像对待自己的事务一样对待对方的事务,不仅要严格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而且要配合对方履行义务。(3)保密义务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对属于对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对方当事人要求保密的信息、事项不能向外界泄露。除了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以外,当事人还应当履行其他义务,如提供必要的条件和防止损失扩大。(4)提供必要的条件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为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创造必要的方便条件,该项义务与协助义务紧密相连。当事人相互之间有协助履行的义务,就必须要为对方提供必要的条件。(5)防止损失扩大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某种原因致使当事人遭受损失,双方在有条件的情况下都有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而不管这种损失的造成与自己是否有关。《合同法》第119条也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公司合同管理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个企业的经营成败和合同及合同管理有密切关系。由此可见,合同管理对公司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一项事务,那么公司合同管理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呢?小编整理了合同管理的相关内容,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一、关于公司合同的签订及履行应注意的事项

  1.签订合同首先要明确的两个基本原则:

  (1)如果不是即时结清的合同,应当以书面方式订立。签订书面合同有两个基本目的:一是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二是作为证据,纠纷发生后,可向司法机关提供,用以证实自己主张的凭证。

  (2)对合同的各个条款要做到明确、详细。

  2.签订合同主体资格的审查

  依据不同的签约人要着重审查如下材料:

  (1)由对方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约的情况

  ①对方是否有营业执照,而且是否真实,营业执照上注明的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等;

  ②营业执照上记载的法定代表人是否与合同上的签约人有出入;

  ③签约人的身份证等有关身份材料的审查;

  ④对方营业场所以及是否正常经营等。

  (2)由对方特定的业务员签约的情况

  ①业务员的身份证明材料;

  ②业务员与委托单位的关系;

  ③业务员与委托单位是否有合法有效的委托手续;

  ④业务员是否得到委托单位的授权,特别要注意审查委托代理的权限、委托代理的期限。特别防范无权代理、越权代理;

  ⑤委托单位是否有企业营业执照,签约时是否还存在。

  总之在签约之前务必要对对方当事人的情况进行具体认真的核实。采用的方式可以是电话询问、写信、发函、上门考察,以及到有关部门查询等。在经过一番调查的基础上,较为具体地掌握对方的情况,这是签订合同的第一步。

  3.合同主要内容的审查。

  一般来说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主要包括以下条款:①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②标的;③数量;④质量;⑤价款或报酬(付款期限、付款方式);⑥履行期限、地点、方式;⑦违约责任(损失赔偿、违约金计算方式);⑧解决争议的方法;(法院、仲裁委员会)。

  二、公司的合同管理,应注意以下几个主要问题:

  1.关于合同管理机构

  根据公司的管理体制规定,合同管理机构有的在业务开发部门,有的在财务部门,有的在工程部门,有的在质量管理部门,但不管是由何部门管理,都要明确职责和权限。

  2.关于合同管理程序,方法与过程的控制

  管理程序主要是明确合同签订过程如何控制,避免签订不合法的合同。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合同签订前的评审:

  首先涉及由哪个部门或哪几个部门负责评审及评审的内容和范围等要明晰。评审内容也要作明确的'规定,一般应涉及对客户资信评估,递交项目建议书方面的项目报价,自我评审与控制,对客户相关要求的评审,合同风险评估。

  (2)合同起草与签订

  谁负责合同起草与签订,谁负责审核与批准。

  (3)合同的变更管理

  应明确一般变更的评审人与重大变更的评审人。

  (4)合同履行的跟踪

  要明确合同跟踪合同履行的一个或几个部门,定期对合同的整体实施情况进行监控。

  (5)合同收尾阶段管理

  对已经完成的重点项目,应明确由哪个部门提供合同总体运行报告,对成本和风险控制作出有参考价值的总结。

  3.关于合同管理责任

  为保证制度的有效运行,应明确相关部门的管理责任。

  4.关于合同信息管理与备案归档

  明确合同文本管理部门及对合同文本使用、借用的权限及程序。

  公司不签劳动合同怎么办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那么如果公司不签劳动合同应该怎么办?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劳动合同的法律知识,请阅读了解。

