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申请书

时间:2024-07-06 17:22:23 申请书 我要投稿

赔偿申请书

  在现在社会,申请书与我们的关系越来越密切,我们在写申请书的时候要注意语言简洁、准确。一起来参考申请书是怎么写的吧,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赔偿申请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赔偿申请书

赔偿申请书1

  申请人:

  尹卯文,男、汉族、干部,1963年1月27日出生,在五寨县地税局三岔税务所工作,现住五寨县地税局家属楼2栋东单元401室。

  请求事项:

  1、恳请给予受害人尹卯文在工作和生活上大力的帮助和多方的照顾。

  2、赔偿受害人尹卯文医药费、住院期间生活费、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共66136.51元。

  事实和理由:

  在20xx年9月28日下午3时30分左右,刘文兵所长驾驶晋况是被告单位采用计件工资制,平时给职工的工资条均不按规定发放基本工资,(绍兴市规定最低基本工资标准为每人每月【670】元),而是按其厂的内部计算方法只发奖金和加班费,而被告在劳动仲裁时所提供的证据,却故意将平时工资条上的奖金名目更换成了工资名目,采用偷梁换柱的卑劣手段,降低原告工伤前的平均工资基数,达到增加被告经济效益的目的。而我方认为被告工资单名目上所谓的加班费其实是奖金的一部份,应该按照《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核算或直接按工伤保险基金交费基数【22464/12月=1872元】核算。对于停工留薪期期间的利息、清凉冷饮费、过节费虽不属工资范畴,但我方认为应该属于职工福利范畴,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进行核算。(核算清单见证据12)

  原告在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诊断号:20xx016)的诊断结论已经是属于职业性重度听力损伤,在医学上称为神经性耳聋,现有的`医疗水平已无法医治,平时生活中因耳朵伴有严重的耳鸣无法正常的语言交流,晚上睡觉也会因耳鸣而长期失眠,给身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经劳动局的协议医院诊断认为只有通过配戴助听器(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来降低其耳鸣对身心的感官感受,而实际治疗中劳动局的协议医院并不开展验配助听器的业务,得知后去药店配助听器,试带后耳鸣反而增加,根本不适用病情。协议医院的医生认为原告在药店配的助听器只能达到扩音的效果,并不适用原告伴有耳鸣的病症,后经医生指点去绍兴市惠耳听力技术设备公司验配,试带后感觉效果较好,耳鸣能明显降低。但其市价,按原告目前的经济困难水平已无力承担。我方认为原告进单位工作近三十年,被告除手套、工作服外不提供其他任何劳动防护用品,原告在20xx年11月23日诊断为职业病后被告仍不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在其应当知道已造成严重后果仍藐视法律,主观上放任事态的发生和扩大,严重侵犯职工的生命健康权。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第五十二条规定,被告应当承担给予原告配制合适助听器的责任,如果被告能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安全生产,及时对工作现场危害进行评价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那原告也不至于形成现在的重度听力损伤病症,也不至于不适用药店所售的助听器。此种困境,原告不得不向人民法院寻求救助。综上所述,我方认为被告在其生产经营活动中,为达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在主观上完全不顾法律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客观上采取拖延职业病病人的治疗、不发放劳动防护用品、超时加班作业等行为已明显违反了及《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五条、第十九条第(四)(五)项、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工厂安全卫生规程》第七十七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支持诉请为感!此致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起诉人:20xx年11月1日

赔偿申请书2

  赔偿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男,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________市人,住________省_________县

  赔偿义务机关: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请求事项:

  1、赔偿精神抚慰金________万元

  2、赔偿身体残害治疗补助费________万元

  3、赔偿申请人治疗精神疾患,改换环境,安家费________万元

  4、赔偿申请人工资补差________万元

  5、赔偿申请人补发工资5.5年及歧视性福利待遇________万元

  6、赔偿申请人申诉期间的医药费及歧视性费用________万元

  7、向申请人发还________年多没收的'原止________房二间(共________平方丈)或按照现有房间价值赔偿。

  8、发还被没收的房租、即原店面铺房,房租共________元

  事实和理由: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市________区公检法军事管制委员会就申请人有________破坏宝像陷害他人一案作出(_______)区________军管字第_______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_______有期徒刑五年,交原单位执行,私房出租部分及非法所得房租予以没收(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区人民法院已以信函形式回复________县________厂同意延长_______刑期半年)申请人_______不服,不懈地申诉。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赔偿申请书3

