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合同[热门]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建立,合同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合同能够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合同感到非常苦恼吧,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签订合同6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签订合同 篇1
装修前,如果您对装饰公司提供的设计和报价满意,就可以进入签订装修合同的阶段。这时,正规的'装饰公司就会和您签订一份施工合同或协议书。目前各地家装合同采用的都是统一制定的合同,在这份合同中,作为用户必须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合同中必须写明装修的具体要求和完工日期。有的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没有注意这两点,给某些装饰公司粗制滥造和拖延工期创造了条件。
2、在合同中必须注明所使用装修材料的具体品牌或型号、等级、价格等,以防装饰公司以次充好。
3、装饰公司要求预先收取工程款数额不得超过总造价的60%。
4、合同条款要清楚标明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违约处罚等条款。
5、合同中的有关保修条文也是不可少的,而且应分清责任:如果属于施工或乙方代购材料的质量问题,装饰公司应承担全部责任;如果属于用户自购材料或使用不当,双方可协商处理。
签订的合同可通过专业律师见证,为了确认和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合同及附件一式各三份,由双方和见证律师分别保存。
签订合同 篇2
首先,要看你是找房产中介还是自己找的房子了,如果找房产中介的话,要根据当地的具体房租来看这套房子值不值这个价,因为中介方一般都会按房东给的价格多报的,所以你自己要小心点,不要被蒙了,尽量往低的租房价格走,因为中介房心里有底的,就算你给的价格太离谱了,他们也会帮你另外找房子,因为他们要赚钱嘛!
租房时如果你已经看到满意的.房子,这时打算跟房东签定“租房合同”要注意以下几点:
1、你要叫房东拿房产证原件给你看,然后要他复印一份给你。
2、签“租凭合同”时要写明租房期限、租房具体地址(要跟房产证上一致),室内包含设施(因为如果是有装修而且有家具的,要写清楚,以免以后退租时引来纠纷),水电费、物业费、有线电线闭路费等由谁付,房屋租金并备注上(乙方在租用期间,甲方不得再收取任何名义为由的任何附加费用。)
3、还需注意一点,就是有的是房东委托他亲戚或是朋友帮忙代理租房事宜的,如果可以的话,签合同时要让房东亲自来签,不是不行的话,要他的亲戚或是朋友出具一份“授权委托书”,里面具体写一些“委托人和代理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等,还有要写上本人特委托上列代理人替本人办理相关租房事宜,签署有关文件。本人均予以承认,谢谢支持!本授权委托书有关事项如有变更,以收到书面通告为准,否则一直有效。房屋具体地址等”这样会比较保险一点的。
4、签合租房同时要出具的材料包括:双方身份证原件(是用来看的),复印件、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一份,委托书(如果不是房东本人的情况下)。再有就是两份“合同”,这样差不多就可以。
签订合同 篇3
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必须是房屋所有人。共同有房屋出租的,须提交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书或委托书。产权不清、违章搭建或危险房屋、门窗不全缺乏安全设施、卫生条件差、出租人无合法资格或无管理能力的房屋不能出租。任何人不得直接将私有房屋出租给外国或港澳地区驻本市机构,必须由市房管机关指定的部门办理代理租赁手续。
1、租房前应当了解的情况:
(1)出租人是否有权出租住房,要看其产权证,验看出租人的身份证是否与产权证一致。(2)该住房是否有合法的出租文件,即《房屋租赁许可证》。(3)查看房屋的实际使用条件与状况。(4)红线界定范围的平面图(双方加盖公章)
2、哪些房屋不能出租?
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下列房屋不能出租:(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4)权属有争议的;(5)属于违法行为的;(6)不符合安全标准的;(7)房屋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8)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9)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3、承租人是否能改变房屋用途?