  公司不签劳动合同怎么办

  一、公司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如果想要继续在该公司上班,就需要收集在该公司上过班的任何证据,例如:

  有公司名称的工装、工作证或工作牌(最好盖有公章)、工资卡、工资条、考勤记录、社会保险缴纳记录、录音录像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文件等(其中有公章的工作证、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文件,有一个足以证明劳动关系)

  同事证言(离职在职的都可以),一般可以找刚刚离职的,如果一个月之内离职的,还跟公司存在与你相同争议问题的同事,可以一起申请仲裁。

  二、如果员工不想在公司继续干,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该得的权益,流程大致如下:

  携带劳动仲裁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工商注册信息,然后去当地仲裁委申请立案就可以!立案后,你去找新工作,不耽误什么!

  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3人以下的,每件20元;4至9人的,每件30元;1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每件50元。

  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费收费标准:

  (一)没有争议金额的案件,每件300元。

  (二)有争议金额的案件,按下列标准累加收费:

  1.争议金额在1万元以内(含1万元)的案件,每件500元;

  2.争议金额超过1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的部分,按3%收费;

  3.争议金额超过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按2%收费;

  4.争议金额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1%收费。

  劳动合同订立的要求

  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建立、变更和终止的一种法律形式。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作为劳动者,了解劳动合同订立的相关要求是很有必要的。那么,劳动合同订立的要求到底有哪些呢?

  网友提问:

  劳动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是什么?劳动合同订立的要求有哪些?

  律师解答:

  一.劳动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1.要约

  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另一方就合同主要内容作出的意思表示。因而,要约的发出人和接受人均须特定,且要约的内容足以构成合同的主要条款,同时应作出缔约的表示,否则不算有效要约。如果仅有订约的意思而未就合同主要内容作出表示,只能称为要约邀请,不能产生要约的效力。要约仅在要约有效期内对要约人具有法律拘束力,要约期满其效力自动解除。因而,用人单位如果仅在招工启示或广告或简章中介绍自身情况,并发出招工信息,并未就合同主要内容给予说明,该行为只能算是要约邀请,不构成有效要约。而如果用人单位在招工简章中对合同条件给予明确说明,则属于要约,一旦应招者承诺,用人单位有义务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如应招者不同意所列条件,而提出新的条件,则属于反要约,用人单位可以承诺,也可不予承诺而不成立合同。

  2.承诺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完全五条件地接受要约以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本人在有效期内作出,且应当完全接受要约条款,如果接受的意思与要约不一致而改变了要约的实质性内容,则只能视为反要约,不构成有效承诺。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一旦同意对方要约而作出承诺,劳动合同即告成立。

  任何一个劳动合同的成立,一般都要经过上述两个阶段,但具体可能要经过要约——反要约——再要约——承诺的复杂的反复协商,最后成立合同的过程,合同一经成立,即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拘束力。

  二.劳动合同订立的要求

  1.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必须合法。当事人不得以订立劳动合同的合法形式掩盖非法意图和违法行为,以达到不良企图的目的。

  2.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必须合法。即双方当事人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作为用人单位,应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作为劳动者,必须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即应是年满16周岁、具有劳动行为能力的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双方主体在签约时,主体资格必须合法。

  3.订立劳动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所设定的权利、义务条款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如有的劳动合同规定:“发生工伤事故,单位概不负责”、“旷工3天予以除名”、“不享受星期天休假”等等,均属于内容违法而无效的条款。对此,用人单位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4.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必须合法。有的地方性的法规对劳动合同签订程序的法律要求,除了要求当事人签订书面合同并签字盖章外,还规定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合同管理机构进行鉴证,方能生效。

  5.订立劳动合同的行为必须合法。

  对劳动合同订立的理解有哪些误区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但是在实际的劳动合同认识中,对劳动合同的订立也存在着一些误区,本文总结了对劳动合同订立的一些误区,仅作参考。

  “临时工”不用签劳动合同

  其实,“临时工”是一个已经推出历史舞台的一个概念,是我国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前,与“固定工”相对应的概念。《劳动法》颁布实施后,用人单位招聘劳动者都应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如果与所谓的“临时工”不签定劳动合同,一旦发生劳动争议,用人单位不但要赔偿由此给劳动者带来的损失,而且也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试用期过后再签正式劳动合同