  申请人:集宁区商贸信息有限公司,经理蔚儒,住集宁区解放路41号。

  被申请人:集宁区人民法院,负责人:住集宁区恩和路西段。

  因不服内蒙高院20xx年4月20日作出的(20xx)内确复字第1号复议决定书(20xx年12月30日特快专递寄到)。依据新的国家赔偿法第25条,申请内蒙高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

  申请事项

  决定由集宁区法院赔偿申请人直接经济损失350万元。

  事实与理由

  位于商都县城近3万平米土地和8千多平米的房产,所有人宝辰公司先将其中一半(有产权的.40%,免费使用和公用的10%)当时双方商定原则上各家一半)出售给我方,购房款交清后,对方拒绝过户,并未经我方同意偷偷整体抵押给银行,借款190万加利息共220万,无力偿还,法院强制执行委托拍卖该抵押物时,我方发现,提起诉讼,要求过户。市中院受理后,我方马上向集宁法院提出“中止执行申请书”并附有相关证据10份。该院收到后执行员口头答应:停止拍卖,等待判决。但停了四个月,在诉讼过程中继续拍卖,流拍后只变卖了115万元,而法院委托的按折旧法的鉴定价为350多万(有卷中证据裁定书为证),明显是徇私舞弊,暗箱操作,且故意违返最高法院执行规定第102条(3)项,直接导致内蒙高院二审认定购房合同有效,且我方已交清购房款,但该宗房地产的买卖已无法继续屡行,违约责任在宝辰公司。只好判决解除合同,由宝辰公司返还我方购房款和利息80万元(有卷中证据高院判决书为证),而宝辰公司连银行欠款都还不清,哪里有钱还我们。因此,本次违法执行违法变卖的腐败行为,直接导致银行国有资产损失120多万,我方损失按目前市场价至少350万元。

  我方依法向市中院申请确认集宁法院执行违法,市中院以执行过程与我方没有利害关系,同时没有损害事实发生为由,决定不予受理。我们又向高院申请复议,高院又以我公司“不具备赔偿确认请求人的主体资格”为由,复议决定维持中院1号决定。

  中院认定没有损害事实,显然与事实不符,因为,如果当时集宁法院依法裁定中止执行,我们的房产现在还在,高院二审自然会判决办理过户,按鉴定后5年来房价至少翻1倍计算,我们一半的目前市场价至少350万,现在是房钱两空,这不是损害事实吗?高院复议认定我方不具请求人的主体资格,显然没有法律依据,因为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当事人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希望支持我方申请。如果不予受理,烦请书面答复,以便另行反映。

此致

赔偿申请书4

  申请人:xxxx,男,生于1965年3月3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柔远镇莫楼村四队033。身份证号码: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

  被申请人:xxxxxxxxxxxx。

  住所地:中卫市沙坡头区香山西街。

  法定代表人:廖礼琴,职务总经理,电话:xxxxxxxxx。

  申请事项:

一、请求依法裁决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

  二、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各项工伤赔偿费用300980.1元,其中:

  1.医药费:1000元;

  2.住院伙食补助费:15元/天×17天=255元;

  3.护理费:80.3元/天×17天=1365.1元;

  4.停工留薪期工资:4800元/月×5月=24000元;

  5.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800元/月×16月=76800元;

  6.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800元/月×19月=91200元

  7.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800元/月×19月=91200元;

  8.生活费:3个月×4800元/月=14400元;

  9.劳动能力鉴定费:260元;

  10.交通费:500元。

  三、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24000元(5个月×4800元);

  四、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20xx年5月1日至20xx年5月31日期间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

