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荐)关于买卖合同
随着人们对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能够利用到合同的场合越来越多,签订合同能促使双方规范地承诺和履行合作。那么正式、规范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关于买卖合同,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关于买卖合同1
合同编号:
买卖合同
(机电设备类)
出卖人:
买受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
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标的物(详细描述)
1.1 品名:
1.2 规格型号:
1.3 产地: 1.4 制造商:
2数量及计量单位
2.1 数量:
2.2 计量单位:
2.2 供货内容:(见附件)。
3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
3.1 质量要求:
3.2技术及设计制造标准:
3.3有无技术附件:
4价款和支付
4.1 合同价款(人民币,含17%增值税价):
小写:
大写: 元
4.2 合同价款构成
4.3 价款支付方式和时间: 5交付
5.1 交付方式:
5.2 交付时间和内容:
5.3 交付地点:
5.4 出卖人应提供的单证和资料:
6包装
6.1 包装标准:
6.2 包装物及标识的具体要求:
6.3 包装费用由出卖人承担,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6.4 包装不符合标准或约定,造成货物毁损灭失或其他后果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责任。 7运输
7.1 运输方式:
发货地点:
到达地点:
收货人:
7.2 运费及相关费用承担:
7.3 出卖人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7.4 出卖人按照约定将货物交运后,买受人变更到达地点或收货人的,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8验收与安装调试
8.1 验收
8.1.1 验收标准:
8.1.2 买受人应在货到后 日内,确定验收日期,并提前 日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委派人员参加验收。如果出卖人接到买受人通知后未按照通知确定的时间参加验收,视为已同意买受人单方进行验收并接受验收结果。如果买受人逾期未进行验收,视为已完成验收。
8.1.2 验收应依据本合同约定的相关要求和标准,如合同未明确约定的,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办理。验收结果应经双方签字确认。
8.1.3 验收结果与合同约定不符,出卖人应负违约责任,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出卖人负责。
8.2 安装调试
8.2.1 出卖人应在验收后30日内完成对设备的安装与调试,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和标准,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转。买受人在安装与调试过程中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8.2.2 安装工作完全符合合同要求和标准,并且单机试车成功,双方代表可在 15日内现场签署安装竣工书。但不免除出卖人在安装调试过程中和质量保证期内所应承担的责任。
8.2.3 设备整机经联运测试完全符合约定的技术指标, 经双方代表签字确认后,即完成了对全部设备的最后验收。
8.3 在安装调试期间,如果出卖人提供的设备、材料有缺陷或由于出卖人技术人员的指导错误或出卖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说明书的错误造成买受人设备、材料损坏,出卖人应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并赔偿买受人的损失。
8.4 双方对验收与安装调试过程中因设备技术和质量等方面出现异议,应提交给 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机构进行鉴定。
9质量保证
9.1 质量保证期限自完成7.2.3约定事项之日起 个月。
9.2 质量保证期内,由于出卖人责任导致设备停用时,则质量保证期应按实际停用时间相应顺延。
9.3出卖人同意将货款总额的 %即:人民币 元(大写) 作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出卖人不能按买受人的要求无偿返修或返修后质量仍不符合约定的,质量保证金将不再返还。
9.4 质量保证期满后,出卖人凭使用单位的验收意见和产品使用合格证明办理质量保证金的结算。质量保证金不计利息。
9.5 买受人派员或委托第三方监造机电设备,并不替代或解除出卖人对产品质量的责任。
10 保密
双方因本合同所知悉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对方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给第三方或使用。
11 技术服务及培训
12 合同变更和解除
12.1 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或解除合同。变更或解除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
12.2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12.2.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12.2.2 出卖人未按合同约定期限交货,经催告后 日内仍未交货;
12.2.3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且出卖人未按买受人要求采取必要补救措施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12.2.4 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货物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
12.3合同变更或解除,不能免除违约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3 违约责任
13.1 出卖人未按期交付货物,每逾期一天,应向买受人支付迟延交付部分货款金额0.5%的违约金,同时负责赔偿给出卖人造成损失。
13.2 如发生12.2.3情形, 买受人不予返还出卖人质保,并有权要求出卖人支付 元违约金,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
13.3 出卖人保证对所交付货物不侵犯第三方的权利,否则应承担由此给买受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13.4 出卖人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对设备的安装调试,应赔偿由此给买受人造成的损失。 13.5 一方违反本合同第10条约定,应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13.6 发生其它违约情形,违约方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如属双方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14 不可抗力
14.1 由于不可抗力,如火灾、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及其它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导致不能完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义务,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或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对方,并在其后 日内向对方提供有效证明文件。
14.2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签约一方或双方有义务采取措施,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15 争议解决方式
15.1 因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
15.2 如协商不成,提交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15.3 因关联交易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上级机关协商解决。
16 效力及其他
16.1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公章)后生效。 16.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
16.3 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是合同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如附件与本文不一致,以本文为准;如补充协议与本文不一致,以补充协议为准。
16.4
本合同一式 份,买受人执 份,出卖人执 份。
买受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盖章)
( )
住所:
负责人(签字):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电话/传真:
开户行:
帐号:
买受人税号:
邮政编码:
出卖人:(盖章) 住所:
法定代表(负责)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电话/传真:
开户行:
帐号:
出卖人税号:
邮政编码: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年月签字日期:年 月 日
关于买卖合同2
更新:20xx-08-23 10:58
一.法律规定
我国《合同法》一百一十四条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 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合同法》在赋予当事人以约定违约金自由的同时, 又规定了当事人得就违约金数额主张调整。实践中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法院加以调整的情形时有发生。
二.调整方式
1、以实际损失调整违约金;
2、以迟延给付一年的赔偿额不超过欠付的.