承租人需改变合同约定的用途的,应当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住宅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其业主应当征得相邻业主、使用人和业主委员会的书面的同意,并报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批。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不得改变使用性质”。承租人使用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煤、气、通信等费用,由承租人承担;但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物业管理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签订合同 篇4
一、招标前的准备
1、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地理位置、电梯的数量、电梯井的尺寸、层高、总层数、经停层数、项目的用途(写字间还是居住)、每层的户数和总户数;
2、请电梯公司测算联动方式、电梯的速度和控制方式。这个属于电梯公司专业,同时一般也是免费的。
二、开标时的注意事项
1、报价是否完全包括了招标的范围;
2、是否直接代理,有些属于厂家直接投标,但有些属于代理公司投标;
3、安装单位:原厂还是另行委托安装。
三、具体的参数说明
这里以某个项目为例,共需要3部电梯,其中1号梯为消防电梯。黑色部门为特殊说明部分。
(一) 规格和技术要求:
1、客运电梯参数要求
基本要求:
额定载重量: 1#:1000kg,2-3#:800kg(1号梯13个人,2-3号梯10个人)
速度: 2.0m/s(即每秒提升速度为2.0米)
停靠站层:1# 30/30,2# 29/14,3#29/14(1号梯每层都停,2、3隔层停)
主机驱动:无齿轮曳引驱动(目前有齿技术因为磨损大、维修率高,基本已经淘汰)
控制系统:全电脑模块化控制技术(电脑板、变频器要求进口)
操作方向:1-3#群控系统
门机系统:交流变频变压调速
称重装置:电子连续称重,精度≤1%
运行导轨:实心导轨
电源标准:拖动电源(交流三相380V,50HZ)
照明电源(交流三相220V,50HZ)
电梯装潢:
开门方式及尺寸:自动双扇中分
轿厢尺寸及材料(包括轿厢壁、轿厢门、梯厅门、门套):1.6m×1.4m,发纹不锈钢(厚度≥1.5mm)
轿厢门槛:模压硬质铝
轿厢天花板型号:
轿厢地面:大理石地板
轿厢操纵盘及显示:不锈钢操纵盘,液晶显示(单机或二合一)
通讯及监控:预留内部电话的隐含话机及监控装置
门保护:三维光幕门保护(≥90米)(门保护有触摸式和光幕式)
平层精度: ≤±5mm
噪单指标:轿厢≤50dB、开关门≤55dB、机房≤75dB
2、基本功能
(1) 最近层的营救操作(安全停靠)
(2) 有/无司机服务
(3) 反向指令自动消除
(4) 保持开门的自动控制
(5) 开关门按钮的自动操作
(6) 轿内应急照明
(7) 重复开门
(8) 检修运行
(9) 自动报警
(10) 失速保护
(11) 门锁保护
(12) 消防紧急返回
(13) 自动停止轿厢照明、通风装置
(14) 超载保护
(15) 满载直驶功能
(16) 语音报站功能
(17) 故障自测功能
(18) 其他标准功能
(二) 其他要求:
1、工程质量及工期要求
(1)提供的设备
提供的电须包括以下工作服务但不仅限于以下:
A、投标商在投标时根据项目的初步设计尺寸,按使用单位的需要完成设备的具体设计;
B、提供详细构造图、设备样本和使用操作说明书;
C、按使用单位认可的设计方案和材料进行加工、制造、供货;
D、设备运输到使用单位建设工地后,负责卸货、放置并保管。
(2)设备安装和调试
投标人需按使用单位的要求和认可,负责设备就位、安装和调试及试运行,使用单位除提供安装所需的水电、设备存放场地外,设备装卸、安装调试及其他所需费用全部包括在投标报价内。
(3)设备安装验收合格前,设备保护由投标人负责。
(4)规格和技术要求只对电梯作原则性要求,投标人有责任对电梯设计符合技术规范及标准负责。
(5)合同签订后须提交下列所有文件:
A、使用单位与中标方签合同后,投标人须按项目进度要求提供下列资料:
a、系统图;
b、井道尺寸剖面图;
c、设计图;
d、布置方案图;
e、电路图;
f、接线图;
g、装配图;
使用单位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文件和技术资料。
B、设计图纸要求
图纸一式六份需交使用单位审查并认可。如果有任何图纸未被认可,须由投标人按使用单位建议做好修改,并再次送审直到认可并承担所有费用。
C、图纸审查包括:
a、所有对土建的建议和要求需符合使用的实际情况,包括荷载、打孔位置和尺寸、预埋件、吊装预留孔、吊装荷载、通道、预埋沟地基和用于固定的一些细节等。所有对土建工程的建议和要求须送交使用单位审查,以便审查有效。
b、主要设备和装置须按额定值、外形、尺寸、表面装饰、维修、更换、安装方法等方面加以阐明。
c、与其他设备系统的连接示意图及工作范围(例:防火系统、电气设备、监控、电话等)。
d、设备及装置的布置图、辅助线路图等。所有设备、装置的线路图,都须用特殊的线标明,以防与其它线路混淆。
e、主要设备的外形尺寸、重量和预留吊装位置和吊钩。
f、主要设备的电源负荷和通风降温要求。
g、标明电梯机房和底坑的剖面及尺寸。
(6)投标人须在完成合同范围的安装和调工作后,两星期内提交所有相关的安装记录和工序验收记录,并且在一个月内编写并提交竣工图。
(7)在试运行前二周内,投标人需提交包括竣工图、控制、操作和维护手册一式六份,以便于使单位和相关人员能预先对将要运行的`设备和系统有所了解。每本手册应包括下列基本材料:
a、 有设备规格和详细操作说明。
b、 系统和主要部件常见故障说明,包括零部件图、电路图、调试资料和总图,说明书应包括备件清单、操作和维修方法,所有资料均应为中文。
c、 例行维修保养项目和期限的建议。
d、 紧急安全措施的建议。
e、 紧急维修中心电话号码、地址、维修人员的电话号码。
(8)在设备测试期间,投标人须提交一式六份各式报告给使用单位。
2、技术支持与培训
(1)中标方须在中标后指派专人与使用单位进行联络,并对建设项目的全过程中提供电梯方面的技术支持。
(2)中标方须对使用单位的技术人员、维修人员及操作人员各一名进行培训。培训包括工厂培训和工地培训。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详细的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费用等。