  五、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经济补偿金4800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xx年5月份到xxxxxxxx承建的中宁畅和雅园10号楼建筑工地上班,工作岗位为架子工,月工资4800元。20xx年10月5日,申请人在上白班过程中(7时至18时30分),约8时,申请人在使用电锯时,双手被电锯锯伤。申请人在中宁健民医院接受治疗,经医院诊断为:1、左、右、拇指、食指外伤(清创缝合);2、肌腱吻合术。

  20xx年1月8日,中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作出编号为13583号工伤认定书,认定申请人所受伤害为工伤。20xx年1月20日,中卫市劳动能力鉴定事务中心确定申请人停工留薪期为5个月,20xx年4月4日,经中卫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申请人伤残等级为陆级。事故发生后,被申请人仅支付申请人部分医药费,双方对工伤其它赔偿项目协商未果。

  综上,申请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已被认定为工伤。被申请人理应依法支付申请人各项工伤赔偿费用和其它补偿,而被申请人推脱不予支付的行为,已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依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贵委提出申请,望依法秉公裁决。

此致

  中卫市人事劳动争议仲裁院

  申请人:xx

  时间:xx

赔偿申请书5

  赔偿申请人:xx

  电话:xx

  被赔偿申请义务机关:xxx区公安局,法定代表人:xx职务局长:xx

  地址:xx

  赔偿申请事项:

  1、请求法院依法责判令被赔偿申请人对申请人排除妨碍、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赔偿申请人限制人身自由xx天的损失费xx元。

  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赔偿申请人赔偿一次性精神抚慰金xx万元。

  事实和理由:

  一、赔偿申请人于20xx年xx月xx日以及20xx年xx月xx日向xx市xx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递交了赔偿申请。至今4个多月未作出赔偿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试行)第十五条;“上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对下级人民法院、下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赔偿案件立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的规定。因此,赔偿申请人再次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起申请。

  赔偿申请人于20xx年xx月xx日收到xx市公安局渝公确复字[xx]第xx号确认复查决定书,申请人不服,因被申请人在20xx年xx月xx日实施刑事拘留申请人时没有传唤证、拘传证、拘留证以及现场勘验笔录,甚至今日还没有释放证明书,经申请人多次索要以上文书,被申请人仍拒绝送达(附证据20xx年xx月xx日申请书),xx公安局以涉嫌伪造公文羁押申请人xx天纯属故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乱抓乱捕玩忽职守的违法行为。

  二,(xx)xx五中法刑终字第xx号刑事裁定书【xx】案件中认定xx等8名人都是证明犯罪分子xx伪造公文诈骗钱财的证人。首先,“证人具有不同于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当事人参与诉讼总是和一定的诉讼请求或诉讼抗辩联系在一起的,当事人参加诉讼的根本目的在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证人在诉讼中则没有自身的诉讼请求或者抗辩,其参加诉讼的根本目的不在于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而是客观地陈述一件事实”。

  再次,“证人也具有不同于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诉讼地位。证人参加刑事诉讼不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而是客观地陈述其所感知的案件事实,而不管其陈述是有利于还是不利于一方的当事人。强调证人作证是向国家尽义务,而不是向当事人尽义务,具有重大的意义,它可以为我们提供理解很多证人制度的钥匙”:

  第一,证人作证既然是向国家尽义务,那么证人就应当如实提供证言,如果故意作伪证,就意味着他在故意违反法定的义务,应当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责任。为此,各国法律不仅在实体上规定了伪证罪,而且在程序上规定了作证的宣誓或者具结程序。

  第二,证人作证既然是向国家尽义务,那么经司法机关合法传唤,证人就应当出庭作证,证人拒不出庭作证就不应仅被视为对当事人的不负责任,而应视为对国家法律的公然对抗。正是从这个角度来理解,强制作证便具有了理论根基。

  第三,证人作证既然是向国家尽义务,那么证人作证的费用就应由国家承担。

  第四,证人作证既然是向国家尽义务,那么国家就有责任保障证人的人身安全。

  根据以上规定被赔偿申请人非法刑事拘留申请人的违法行为理应承担侵权赔偿的责任。赔偿请求人根据新颁布的《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1)(4)项、第十八条(1)项,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故请求人依法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要求依法判决赔偿。

  现将计算方式列罗如下:

  1、非法拘留xx天xxx元x5倍=xx元

  2、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共计xx天,减去羁押时间xx天,其余xx天xxx元=xx元(以20xx年社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为标准)。

  3、20xx年xx月xx日确认申请人进京办事的火车费xx元,汽车费xx元,住宿费xx个月xxx元/月=xx元。生活费每月按xx元xxx个月=xx元。

  4、三星牌手机一块xx元(以票据为证、新手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确定民事精神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第9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之规定,因此,赔偿申请人要求xx市xx中级人民法院判令xx区公安局赔偿申请人一次性精神抚慰金xx元。总计:xx。

  根据以上事实和法律规定,故赔偿申请人依法再次向xx市xx中级人民法院判令被申请人给予赔偿。

申请人:xxxxx

  20xx年xx月xx日

赔偿申请书6

  申请人:刘xx,男,汉族,生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住址:沙坪坝区民xx283号,联系人: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刘xx,女,汉族,生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住址:沙坪坝区xxx38号附5号,联系人: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

  将渝北区xx镇xx村4社刘xx昆(坤)于被拆住房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对两申请人补偿安置或者对两申请人进行30平方米住房安置。

  事实和理由:

  两申请人是渝北区xx镇xx村社刘xx昆(坤)通过《遗赠赡养协议》指定的合法继承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刘xx坤所在渝北区xx镇xx村4社、5社30.9398公顷土地被渝北区人民政府以渝北府地公[]字第8号《征用土地公告》征用,用于渝北区实施城市规划项目建设用地。刘xx昆(坤)承包的集体土地及其住房属于该次被征地范围。刘xx昆(坤)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与代表贵局的重庆市渝北区民营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安置协议》办理了“农转非”养老安置手续,享受征地补偿的人员安置。但贵局却一直不予落实对刘xx坤的住房安置,刘xx昆(坤)在等待住房安置期间于20______年____月____日因征地造成的废墟恶劣地面导致摔倒去世。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渝北区人民政府再次以渝北府征公告[]字第17号《征收土地公告》征收了包括刘xx昆(坤)所在渝北区xxxx街道xx村社剩余全部土地。并于20______年在两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刘xx昆(坤)的住房予以拆迁。两申请人在得知房屋被拆迁后,曾找贵局落实住房安置问题,贵局却以需要研究才能答复东推西拖!至今仍未落实对申请人的住房补偿安置。

  申请人认为,________年土地被征收后,贵局以房屋没有被拆迁为由不对刘xx昆(坤)进行住房安置,在________年拆迁房屋时又以刘xx昆(坤)已经死亡不需安置为由不予安置是错误的。理由如下,刘xx昆(坤)住房所在地属于________年征地范围,我国征地补偿法律政策对是否属于享受补偿人员的界线均以征地公告发布之日为分界线,据此,刘xx昆(坤)应属于________年征地享受住房安置的人员,应该在征地时即予以住房安置,贵局应在土地征收批准文件的两年有效期内用地或予以落实相关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而不能以房屋未被拆迁而不安置,否则,就会导致批准征收刘xx昆(坤)住房所在土地的征用文件在两年后自动失效,贵局就不能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后拆迁刘xx昆(坤)的'住房,因此,贵局于________年再去拆迁刘xx昆(坤)住房的行为于法无据,侵害了两申请人对该房屋的合法继承权。

  另刘xx昆(坤)房屋所在土地于________年就被征用而纳入城市规划项目建设地,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批准征收该土地的文件失效后,该房屋在________年被拆迁时其已经属于城市规划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就应该按照城市规划项目建设用地对房屋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予以补偿安置。

  从前述两个方面也可以说明,如果征地补偿实施部门因不予用地而不在两年内或者以房屋未被拆迁不属住房安置对象不在两年内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就会导致批准征用该土地的文件自动失效。所以,《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中关于房屋未被拆迁的人员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规定不具有完全合法性,只能在征地批准文件的两年有效期内适用才是正确的,否则,一旦超过两年,就属于没有在两年内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而与国家的相关上位法及政策规定相悖而违法。

  所以,申请人认为贵局不予以落实安置的行为违法,特请求贵局按申请人请求予以住房安置!

  盼予以书面答复!