本金为限予以调整;
3、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并在此基础上乘以四倍计算违约金;
4、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6条,即“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
5、将过高的违约金数额减少到损失的2倍额度;
6、以“不超过合同未履行部分的总值为限”酌情予以调整;7、不采用固定比例或上限的调整方法,完全由法官根据不同案件进行自由裁量。
关于买卖合同3
甲方(购方):_____
乙方(供方):_____
地址:_____
地址:_____
邮政编码:_____
邮政编码:_____
电话:_____
电话: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
职务:_____
职务: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第一条订购产品名称、单位、单价、数量约定如下:
1、产品名称:_____ 。
2、单位:_____ 。
3、单价:_____ 。
4、数量:_____ 。
第二条产品质量按照国家规定的规格标准执行。
第三条包装要求和费用负担
1、包装材料及规格:_____。
2、每包净重:_____千克。
3、不同品种等级分别包装。
4、包装牢固,适宜装卸运输。
5、每包品种等级标签清楚。
6、包装费用由甲方负担。
第四条交货时间、地点
1、交货时间:_____ 。
2、交货地点:_____ 。
第五条验收方法:。
第六条运输方法及运费承担:_____ 。
第七条结算方式与期限:_____ 。
第八条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必须按合同规定收货,否则,应向乙方偿付少收部分总价值_____ %的违约金。
2、甲方没有按照国家规定的等级和价格标准,压级压价收购,除还足压价部分货款外,应向甲方偿付压价部分总价值_____%的违约金。
3、甲方在乙方交货后,应按时付款,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偿付未付款部分总价值_____ %的违约金。
第九条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合同规定品名、品级、数量交货,应向甲方偿付少交部分总价值_____ %的违约金。
2、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时间交货,每逾期_____ 天,应向甲方偿付迟交部分总价值_____ %的`违约金。
3、乙方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应当返工,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负。
第十条甲乙双方由于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确实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可免除全部或部分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本合同有效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甲方(签章):_____
乙方(签章):_____
代表人:_____
代表人: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关于买卖合同4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应包括哪些?是仅限于实物还是包括未来之物和权利?对此,大陆法系许多国家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我国合同法则没有明确规定。实体物作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在各国立法上的规定是一致的。但对于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否包括将来之物,以及是否包括权利的问题,国外立法也存在不同的立法例,国内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均存在不同认识。
1.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否包括将来之物
将来物,是相对于现在物而言的,在德国民法中,它被称为“将来财产”。它是指“现时不存在,将来才能存在的物,有时也指事实上已存在,不过订约时还不属于当事人所有的物。”就大陆法系国家而言,立法明确规定买卖标的物的,当以日本和俄罗斯为代表。如日本民法典第506条就规定:“以他人权利为买卖标的时,出卖人负有取得该权利并转移于买受人的义务。”日本的学者和判例也都认为,以他人权利为标的之买卖有效。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455条则明确规定:“买卖合同可对卖方现有的商品签订,也可以对卖方将来制造或将来取得的商品签订。”就英美法国家而言,在立法和判例中也大都承认将来物可以成为买卖标的物。如1979年颁布的英国货物买卖法中就将“货物”的定义扩展到正在制造中和卖方在买卖合同订立后将占有的物之上。而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05条也将货物分为现货和期货两种,规定:“不是现实存在并已特定化的货物称为期货。对期货或期货中任何权益作出的现售,效力上相当于销售合同”。不仅如此,
将来物为买卖标的的观点已为有关的国际公约所接受。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条第1款规定:“供应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的合同应视为销售合同。”
在我国,买卖合同标的物是否包括将来之物呢?依合同法第130条的规定,买卖合同实质是买卖双方进行所有权交换的合同;第132条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有权处分。据此,从理论上,法律并不承认正在制造中和合同订立后将有的物能够成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但是,在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实践中,存在着大量以将来之物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农副产品预购合同,都是以合同订立时并不存在、需要过一段时间才会生产出来的农副产品为标的物的;许多工业制品定购合同,也是要在合同订立后再组织进行生产加工的;许多技术开发合同,也是要在合同订立后才进行研制开发的。对于这些合同,不论是原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还是合同法,都是予以确认和保护的。因此,虽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我国实际上是承认未来之物可以成为买卖合同标的物的。
基于上述分析,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出卖人在订立时并不拥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以拥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合同,不能以标的物不合法为由否认合同的法律效力,而要依法予以确认并保护。如关于“期货”买卖的合同,只要不违背其他有关法律的特别规定,就要予以确认、保护。否则,就违反了市场经济运行规律,制约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2.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否包括权利
对于买卖合同标的物是否应当包括权利,历来有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作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指具有特定物或种类物特征,并允许进入民事流转的有体物;其他类型的财产流转(如有价证券、智力创作成果、请求权和使用权的转让等),则归入其他合同类型研究。另一种观点认为,买卖的标的包括物和权利两种,物指有体物,物附着所有权,物的买卖即是所有权买卖;权利指所有权以外的其他财产权利,包括其他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不含人身权和继承权。上述两种观点均有其各自的道理,世界各国立法对此也有不同的规定,大体上有两种观点。英美法系国家大都认为,买卖合同是关于有体物移转财产所有权的活动,权利不能成为一般买卖合同的标的',而需接受其他法律的调整。大陆法系国家,大都承认权利作为买卖合同标的物。如德国民法典第433条规定:“因契约买卖,物的出卖人负有向买受人交付其物,并使其取得该物所有权的义务。权利的出卖人负有使买受人取得权利的义务。”法国民法典第1598条在对有体物买卖标的物的范围作了明确界定后,在第1607条也对无形财产的买卖作了明确的规定。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编第54条规定:“本节(指批发买卖合同一节)规定的原则适用于财产权利买卖。但如果该权利的内容和性质有其他不同的除外。”日本民法典则完全抛弃了将有体物买卖与其他财产权利分别定义的繁琐做法,将买卖标的统一于“财产权”这一概念里。
我国合同法基本上沿用了英美法上的规定,其所规定的买卖合同制度基本上只调整以有体物为标的的买卖合同活动,而不调整以权
利为标的的买卖合同活动。而有关权利的转让、买卖分别由特别法予以调整和规范,如专利法调整有关专利转让合同、证券法调整股票和债券的买卖活动、商标法调整商标的转让活动、技术转让合同则在合同法中列出专章作出专门的规定。这就形成了将实物买卖与权利买卖区分开来的,实物买卖由合同法调整,权利买卖则由其他特别法来调整的立法格局。对于没有特别法或其他法律没有规定的,则参照适用买卖合同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合同法第174条对此也作了明确的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根据上述分析,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以权利为标的的转让、买卖合同,应当首先适用有关专门法律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在其他法律或行政法规没有具体规定和处理原则时,才参照适用合同法中买卖合同的规定处理。
关于买卖合同5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
