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关推荐
伤残鉴定重新鉴定申请书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我们都会用到申请书,利用申请书我们可以表达自己的愿望和诉求。写申请书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伤残鉴定重新鉴定申请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伤残鉴定重新鉴定申请书1
申请人:
xxx,男,汉族,20xx年1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宣城市xx区xxx,联系电话:
xxx,女,汉族,20xx年10月25日,住安徽省宣城市xx区xx办事处xx号,联系电话
xx诉申请人x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业经贵院立案受理,由于被申请人在事发后已经到宣城市xx医院进行了相关治疗。且经过宣城市xx医院治疗后伤情已经稳定,所受伤害已经得到修复,人民医院建议保守治疗为宜。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无转院治疗证明的.情况下,擅自到南京动手术治疗致其伤情进一步恶化,并因手术致其韧带损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所受伤害不构成伤残,而安徽xx司法鉴定所做出的十级伤残鉴定是基于手术后的伤残情况所作出的,不客观、不科学。为查明案件实际情况,特恳请贵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被申请人的伤残情况进行重新鉴定。
申请人:xxx
20xx年2月17日
伤残鉴定重新鉴定申请书2
申请人:xxx,20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xxxxx
被申请人:xxx,女,20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XXXX
申请事项:对被申请人的伤残程度予以重新鉴定。
事实与理由:因被申请人诉申请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申请人不服xx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现已提出上诉。在一审审理中被申请人提交法庭xx市法医鉴定中心法检字第号《法医学鉴定书》,该鉴定依据被申诉人髋关节功能重度障碍这一伤情,比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分级》之规定,将被申请人的`伤残程度定为六级。申请人认为,本案被申请人的伤情是由于申请人在道路上行走时与我相撞而造成的,应属交通事故,其评残依法应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之规定来进行。根据该规定,被申请人的伤情应属或级伤残。因此,现申请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贵院申请对被申请人的伤残程度予以重新鉴定,以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及法律的公正。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2月17日
伤残鉴定重新鉴定申请书3
申请人:xx
性别:
出生日期:
住址:
被申请人:xx
被申请人住址:
申请事项:对申请人xx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伤残程度评定进行重新鉴定。
事实与理由:
20xx年9月3日17时许,李x在张家界市西溪坪贸易路打谷台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入住张家界市人民医院病历记录:李x因车祸致头部、胸部及右踝关节疼痛伴活动受限1小时入院,住院治疗终结后经张家界市天正司法鉴定所张天正司鉴所〔20xx〕临鉴字第5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
分析说明:李x在交通事故中致左踝骨折,治疗后关节功能丧失约10%,
鉴定意见:李x在交通事故中致左内踝骨折,左踝关节功能部分丧失,评定为拾级伤残。现被申请人李x已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贵院已受理的(20xx)张定法民一初字第657号李x诉邓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申请人邓x对此司法鉴定结论提出异议。
以上司法鉴定内容所述,李x踝关节受伤左右不分,医院方诊断为右侧内踝关节骨折,而鉴定机构评定的是左踝关节丧失功能约10%,且与交通事故所受伤部位不一致,并与GB18667—20xx《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序评定标准》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以及附录C(规范性附录)肢体丧失功能的计算:因事故损伤所致肢体三大关节(上肢腕关节,肘关节、肩关节或下肢踝关节、膝关节、髋关节)功能的丧失。肢体丧失功能的计算:肢体丧失功能的.计算是用肢体三大关节丧失功能程度的比例分别乘以肢体三大关节相应的权重指数(腕关节,肘关节,肩关节,踝关节,膝关节,髋关节),再用它们的积相加,分别算出各肢体丧失功能的比例。足以看出张家界市天正司法鉴定所作出的伤残评定不客观真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列规定: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综上,申请人邓x对此鉴定结论不服,而提起重新鉴定申请,请贵院依法予以支持。
申请人:xx
xx年xx月xx日
伤残鉴定重新鉴定申请书4
申请人:张律师,xxxx事务所律师
地址:杭州市杭大路黄龙世纪广场C区九层,电话: 传真:
申请事项:
作为吴xx故意伤害一案的辩护人,申请人对公诉方提出的,xx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人检(20xx)068号《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有异议,特此申请重新鉴定事实与理由:
xx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人检(20xx)068号《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检验情况"表明,被检人宗xx"左额面部至左颈项部(左耳廓前)见18*15cm的块状增生疤痕及色素改变,左下颌部及左颈项部较明显,颈部活动受限"。其"检验意见"为根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十六条四款,评定重伤。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十六条四款的规定是:"面颈部深二度以上烧、烫伤后导致疤痕挛缩显著影响面容或者颈部活动严重障碍。"
申请人认为,(20xx)068号《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认定的只是被检人"颈部活动受限";而"颈部活动受限"与重伤标准规定的"颈部活动严重障碍"是不能划等号的,两者程度的差距是明确的;同时也未表明被检人"伤后导致疤痕挛缩显著影响面容"。因此申请人认为,本案被害人宗xx损伤既未达到"伤后导致疤痕挛缩显著影响面容"程度,也未达到"颈部活动严重障碍"程度,被检人伤势不符合《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关于重伤规定的.构成要件,不构成重伤。