  此致重庆市渝北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

  申请人:

  日期:

赔偿申请书7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男,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系北京市朝阳区____公司职工王_____父亲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北京市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_________________北京市朝阳区______街道______号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董事长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和理由:

  申请人王____诉被申请人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工伤死亡赔偿一案,贵院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已审理完结,下达了[__________]__法民初字第______号民事判决书,并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发生了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规定,被告北京市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____日内赔偿给王____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共计______万元。但是被申请人对贵院的上述判决拒绝履行,本应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归还的____万元,至今分文未付。致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6条、232条之规定,特请求贵院依法执行,强令被申请人如数给付限定期限内的'款项,并加倍支付拖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申请强制执行的费用,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北京市____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赔偿申请书8

  申请人(受害人):xxx,20xx年x月出生,x省x市人,住x省xxxxx市xxxxx县xxxxx镇x村,联系电话:xx 。

  赔偿请求

  (一)请求赔偿因错而造成申请人被剥夺人身自由的.损失6万元;

  (二)请求赔偿因没收财产而导致申请人财产的损失1XX元。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被判决入狱前系x省x县一出租车司机。XX年底,x县公安局破一起出租车抢劫案,因怀疑申请人涉嫌抢劫人员提供线索并参与动后分赃,而将申请人拘传讯问。开始申请人一直据理辩解,办案人员见申请人不承认便进行刑讯逼供,对申请人进行体罚和变相连续讯问,不让睡觉也不让喝水吃饭,其残酷程度超出正常人的生理需要和心理承受极限。因申请人并非铜头铁身,受不了上述非人待遇,怕僵持下去有生命危险,便违心承认了上述抢劫活动。后x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x县人民法院依此判处申请人有其徒刑3年,并处没收财产1万元。申请人不服提出上诉,被x省x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

  在服刑期间,申请人不服,委托律师向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省人民检察院于XX年2月申请人获释,两年已经过去。在此期间申请人为维护法律的权威和申请人的合法权利,故根据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特向法院提出以上赔偿要求,请依法予以解决。

此致

  x省x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赔偿申请书9

  从总体上分,房屋质量问题大致有三类:主体结构质量问题、影响居住的质量问题和一般质量问题。

  房屋质量问题赔偿申请书怎么写应该达到以下质量标准: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中规定的各项工作内容,达到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

  (二)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安全规定的标准,如符合房屋土建工程验收标准、安装工程验收标准等;

  (三)符合工程建筑设计和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内容;有完整的并经有关部门审核的工程建设技术数据及档案图纸材料;

  (四)有建筑材料、设备、购配件的'质量合格证件资料和试验检验报告;

  (五)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或优良等;

  (六)有工程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七)已办理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有关手续。

  《建筑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房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房人有权退房,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这里必须提醒购房人注意,委托核验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且委托哪个机构来检测买卖双方须经协商达成一致,如双方协商不成应申请法院指定检测机构,否则单方委托的检测机构如果得不到另一方的认可,其检测结果则没有法律效力。

赔偿申请书10

  申请人:赵,男,48岁,住xx县xx乡x村x组。

  委托代理人: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xx市中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公司地址:xx市三里堡90号。

  申请请求: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医疗费15690。5元,伙食补助费756元,交通费1000元,停工留薪期间工资13650元,护理费5178元,后续治疗费6000元,以上共计:42283。5元。

  2赔偿申请人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工伤医疗补助金,上述具体数额待鉴定结果出来后确定。

  事实与理由:被申请人于x7年承包了正阳小区1号楼施工工程,申请人自x7年10月8日开始为被申请人施工,x8年3月19日晚9时许,被申请人强令申请人冒险施工,致申请人从三楼顶坠落,造成申请人趾骨骨折和右根骨骨折。

  申请人于x8年7月向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9月被认定为工伤。

  从事故发生至今,被申请人拒绝赔偿任何费用,无奈向贵院申请仲裁。

  综上所述,申请人因工受伤,依法应享受公司待遇,请贵院支持申请人的申请请求,以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赵

  x8年9月24日

赔偿申请书11

  一、事故发生时间:_________________

  二、事故登记时间:________________

  三、事故发生地点:_________________

  四、事故当事方基本信息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__、职业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__、职业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五、申请内容:

  _______时_______路段发生的_______________交通肇事一案已经贵队做出事故认定,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负全部责任。我作为被害人受到了医疗费__________元、误工费__________元_______的'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规定,现申请贵队责令其向我赔偿_____________元,以维护我的合法权利。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赔偿申请书12

  申请人:

  身份证号:

  住址: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建材有限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请求事项:

  1、请求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办20xx年3月至劳动终止日的社会保险。

  2、请求被申请人立即支付给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医疗费、鉴定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停工留薪工资、欠发工资、二次手术等费用共计338187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xx年3月1日到被申请人处从事驾驶员工作,并于上班当天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但两份合同都被被申请人拿走,工作至合同解除,被申请人都没按法律规定为申请人办理社会保险事宜,20xx年4月10日中午时分,申请人在驾驶被申请人的`苏G825××号货车往开发区中粮直属库送货途中,行至某某大道与某省道路交叉路口处时,被一辆苏G863××号重型自卸货车撞到,并经交通巡逻支队开发区大队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致申请人受伤,后申请人被送到解放军一四九医院治疗,期间花费医疗费等费用近60000元,被一四九医院诊断为:右股骨干骨折,右胫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导致申请人不能独立正常生活,需要专人照料日常生活,至今腿脚还行动不便,病情稳定后申请人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处申请了工伤认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处依法作出了××人社工认字[20xx]第*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受伤部位及伤情为工伤,20xx年5月17日连云港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某劳鉴通【20xx】***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认定申请人为八级伤残。由于被申请人没有为申请人办理社会保险事宜,致使申请人在受伤后不能得到相关保险待遇,为此申请人找被申请人多次协商具体赔偿事宜,可惜至今申请人仍没有得到被申请人一点应有的赔偿。综上,被申请人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特向贵委提起仲裁申请,请求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请求。

  此致

  ××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__________

  _______年 _____月 ______日

赔偿申请书13

  申请人(受害人):_____________________,男,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出生,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_____市人,住_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县___________镇_______________村,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赔偿请求

  (一)请求赔偿因错而造成申请人被剥夺人身自由的损失___________万元;

  (二)请求赔偿因没收财产而导致申请人财产的损失___________元。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被判决入狱前系_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_____县一出租车司机。___________年底,________________县公安局破一起出租车抢劫案,因怀疑申请人涉嫌抢劫人员提供线索并参与动后分赃,而将申请人拘传讯问。开始申请人一直据理辩解,办案人员见申请人不承认便进行刑讯逼供,对申请人进行体罚和变相连续讯问,不让睡觉也不让喝水吃饭,其残酷程度超出正常人的`生理需要和心理承受极限。因申请人并非铜头铁身,受不了上述非人待遇,怕僵持下去有生命危险,便违心承认了上述抢劫活动。后_______________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________________县人民法院依此判处申请人有其徒刑3年,并处没收财产1万元。申请人不服提出上诉,被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_____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

  在服刑期间,申请人不服,委托律师向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省人民检察院于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申请人获释,两年已经过去。在此期间申请人为维护法律的权威和申请人的合法权利,故根据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特向法院提出以上赔偿要求,请依法予以解决。

此致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赔偿申请书14

xx区旧改拆迁办公室:

  xxxx有限公司于20xx年注册成立,公司地点位于xxxx,公司主要经营废品收购,公司场地于20xx年与xxx一队租用,面积8亩,公司经营了五年,解决了二十二个农民就业,运转正常。公司场地现里尚存槽钢、铁管、角铁等约200吨,废铁约500吨。

  我们公司经营场地属于xxx片区旧改范围内,属被拆迁单位,我们单位对拆迁完全同意,坚决支持,只要求拆迁办对公司被拆迁的各项补偿要符合事实,合情合理地补偿,以免造成我公司的'太大损失就行了。具体的要求如下:

  一、我公司经营场地8亩,原来是一块低娃地,后来我们填土平整5300立方,每立方花了25元,共花了132000.00元。

  二、在场地内建设配套设施:打口径井一个,花了10000.00元;装电入户花了4000.00元; 购买三相电线300米花了9000.00元;种树8棵,现值800.00元;共23800.00元。