需方:__________________(简称“甲方”)供方:__________________(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购买钢筋事宜,议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产品名称、品种、等级、数量、金额
1、甲方拟向乙方购买的多规格Ⅰ级、Ⅱ级、Ⅲ级钢筋如下。
注:1、表中所列数量为暂定数量,实际乙数量以施工需求为准,当实际数量不足表中所列数量时,乙方不得以所需求不足向甲方索赔。
2、合同综合单价为材料运于施工现场的交货价格,包括出厂价、税金、运杂费、拟获得的利润及各种风险。
3、综合单价为单批价格,实际价格按双方每月或每批确认价格进行结算。双方确认价格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延迟供货。
4、综合单价中出厂价为可变价格,其他价格为固定价格。
5、具体钢筋数量以及进场时间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第二条、钢筋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
1、乙方的钢筋质量包括现场取样检验等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要求,包括_________《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光圆钢筋》、_________《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光圆钢筋》等。6、9、12米定尺,钢筋直径正公差总体数量比例不超过30%。
2、各种规格光圆盘条钢筋符合_________标准要求,钢筋直径正公差总体数量比例不超过30%。
3、钢筋标牌应完整,出厂检验报告应齐全。钢筋表面不得有裂纹、折叠、结疤油污;钢筋表面可有浮锈(黄锈),但不得有严重锈蚀(褐红色锈)及锈皮;钢筋表面凸块和其它缺陷高度和深度不得大于所在部位尺寸的允许偏差。
第三条、交货时间、地点、方式:
1、交货时间:
(1)甲方提前3天书面通知乙方进场计划,乙方应按甲方书面通知进场计划按时交货。
(2)乙方应在钢筋进场前提前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做好收货准备,提供卸货场地。
(3)项目施工期约为:12个月。钢筋供货期为20xx年9月25日至20xx年6月25日止。
2、交货地点:交货地点为的施工现场。
3、本合同联系人:
4、本合同指定收货人:
5、交货方式:乙方负责送货至甲方工地,卸至甲方指定的卸货地点,并承担装、运、卸等费用。乙方在装、运、卸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交通事故以及其他责任自行承担,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乙方交货时应向甲方提供该批货物的质量证明书和准用证,冷轧带肋钢筋还要提供原材料的质量证明书。
6、包装要求:钢筋应捆扎;钢筋每捆应挂有不少于二个标牌,注明生产厂家、生产日期、钢筋牌号和规格。螺纹钢应在钢筋表面轧上牌号标志、厂名(或商标)和直径。
第四条、钢筋检测和验收:
1、数量验收:
(1)计量方式:全部钢筋过磅计量。甲方可采取点条法计算复核过磅重量(点条法依据五金实用手册上的.米重计算进行复核,点条时买卖双方派代表共同参与),以现场过磅单数量为准,共同签认数量计量结果。
(2)数量计量由甲方与乙方共同完成。计量完成后,甲方与乙方应在入库单及送货单上签字,入库单及送货单上应明确收货日期、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位、收货人姓名、单位等。甲方委托为指定收货人员,无指定人员签字的入库单及送货单无效。入库单一式四联,供货方执一联、甲方执三联;送货单一式三份,甲方二联、乙方一联。
(3)凡经计量的钢筋,乙方必须将其在交货地点落地。凡进入_________项目施工现场的钢筋,除非经甲方同意,乙方无权将其运出项目施工现场。
2、质量验收:
(1)甲方按照约定的质量标准对钢筋进行初步验收,包括生产厂家、外观、检验报告与型号对照等。对验收不合格的钢筋,甲方有权拒收。钢筋的现场验收应由运输车辆司机或乙方所派的指定人员、甲方的专职材料员、驻地监理共同参与。验收时,验收人员应对每批钢筋的质量证明书上的内容与实际货物(炉批号,牌号)进行核对,核实到货数量,并作相应记录,如发现情况异常,验收人员有权拒绝卸货,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材料验收合格后由验收人员在材料签收单上签名并盖项目部材料专用印章确认。
(2)甲方应按国家标准、行业要求及时对钢筋进行取样检验。当出现检验结果不合格等异常情况时,甲方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
(3)乙方签订本合同前,必须向甲方(或甲方项目部)提供所供应规格钢筋的质量检测报告(原件,或加盖乙方公章的复印件)(检测报告带CMA章,前后不超过2个月);
(4)甲乙各自委派的材料验收人员不得随意变更,如果一方验收人员发生变更时,双方应及时用公函形式通知对方作相应的更改。这部分往来所产生的公函,应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5)材料进场后,甲方按有关规范抽检,检验费用由甲方负责。若出现质量争议,以第三方的检测报告为最终结果(但该结果不能免除乙方所应承担的材料质量责任)。如果鉴定为不合格,质检费用由乙方负责。乙方负责将不合格材料运走。因材料质量造成甲方返工的,乙方应承担由此给甲方带来的返工损失,甲方保留向乙方追索的权利;
第五条双方责任与义务
(一)甲方责任与义务
1、甲方委托分公司(或项目部)具体负责本合同的履行,代表甲方履行本合同中需求、签(验)收、结算、支付等合同约定甲方应承担的权利与义务;
2、合同签署后,甲方于_________天(日历日)内向乙方提供本项目使用的钢筋需求计划,以便乙方组织货源。实施供应前,甲方需在每月_________日前正式向乙方提交书面的月度以及各批次钢筋用量计划和具体供货需求时间,每批次计划实施前_________ 天(日历日),甲方传真通知乙方;
3、实施供应时,若甲方因故对申报批次计划有变动要求时,应在到货前_________天(日历日)传真告知乙方,以便确认此批次计划的调整。如该批次计划的钢筋已发货,甲方应积极配合并予以签收,而不应拒收,但甲方仍可就已签收钢筋与乙方协商调换事宜,涉及费用双方协商;
4、原则上甲方需求的钢筋乙方应在钢筋需求期限内供应完毕;若因甲方原需求超出该供应期,甲方必须提前_________天(日历日)以传真方式通知乙方,以便乙方调整供应计划;
5、当钢筋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钢筋的供应能力不能满足甲方施工进度需求时,甲方将有权做出如下决定,乙方对此不得存在异议:
⑴对已进甲方仓库的不合格钢筋清理出场,处理费用由乙方负责;
⑵甲方重新外购钢筋以保证施工进度的需要,外购部分的到场单价高出乙方供应综合单价部分,从乙方钢筋款中扣出以补偿甲方;
⑶若经甲、乙双方采取措施后,仍无法满足合同要求时,则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乙方必须遵照执行。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甲方保留向乙方索赔的权利。合同违约终止所产生的未结算货物,除不合格品由乙方负责清理出场外,合格材料的结算,由双方另立补充协议予以完善。
6、按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二)乙方责任与义务:
1、乙方根据甲方的需求,负责甲方指定的_________项目钢筋的’运输与供应,并负责运输过程中的一切手续、费用;
2、乙方所提供的钢筋的质量必须符合本合同第2条的技术要求,必须满足甲方现场施工的设计要求和施工要求。所供此批钢筋的质量证明书上的内容必须与实际货物(炉批号,牌号)相符,保证产品质量达到质检部门检验标准,并合符国家环保要求;钢筋捆扎整齐,钢材质量证明书和送货单(及提货时的过磅单)一并随货同行;不合格品不得用于甲方工程,不合格钢筋的检验费由乙方承担;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代表:______________签约代表:______________
签字日期:______________签字日期:______________
关于买卖合同6
甲方:_____
乙方:_____
根据买卖自愿原则及《合同法》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协商,甲方将所拥有的`10辆德龙自卸车自愿卖给乙方,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同内容
甲方将所拥有的车号为蒙K46486、蒙K46496、蒙K46498、蒙K46484、蒙K46499、蒙K46495、蒙K46497、蒙K46500、蒙K46492、蒙K46491十辆自卸车卖给乙方。
二、买卖时间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三、买卖金额及付款方式
每辆车_____元整(¥_____元),总计_____元整(¥_____元)。乙方将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一次付清。
四、双方责任
1、甲方应将车辆所用证件交与乙方;
2、甲方负责解除所有车辆的银行抵押;
3、甲方应将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所有车辆的违章记录消除;
4、甲方应提供所有车辆正常过户手续;
5、乙方承当所有车辆的正常过户费用;
6、乙方应当面验车,接车后车辆再出现任何机械故障,甲方概不负责;
7、乙方应尽快办理过户手续,如不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在此期间,出现任何事故,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概不负责;
此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
甲方(签章):_____
乙方(签章):_____
身份证证号码: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
时间: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时间: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关于买卖合同7
合同编号:HBSY-QCGYC-20xx-MM-
买 卖 合 同
(机电设备类)
合同名称:购买工作站采购合同
(物探研究院11451200)
买方: 华北石油管理局器材供应处 卖方:华北石油通信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工行华油支行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华北石油分行