同时,申请人认为,被害人宗xx伤势符合《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四十五条(二)"头、手、会阴部二度以上烧烫伤,影响外形、容貌或者活动功能的。"规定,构成轻伤。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规定,辩护人申请对被害人宗xx伤情重新鉴定。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律师
20xx年xx月xx日
伤残鉴定重新鉴定申请书5
申请人:xxx
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被申请人:x
申请事项:对被申请人的伤残程度予以重新鉴定。
事实与理由:因被申请人诉申请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申请人不服xx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现已提出上诉。在一审审理中被申请人提交法庭xx市法医鉴定中心()法检字第号《法医学鉴定书》,该鉴定依据被申诉人髋关节功能重度障碍这一伤情,比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分级》之规定,将被申请人的伤残程度定为六级。申请人认为,本案被申请人的伤情是由于申请人在道路上行走时与我相撞而造成的,应属交通事故,其评残依法应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之规定来进行。根据该规定,被申请人的'伤情应属或级伤残。因此,现申请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贵院申请对被申请人的伤残程度予以重新鉴定,以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及法律的公正。
申诉人:
法定代理人:
日期:
伤残鉴定重新鉴定申请书6
申请人:xxxxx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申请请求
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司百灵的伤予以重新鉴定
事实与理由
1、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司百灵的护理期评估意见超出了伤残鉴定的范围。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河南省司法厅的有关规定,禁止对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护理期作出鉴定,河南同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司百灵的护理期评估意见超出了伤残鉴定的范围,违反有关法律规定。
2、河南同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司百灵百灵需终生护理的评估意见缺乏法律根据,适用评估标准错误。
经过庭审质询,河南同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司百灵护理期的评估意见依据的是《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我们国家目前有任何规定允许交通事故可以参照工伤标准的规定。工伤与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的评定程序、评定依据及价值取向截然不同。本案的原告司百灵是交通事故受伤,对于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评定评估以专门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为依据,以《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作为本案评估的法律依据显然是错误的。
3、河南同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司百灵百灵需终生护理的评估意见结论明显错误。
虽然河南同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司百灵护理期的评估适用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但是根据此规范5.7-5.10之规定,五级至十级伤残均无护理依赖。在无护理依赖的前提下却做出司百灵需终生护理的'结论显然是错误的。
4、经过庭审质询本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首先,为确保本次鉴定的客观性,鉴定人应当分别接受质询,因为鉴定人在民事诉讼中有着与证人相同的证明意义和价值,不分别接受质询定会影响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其次,本案的鉴定人之一薛长年拒绝回答被告方的质询,这和只有一个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没有实质性的区别。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河南同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结论依据不足,违反法律规定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特向贵院申请重新鉴定,望贵院予以批准。
申请人:xx
xx年xx月xx日
伤残鉴定重新鉴定申请书7
申请人:
地址:
电话:
申请事项:
作为吴xx故意伤害一案的辩护人,申请人对公诉方提出的,xx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人检(20xx)068号《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有异议,特此申请重新鉴定事实与理由:
xx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人检(20xx)068号《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检验情况"表明,被检人宗xx"左额面部至左颈项部(左耳廓前)见-18x15cm的块状增生疤痕及色素改变,左下颌部及左颈项部较明显,颈部活动受限"。其"检验意见"为根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十六条四款,评定重伤。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十六条四款的规定是:"面颈部深二度以上烧、烫伤后导致疤痕挛缩显著影响面容或者颈部活动严重障碍。"
申请人认为,(20xx)068号《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认定的只是被检人"颈部活动受限";而"颈部活动受限"与重伤标准规定的`"颈部活动严重障碍"是不能划等号的,两者程度的差距是明确的;同时也未表明被检人"伤后导致疤痕挛缩显著影响面容"。因此申请人认为,本案被害人宗xx损伤既未达到"伤后导致疤痕挛缩显著影响面容"程度,也未达到"颈部活动严重障碍"程度,被检人伤势不符合《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关于重伤规定的构成要件,不构成重伤。
同时,申请人认为,被害人宗xx伤势符合《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四十五条(二)"头、手、会阴部二度以上烧烫伤,影响外形、容貌或者活动功能的。"规定,构成轻伤。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规定,辩护人申请对被害人宗xx伤情重新鉴定。
申请人:张xx律师
20xx年6月20日
【伤残鉴定重新鉴定申请书】相关文章:
伤残重新鉴定申请书05-29
申请重新鉴定伤残申请书01-29
伤残鉴定申请书06-28
伤残鉴定申请书04-02
重新鉴定申请书07-06
伤残鉴定申请书模板04-25
(必备)伤残鉴定申请书07-01
伤残鉴定申请书(精)07-25
伤残鉴定申请书 15篇05-27