  三、现公司场地上存放的废钢废铁共700吨要搬迁,装车费、运输费每吨共需200.00元,共需140000.00元。

  四、我们公司经营有效期还有七年,现公司场地被拆迁后,我们还要找地租用经营,估计要用6个月的时间才能找到地,在找地期间,公司22名合同工每人每月要发放生活费1000.00元,6个月共要发放生活费132000.00元。

  五、公司砖铁结构房58.74平方,按评估价每平方350.00元,计20559.00元,简易房100.68平方,按评估价每平方150.00元,计15102.00元;围墙123.98平方,按评估价每平方120.00元,计14878.00元;铁门1个13.68平方,按评估价每平方50.00元,计684.00元。公司房产评估价共计51223.00元。

  以上五项被拆迁造成的损失共479023.00元。为了让我公司继续保持正常营业,特申请贵办派人深入调查核实、评估,给我们合情合理地补偿,恳请审批!

  特此申请!

  xxxx有限公司

  xx年x月xx日

赔偿申请书15

  赔偿请求人:杨伟,住韶关市浈江南路94号602房。

  被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韶关市启明路。

  赔偿请求人杨伟因与广州宏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于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在二审期间(20xx年6月16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一份该法院同意宏伟机械公司关于租赁处分本人属于所有的摊铺机的证明(主要内容为:1、同意本人被浈江区法院查封的摊铺机继续由宏伟公司租赁,设备闲置期间不计算租金;2、租金由浈江区法院直接收取保全直到达到保全金额为止(本人与谭湘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谭湘龙向法院申请的保全金额);3、设备的维修保养费由宏伟公司负责直至法院拍卖或变卖为止。)及将宏伟公司交给浈江区法院的部分租金(32500元)退回给该公司,致使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误认为宏伟机械公司已付清其应付给本人的所有租金,结果判决驳回本人要求宏伟公司支付剩余租金的'诉讼请求,因此,本人请求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赔偿因本人该法院的失误而导致损失的租金8545500元及诉讼费27235元,共计8572735元。

  事实与理由:

  本人与广州市宏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xx年8月9日签定机械租赁合同,约定宏伟机械公司租用本人的摊铺机一台,租金为每月75000元,该租赁合同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宏伟公司就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现该公司未按时交纳租金,已构成违约,本人要求该公司支付所欠租金合法合理,应该得到支持。具体理由如下:

  1、《机械租赁合同》并未约定具体的租赁期间,依法应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法》规定不定期租赁合同双方均有权随时提出终止合同,合同自终止通知到达被通知方时发生终止效力。自租赁合同签定后直到宏伟公司将摊铺机移交到浈江区法院为止,该公司从未向本人提出过要终止合同,因此,租金的计算时间应自宏伟公司拉走设备的次日(20xx年8月30日)起至其将设备移交给浈江区人民法院时(20xx年10月20日)止,共13个月零20日。现本人只主张13个月的租金,也符合宏伟公司主张的租金应从设备调试完毕后计算(20xx年9月8日开始计算)的要求,因此本人的请求也是合理公道的。

  2、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法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以及本案的实际情况,浈江区人民法院的查封并未影响到宏伟公司对设备的使用,而且《机械租赁合同》中未约定设备闲置期间,承租人可以不给付租金,因此宏伟公司主张的在设备闲置期间不承担支付租金的义务是没有依据的。

  3、《民事诉讼法》仅规定“在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未有规定法院有权进行包括就被查封财产订立租赁协议在内的任何处分被查封财产的权限,因此,浈江区人民法院对宏伟有限公司在20xx年10月24日提出的租赁请示函作出的同意的意思表示属于无权(或越权)处分行为,应视为无效,而由于浈江区人民法院该行为导致的本人无法向宏伟公司追讨的设备租金应该由浈江区人民法院负责赔偿。

  综上所述,希望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能对本案重新审查,还本人一个公道。

  此致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附:有关法律文书及证明材料

  赔偿请求人(签名或单章):XX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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