账号:0408004009221006977 账号:13001699808050509494
联系电话: 0317-2722874 联系电话: 0317-2700470
订立地点: 河北省任丘市(县)
订立日期: 20xx年 月 日
买方(甲方):法定地址: 河北省任丘市会战道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何桂鑫 联系人: 黄卫兵
卖方(乙方):法定地址: 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蒋 辉 联系人: 孙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
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 标的物(详细描述)
1.1 品名: 工作站
1.2 规格型号: T7500 至强x5675 3.06GHz
1.3 产地: 北京
1.4 制造商: “DELL”品牌
2 数量
2.1 数量: 5台
2.2 供货内容:(见合同附表) 。
3 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
3.1 质量要求: GB/T9813-20xx
3.2 技术及设计制造标准:(详见GB/T9813-20xx)。
4 价款和支付
4.1 合同价款:
小写: ¥865215.00元
大写: 捌拾陆万伍仟贰佰壹拾伍元整
4.2合同价款包含: 17%增值税、运费等分项价款
4.3 价款支付方式和时间: 货到经指导安装、调试和运行验收合格并买方出具
验收报告后,按买方财务规定及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支付合同金额的100%的货款。5 交付
5.1 交付方式: 卖方送货
5.2 交付时间和内容:20xx年12月31日前到货
5.3 交付地点: 华北油田公司物探研究院指定地点。
5.4 卖方应提供的单证和资料: 产品合格证、产品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等相关材料。
6 包装
6.1 包装标准: 产品包装符合《产品包装标识标注规定》及相关规定。
6.2 包装物及标识的具体要求: 产品包装符合《产品包装标识标注规定》
6.3 包装费用由卖方承担,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6.4 包装不符合标准或约定,造成货物毁损灭失或其他后果的,由卖方承担相应责任。
7 运输
7.1 运输方式:汽车运输
发货地点:任丘到达地点:华北油田公司物探研究院指定地点
收货人: 王庆斌
7.2 运费及相关费用承担: 运费及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标的额中
7.3 卖方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卖方承担。
7.4 卖方按照约定将货物交运后,买方变更到达地点或收货人的,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买方承担。
8 验收与安装调试
8.1 验收
8.1.1买方应在货到后 15 日内,确定验收日期,并提前 8 日通知卖方,卖方应委派人员参加验收。如果卖方接到买方通知后未按照通知确定的时间参加验收,视为已同意买方单方进行验收并接受验收结果。如果买方逾期未进行验收,视为已完成验收。
8.1.2验收应依据本合同约定的相关要求和标准,如合同未明确约定的,按照合
同法的有关规定办理。验收结果应经双方签字确认。
8.1.3 验收结果与合同约定不符,卖方应负责 对设备进行相应的调整、维修或更换,以满足合同约定要求,期间所发生的所有费用由卖方承担。同时,因卖方其它过失给买方造成的损失由卖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
8.2 安装调试
8.2.1卖方应在验收后 // 日内完成对设备的安装与调试,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和标准,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转。买方在安装与调试过程中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8.2.2安装工作完全符合合同要求和标准,并且单机试车成功,双方代表可在 日内现场签署安装竣工书。但不免除卖方在安装调试过程中和质量保证期内所应承担的责任。
8.2.3 设备整机经联运测试完全符合约定的技术指标, 经双方代表签字确认后,即完成了对全部设备的'最后验收。
8.3 在安装调试期间,如果卖方提供的设备、材料有缺陷或由于卖方技术人员的指导错误或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说明书的错误造成买方设备、材料损坏,卖方应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并赔偿买方的损失。
8.4 双方对验收与安装调试过程中因设备技术和质量等方面出现异议,应提交 河北省技术监督局认可的检验机构(离合同履行地最近的检验机构)对产品质量进行鉴定,以该检定意见为准。
9 质量保证
9.1质量保证期限自完成8.2.3约定事项之日起 12 个月。
9.2质量保证期内,由于卖方责任导致设备停用时,则质量保证期应按实际停用时间相应顺延。
9.3 卖方同意将货款总额的 // 即:人民币 // 元(大写) 作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卖方不能按买方的要求无偿返修或返修后质量仍不符合约定的,质量保证金将不再返还。
9.4买方派员或委托第三方监造设备,并不替代或解除卖方对产品质量的责任。 10 保密
双方因本合同所知悉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对方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给第三方或使用。
11 技术服务及培训
12 合同变更和解除
12.1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或解除合同。变更或解除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 12.2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12.2.1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12.2.2 卖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交货,经催告后 5 日内仍未交货;
12.2.3 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且卖方未按买方要求采取必要补救措施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12.2.4 买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货物的,卖方有权解除合同。
12.3 合同变更或解除,不能免除违约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3 违约责任
13.1 卖方未按期交付货物,每逾期一天,应向买方支付迟延交付部分货款金额 1%的违约金,同时负责赔偿给买方造成的损失。
13.2 买方因自己原因未按合同约定付款,每逾期一天,应向对方支付未付货款金额//的违约金。
13.3 如发生12.2.3情形, 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支付合同总金额 10% 违约金,如给买方造成损失的,卖方还应承担赔偿全部损失责任。
13.4 卖方保证对所交付货物不侵犯第三方的权利,否则应承担由此给买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13.5 卖方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对设备的安装调试,应赔偿由此给买方造成的损失。
关于买卖合同8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高质量完成20_年全县园林绿化工程,确保花卉质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林业有关法律法规及种苗管理有关规定,经双方共同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花卉品种、要求、数量、价格、金额。
二、乙方必须按相关技术要求,负责花卉的.起苗、包装,并按甲方要求运输至栽植地点,由甲方负责验收,并开具相应的花卉收据。对达不到要求的花卉,甲方有权拒绝收苗。
三、甲方要给乙方明确提出起苗时间,提前1天通知乙方。
四、乙方必须提供花卉“一签两证”,手续由乙方办理,甲方提供方便,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五、其他:
(一)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三)本合同未尽事宜,以及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的争议问题双方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关于买卖合同9
甲方:身份证:
电话:
乙方:身份证:
电话:
甲方在庐山区八里坡安置小区有农民公寓一套(栋单元室),甲方自愿将其出售给乙方,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在付清购房款后,该房屋所有权及产权归乙方,甲方及其子女与该房屋无任何关系;
二、该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以房屋发票面积为准):
三、如该房屋需要办理房屋产权手续,甲方及其子女应协助乙方办理,所需费用全部由乙方自己负责;
四、无论该房屋价值升或降,甲方无权参与。如甲方强行收回,按双倍赔偿乙方;
五、房屋交易总价为人民币(元)
六、甲方必须保证该房屋债权、债务无任何纠纷,如有由甲方全部承担;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乙方:
关于买卖合同10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互惠的原则,就双方采购钢材事项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一、甲方工程的名称及地点:
二、交易方式: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项目部指定收料人在与各项目部签订采购合同中指定,甲方项目部指定收料人及对帐人为 ,联系电话 。