(3)投标人提供的负责培训的人员应具备同类产品5年以上的维修经验。
(4)技术培训费用应包含在投标总价中。
3、需要完成的工作
(1)项目土建设计的协助
①、 提供相关资料和图纸。
②、 协助使用单位和设计单位完善电梯井道、机房和底坑的相关设计。
(2) 制造、安装
①、安装工作
投标人对安装、调试、试运行等负责,直到拿到质监部门和技术监督局的验收证书,验收费用包括在总价中。
②、安装计划
投标人须提供与工程建设总进度相适应的安装计划,并须由使用单位认可。
③、安装期
安装计划及进度由投标人和使用单位共同协商后安排,确保该项目正常投入使用前,电梯验收通过并移交使用单位。
④、设备的各个部件须防火、耐压、耐用、漏电保护,易清洗及易维修保养,并符合有关规定。
⑤、沟槽与通道
在墙壁、梁、地板或其它结构的所有沟槽的通道,必须与混凝土一起建造。结构建造完成后,任何在结构内的挖掘,都须在具体施工图中标明,并提交使用单位和设计单位认可。
⑥、安装管理
现场安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条例,服从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管理及检查,中标方须派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及有相似规模工程管理经验的工程师负责安装监督,并需在安装期内提交他们的工作报告。使用单位保留有变更人员的力。
⑦、认可
设备安装须经有关部门取得认可,中标方有责任提供相关的认可文件及证书。
⑧、保证设备起吊、运输装卸过程中的安全。
在安装期间,中标方负责运输、卸货、安装中需要的起重、运输所需辅助设备,所有这些设备都须符合安装作业要求;若需使用土建承包方提供的设施并增加其成本费用的,由中标方另行支付所需增加的费用。
⑨、完工装修
在进入完工装修之前,所有不需要特殊装修并且是暴露的钢制件应在表面进行除锈防腐处理,若是非暴露的零件、部件、机器等,可在制造时进行除锈、防腐蚀处理,其防腐蚀措施必须得到使用单位的认可。
(3)测试和试运行
①、工具、材料、仪器设备和劳务人员
中标方应派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的工程师在现场负责测试和调试,以检测其设计、制造、运行效果等。并提供所有测试和调试所需的工具、材料、仪器和劳务人员。
②、程序和表格
中标方须在安装结束前2个星期,提交测试和调试方法及记录表格给使用单位。
③、测试
部分或全部测试需根据实际情况在安装期内或后进行。
④、试运行
设备试运行应在有关部门及使用单位人员的监督下进行。
4、售后服务要求:
(1)地区须设有维修点,需提供24小时服务,以处理所有的维修服务,而且维修人员需在接到维修电话后2小时内赶到现场,提供不间断的服务直到结束。维修点需提供足够的备件以适应使用单位维修需求。
(2)中标方须对合同中规定的电梯提供至少18个月的质保期及免费维修和保养,时间从验收通过、使用单位接受并使用之日算起。
(3)在质保期内的工作应包括对所有电梯常规每月二次以上的检查、调整和润滑。具体的操作程序和内容须在投标时说明。
(4)质保期内负责修理和替换任何由于设备自身的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坏及故障并承担所有相关费用。
(5)在缺陷保修结束时,须由专业工程师对电梯进行另一次测试,任何故障须由投标人自费解决并取得使用单位的同意。
(6)修好后,中标方需一式两份报告给使用单位,包括故障原因,解决措施,完成修理所费时间及恢复正常运行日期。
(7)因产品质量、安装问题产生的不良后果和损失由中标方负责。
(8)投标过程中,投标人应提供一份有关投标设备在质保期后5年的维修和保养合同范本,其价格单列,不计入总价,此合同应有如下内容:
A、服务范围
B、服务期
C、服务内容(备品备件清单和单件报价清单)
D、服务费(大包、小包分别报价)
E、不负责的内容
F、其他
G、使用单位保留是否签此合同的权力
5、备件供应
投标人对各种型号的设备须提供足够的备件、附件和易损件并保证是原厂生产的产品,以满足设备正常运行的需要。供方需在质保期后的5年内按出厂价优惠5%的价格提供零部件。
6、检验和维修设备及工具
(1)须免费提供足够的检修设备。推荐的检修设备在投标文件中注明。这些设备及工具不能在安装时使用。
(2)所有测试需要的附件、零部件和中文操作维修手册应与检修设备一并免费提供。
(3)所有检修设备使用的交流电压为50HZ、220V、单相、三线,并能在±7%的电压差下正常运行。
签订合同 篇5
《合同签订的法律意义》内容如下: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是法律对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的管辖一般规定,即发生纠纷后,要么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要么起诉至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从这里可以看出,明确合同履行地比明确合同签订地更具有法律意义)。
所以,一般而言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但也存在特殊情况。《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此规定,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才可以:
1、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口头合同当然不行);
2、双方所签订的书面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
3、双方关于管辖法院的约定,没有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只有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明确合同签订地才具有法律意义,否则对于合同的履行以及可能发生的诉讼,其实际意义相当微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