  在招聘新员工时,企业为了占据主动,防止被“套牢”,往往同试用期内的员工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或只签订一纸“试用期合同”,待试用期过后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其实这种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跟据《劳动法》第16条第2 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法》第21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一种表现形式,所以也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同意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开始工作之时就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应在试用期之前。

  试用期过后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仅是违法的,而且也可能将自己“套牢”。实际上这种做法往往是弄巧成拙,最终是适得其反。因为,现行法律规定,企业同员工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劳动关系的作为事实劳动关系仍受法律保护,而作为事实劳动关系,企业要终止必须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应依法补偿;法律还规定,只签订试用期合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试用期”即为劳动合同期限。显然,试用期内不签劳动合同或只签试用期合同,企业本来是想防止被“套牢”,实际上恰好被“套牢”,因此,此种做法不可取,正确做法应是同新进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包含试用期的内容。

  试用期不用缴纳社保费

  许多企业认为试用期内双方的劳动关系尚未最终确定,所以企业不需为试用期内的员工缴纳社保费,其实不然。试用期内双方的劳动关系虽未最终确定,但确已形成,因此法律明确规定企业应为试用期内的员工缴纳社保费。

  签订劳动合同时收取押金、保证金

  目前,有些企业以防偷、防跑、防犯规等等为由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收取“押金”、 “保证金”等,如果没有押金,就扣下试用期期间的工资做抵押。收取押金的企业绝大多数是一些小企业。其实,这种做法是违反法律的,一旦劳动者向劳动部门投诉,企业是得不偿失。《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 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物)或抵押金(物)。对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公安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给劳动者本人。”

  如果您对劳动合同的订立还有什么法律疑问,欢迎免费咨询我们专业律师,他们会及时给您回复。

关于劳动合同14

  编号____________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制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性别_____居民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_____省(市)_____区(县)______街道(乡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劳动合同协议书。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为_____________________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本合同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终止。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

  第三条 乙方工作应达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标准。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四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________________工时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制的,乙方每日工作时间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乙方平均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情况下,乙方自行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

  第五条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甲方安排乙方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甲方安排乙方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乙方加班工资基数为每日________元或按_____________执行。

  第六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范围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第七条 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劳动纪律和甲方规章制度的教育。

  四、劳动报酬

  第八条 甲方每月______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_____元或按___________执行。乙方在试

  用期间的工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为______元或按________执行。

  五、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条 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合同范本《劳动合同协议书》。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

  第十一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甲方按____________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第十二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劳动纪律

  第十四条 甲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甲方的.规章制度,甲方有权根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理,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十五条 乙方应遵守劳动纪律的规章制度,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自身素质。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应变更劳动合同并及时办理变更合同手续:

  (一)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

  (二)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三)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的。

  第十七条 当事人依据第十六条第(二)项的约定,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的,应将变更要求书面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应在15日内(含15日)书面答复对方;15日内未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本合同。

  第十八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九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按照甲方单位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可以接触劳动合同的;

  (三)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一)乙方患病后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不符合国家和本市从事有关行业、工种岗位规定,甲方无法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一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合同:

  (一) 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的;

  (二) 因防治工业污染源搬迁的;

  (三) 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的。

  第二十二条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解除本合同:

  (一) 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达到伤残等级的;

  (二)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在甲方连续工作10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

  (五) 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初次参加工作未满3年的;

  (六) 建设征地农转非工人员初次参加工作未满3年的;

  (七) 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八) 集体协商的职工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自担任代表之日起5年以内的。

  第二十三条 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应予已办理相关手续。但乙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甲方以***、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四)甲方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期限界满后,因甲方原因未办理终止手续,乙方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关系即行解除。

  八、劳动合同的终止、续订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一)合同期限届满的;

  (二)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三)乙方达到法定退休条件的;

  (四)甲方依法破产、解散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期限界满前30日,甲方应将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甲方未提前通知乙方而终止劳动合同的,以乙方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乙方1日工资的赔偿金。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续订本合同并及时办理续订手续:

  (一)甲乙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

  (二)本合同期限届满后,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仍存在劳动关系,乙方要求续订劳动合同的。

  出现本条第(二)项情况,双方就续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时,续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12个月;乙方符合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甲方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九、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二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按下列标准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全额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外,还应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二)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根据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和乙方解除本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工作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最多不超过12个月:

  (一)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三)本合同期限届满,因甲方原因未办理终止手续仍存在劳动关系,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的。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解除本合同,应根据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乙方相当于甲方上年月平均工资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如乙方解除本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高于甲方上年月平均工资,按本人月平

关于劳动合同15

  甲方 性质

  地址

  乙方 性别 出生 年 月

  现住址

  身份证号码

  甲方 乙方

  为建立社会关系,明确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在平等自愿、协商—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劳动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类型为 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为 月,自 年 月

  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条工作内容

  1、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 生产(工作)岗位,并为乙方提供必要的生产(工作)条件

  2、乙方应服从甲方所安排的工种、岗位,按照甲方关于本岗位生产(工作)任务和责任制要求完成规定的数量、质量指标和生产(工作)任务。

  3、乙方的生产(工作)任务为:

  4、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调换乙方的工种成岗位。

  第三条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1、甲方必须健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和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

  2、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劳动防护用品。

  3.甲方须按国家规定对职业危害的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4.甲方必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时有权拒绝执行。甲方安排乙方从事特种作业的,必须按国家规定乙方进行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或者乙方已经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四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甲方安排乙方执行

  工作制。

  (1)执行定时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的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2)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其工作时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甲方应按国家规定保证乙方的休息权利。

  3、法定节日期间,甲方应按国家规定安排乙方休假。

  4、乙方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带薪年休假。

  第五条劳动报酬

  1.乙方按甲方规定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甲方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其支付时间为 工资报酬的标准和办法为

  3.乙方试用期临时生活待遇每月为

  元。

  4.甲方应当在经济给乙方的工资报酬不得违背当地政府的最低工资规定。

  5、甲方应当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逐步提高乙方的工资水平。

  6、甲方在乙方完成劳动定额规定或工作任务后,根据需要安排乙方在法定标准二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其劳动报酬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7、非乙方原因造成乙方停工的,甲方必须按当地政府规定支付乙方停工贴或生活费。

  第六条保险福利

  1、双方必须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按

  保险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女工生育等保险)。

  双方解除、终止本合同后,甲方必须按国家或地方规定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的转移手续。

  2、乙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和在职期间因工、非因工死亡的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4.三方应享受的其他保险福利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劳动纪律

  1、甲方应当制定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内部规章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2、乙方要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管理。

  3、乙方违反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甲方有权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条劳动合同的终止

  1、本合同期限届满应即终止执行;

  2、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的.乙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应即终止执行;

  3、本合同中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应即终止执行。约定的条件应在本合同约定事项中写明。

  第九条劳动合同变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合同的有关内容:

  (1)甲方转产、调整生产(工作)任务的;

  (2)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已经修改的;

  (3)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4)乙方身体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5)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十条劳动合同的解除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2.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王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甲方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双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九条规定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4、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经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所取工会或者职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5、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十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解除本合同:

  1、患病或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不得依据本合同第十条第三款、第四款解除本合同。

  7、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十一条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十二条经济补偿和违约责任

  1、甲方依据本合同第十条第一款、第三歉、第四款约定解除本合同时按照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给予乙方经济补偿。

  2、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和《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规定、给予乙方经济补偿和赔偿:

  (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

  (2)拒不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的;

  (4)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照国家规定给子乙方经济补偿的;

  (5)违反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造成

  (6)甲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对乙方造成损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解除本合同或者违反本合同舍中约定,对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劳动争议处理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关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书面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本合同中乙方的各种待遇如低于本单位集体合同规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执行。

  第十五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合同双方各执一份,涂改或未经授权代签无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 签订时间:

  代人理(签章) 年 月 日

  鉴证机关(盖章) 鉴证人:(签章)

  鉴证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