2、甲方以传真、短信或口头方式通知所需采购的钢材具体的规格、数量,乙方应当在接到甲方要货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直径28以上钢材需提前30天报供货计划),将所需钢材送到指定地点,如乙方原因造成供货延误,乙方应按甲方要求钢材供货额万分之六/天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乙方将钢材送达工地后,甲方收料人应当场清点数量,核对规格、品名,核实后在乙方的送货单上签名,该单作为乙方与甲方的结算凭证。
四、钢材的计量方式:螺纹钢按理论重量计算;9米定尺。线材按电子磅计量,磅差不得超过每吨3公斤。
五、交(提)货地点、方式:每批钢材交货地点按照合同的指定工程地点,由乙方负责送货到达。乙方配送部 ,手机: ,传真 : ,乙方核对人: ,手机 。
六、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乙方必须按甲方如下的指定品牌供应符合国家的质量标准的钢材,并随每批货物出具质量保证书、合格证、生产许可证,甲方的指定钢材品牌或指定厂家如下: ,若因乙方原因不能采购以上指定钢材品牌或指定厂家的货源送达甲方工地,向甲方支付2000元/次的违约金,并应在接到甲方供货通知当天告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可采购上述指定钢材品牌或指定厂家以外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的.三个以上钢材品牌或指定厂家品牌供甲方选择。
七、验收标准和方式: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送达钢材后五个工作日内取样送当地有检测资格部门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若甲方未复检使用钢材责任由甲方负责。如钢材在检测后发现质量不合格,甲方应在收到检测报告三天内通知乙方,乙方确认检测报告后无条件负责退回货物,并在二个工作日内按甲方要求供应合格产品,并承担退货相关费用(装卸费用由乙方承担),若甲方在接钢材复检不合格报告后未能在三天内通知乙方的,则由甲方承担责任。同时甲方在现场抽验钢材外观质量和理论重量,乙方应保证合格。不论甲方是否将材料送去检测,乙方均需确保材料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八、结算及付款方式:
1、乙方按甲方要求将钢材送达甲方指定工地的当天,甲方指定收货人应在乙方送货凭单上签收确认并加盖项目部专用章,该签收凭单将作为双方结算货款的依据。
2、乙方把结算清单送达工地,甲方代表应在三十天之内书面或口头回复是否准确。
3、付款方式为: 每次付款前,乙方均应提供国家统一完税发票,同时发票专用章的单位名称应与供货单位名称相一致,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
九、其他约定事项;若到钢材到甲方工地时间为05:00到20:00时间的甲方负责工地5小时内及时配合卸货,若甲方原因不能在5小时内安排卸货的,向乙方支付误工费1000元/日,若钢材到甲方工地时间为20:00到05:00时间的甲方负责10小时内及时配合卸货,若甲方原因不能在10小时内安排卸货的,向乙方支付误工费1000元/日。
十、签订合同的任何一方违约不履行合同,应负违约责任。因本合同发生纠纷,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所在地法院起诉。
甲方:乙方:日期:
关于买卖合同11
甲方:福州骏杰贸易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
甲、乙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制定本合约,甲、乙双方必需遵照执行。
一、供货条件:
甲方为乙方提供0#柴油,供货价为6700元。双方协商后,由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供货期间如遇价格变动(发改委统一价格变动),按发改委的调整而增减。
二、供货方式:
在甲方的货物到达之前,乙方有权重新修定货物的数量;甲方必须将货物送到乙方指定地点并负责装卸;甲乙双方共同验收货物;甲方必须严格遵守乙方的验收货物的各种规定,按实际过甲方供货必须准时、保质、保量;甲方所送物品,经乙方收货人员验收后,以实际收货数量签定协议前,甲乙双方需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磅重量验收;开收货单,甲方不得由异议;证等复印件;
三、付款方式
1、甲方提供第一批货款叁万元,作为合同履约保证金,甲方在第二批进油验收合格后,乙方以现金或转帐形式支付货款。合同期满乙方应全额支付甲方预留款。
2、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提供相关的收据或发票作为收款收据。
四、操作流程:
1、甲方提供货物若出现短斤缺两,规格不符、品质不合格、甲方必须无条件接收乙方退货,并在乙方规定时间内给予补足货物,由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2、甲方送货不准时或未经乙方同意停止供货,乙方有权终止乙方收货人员不得故意刁难、恶意诽谤甲方,甲方有义务乙方付款不准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每天支付1‰的滞纳合作关系或从其他渠道进货,并没收甲方合同履约金。举报乙方收货人员的不良行为;金,以作补偿。
五、合约终止、变更:
1、甲、乙双方任一方需终止协议必须提前15日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确认后方可生效,否则将视为违约。
2、经双方协商而中途解除协议,乙方应根据本协议按时与甲方核对货款,按时支付,不得恶意欠款;
3、本合同未尽之事宜双方协商后,签署补充协议;
六、本协议双方同意后由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法律同等效应。
七、本协议期限暂定叁个月,自20_年4月6日起至20_年7月日止。若双方合作满意,可延续合同。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
电话:______ 电话:_______
地址:_____ 地址:_____
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日 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日
关于买卖合同12
原告: ***,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身份证号码:***,系***的经营者。
被告一:**,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身份证号码:****。
被告二:**,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身份证号码:***。
两被告目前的共同住址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请依法判决两被告支付所欠货款人民币***元(*万零*仟**元整),两被告对该欠款负连带责任。
2、请依法判决两被告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支付欠款利息,直至两被告付清全部欠款止。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自20xx年开始在**经营**贸易部,被告**和**也是在**镇做装修生意的两夫妻,他们两人20xx年开始在**购买商品房定居。两人多年来经常向原告购买玻璃产品,共欠下货款**元,被告**在20xx年12月28日写下《欠条》对上述欠款加以确认。
两被告是夫妻关系,两人以家庭经营模式一起做生意,共同向原告购买玻璃产品,其二人应共同为欠款的义务主体。而且,两被告没有其他职业,他们的经营收入全部用于家庭生活,所以两被告应该对所欠的货款负有连带责任。
现原告已多次催促两被告还款,但两被告一直拖欠。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市第*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关于买卖合同13
机电产品购销合同
需方/买方(以下简称“甲方”): 供方/卖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购买机电产品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产品名称、数量、价格
卖方保证所提供的所有设备是全新的,并且采用卖方最新设计和合格的材料制造,各方面符合合同所规定的质量、规格、型号等要求。 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
执行国家、地方颁发的质量标准和行业标准。在供货时附出厂说明书、合格证,作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
三、卖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
1、设备自安装、调试合格之日起保质期 2 年。。
2、因设备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乙方所在地的技术单位进行质量鉴定。
3、产品的风险自发货之日起转移至买方,但产品的所有权自买方付清所有款项之日起转移至买方,在买方付钱所有款项之前,本合同所述的产品的所有权归卖方。 四、违约责任
1、逾期交货的.,乙方应每天按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2、 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的,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
3、如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违约方除应承担本协议第八条的违约责任外,还自愿承担守约方为实现权利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法院诉讼费等。 五、其他: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年 月日 年月 日
关于买卖合同14
合同登记: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
联系地址:
身份证号码: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代理机构经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买受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
国籍: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姓名:
国籍: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_________________方式取得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规划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_,土地使用年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_________________.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施工许可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_______________,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现售商品房备案机关为_______________,现售备案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卖人在签订本合同时,已向买受人出示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其他有效用地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白蚁预防合同及出卖人的营业执照、开发资质证书等相关证件的原件或复印件。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经有权机关批准的房屋所在层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_______________【幢】【座】_______________【单元】【层】_______________号房。该商品房的.用途为_______________,属_______________结构,层高为_______________米,位于所在建筑设计标高±0.000【地上】【地下】第_______________层。建筑层数地上最高_______________层,地下_______________层。
该商品房阳台为封闭式_______________个,非封闭式_______________个。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共有分摊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平方米(有关
公共部位位置及共有分摊建筑面积计算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该商品房所在建筑采用的节能措施、指标见附件三。
第四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_______________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_______________币)每平方米_______________元,总金额(_______________币)_______________千_______________百_______________拾_______________万_______________千_______________百_______________拾
_______________元整。
2.按【套】【间】【位】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_______________币)_______________千_______________百_______________拾_______________万_______________千
_______________百_______________拾_______________元整。
3.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_______________币)每平方米
_______________元,总金额(_______________币)_______________千_______________百_______________拾_______________万_______________千_______________百
_______________拾_______________元整。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除上述购房款外,其他由出卖人代收的费用项目按以下标准、时间收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五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间】【位】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双方可在附件六另行约定。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均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其中任何一项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书面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含买受人向银行按揭贷款部分的本金及已支付利息,下同)退还给买受人,并按_______________%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但共有分摊部分面积增加超过其合同约定面积3%的,买受人不承担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
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面积×100%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如属预售商品房,买受人应当按时依约定将房价款存入到指定的银行预售款监管帐户上。监管帐户应当与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申报的一致。
监管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监管帐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按下列第_______________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分期付款:
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前支付全部购房款的_______________%,计(_______________币)_______________千_______________百_______________拾_______________万_______________千_______________百
_______________拾_______________元整。
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前支付全部购房款的_______________%,计(_______________币)_______________千_______________百_______________拾_______________万_______________千_______________百
_______________拾_______________元整。
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前支付全部购房款的_______________%,计(_______________币)_______________千_______________百_______________拾_______________万_______________千_______________百
_______________拾_______________元整。
3.其他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_____________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_____________日,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_____________日后,买受人在出卖人书面催告日后仍未支付应付款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八条 交付条件与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_______年月_______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同时符合下列各项约定条件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竣工验收合格和消防验收合格;
2.该商品房所在建筑物生活给排水、用电、管道燃气、电信、有线电视、消防、邮政信报箱等设施达到设计要求条件;
3.小区内部道路、绿化、室外照明、消防、环卫及其他商业、社区服务和管理等公共配套建筑、基础设施按规划设计要求建设完成。分期建设的,该商品房所在分期建设部分应按规划设计要求全部完成,并与在建工程之间设置有效的隔离设施和施工安全设施;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上述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__1___种方式处理:
1.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按逾期交房由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2.买受人同意接收,出卖人支付买受人(_____/_____币)_______/_______元违约金。
关于买卖合同15
最高法院公20xx年第5期(总第187期)刊登的一个案例,其裁判摘要指出,股权转让不适用合同法第51条无权处分合同规则。进一步明确了合同法第51条的适用范围是恶意或者误认出卖他人有形财产(动产、不动产)的合同。无形财产转让合同,如股权转让、知识产权转让、债权转让,不适用合同法第51条。
梁慧星关于合同法第51条的解释
对我国合同法第51条的含义学术界存在不同观点,有人认为我国法律承认物权行为。这里是梁慧星老师的观点。
合同法与物权法是否承认了物权行为和物权行为的独立性,这个问题还是应回归立法本意,不应该按照个人好恶来解释。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同意梁慧星老师的观点。
问题3:最高人民法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与合同法第51条的关系如何?
梁老师:让我们先看法律条文。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理解本条的一个"关键"是"处分他人财产"这个短语。你既然不是财产的所有权人,也没有得到所有权人授予的处分权,那你就不能处分该项属于他人的财产。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不是出于"恶意",就是"误认"。"误认"即误将他人财产认做自己的财产。因此合同法第51条的适用范围是,没有处分权的人出于恶意或者误认而处分他人财产。第51条的适用范围非常明确,就是没有处分权的人恶意或者误认而处分他人财产,这样的合同当然是社会不允许的,应当被认定为无效,除非得到权利人的追认或者处分人事后得到了处分权。例如日本人买卖我国神圣领土,就是无处分权的人恶意处分他人财产,按照我们的合同法第51条肯定是无效的。
合同法第51条无权处分合同规则,其适用范围限于恶意或者误认出卖他人财产的合同。但一段时间以来,一些法院未能正确理解第51条的适用范围,误用第51条裁判处分权受限制的所有权人处分自己财产的案型,及共有人处分共有财产的案型。例如,夫妻一方出卖共有房屋,丈夫把共有房屋卖了,妻子起诉法院,有的法院就按合同法第51条判决出卖房屋的合同无效。实际上这样的案件,不属于第51条的适用范围,第51条规定的'是处分他人财产,而本案是共有人处分共有财产,不是处分他人财产。再如抵押人出卖抵押财产,好些法院都根
据合同法第51条判决买卖合同无效。实际上抵押人出卖抵押财产,不是处分他人财产,而是所有权人处分自己的财产,只不过其处分权受到限制而已,不应该适用第51条。再有,国家机关及国家全资的事业单位,未经上级同意,出卖自己支配的动产不动产,有的法院适用合同法第51条认定合同无效。这就是说,合同法实施以来,我们一些法院任意扩大了合同法第51条的适用范围,错误适用合同法第51条裁判本不属于第51条适用范围的案件。因此,最高法院制定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目的之一,是要纠正这种错误适用第51条的实践,这就是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创设了这样一个解释规则,当事人一方以合同订立之时对方没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为由,要求认定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样的买卖合同,最后不能履行,买受人不能得到标的物所有权,该怎么办呢?买受人可以选择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或者选择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 请特别注意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的适用范围,主要是这样几类案件:(1)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没得到批准处分它支配的动产和不动产案型;(2)抵押人未征得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案型;(3)保留所有权买卖的买受人在付清价款之前转卖标的物案型;(4)融资租赁承租人付清租金前转卖租赁设备案型;(5)将来财产买卖案型。这些买卖合同,均属于处分权暂时受到限制的所有人(权利人)"处分自己的财产",而不是因恶意或者误认处分他人的财产,过去的一段时间,曾经被好些法院误认为无权处分合同,依据合同法第51条认定合同无效。现在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应当认定这些合同都有效。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可以称为买卖合同特别效力解释规则。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买卖合同特别效力规则,与合同法第51条无权处分合同规则,二者是什么关系呢?只要将两个规则进行比较就清楚了。合同法第51条适用于恶意或者误认处分他人财产的案型。恶意或误认出卖他人财产,而且是他人的有形财产,就是我们说的动产和不动产。最高法院公20xx年第5期(总第187期)刊登的一个案例,其裁判摘要指出,股权转让不适用合同法第51条无权处分合同规则。进一步明确了合同法第51条的适用范围是恶意或者误认出卖他人有形财产(动产、不动产)的合同。无形财产转让合同,如股权转让、知识产权转让、债权转让,不适用合同法第51条。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的适用范围是,处分权暂时受限制的所有权人(权利人)处分自己财产的案型: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没得到国务院批准就处分其支配的动产和不动产;抵押人没有告诉抵押权人就转让抵押财产;融资租赁承租人在付清全部租金之前转卖租赁设备;保留所有权买卖的买受人在付清价款之前转卖标的物;还有就是将来财产买卖合同。这些买卖合同,当事人以合同订立时出卖人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要求认定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亦即认定合同有效。如果最终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由买受人选择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或者选择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
这里补充一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适用范围包括"将来财产买卖",什么是将来财产买卖?这种买卖,我想我们这里也该有,例如买汽车,到4S店去买汽车,特别是买高档车,与到旧车市场购买二手汽车是不同的。到旧车市场购买二手车,是看上那辆车买那辆车,合同标的物是特定的某一辆二手车。到4S店买车与此不同,我们是根据4S店提供的产品目录订立合同,合同约定所要买汽车的规格、型号、颜色、价位等等,签定合同当时我们并未看见这辆汽车,这辆汽车不在签约现场,还在生产厂家的生产线上,还没有生产出来。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的时候,出卖人还没有购进这辆汽车,当然还没有取得这辆汽车的所有权或处分权,而是在订立出卖这辆汽车的合同之后,出卖人再去与生产商订立购买这辆汽车的合同。换言之,出卖人是先卖出(这辆汽车),后买进(这辆汽车)。这种先卖出的合同,就叫将来财产买卖合同。
在过去计划经济时代还没有这种买卖合同。过去的教科书讲到一种关系叫"经销",我们经常讨论"经销"与"代理"的区别,所谓"代理"是代理人出卖被代理人的商品,代理人从被代理人收取佣金,被代理人是出卖人,商品卖不掉或者卖亏了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人只收取佣金,不承担任何责任。而"经销"就不一样,经销商是从供应商那里买进商品,再出卖给买受人,一个是买进商品的合同,一个是卖出商品的合同,当然是低价买进、高价卖出,赚取两个合同之间的差价,卖不掉或者卖亏了由经销商自己承担。区别代理和经销,代理是一个买卖合同,经销是两个买卖合同。
我们过去所理解的"经销",是经销商先买进货物,再卖出这个货物。而现在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销商,如4S店,都是先卖出、后买进。因此,这个先卖出商品的合同签订时,标的物还不在经销商手里,出卖人还不是标的物的所有权人,过去一段时间法院审理这类案件,就适用合同法第51条认定合同无效。因为出卖人签订买卖合同时,没有所出卖货物的所有权或者处分权,因此认定无效。这样处理是因为我们不了解现在的市场经济,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将来财产买
卖是最常见、最重要的一种商事交易,当然是合法的。因此最高法院制定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适用于将来财产买卖合同,当事人以合同订立之时出卖人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即肯定将来财产买卖合同有效,如果最后不能实现所有权的转移,由买受人选择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或者追究违约责任。
最后补充一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制定时,本来计划创设两个规则,一个是合同法第132条的反面规则(7月稿第4条),适用于前面谈到的前四种案型,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未经批准出卖自己支配的财产、抵押人出卖抵押物、融资租赁合同承租人出卖租赁设备、保留所有权买卖的买受人转让标的物;另一个就是将来财产买卖合同效力规则(7月稿第5条)。后来注意到两个规则内容相同,在征得学者同意之后,将两个规则合并为一个规则,即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 请同志们特别注意,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是非常重要的。最高法院解释合同法,制定合同法解释(一)、合同法解释(二),虽然都很重要,但没有太大的创造性。而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创设买卖合同特别效力规则,具有相当大的创造性性,弥补了合同法的不足,纠正了一段时间以来对合同法第51条的错误适用。但令人遗憾的是,这个解释出台后,最高法院出了一本《释义》,讲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时,说是修改了合同法第51条,造成不应有的混淆。
问题4: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权处分合同,经权利人追认的,合同有效。但根据债的相当性原理,在权利人追认的情形,该权利人将处于什么样的法律地位? 梁老师: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出卖他人财产,权利人追认或者处分人事后得到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如果权利人不追认,处分人事后也没有得到处分权,则该无权处分合同无效。现在提的问题是,在权利人追认的情形,该权利人处于什么样的法律地位?问题提得非常好。按照合同法第51条规定,如果权利人追认,这个买卖合同就有效,因为权利人的追认,使原来的无权处分合同,变成了有权处分合同。买卖合同有效的结果,如果标的物是动产,则标的物一交付,所有权就移转,即发生买受人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效果;如果是不动产买卖,则根据有效的买卖合同,就可以向登记机构办理产权过户,将该不动产所有权移转给买受人。在买受人获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同时,对无权处分合同进行追认的原权利人,其权利就消灭了。
回到我们的问题:追认后的权利人将处于什么样的法律地位呢?应当肯定,在这个买卖合同关系中,他没有法律地位,他不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出卖人),也不是买卖合同的第三人。只是因为他的追认,而使该买卖合同,从无权处分合
同变成有权处分合同,从无效合同变成了有效合同。该合同履行的结果,买受人得到标的物所有权,他对标的物的权利消灭了。追认后的权利人,因权利消灭遭受的损害,应当由处分人予以赔偿,但这属于另一个法律关系。他可以向法院起诉这个处分人,要求该处分人赔偿他的损失,这是另一个案件。
最后概括一下,法庭于案件审理中,发现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无权处分合同时,是否需要将权利人纳入诉讼?如果该权利人进行了追认,法庭是否需要一并处理他对于处分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我的意见是,不需要将该权利人纳入诉讼,法庭只是要求无权处分人提供权利人予以追认的证据。如果处分人提供了权利人予以追认的证据,法庭即据以认定权利人已经予以追认的事实,进而判决本案买卖合同有效;如果处分人不能提供权利人予以追认的证据,也不能提供处分人事后已经取得处分权的证据,则法庭判决该买卖合同无效。在整个案件的审理中,权利人既不是当事人,也不是第三人,仅可能是证人。权利人因追认而丧失权利,所遭受损失,应当另案起诉要求无权处分人赔偿。
问题5:在合同当中,第三人介入到合同关系,然后决定合同成立与否,是否打破了合同相对性法则?
梁老师:法庭在审理合同案件中,查明出卖人既不是标的物所有权人,也没有得到所有权人授予的处分权,即认定属于合同法第51条规定的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这时法庭并不主动寻找真正的权利人,更不去问他是否予以追认。前面已经谈到,他与本案没有关系,不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不是本案诉讼当事人。法庭只审查这个买卖合同有效或者无效。审理中查明出卖人既不是所有权人,也没有处分权,法庭就要认定买卖合同无效;如果当事人主张买卖合同有效,出卖人主张合同有效,或者买受人主张合同有效,法庭就责令他出示证明合同有效的证据。按照合同法第51条,这样的证据,或者是权利人表示追认的证据(书证或者人证),或者是处分人事后已经取得处分权的证据(书证或者人证)。如果主张合同有效的当事人,举出了这样的证据,法庭就根据合同法第51条判决本案买卖合同有效,如果举不出这样的证据,法庭就判决本案买卖合同无效。法庭不必去寻找权利人,因为他不在本案法律关系当中,权利人的追认只不过是法庭据以认定事实的证据罢了,不发生第三人介入本案合同关系的问题。法庭审理的就是一个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权利人既不是当事人,也不是第三人,如果权利人追认,其追认是法庭据以认定合同有效的证据。这样理解,符合立法本意。 请同志们特别注意,根据合同法创设第51条无权处分合同规则的立法目的和第51条的文义,应当肯定,是将权利人予以追认这一事实,和处分人事后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